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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清朝文武官員的「丁憂守制」:滿臣與漢臣的「丁憂」差異巨大

官員丁憂的規矩源於西漢,西漢時規定在朝供職人員若遇到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去世,允許「去官持服」,在家丁憂三年,三年後再回朝辦差。丁憂期間官員唯一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守在父母的墳前報效養育之恩,吃、住、睡都不能離開半步,且停止一切娛樂、應酬活動,要粗茶淡飯,不能喝酒、不能洗澡、不能剃頭、不能更衣,直至三年之期滿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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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丁憂

當然漢時,對於官員是否要「去官持服」,然後回籍丁憂,並沒有採取強制性的做法,它允許官員自行決定是否要「去官持服」。直到唐朝,丁憂期間一定要「去官持服」才被明確付諸於立法條文之上,《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載:「諸父母死應解官,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意思就是官員若遇到父母去世,則需辭去官職,然後回原籍丁憂,如果對父母死亡一事有所隱瞞的,且也不主動辭去官職的,按律要判刑2年零6個月。

直到這個時候官員丁憂期間才一定要辭去官職,而之後歷朝歷代也都延續著唐律中關於丁憂期間要「解官居服」的規矩。

就這樣官員「丁憂」制度歷經千年的變化,到清朝已是十分的完善。此時清廷對官員丁憂的時間、範圍、待遇,及管理等都有了十分完善的制度。

同時因民族的關係,清朝與離它最近的明朝,在行「丁憂」制度時也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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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憂制度

首先有別於明朝的「武職無三年終喪之制」,清朝自康熙年間開始,將丁憂的範圍擴大至武職,1682年二月,康熙下詔:「嗣後提、鎮以下,如奉特旨留任者,應令在任守制,其副將、參將以下等官,如繫緊要地方缺,該督、撫、提、鎮題留者,准其在任守制,余俱令解任守制。」(《東華錄.卷三十七》),自此提督、總兵以下武將,如果沒有朝廷的特別下旨要其在任守制的,都需去職回原籍丁憂。副將、參將以下武職,如果因其所掌控的位置過於重要,在得到總督、巡撫、提督,或總兵上奏挽留後,可准在任守制,其餘諸將則都必須解職回家丁憂。

而康熙之所以會將丁憂的範圍延伸至武職,主要是因為地方武將的反覆上奏。清初,朝廷的丁憂制度是完全延續明制的,所以對於武將往往是「無三年終喪之制」的,大部分時候都採用「給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的做法。但是這種做法,對於一些十分有孝心的武將來說是絕對不公平的,他們也想在父母的墳前盡自己最後一份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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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丁憂

於是,當時有許多的武將在父母去世時,都紛紛向朝廷乞求能夠准需其去職回原籍丁憂。康熙二十四年12月,四川夔州副將孫斌因父母去世,遂請回籍守制,四川提督何傅得此奏請後,就以此為例向康熙奏請「武官亦應丁憂」,希望武官也能向文官一樣回籍守制(《清世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三》),康熙在得到這份奏報後,心生感慨,其言「孝者,治天下之本,理應丁憂」,遂准其所奏(《清世宗實錄.卷三百零七》)。

當然康熙之所以會答應將武職納入到丁憂的範圍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維護清朝的統治。眾所周知,康熙初登基時就爆發了波及全國的「三藩之亂」,此次動亂清廷雖最終將其平定,但是因耗時8年的時間,所以導致全國滋生出了一大批手握重兵的武將。

在這8年的時間裡,他們早已牢牢掌控住這些軍隊,而這對於清廷來說絕對是一個巨大的威脅,正如康熙所言「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鎮驕蹇跋扈,皆由久典兵權之故耳」(《聖祖仁皇帝實錄》)。於是康熙就藉助「丁憂制度」來將一些手握重兵的武將調離領兵之位,然後讓忠於皇帝的武將去重新掌控這些軍隊。

也就是如此,自康熙後,武將被正式納入到了「丁憂」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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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三藩之亂」

其次因清朝是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所以在對待「丁憂」一事上,清與明最明顯的區別就在於「滿漢有別」。對於漢官,清廷大多延續明制,採用「解官居服」回籍守制27個月,滿27個月後官復原職的做法,《欽定大清會典》載:「凡漢官丁憂及承重者,以聞訃日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計閏二十七月。服闕,以原官起用。」。

