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
今天,《秦磚》終於要拿起「秦制」的最後一塊「磚」了,三解很興奮,決定用一個比較長的前言,為各位看官,講解一下來龍去脈(涉及一些概念辨析,姑妄言之姑妄聽之)。
「秦制」在當下,並不是一個陌生的辭彙,有人講秦漢史用「秦制」,講明清史也用「秦制」來概括,那麼,「秦制」到底是什麼?這個概念是否被濫用了?如果「秦制」確實對後世的中國式帝國存在影響的話,究竟是哪一部分?
解答這一系列問題,恰是《秦磚》的初衷。
在《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三解已經提到過一個關於「認識」的命題:
古代中國式的經驗主義邏輯思維。
說的「哲學感」十足,其實讀王安石《洪範論》講解萬物規律,看王陽明《傳習錄》自述「格竹」,就能發現,中國古代最精英的知識分子在面對「萬物」時的世界觀構建,非常「奇特」。
這種「奇特」更是對今人的歷史認知(實則也是世界觀的一部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三解總結起來,卻不過「高、大、全」三個字。
得益於外洋舶來的科學技術體系,以及各個時代教育中滲透的「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技法,今天絕大多數中國人,對「概念」、「範疇」之類的辭彙並不陌生,然而,一旦脫離自己的專業領域,就快速地向「高、大、全」靠攏。
僅就歷史認知而言:
所謂「高」,即「高逼格」,通俗地說,就是關注「意義」、「評價」,而非事實本身,甚至於「事實」本身沒有意義。
所謂「大」,即「大概念」,通俗地說,就是關注「關鍵詞」,將複雜的歷史事實以一個又一個的關鍵詞來進行概括,「關鍵詞」的組合成為事件本身。
所謂「全」,即「全覆蓋」,通俗地說,就是關注「規律平移」,將抽象出來的關鍵片語合之間的邏輯關係,提煉成所謂的「歷史規律」,放之歷史而皆準。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高、大、全」清楚地表現在歷史試卷上,如「歷史意義」、「人物評價」、「名詞解釋」和「歷史規律」,其根源卻遠在中國古代,而非舶來品。
經驗主義的認知方式,自然而然地走向「整體論」和「循環論」,其根基都是「不可知論」,就像王陽明在《傳習錄》中所說的:
遂相與嘆聖賢是做不得的,無他大力量去格物了。及在夷中三年,頗見得此意思,乃知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
因為「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所以,解釋「物」,多用「比喻」和「移情」,「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互相體會「平移」的「感受」就足夠了。
正因為如此,身旁反問,「知道這個有什麼用的」人就多有,因為「意義」既然是「賦予」的,我不接受你「平移」的「感受」,自然也就無妨。
這是大眾歷史傳播的基本點,更是一部分「專業歷史知識」與「大眾歷史認知」之間的「接駁點」。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治史」傳統,卻有新、老兩個問題深入骨髓,老問題早在梁啟超的時代,就已經在《新史學》中指出:
吾黨常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譜而己。其言似稍過當,然按之作史者之精神,其實際固不誣也。吾國史家,以為天下者君主一人之天下。故其為史也,不過敘某朝以何而得之,以何而治之,以何而失之而已,舍此則非所聞也。
以三解個人淺見,「舊史學」討論的「得失之間」,歸根結底就是「解釋學」,即為已經確定的事實提供一個符合「天理人心」的解釋,成為整個「解釋系統」中的一部分,這個「解釋系統」因為涉及的「概念」點過多,分別自成邏輯套路,而導致內容龐雜、邏輯混亂,甚至不能簡單以「儒學」概括之。
但是,得益於上文中的「高、大、全」思維方式,任何的具體問題在嵌入「解釋系統」時,都會削足適履,形成一個最終的「簡化版本」以供傳播,所以,就會出現只要進入具體問題研究,「簡化版本」就千瘡百孔的現象。
在此背景下,「新問題」應運而生,即「解釋學」邏輯和「事實」邏輯的瘋狂背離。
通俗舉例,近、現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本身是存在「科學」內核的,那麼,古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有沒有可能是「反科學」的?
當然不可能。
用「科學」的視角進行研究,和用「解釋學」的視角進行研究,最後呈現出的「現象」,會出現嚴重的背離,因為前者是基於「信息顆粒」的切割和科學重組,而後者則是基於「前人解釋系統」的文本結論,具體地說,就是「某某人曾經曰過」。
非常不幸的是,我們的諸多「歷史常識」,實際上就建構在這種大批量的「反科學」的邏輯之上而不自知。
「秦制」,正是這一系列「歷史常識」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個,也是諸多歷史講述的起始,對它的重新切割和去魅,將原本人們心目中由「統一」、「郡縣制」、「三公九卿制」、「軍功授爵制」等等概念構成的「大秦帝國大廈」,重新切割,分解為一塊塊「事實」的「秦磚」,正是三解的初心所在。
本文,將補齊最後一塊「磚」,秦帝國的經濟管理與財政。
一
在上一篇文章《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中,三解提到了三個秦朝的行政文書概念:「計」、「課」和「程」,並粗略講解了他們在秦帝國文書管理體系中的作用,其實,它們還是認識「秦制」經濟管理的一把鑰匙。
里耶秦簡中保留的「課」的「細目」最為詳細,也最能說明問題:
1、田課志
?園課
凡一課。
2、田官課志
田課
凡一課。
3、鄉課志
食
黔首歷課
寡子課子課
凡四課。
4、司空課志
為
課
課
舂產子課
船課
課
作務
……
5、倉課志
畜彘雞狗產子課
畜彘雞狗死亡課
徒隸死亡課
徒隸產子課
作務產錢課
徒隸行徭課
畜雁死亡課
畜雁產子課
凡
6、畜官課志
徒隸牧畜死負、剝賣課
徒隸牧畜畜死不請課
馬產子課
畜牛死亡課
畜牛產子課
畜羊死亡課
畜羊產子課
凡八課。
7、尉官課志
卒死亡課
司寇田課
卒田課
凡三課。
8、課
課
產子課
凡八課。
9、課上金布副 園栗 縣官有買用錢/鑄段(鍛)
桼(同漆)課 採鐵 竹箭
作務 市課 水火所敗亡/園課 採金
畤竹 作務徒死亡 貲贖責(債)毋不收課
池課 所不能自給而求輸
這一段引用非常之長,又非常重要,基本不用翻譯,其共同點在於,所有的「課」都是對「數字」有要求的科目,比如「馬產子課」,實際上就可以替換為「馬產子數」,也就是典型的「數目字管理」承載。
共性談完,要談個性,比如帶「田」字的,竟然有兩個,一個是「田課」,一個是「田官課」。
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講解了「田」和「田官」的區別,「田」是對編戶齊民進行耕種管理的吏,而「田官」則是對官有田地進行耕種的吏,前者偏管理,後者偏經營。
「田課」明顯印證了這一點,那就是其下只有「?園課」一項。
「?園」即「漆園」,即種植漆樹獲取生漆的園圃,在里耶秦簡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卅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桼(漆)三升,?(飲)水十一升,榦重八。
貳春鄉主?發。
這是一個秦始皇三十七年的支出報賬單,簽發人是遷陵縣貳春鄉的「主漆」,這肯定不算個官職,而是個「職分」,其內容是遷陵縣庫所屬的手工生產,收到並使用了貳春鄉的三升漆、十一升飲水,榦是支撐用的木材,具體用途不詳。
此處的亮點在於,「主漆」設在「鄉」一級單位,而能夠給「遷陵庫工」提供「飲用水」,就意味著,「庫工」是在貳春鄉工作並收受物資,也就是劃定了「漆園」的位置是在「貳春鄉」。
而「?園課」又屬於「田課」,也就意味著「?園」的上級主管單位是「田」,對「庫」這樣的縣屬平行單位簽發文書,卻並沒有上報縣中的「都田」或是由駐鄉的「田部嗇夫」簽發,對於認識「田」的身份,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直白地說,即秦朝的「田」實為「都田嗇夫」(見《二年律令·秩律》)的省稱,「都田嗇夫」之得名,即在於其駐所,應為「縣」之「都鄉」,也就是「縣廷」所在地的「鄉」,此處的「田部」配置是最齊全的。
而此外的「鄉」則稱「離鄉」,「官佐」稱「離官」,見《秦律十八種·效律》:
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庫」的「離官」,上面的簡牘中有「庫工」,「主漆」自然就是「田」的離官,而「田」居於「鄉」者,並不像「鄉部」一樣每「部」都設嗇夫,而是以「田佐」、「田部史」這樣的「離官」掌握具體業務和文書,「主?」在名稱格式上類似於「縣令史」的「主某曹」,又負責簽發文書,極有可能是特定職責「田部史」的別稱。
關於「主漆」的具體管理,在《秦律雜抄》中有這樣一條律文:
?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這裡的「殿」和「比殿」,都是年度考課的結果,嗇夫會受到罰一甲的懲罰,是最大的責任人,而在他之上承擔連帶責任的是縣令、縣丞,懲罰要減等,只罰一盾,而需要注意的是「佐」,應該就是「離官」屬於鄉的「田佐」,再往下則是具體做工的「徒」,「絡組各廿」按照整理者的解釋也是「罰款」,即上交20條繩索。
「徒」呢,一般理解即為刑徒。
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介紹過,地方的刑徒管理,有「司空」和「倉」兩個系統,當然也有比較悠久的歷史傳統,比如「司空」管理的「城旦」,其本意就是修築城牆的犯人,而「倉」管理的「隸妾」,則是官有奴隸。
這些刑徒和官奴,秦帝國是不會白養著的,除了給官嗇夫、令史派遣的「養」,也就是私人服務員之外,更多的是從事生產、經營工作。
而「田」所受的「徒隸」,在簡牘可見的部分,數量遠比「田官」要少,且「倉隸妾」和「小舂」,實際上都是「女性」,前者是女奴,後者則是未成年女性刑徒,也就意味著,「田」所轄業務的奴隸勞動相對較輕,也符合漆園的工作性質。
綜合來說,「田」的核心業務仍是對編戶齊民的「田政」管理,「刑徒勞動」只是對「漆園」這樣的特殊業務服務,因為其居住地、工作地都在「鄉」內,以「鄉」為經營單位,所以才由駐「鄉」的「田部吏」經營,屬於額外的附屬業務。
與之類似的還有「鄉課志」、「司空課志」、「尉課志」,都屬於管理部門,卻承擔著一部分「數目字」的考課。
當然,「鄉課志」中可以辨認的「黔首歷課」、「寡子課子課」、「司空課志」中可辨認的「舂產子課」和「尉課志」中的「卒死亡課」,肯定不屬於現代人理解的「經營」範疇,全部與「人」有關,比如「新生兒」、「死亡」。
在《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引用了《秦律雜抄·牛羊課》和《廄苑律》的內容,分別展示了:
「生」和「死」的格式。
「生」有指標,如有10頭母牛,1年後必須有6頭生牛犢,10隻母羊,1年後必須有4頭生羊羔,否則主管的吏受罰。
「死」也有指標,滿10頭牛有1/3以上的死掉,不滿10頭,死3頭以上,主管的吏要受罰。
也就是說,「舂產子」、「卒死亡」,乃至於「倉」所管的「徒隸產子」、「徒隸死亡」和牛、羊、馬、豬、雞、狗一樣,都是有比例指標的!
如果說,徒隸、居貲是官奴隸、刑徒和債務奴隸的集合體,屬於「特殊階層」,在法律上視為「非人」,「卒」,卻是編戶齊民輪番擔任的,也就是「大秦帝國粉」口中的「大秦銳士」的主體,他們的生命,也有指標……
要啰嗦一句的是,秦漢「更卒制」下,「卒」在被徵發脫離了「編戶民」組織,進入了國家使用他的新組織後,已經剝離了「人」的生存方式,而變成了新組織主官被考「課」的一個數字,與牲畜無益。
二
在《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一文中,三解為大家科普了「徭、使」的概念,一個編戶齊民的平民,從7歲開始,就註定進入了「為大秦盡義務」的系統里,這個年齡,倒是與刑徒平等的。
在人們眾多的錯誤歷史常識里,將明清社會生活平移到秦漢社會,是非常常見的謬誤。
明、清兩代的大部分時間裡,政權對於百姓的生活干預非常有限,從社會中獲取的資源也非常有限,「皇糧國稅」和「徭役」,也就是「稅」和「役」是最基礎的負擔,此外唯一可稱為大宗的「間接稅」就是「鹽利」(包括鹽稅和捐輸等)。
而「秦制」政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圖景:
一方面,是對於編戶齊民的「賦」、「稅」、「徭」、「役」,根據不同的身份、年齡進行了精細的區分和制度安排,以達成更高比例的榨取;
另一方面,則是在編戶齊民之外,建設了一整套的「官營經濟體系」,比如上述的「課志」所及的業務,只有一小部分屬於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範疇」,絕大部分都屬於現代意義上的「經營範疇」,哪怕是那一小部分現代意義的「管理」,在秦漢法律意義上,一樣屬於「經營」,因為「人」,也是牲畜一樣的生產經營資源。
而「課」,就是對這些「生產經營資源」的經營成果進行統一制度性約束的「數字指標」。
「課」的評判,按照簡牘整理者的解釋是定期進行的經營成果評比排名老幺,則稱「課殿」,排名第一則稱「課最」。
根據就是《秦律十八種·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這裡的「大課」,讓很多研究者犯了嘀咕,甚至認為一個縣有多個田嗇夫,所以才會有「評比」的「殿、最」,其實,當我們看到上述種類繁多的「課志」之後,已經可以理解,「課」作為一種「指標考核」,最重要的評判是「達標」,而不是「比賽」。
所以,課「最」,實際上是「達標」,而「殿」則是「不達標」。
不過,正因為「課」的數字指標往往是「比例」性質的,所以,秦律中所見的「課殿」處罰,要比「不中程」的處罰低得多,根本原因就在於,前者的「比例」實際上是一個「經營行為」,屬於「增量約束」,而後者的「標準」則是一個「管理行為」,屬於「底線約束」。
比如《商君書·定分》中說:
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
這裡是對於「吏學法令」所設置的「程」,規定日數內,必須達成學習成果,否則要懲罰你。
再比如之前早已引用過多次的《二年律令·行書律》:
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
這個行書的「程」,實際上是預設了兩個常量,一個是速度,一個是距離,然後推導出每一件郵人行書的「程」的日期數,這個數字不是可伸縮的,是剛性的「底線約束」。
而其產生,可參考里耶秦簡的「御史問直絡裙程書」:
制書曰:舉事可爲恆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絡帬【直】書 手。
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舉事可爲恆程者上帬直。
「舉事可為恆程者上丞相」,翻譯過來,就是公事中可以定為長期管理標準的要提交給丞相,而「絡群直」的意思是「絡裙」,也就是軍裝的價格,洞庭郡要上報給丞相。
注意,這裡有「恆程」二字,也就說明有「不恆」,或者說臨時的、短期的管理標準,比如在《2000年的輕稅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中已經提到的「稅田」、「輿田」的「取程之制」,在秦漢算數書里,對於禾、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果實,稱「枲麻」,古時用以織褐編履。)、麥的程(計量單位產量)都不一樣。
哪怕是同一種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濕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總需要重新評定,正如嶽麓秦簡中《為吏治官及黔首》簡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這個「度稼得租」的本質是「田部佐」需要對轄區內的產區面積和作物產量計算出一個「常數」,為上一級管理部門的數字統計,提供一個基準值,作用還是維護文書管理,「好算賬」。
而「恆程」,就完全不同於上述的「干禾」、「濕禾」,放之四海而皆準,或者放之一郡而皆準、放之一縣而皆準,自此之後,就以這個「常數」計算成本、存量、達標等等。
所以,「課」和「程」的區別,最重要的特徵就是三點:
(1)性質不同,「課」是「經營性指標」,「程」是「管理性標準」;
(2)內容不同,「課」在不同單位間,是「變數」,「程」是「常量」;
(3)作用不同,「課」是「考核官吏的尺度」,「程」是「必須執行的標準」。
由於材料有限,我們現在很難確定「課」一定是上級下給下級的,以及「程」一定是上級要求下級上報,再由上級認可的,但是,從常理上推測,似乎應該如此,暫且擱置不論。
那麼,當我們確定了「課」的性質之後,能夠發現什麼樣的信息呢?