但對於滿臣的「丁憂」,清廷卻有著多種變化。首先清朝剛入關時,據《請行通制以重大倫事》載:「今漢臣仍遵往制,丁艱二十七月,滿臣不在丁憂之例。」這個時候漢臣需要丁憂二十七個月,而滿臣則無此規矩。直到順治十年,隨著監察御史陳啟泰建議滿臣因與漢臣一起行「丁憂」,被順治採納後,清朝才開始對滿臣也行「定憂」之制。

只是此時滿臣的丁憂同樣與漢臣不一樣,《清聖祖實錄》載:「滿洲、蒙古、漢軍官員,有管旗下事者,有在部院理事熟練者,不便照漢官一例丁憂。議於在家居喪一月,即出辦事,仍私居持服三年。」,這個時候滿臣雖行「丁憂」,但卻並不「解官」,且也只需在家居喪一個月就可出來辦差,之後只需在私底下守孝三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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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滿洲

同時以上的規定僅限在京滿臣,對於外任滿臣,當時則依舊不行「丁憂」制。直到順治十八年,順治才要求外任滿臣也需開始行「丁憂」,《清聖祖實錄.卷四》載:「奉差出兵文官,以回京聞喪之日為始,亦照定例遵行。各省駐防及在外出征漢軍文官,伊父母在任病故者,仍應照例遵行(守制三個月);父母在京病故者,准其解任回京,以到日為始,守制半年,仍私居持服,盡三年喪禮。」。

即在當時,若本是京官,只是被派到地方辦差的,如果遇到父母去世,則只需回京居喪3個月,然後就可出來辦差。若本是地方任職的,則父母在其任職的地方去世的,就就地居喪3個月;父母是在京城去世的,則必須去職,然後回京居喪半年,之後再官復原職。

之後到了康熙年間,內外滿臣的「丁憂」又開始有了變化。先是康熙三年,在京滿臣丁憂的時間被延長至3個月。再是康熙十二年,在外滿臣不論父母亡於何處,都需「解任,照漢官例,以聞喪日為始,不計閏,守制二十七個月」,即照漢臣的做法「解官居服」回京居喪27個月,期滿則官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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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司馬懿「解官居服」

而後康熙的做法在清朝維持了76年的時間,到了乾隆十四年被再次打破。這一年,乾隆下詔:「其用於外任之滿洲、蒙古官員,遇有親喪照例丁憂離任,回京後亦令守制二十七月。但滿洲、蒙古不似漢人眾多,且旗員亦不應聽其閑居不得當差。嗣後外任滿洲、蒙古官員丁憂至京,已滿百日後,著該旗引見。或於該旗,或於部院,朕酌量委用。」(《大清會典則例.卷二十九》),就是父母去世後,解職回京居喪的滿臣,在滿百日後就可被委派京職,或在主管他的衙門上任行走,或在六部衙門任行走,總之不會讓那些滿臣「閑置」。

自此,清朝對於滿臣行「丁憂」一事,大多都照乾隆十四年所定的規矩來做。

此外,需注意的是以上的規矩僅限於內外滿文臣,而不是內外滿武臣。

我們剛才也說了,自康熙二十一年開始,武職也得到了允許「丁憂」的待遇,所以漢武臣和滿武臣的「丁憂」也是不一樣的。對於漢武臣來說,他同漢文臣一樣,也是實行「以聞訃日始解任回籍,守制不計閏二十七月。服闕,以原官起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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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孝圖

但是對於滿武臣卻也同滿文臣那般做,自乾隆十二年開始,滿武臣開始實行「持服百日,期滿即行當差,並不俟二十七月」的規矩。

乾隆十二年,乾隆下詔:「嗣後除提鎮內丁憂者,皆朕深知簡用之人,朕酌量另加委用外,其選用副將之旗員內,遇有丁憂者,即照此例,由侍衛升用者,著在頭等侍衛上行走;由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等官升用者,著在各原處行走,遇參領、副參領缺出,即行坐補;由世職升用者,伊等原處無品級相當之缺,臨時著該旗辦理,具奏請旨,以便酌量委用。」。

即滿武臣中的提督、總兵,行「丁憂」滿百日後,皇帝會親自任命他一些其他差事。而對於總兵以下的滿武臣,則按照「侍衛出身的,則百日後在皇宮任頭等侍衛;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等出身的,則百日後在原衙門任行走,如果遇到參領、副參領等職有空缺時,可直接補缺;由世代承襲的職位升上去的,則賦予在本旗臨時辦差的職務」的規矩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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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畫像