答案很簡單:
「秦制」國家具有鮮明的「經營性特徵」。
也就是說,「縣」之下的「諸官」,以及「都官」中的一部分,比如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官印封泥中就有「郎中左田」、「郎中西田」、「鐵兵工丞」、「弩弓室」、「造工」等明顯帶有生產色彩的官職,都是當時的「官營生產單元」。
必須指出的是,後世的中國古代王朝並不缺少類似的「官營生產單元」,但是,這種「生產經營組織」下沉到「縣政府」之中,成為縣廷組成部門,就屬於「秦制」的絕對特色了。
當然,再加上《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一竿子捅到底的「上計」制度,「經營國家」 「文書國家」,秦始皇不但是個帝國的君主,還是一個分公司遍布近千個縣的企業家……
三
那麼,「分公司」都有哪些呢?
先上一下簡牘,《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中刊載的《遷陵吏志》釋文:
遷陵吏志:吏員百三人,令史二十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見]十八人。官嗇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見五人。校長六人,其四人缺,今見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見廿四人。牢監一人。長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見一人。凡見吏五十一人。
以遷陵縣所代表的秦代縣級機構來看,有如下幾個分類:
一,長吏,含縣令、縣丞、縣尉;
二,令史;
三,官嗇夫;
四,校長;
五,官佐;
六,牢監。
「校長」的職責,在《其實你一點也不了解劉邦》中已經細述過,屬於「治安官」和「職業軍官」合體;「令史」的職責,在《蕭何,人傑出「少年」》中也已經詳述過,屬於典型的「文書」和「會計」。
唯一沒有細說的就是「官嗇夫」和「官佐」所屬的「諸官」,當然也是最有意思的部門。
按照《遷陵吏志》中「官嗇夫」的編製,共有10人,參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的縣吏配置,包括:
司空、田、傳馬、候、廄、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都市、都亭、都廚。
除去「校長」、「髳長」這種在秦朝應該屬於「校長」單列的治安職位,剩下12個,考諸秦律有「都倉、庫、田、亭」設離官於鄉,可知為常規配置,卻未及「都市」、「都廚」,且從里耶秦簡所見的糧食廩給來看,沒有「廚官」的痕迹,則其可能於秦代遷陵縣未設,也就剩下11個。
還有2個疑似未設的職位,「都市」和「傳馬」,前者因遷陵縣編戶人口稀少,相關的案例中並未見到「都市嗇夫」參與程序,後者則是因遷陵縣地處水網地帶,或許有「傳舍」,但未必有「傳馬」。
剪掉之後,還剩9個:
司空、田、候、廄、倉、庫、少內、發弩、都亭。
當然,這些只是西漢高後二年的「有秩」嗇夫,還有一些「斗食」嗇夫,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囂園宣深有斗食嗇夫、史各一人。
也就是說,秦代遷陵縣的10個官嗇夫編製,也有可能有「斗食」吏存在。
當然,這些不是重點,基層官吏秩級的問題,我們下文詳述。
重點是,「官嗇夫」的分職執掌,也就是進一步分類:
(1)司空、田、廄、倉、庫、少內、都亭,這是一類,即經營管理產生「效益」的部門;
(2)候、發弩,這是一類,即軍事(社會)管理,不產生「效益」的部門。
當然,前一類的部門職責,也存在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職能」,比如「司空」,就包含了對刑徒的管理,「田」也包括了對編戶民的田籍管理,「倉」也包含了對隸臣妾的管理……
但是,其共性在於,它們的業務對象,全部都是「公家」相關的事宜,如「官吏廩給」、「刑徒廩食」、「刑徒授衣」、「刑徒作務」、「公物收納」、「交易押金」、「馬牛飼養」,全部都是針對「公家人」,或是「公家物」。
這些「部門」,完全不同於現代政府機構,甚至不同於後世古代中國的政府機構,沒有「公共服務性」、也沒有「公共管理性」,而是純粹的「服務公家」(如車馬迎送、官吏廝養等)或為「公家」獲取「物資」(兵器製造、官田經營、官畜孳息等)。
更弔詭的是,這些「縣廷」所屬機構,看似存在「管理」職能,後世王朝自編戶民身上獲取的資源的「最大頭」——「糧食」、「稅錢」和「力役」、「兵役」,這四個要素,只有「部分參與權」,比如「司空」涉及「發徭」,卻也只是「涉及」,而非決定。(見《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
真正的基層執行者,實際上是在「鄉部」。
在《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三解詳細解釋了秦代「鄉部」的特殊性,以及這種特殊性在漢代的「繼承」,其許可權包括: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役」之先後,「賦」之多少,這是數據定籍的任務,也就是帝國的基礎統計單元,「主民收賦稅」,就是執行徵收「賦稅」的任務,相當於在秦、漢時代,「鄉部」即履行了明、清縣政府中「錢穀」、「刑名」兩大職責中的一半。
這一事實,恰恰印證了三解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秦制」下的「縣廷」,實則為「周制」下「朝廷」的「簡配版」複製,其真正的「治民」許可權,根本上是下放到了「鄉部嗇夫」一級,而「縣廷」則是一個「無君之國」。
這個「無君之國」的建制原則就是「小而全」,是對「諸侯朝廷」的「細胞分裂複製」,而整個「秦制」的財政與經濟管理系統,正是以「一個大細胞周圍簇擁著無數一模一樣的小細胞」的方式集合存在的,自始至終,沒有出現後世王朝財政的「條線管理」或是「強幹弱枝」,乃至於「國庫」。
而在任意一個「小細胞」之中,被上級官吏以「課」的方式督導「經營效益」的「諸官嗇夫」,在「小細胞」的區域內建構了千絲萬縷的「分工協作」關係,比如上文所及的「漆園」為「庫工」提供原料,其成品數量,成為「諸官」上報「縣廷」原始數據,附上「課」要求的數字,就構成了「課志」。
原始數據以「課上金布副」,也就是「各種課」的副本抄錄上交「金布曹」這種文書形式進入「縣廷」,比如「漆課」就以一種單獨的「課」名,與之前的「田課志」中的「漆園課」重複,這也就意味著,「課」是有多份副本上交「縣廷」中不同的「曹」,同一個數據多處拷貝,一份備監察考核,一份備「上計」核算。
「課」的數據,實質上是「縣廷」對「諸官」的「經營效益」進行管理的依據和成果,看重的是「預計」與「實數」的關係,進行結果考評。
那麼,「縣廷」如何核實這些數據的真偽呢?
這就涉及到了「令史」的另一個重要許可權,就是里耶秦簡中所提及的「視平」,即監督物資出納。
具體的細節見里耶秦簡:
卅年四月盡九月,倉曹當計禾稼出入券。已計及縣相付受廷。
倉曹廿九年當計出入券甲笥。
這兩枚簡,均為「簡首塗黑」的簽牌,應屬於某個項目下的子類,但其作為「題名」的信息已經不少。
前者囊括的是秦始皇三十年四月到九月的「半年」總集,集納的是期限內的「倉曹」應「統計」所及的「禾稼出入券」,並已完成程序。
後者則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全年的「倉曹」應「統計」的「出入券」,還沒有完成程序,所以所有的「出入券」,類似今天的「收支單據」被存放在一個編號為「甲」的容器中,等待全年的集中統計。
也就是說,「倉曹」作為監督「倉」的物資收支的會計部門,以「禾稼出入券」或「出入券」作為「收支單據」,到一個統計周期末,要以之為根據,集中對賬。
至於說賬目本身,則有「月言簿」、「四時簿」等以「月」、「季」為單位的常規賬簿,提交上級。
也就是說,月、季、半年、整年,都有「計」,也就是要整理賬目,而並非專指年末的「上計」。
這條由「諸曹令史」主導的「計」業務線,是與「諸官嗇夫」主導的「課」業務線並行的,各自統計,並由「諸曹」在歲末對賬審查,也就是核對計算兩本「賬」。
四
作為「會計部門」,「諸曹令史」手中的「計簿」,才是真正意義的「某縣公司賬本」,或者說是「資產損益表」,只不過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並詳細分科。
見里耶秦簡:
司空曹計錄: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計,凡五計,史尚主。
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
戶曹計錄:鄉戶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鞫計,凡七計。
金布計錄: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凡六計。
在這之中,「數字單位」無數,有「頭」,有「匹」,有「錢」,有「日」,也有「件」,有「輛」,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資產損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們可以將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提取出來,僅五種:
贖計、貲責(債)計、錢計、租質計(也可能是糧食租質)、錢計
佔總項目數的5/28=17.86%。
涉及農作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禾稼計、貸計、田官計
佔總項目數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來:
徒計、鄉戶計、徭計、工用計
佔總項目數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船計、器計(4個)、畜計、器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漆計、兵計、車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
佔總項目數的15/28=53.57%。
以業務對象分,應有兩種:
面向編戶齊民的統計科目,包括:
贖計(贖罪錢、贖刑徒錢)、禾稼計、貸計(更卒貸口糧)、畜計、鄉戶計、徭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歸屬於田部)、鞫計(案件數)。共10項,佔總量的35.71%。
面向「公家」的統計科目,包括:
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共16項,佔總量的57.14%。。
另有2項缺字,未知所屬。
儘管「計簿」也像「課志」一樣門類繁多,並不局限於「公家」,也包括「民間」,只是「社會管理」的成分仍然極小,僅有「田提封計」和「鞫計」算是比較純粹的「社會管理」數據項目,「鄉戶計」、「徭計」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特徵。
也就是說,至少在財政功能方面,秦代縣級單位的「社會管理職能」只佔「全部職能」的1/7,即14.28%。
信息分解到這個程度,足夠指出秦朝財政與後世王朝財政的根本區別了,具體來說:
縣級財政單元的「諸官」都有「生產經營」功能,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成果」或稱「產品」,才是服務於「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縣級「公物」的「計簿」佔到總項目的53.57%。
如,水郵路需要的船、武庫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駕車用的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於武庫需要的竹箭、轉輸用的大車等等。
而這些內容,在後世王朝,往往是以「財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為「發役」、或為「購買」。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提到了,現存的「秦印」顯示,「朝廷」中的「諸卿」和「宮官」也各自擁有「生產經營」部門,這也是「縣廷」從「朝廷」復刻功能而塑造的一個證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與「縣廷」一樣是追求「自給自足」的財政單元,而非「統收統支」的「主從關係」。
當然,在農業社會中,所有生產的基礎就是「食」,獲取它的方式其實就是財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滿足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會管理組織」擴張和競爭所需調用人力資源的「徭」和「役」。
基礎的「食物」資源,取自於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通過對編戶齊民耕種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確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通過對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種所得的全部收穫,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種的全部收穫,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農作物「禾」、「麥」。
也就是說,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以將「秦制」下的基礎財政收入「兩分」考慮:
一部來自「編戶齊民」;
一部來自「官營經濟」。
但是很明顯,在一個財政單元之中,對基礎財政收入的收儲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麥等糧食與芻、藁等飼料,均進入「倉」。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余之索而更為發戶。……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入禾稼、芻藁,輒為廥籍,上內史。芻藁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倉
翻譯過來就是,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
……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
穀物、芻藁入倉,都要立刻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所需的「財政收入」,儘管在各個「生產經營」部門中存在諸多分工,其收儲卻在一個點上交匯,那就是「少內」和「大內」。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金布