不過清時,雖大部分內外官員在行「丁憂」一事上是分滿漢的,但是有少許的官員卻是不分的滿漢的。如盛京地區,這裡的文官不論滿漢,父母雙亡都准許在任守制3個月,且即使父母是在京去世的,他們也可自由選擇來京守制,或是在任守制,反正自行決定。再如太醫院、欽天監這兩個地方,無論滿漢,官員都不允許「解官居服」,最多給100天的假,之後就得回來繼續工作,當然在任守制時,他們不會有任何的升遷機會,且會被扣除俸祿3個月。

同時在「丁憂」期間的待遇上,滿臣與漢臣也是有區別的。漢臣「解官居服」後一般是沒有俸祿的,如乾隆二十三年,乾隆就定:「現任官員遇有事故,例即停俸。其在家食俸者自不待言,此非為節用,乃教孝之大經也」(《清高宗實錄.卷五》)。但如果是比較窮的漢臣在回籍丁憂時,朝廷會適當的發放一些路費,這一制度在乾隆五年始成定製,這一年乾隆下詔:「各省微員離任,身故實系窮苦,不能回籍者,令該督撫於存公項內酌量賞給路費,以示賑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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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滿臣

不過,在對待一些品級特別高的漢臣時,朝廷雖不會在丁憂時給予他俸祿,但卻會給予他「乘傳回籍」的待遇,順治二年定:「一品官員以禮回籍、給假治喪者,內三院各部院及在外加太子太保以上官……給假守制者,俱給勘合,夫六十名,馬十六匹,水路船二隻;近京百里內差夫十八名馬九匹,廩給一分「。

當然,不管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漢臣在「丁憂」期間是得不到任何的俸祿的。但對於滿臣而言卻並非如此,自乾隆二年開始,他們即使在丁憂期間,朝廷也是會照常發放俸祿的。乾隆二年,乾隆以「滿洲官員及世職等,俱藉俸祿以贍養家口,如皆令離任開缺,無以為養贍之資」為由,諭令「文武旗員,若遇有親喪,百日後仍令入署辦事,並照常支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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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憂

再是對待「丁憂」官員的管理上,清朝較之明朝則更為嚴格,當然這裡指的對丁憂官員的管理是對漢臣,而非滿臣。首先清廷規定,凡是需要「丁憂」的漢文武官員須回原籍,不得在任職的地方多停留半日(《清高宗實錄》載:「道、府、州、縣等員,凡遇丁憂及革職者,毋得因例內有聽其自便之語寄居原任地方。請於交代清楚後令該管上司給咨催令回籍,以杜囑託營求之弊,並令原籍督撫將回籍月日報部存案,應如所奏。」)。

而後回到原籍「丁憂」的漢臣也會受到清廷的嚴密管控。首先在原籍守制期間,漢臣不能有任何的應酬,更不能與地方官有任何的聯繫,且禁止在書院講學(《清文宗實錄》載:「至丁憂人員,乾隆年間既有諭旨,不準主講書院,自應永遠遵循。」)。再是清廷會特別囑咐地方官對「丁憂」的漢臣實施監視,藉此防止他們「解官」期間胡作非為,若一旦查出問題,則「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系官錢糧,依例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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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漢臣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清時,滿臣與漢臣的「丁憂」是存在著極大差異的,清廷明顯傾向於滿臣。如滿臣丁憂期間,照例能得到俸祿,而漢臣卻不可,再如漢臣在丁憂期間必須辭去官職,且只能等到27個月後,才會官復原職,而滿臣卻只需百日即會被賦予新的職務,守制滿27個月後或升職,或回原地就任原職。

而清朝之所以會在「丁憂」一事上採取如此明顯的「滿漢有別」,最重要的原因顯然就是為了穩固清朝的統治。畢竟對於清朝來說,漢臣真的是太多了,可滿臣卻不多,如果讓滿臣也同漢臣一樣,採取「去職居喪27個月」的做法,恐怕滿臣所空下來的位置早就會被漢臣所佔,到那時勢必就會造成漢臣勢力的崛起,於是乎清廷為了江山永固,滿臣往往不會去「丁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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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

不過到了清後期,隨著滿人的不堪重用,清廷往往會採取「奪情」的做法讓漢臣「在任守制」。比如雲南鶴麗鎮總兵官周天培要去職丁憂時,咸豐帝就親自下詔「仍留江南軍營助剿,事竣後回籍終制」,亦如湖北巡撫胡林翼因母親去世要去職丁憂時,咸豐也下詔「以楚師東下,調度尚待機宜,著照軍營例穿孝百日,加恩賞帑,經理喪事」。

可以說從清後期清廷對漢臣屢屢下詔「奪情」,不允其「解官居服」來看,清廷滿臣的不堪重用可見一般,而這也表明著漢臣勢力在清朝的崛起已勢不可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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