注意,哪怕是供給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餘超過10件以上的,要輸送「大內」,「大內」是「內史」的「物資出納」,又負責咸陽的徒隸褐衣的發放,其設置正好與「縣廷」的「少內」對稱,說明,縣中下發褐衣的應是「少內」。
而「余褐」的「余」字就說明了,縣「少內」的褐衣製造數量本身應有預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輸送「大內」,這個預算數字,自然會產生對「枲」這種存放在「倉」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會產生對「布」這種歸屬於「少內」的半成品的消耗,更會與「徒隸員簿」產生對應關係。
也就是說,「褐衣」這種「公物」的結餘,應該是由「少內」到「大內」的物流路徑,類似的還有其他的「公器」: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翻譯一下,即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鐵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畢。
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倉」和「太倉」(太也通大),「少內」和「大內」,從上述律文可知,並不是以「大小」區分,也不是以「高低」區分,而是以「都-離」區分,「內史」統轄者為「都」的收儲機構,而「縣」統轄者為「離」的收儲機構。
這種財政邏輯,並沒有因為秦國設「郡」而改變,一直到秦朝滅亡,「郡」一級都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單元,也就沒有與「內史」形成「都-離」關係。
這也是我們看秦朝的「上計」制度中,仍然存在「縣」向「內史」部分「上計」的原因。
五
在上期文章里,其實三解已經指出了,「郡」在「秦制」中就是個「軍分區」,在財政上,體現的尤其明顯,其可見的相關職責,往往與軍事有關。
不過具體的制度安排,非常奇特。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吏先為?印,斂,勿令典、老挾戶賦錢。
這條律文在討論秦漢賦稅的文章中早有引用,本文的著眼點在於「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的說法,即,五月的戶賦16錢/戶,每年都要送往郡守處。
又規定了「勿令典、老挾戶賦錢」,也就是說,「戶賦錢」應為「鄉部」收取的。
僅僅十幾年後的西漢《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規定卻完全不同:
官為作務、市及受租、質錢,皆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叄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上中辨其廷。質者勿與券。租、質、戶賦、園池入錢,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注意,其中有「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的說法,「上二千石官」的不再是「錢」本身,而是「金、錢數」,也就是文書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中還有一條:
金布律曰:官府為作務市,受錢及受齎租、質它稍入錢,皆官為詬,謹為缿空,耍毋令錢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與入錢者叄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榆缿錢,及上券中辨其縣廷;月未盡而詬盈者,輒榆之。不如律,貲一甲。
這條之前也引用過的簡文與《二年律令·金布律》對照,基本一致,最大的區別就是「它稍入錢」和「戶賦、園池入錢」的表述區別,據整理者考證,「稍入錢」即少量多次的金錢收入,「園池入錢」應該可以計入,「戶賦」則完全不同性質。
此外,關於「戶賦錢」的徵收,《二年律令》編入了《田律》:
卿以下五月出戶賦錢十六,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
「田部」負責徵收的是「田租」和「芻藁」,其上家是「縣」,而「鄉部」負責管理人口,其上家是「郡」,也就意味著,「戶賦」的部門歸屬和使用流向在秦、漢之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郡」落到了「縣」。
其中的原因,自然要從「郡守」的職責來找,按《二年律令·置吏律》記載:
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恆秩氣(餼)稟,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
這裡面「郡守」的職責,實際上就兩個,一個是日常的官吏開支和刑徒供給,一個是物資調撥和輸送。
但是,在秦朝,這兩個職能,實際上都在「縣」中解決,前者已經很清楚,廩食來自「倉」,褐衣來自「少內」,「郡守」所在的也一樣是「縣」城,自然相應的配置齊全,無非是文書的「請」或告知,具體的運作完全不關「郡」什麼事兒。
至於物資調撥和輸送,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制詔丞相御史:兵事畢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勿令巨辠。令縣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為償,久昜(易)期,有錢弗予,過一金,貲二甲。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意思是,在統一戰爭結束後,秦始皇下詔書,要求各「縣」立刻兌現對從軍者的「購賞」和「免債」激勵,並必須給予「現錢」。但這只是理想的原則,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請求有所變通,即「縣」可以用「禁錢」之外的錢完成兌現的就儘快下發,如果不夠,先各自向「屬所執法」申請,由「執法」來負責調劑各縣的「現錢」,還不行,就上書御史大夫,請求使用「禁錢」貸給「縣」,「縣」回頭償還。
這段記載明確告訴我們,在秦朝的「縣」級財政之中,包括「禁錢」與「不禁錢」,「禁錢」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縣道官勿敢擅用」,有資格調用它們的,只有「御史大夫」,還是要以「貸」的方式,而非「撥付」,也就意味著「禁錢」實際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產」。
這一點,恰恰與《史記·平準書》所提及的:
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山川所出,其實就是手工業原料,變成錢,就是「官府作務市受錢」,也就是官營手工業銷售所得,園池市井租稅之入,正是市租、質錢、園池入錢,合在一起就是「天子」之「私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反觀「不禁錢」,其跨「縣」調動的權力在「執法」手裡,「戶賦錢」又直接輸送太守,則應該就剩下「贖刑錢」和「貲債錢」,其實這也符合戰國時代的常例,《荀子·議兵》中就提到:
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無本賞矣。
齊國人崇尚技擊之術,也就是個體的武藝,得一個斬首就賜「贖錙金」,這個「贖錙」其實通假「贖貲」,也就是犯法者掏錢贖罪掏的錢,這個過程,國家一分錢不出,所以稱為「無本賞」。
類似的「賞賜」,後世的漢武帝也做過,見《史記·平準書》:
乃賜(卜)式外繇四百人。
對這個賞賜,《集解》引漢書音義曰:
外繇謂戍邊也。一人出三百錢,謂之過更。式歲得十二萬錢也。一說,在繇役之外得復除四百人。
也就是所謂的由此百姓到彼百姓,朝廷一分錢也不出,所以,「縣」財政能夠調用的貨幣資源,很可能也是類似的模式。
說回到「郡」的貨幣收入,郡守所收到「戶賦」,所起到的作用,其實就是漢代「算賦」的作用,見《漢書·高帝紀》「八月,初為算賦。」條下注引如淳曰:
《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齣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在之前的文章中,三解考證過,「算賦」就是《漢書·惠帝紀》中提到的「軍賦」,其用途就是「為治庫兵車馬」,而其產生的時間是在漢高帝四年,其任務卻不可能憑空出現,在這之前,肯定也有一項財政支出來執行這個任務,而我們結合上文可知,恰恰是在西漢建立之後,「戶賦」被劃歸了「縣」財政,也就意味著,秦朝的「郡守」極有可能是以「戶賦錢」來「治庫兵車馬」,因為這恰是秦朝「郡」級單位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現實是,秦國、秦朝的「武庫」與「太倉」、「大內」不同,並非只有內史的「獨一份」,而是有「郡武庫」的設置,見徐龍國《秦代武庫初探》(刊於《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3期)通過對出土兵器銘文的研究指出,秦國、秦朝都在咸陽有武庫的設置,其中的兵器由工室製造,具體來說,由少府工室、寺工、屬邦工、詔吏等部門主管,武庫本身也有兵器鑄造,其地點則散在「西」、「雍」、「櫟陽」、「咸陽」四處,也就是秦國的四個古今都城。
而地方的武庫,可以確認者,即「上郡武庫」,而「河東郡戈」上也有「庫」字,「蜀郡戈」上則有「武」字,或為武庫之省稱,另外,修武、商、上黨等地應有武庫,不過秦國、秦朝縣中也有「庫」,從里耶秦簡所見的遷陵縣「庫」的情況來看,有弩臂,有庫兵,同樣有大量的武器儲備,並進行跨縣,甚至跨郡的調撥,都說明「武庫」的設置很普遍,但「郡武庫」存在,毫無疑問。
在此條件下,「郡守」這個軍分區司令,通過「戶賦錢」的專項收入來「治庫兵車馬」,完全合理,之所以到西漢高後二年,「戶賦錢」入縣財政,根本原因就在於漢高帝已經以「特別稅」——「算賦」代替了「戶賦」的角色。
這一點,也可以在西漢景帝初年的鳳凰山10號墓中出土的「算簿」中得到佐證,這份「算簿」中徵收的「算錢」共有幾個事由:
(1)吏俸;
(2)傳送;
(3)轉費;
(4)繕兵。
正好是《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提到的「郡守」職責,只多出了一個「繕兵」,屬於「算賦」的「本職」,可見,絕非巧合。
六
在抓住了「倉」—「太倉」、「庫」—「武庫」、「少內」—「大內」這幾個核心收支條線之後,再來看秦帝國的財政,就能深刻理解它的配置原則,是以「內—外」、「此—彼」的思路,「圈套圈」構成的。
這個體系中,最核心的是為秦王、皇帝服務的「宮官」組織,他們擁有一套相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
與「宮官」組織並立的是地處咸陽都城的「諸卿」組織,他們只有並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比如「屬邦」就設有工室。
在都城之內,還有一套與上述組織不產生生產經營關聯的「咸陽縣」的組織,是按照諸縣的結構進行構造的,其大體上,只與「內史」產生物流聯繫。
在都城之外,則是一套獨立於「都城」體系之外的「內史」組織。在秦國時代,擔當了「國庫」的角色,包括「大田」、「大內」和「太倉」,整個「內史」轄區內的各縣日常開支所余物資,會就近「傳送委輸」到「大內」和「太倉」,成為都城之內的「宮官」、「諸卿」組織財政支出的來源。
在秦朝時代,完全繼承了上述「物流」規則,卻並沒有拓展到全國範圍,仍舊提交「內史」的不再是「物流」,而是包含倉儲清單的「文書流」。
也就是說,就財政收入的「物流」體系而言,秦統一之後,「咸陽」仍和統一之前一樣,是「內史王畿」的「物流中心」,而不是天下46郡的「總物流中心」,「統收統支」制度從未建立,匯總到「都城」的只有記錄「縣」級財政單元的「收支結餘」的文書。
這種制度的現實,也就意味著過往眾多秦漢制度史著作中對於「上計」制度的描述完全錯誤,以楊寬先生在《戰國史》中的描述為例:
按規定,當時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長,都必須把一年賦稅的收入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到國君那裡。國君把券剖為兩半,由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這樣,國君可以操右券來責成臣下。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到國君那裡去報核,這個報核就是所謂「上計」。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績不佳,便可當場收璽免官。高級官吏對下級官吏的考核,也是採取同樣的辦法。
可見,在里耶秦簡公布之前,學術界對於秦漢上計制度的理解,是「計課合一」的,其間,最大的錯誤在於對「管理邏輯」的誤解,即由「下級」提交預算,國君認可並責成完成,事實恰恰相反,「課」自始至終是自上而下的,其產生的依據是著於律令的「計算公式」,其適用的範圍也是「經營效益」,而非全局性的「社會管理」。
誠然,秦漢簡牘對地方發徭、興作、用卒有明確的地方上報預算制度記載,但這種誤解更大的問題在於,將「秦制」國家在「社會管理」層面的「預算管理」泛化到全局層面,也就完全扭曲了「秦制」國家的本相。
「秦制」國家的統治邏輯自始至終都是自上而下的。
「計錄」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直遞皇帝,意味著這種自上而下「權力」的絕對性。
「管理」和「經營」行為本身都不可能「上計」,皇帝對地方官員的考察,實際上是通過「監御史」的「計冣」來完成的,也就是作為「大會計」,對「都」、「縣」各處的「課」和「計」進行核算,得出「動態」結果後告知皇帝。
秦簡記錄表明,「諸曹令史」提交的內容包括:
上計冣(最)、志、郡(群)課、徒隸員簿
這裡的「計冣」,取《說文》中「積」的意思,也就是每個上計項目各自的「積數」,即「合計數」,不上繳原始的「出入券」和流水賬。
「志」,取的是「記」的意思,比如《遷陵吏志》就是人員編製記錄,其記錄的方式就是「編製數」多少,後為「實際數」多少,不符部分的「事由」說明,「課志」也應該是類似的格式,即前為年初「課」多少,年底「實際數」多少,未達成部分應說明「事由」,最終匯總總數。
「群課」,也就是「課志」下編列的種種「課」的名目,按照秦律的規定,「課」的文書必須符合「式」的要求,也就是說,「課」有專門的文書格式,而非流水賬或是合計數,而是依照編目原則,每一「課」單有文書,其作用在於,為「監府執法」提供考核官吏的「上攻」的依據,同時,對照「計冣」會計賬目真偽。
「徒隸員簿」,不必細說,就是刑徒、奴隸的員額簿冊,參照西漢的《南郡卒更簿》,其記錄方式也是分類數字,而非具體的名單。
按照秦律規定「縣官上計執法,執法上計冣皇帝所」,也就意味著,在「執法」的層級,上述文件、賬目即必須完成複核,最終形成分類「合計數」,上送皇帝。
秦始皇看到的,就是全國近千個縣的「計冣」,哪怕科目再少,也不止上文中引用的28項「計簿」,也就是近3萬份「數據」節略。
將這些「縣級」單位的「計冣」,與諸卿、宮官諸令(尤其是少府令)治下的諸多產業的「經營效益」與開支的數據「計冣」相加,再加上「內史」掌握的「太倉」、「太內」、「中央武庫」和「郡武庫」出入數據的「計冣」,基本上就是秦朝狹義財政的「總賬簿」。
廣義的財政,還要將「發徭」、「興役」、「行戍」這些人力資源的調動,與「郡守」調配的「戶賦」綜合計入,視為「支出項目」。
當然,這只是「賬本」,也就是靜態結構的描述,當帝國內部的「物流網」開始運轉之後,動態結構所產生的成本,全部被忽略不計,成為「淹沒的成本」,伴隨著帝國疆域的擴大,空間距離的幾倍、幾十倍放大,這些成本給民眾所造成的負擔,總量根本無法計量。
通俗地說,紙面上完美無缺,實際上卻是怨聲載道。
對於大秦帝國而言,這一缺陷仍只是一小部分,更大的問題出現在「內—外」的邏輯是,即作為帝國的統治者,「天子的私奉養」確實「不領於天下之經費」,但其生產、經營和變現,全部是通過「公家」的「吏」來實現的,也就是說,賺錢我要,成本你背。
這種「公私不分」的財政組織形態,遍布著整個「秦制」,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如下記載:
泰上皇時內史言:西工室司寇、隱官、踐更多貧不能自給(糧)。議:令縣遣司寇入禾,其縣毋(無)禾當貣者,告作所縣償及貸。西工室伐榦沮、南鄭山,令沮、南鄭聽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二年曰:復用。
內史言:斄卒從破趙軍,長挽粟徒壹夫身貧毋(無)糧,貣縣官者,死軍,為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這兩條簡文最重要的價值就在於明確了一個學術界爭論已久的問題,「秦制」下的「服徭黔首」到底要不要國家供應糧食?
答案是,無論是在「工室」中服役的「踐更者」還是為軍隊「長挽粟」的「徒」,這些編戶齊民身份的服徭者,全部都要「自帶乾糧」,如果沒有,只能向「縣官」借貸,也就是說,雖然你做的是「公事」,因為你的身份,你就沒資格吃「公家飯」,只能自己吃自己。
對於「黔首」而言,唯一可以吃「公家飯」的機會,就是「入屯」,按照秦律的規定,「入屯」為兵後,就可以享受「廩食」。
上述的現實都表明,「秦制」財政的「公共性」完全是殘缺的,在「君」、「公」、「民」三者的關係里,一直是「君」通過「公」的手段對「民」的利益進行侵佔,這種侵佔,從經濟利益甚至蔓延到了人身自由。
秦律通過繁苛的財產懲罰條款,讓「秦制」下的貴族、官吏、黔首,有錢的交錢,沒錢的交命,高效地生產「刑徒」、「居貲」等官營經濟所必須的人力資源。
七
關於秦朝「刑徒經濟」的研究並不少,但是由於具體數據的罕見,使得人們在明知「秦制」下刑徒、居貲、隸臣妾在「都」和「縣」普遍存在,並參與了全部官營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仍舊無法估量「刑徒經濟」在整個秦帝國經濟中的佔比,只能從一些細節中管窺一二。
見《里耶秦簡牘校釋》: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為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仆、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廿五年為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於奏。及蒼梧為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 (假) 守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
由於司空厭沒有及時上報徒隸缺少的情況,而延誤了耕種,導致遷陵縣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耕田數量,導致土地荒廢沒有產出。司空厭因此而被耐為司寇。
這個懲罰的根據是國家的「令」,其中明確提到了「徒隸」的工作分配種類,包括:
吏仆、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
除此之外,就是「田」,也就是進入「田官」進行勞作,而且比例早有設定,就是總數6人要有田徒4人,即從事農業生產的田徒要佔總數的2/3。
如果徒少或者無徒,要向「治虜御史」申請,由「御史」平均分配,而採取的文書方式是「簿移」,而非「上請」,也就意味著這個「治虜御史」應該設在「郡級」單位,所以才能「均予」,以其名稱來看,其本職應該是管理「戰俘」。
當然,以上都是大原則,在刑徒的具體分配上,有非常繁雜的情況,見《戰國秦及漢初的「徒隸」與農業》(作者:李亞光,刊於《中國農史》2018年第3期)的歸納:
由里耶簡中的材料可見,在一次調撥分配87人的時候,田官分得的人手最多為24人,其他的部門如畜官(2人) 、都鄉(2人) 、貳春鄉(4人)、尉(3人)、少內(2人)、啟陵鄉(2人)、倉(3人)、庫(2人)。
其他人從事具體事務,有:稟人、求翰羽、徒養、市工用、與吏上計、除道沅陵、取芒、守船、司寇、捕羽、傳徙酉陽、為笥、為席、治枲、上省、作廟、作務、作園等。
除上列各項以外,還有:載粟輸、取角、伐竹、為庫取灌、收雁、廷守府、守園、司寇守、治傳舍、牢司寇守、行書、上事守府、伐牘、為蒲席、捕爰等。
被分配的人員包括:受倉隸妾、受司空城旦、隸妾系舂、隸妾居貲、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隸妾、受倉大隸妾、受倉小隸臣、城旦司寇、貲責。
如果對中國古代基層政府組織有一定了解的話,就會發現,在明、清政府中所有「派役」解決的工作,在「秦制」下,全部都為「刑徒」、「奴隸」承擔。
至於人力使用上的關係,里耶秦簡中的一條公文,可以為我們解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 (即) 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 (也) ,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令守府。大夫以下有訾(貲)者……
這裡是說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洞庭郡守下文,因洞庭郡的兵器要輸送到內史,還要給巴郡、南郡、蒼梧輸送兵器,需要大量的輸送民夫,要求卒史、假卒史和屬三人查閱「縣卒簿」、「徒隸簿」、「居貲贖責簿」、「司寇簿」、「隱官簿」和「踐更縣者簿」,發動他們去傳送甲兵,不興黔首。
「縣卒」,對應「令」中的「乘城卒」,「踐更縣者」對應的自然是「踐更縣者簿」,「徒隸」對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也就是終身刑徒、奴隸,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則是有刑期的債務、輕罪奴隸。
「乘城卒」徵發優先,甚至超過了「刑徒」、「官奴隸」,意味著他們屬於即發即用,本身就在城中屯駐,而「踐更縣者」排在最後,意味著他們是在縣「踐更」,可能已經分配了其他的「輕徭」,所以需要抽調和協調。
可見,所謂「田時也,不欲興黔首」,並不是道德評價式的「不擾民」,而是不願意破壞制度運行的常態秩序,否則「乘城卒」和「踐更縣者」也是「民」,怎麼不考慮他們的「田時」?
歸根結底,秦制的政務邏輯是「程序第一」,能不多事,就別多事。
因為就「人」的福祉而言,「秦制」之下「貧困」的編戶齊民,未必就比「徒隸」幸福。
見趙岩《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糧食收支初探》(《史學月刊》2016年08期)一文,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則少食2/3斗,嬰兒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則少食25/6升。以平均每月每個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約需供應口糧粟米450石,一年則需供給口糧粟米5000餘石。
反觀遷陵縣的編戶黔首,其戶均土地佔有量為34.84畝,標準畝產量為1.5石,假設均為糧食作物,則年收成為52.26石,根據里耶古城北護城壕出土的「南陽里戶籍簡」,每戶包含臣僕、奴婢的戶口比為1/6,不計入奴婢的戶口比為1/5.8,寬裕地算,1戶6口人,口均年收入是8.71石,每口月均分攤是0.7258石,只到刑徒平均水平的48.38%。
問題是,這是總收成,還沒有稅、賦、徭、役的成本,也沒有計入口糧之外的任何生活成本,比如衣服,而這玩意兒,刑徒是配發的。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
大褐衣值60錢,中褐衣值46錢,小褐衣值36錢,而且是一年兩次「授衣」,也就是至少兩件。
遷陵縣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米價應為1石140錢,秦始皇三十年左右,該地稻1石價格為20、21錢。
依統一後穩定物價來算,哪怕是1家人衣不蔽體,只穿6件小褐衣,也要10.29石稻米。
也就說,哪怕不考慮任何稅負,遷陵縣的貧民,日子比起刑徒來,絕對算是水深火熱了。
反向計算一下,一個三口之家的小家庭,要想達到刑徒的生活水平,其口糧就要54石,衣物為(60 46 36)/21錢=6.76石。
另有戶賦為全年32錢,加田芻60錢(見《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算錢忽略不計。田租為收成的1/12,如果1個男丁1年內踐更4次均不出縣境,則可以節約行程口糧,如果為1次遠行,則額外需要往返3石的口糧。
則全家佔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畝。
問題是,秦朝遷陵縣的戶均土地佔有隻有34.84畝,這還沒有算人均,人均就更慘了,再看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中的《鄭里廩簿》,民戶共25戶,田數相加為617畝,每戶平均田畝數僅為24.68畝。
當然,一般說的「一夫作百畝」,其實是說的「周畝」,換算到「大畝」,也就是30畝左右,但無論如何,一個秦朝的「自耕農」的生活水平,遠不能與「吃公家飯」的「刑徒」相提並論,雖然對方失去了自由和一系列的政治參與可能性。
八
對於早已對純正的「血統社會」感到陌生的中國人而言,「奴隸」生活的水深火熱早已成為滲入骨髓的「常識」。
然而,正如奧斯曼土耳其的南歐奴隸們能夠擔任總督甚至宰相,強悍的武士和工匠們更是過著遠比本族平民更優渥的生活,美國黑奴也有遠超英國曼徹斯特工人的肉食攝入量,哪怕是俄羅斯的「工廠村」農奴們,也有著不願意擺脫奴役的優越生活……
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認知」,讓很多人對秦帝國擁有的巨大數量「刑徒」無法理解,甚至幫忙找理由,比如遷陵縣是邊地,比如糧食無法供養等等。
然而,正如上文中連篇累牘地講述,秦帝國擁有規模巨大的「官營經濟」,所有的「手工業」,除了滿足「社會管理組織」日常所需的成本,所有進入市場的「收入」,都是皇帝的私產。
也正因為如此,在遙遠的《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一文中,三解辨析了一個老問題,就是秦國、秦朝對於商業的態度和管理,很多讀者不明所以:
為什麼「重農抑商」的秦國、秦朝會有「市」,這些「市場」從里耶秦簡的記錄可見,交易還非常活躍,甚至連武器都有銷售,而秦國百姓的精神世界也無比渴望財富,並毫不排斥從事商業行為。
原因很簡單,「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市場一方面是「公家」獲取物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又是「皇帝」獲得收入的必須孔道。
所以,「秦制」瘋狂抑制「行商」的物流交流,因為他們的低買高賣會破壞地方的經濟秩序,甚至會影響社會秩序。而對於全民百姓在官方「市」的交易行為,「秦制」已經完全佔有了「山川園池」這些生產原料所在地,又完全控制了「市井」這種交易場所,哪怕一分一毫,也不會流出指縫,自然樂見其成。
至於「刑徒」的數量,現在沒有任何直接的數字能夠給我們答案,但從秦律展示的秦帝國組織結構來看,「刑徒」的存在,滲透於整個「秦制」的方方面面,不僅僅在生產經營之中,在社會管理組織的服務層面,也有大量的刑徒參與。
甚至可以說,整個官僚組織的供養,都依賴於刑徒。
還是以遷陵縣為例,其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墾田總數是5295畝,田租是677石,而整個遷陵縣的官吏包括:
總編製為103人,其中令史28人(徭使10人、在崗18人),官嗇夫10人(缺編2人、徭使3人、在崗5人),校長6人(缺編4人、在崗2人),官佐53人(缺編7人、徭使22人、在崗24人),牢監1人(在崗1人),長吏3人(缺編2人,在崗1人),合計缺編15人、徭使35人、在崗總數為51人。
秦代的秩級無從確認,只能參考《二年律令·秩律》,其最低的「縣令」秩為六百石,丞、尉半之,即三百石,遷陵縣長期只有「縣丞」在崗,也就是三百石。
在它之下的秩祿,還需要討論一二,因為秦朝並沒有像漢初一樣對「縣」的級別進行細緻的劃分,如洞庭郡遷陵縣,這個戶口只有100多戶的小縣,其「司空」設置也為,「司空有秩乘車」,進而代理「守丞」。
這就說明,漢代對「鄉部、田、司空」的秩石數級別劃分,在秦朝可能是以「有秩」、「乘車」這種加銜來對應的,而非以縣的上、中、下來配置對應的級別。
那麼,秦朝的縣級機構的職務級別應該是這樣:
有秩乘車——司空、田、鄉部、傳馬、廄、候
有秩毋乘車——鄉部、官嗇夫(倉、庫、少內、都市、亭、廚)、校長、髳長、發弩
斗食——(斗食)官嗇夫、令史
佐史——官佐
具體地細究很難得到數量,只能得到數量級,在崗5個官嗇夫,假定均為一百六十石,在崗2個校長,均為一百二十石,則總數為1040石。
「斗食」,據《漢書 ·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名秩簿》:
佐史月俸八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計日而食,全年為43.2石,1斛約等於0.384石(《漢書·律曆志》),則月俸十一斛就是50.688石。令史在崗有18人,共約777.6石或912.4石。
佐史的全年為36.86石,在崗24人,共約884.73石。
需要指出的是,顏師古注月俸實際上是漢武帝時代「錢穀」混發時代的數字,秦朝時為「全谷」的「秩石制」,則其月俸數要比這個數字多。
不過,正如牢監級別不明只能擱置一樣,上述可視為底線值,大體上,遷陵縣官吏年消耗糧食量為300 1040 777.6 884.73=3002.33石,另一面就是300個左右的刑徒的口糧,約為5400石,總計8402.33石,而全縣田租收入只有677石。
結論是,靠田租,哪怕是遷陵縣這種官吏嚴重缺編的縣政府也會餓死。
那我們來看一個編製齊全的「縣」政府:
長吏:600 300 300;官嗇夫:160*10;校長:120*6;令史:43.2*28;佐史:36.86*53。
總計:6683.18石。
這個規模,需要53465.44畝的墾田納稅才能養活,按照遷陵縣的戶均墾田,也就意味著要1535戶編戶百姓養活,問題是哪兒來這麼多百姓,編戶民絕不可能憑空產生。
反過來說,從秦律規定的徒隸比例來看,2/3的田徒,1/3參與政府服務,則遷陵縣的300刑徒應該有200人進入「田官」耕種,以男女1:1為「1戶勞力」計算,養活全縣的官吏、刑徒的耕地總面積不過5601畝,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56.02畝,完全不超出能力範圍,哪怕是編製齊全的「遷陵縣」,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80.55畝。
也就是說,「刑徒經濟」單獨供養整個「公家」綽綽有餘,遠比通過正常的編戶齊民財政獲取物資更加「經濟實惠」,所以,本質上,「刑徒」的數量是與官僚組織配套的,而「秦制」的縣一級組織編製,不計入「鄉部」、「郡」和「都官」,放大到全國,就已經數以十萬計。
按照《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的西漢中晚期數據:
吏員自佐史至丞相,十三萬二百八十五人。
總數達到了130,285人,相比秦朝其實仍是小巫見大巫,因為從尹灣漢簡所見的「吏簿」來看,西漢中晚期的官僚組織有很大數量的「自辟」崗位不計入編製,而其正式編製又將秦朝的「田部」、「發弩」、「校長」、「執法」,以及絕大部分的「生產經營」崗位和「令史」崗位都儉省掉了,考慮到這些業務序列的編製規模,則秦朝的官吏總數,應該會達到20萬人以上。
為了養活這些官吏,哪怕不考慮任何其他支出,也需要「20萬戶勞力」,也就是40萬以上的成年「刑徒」才能勉強夠用,再計入未成年和老年的刑徒,這個基礎數量規模絕對要到50萬人以上,而這個數目,僅僅是「基礎運營底線」。
如果在加上《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說到的:
始皇初即位,穿治酈山,及並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
也就是說,秦朝全國的「刑徒」總數至少要在120萬人以上。
但是,這個模型沒有計入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秦朝的「刑徒」沒有刑期,也就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刑徒」屬於終身制的負擔,而秦帝國的「收孥連坐制」其實是在源源不斷地生產新的「刑徒」的機制,上述的數字,只能算作「基本數」。
結語
坊間對大秦帝國的討論,自始至終沒有脫離一個「好制度為什麼快速滅亡」的窠臼,因為在大部分人的腦子裡「壞制度」就「必然該滅亡」,一旦進入了「必然」也就失去了討論的興趣。
然而,在三解看來,明晰一個制度為什麼「壞」,遠比從秦律的字縫中摳出它的環保主義、程序正義、維護良俗之類的「優越性」關鍵詞更有意義,惟其如此,才能知歷史之何以至此。
制度的本質,就是權力運行的規則,也是一個獨立的生命體,它會自我發育、自我膨脹,乃至於自我毀滅。
而這,才是打開大秦帝國興亡故事的正確方式。
在我們的史書之中,一個個關鍵人物粉墨登場,他們的「權術」和「智慧」似乎煊赫一時,也是歷史敘述的主體骨架。
放在秦國的故事裡,秦孝公、商鞅、秦惠文王、張儀、宣太后、魏冉、白起、秦昭襄王、范睢、呂不韋、嫪毐、帝太后、秦始皇、李斯、趙高、蒙恬、扶蘇、胡亥,就幾乎是故事的一切,君不見《大秦帝國》的小說,就是這樣一個人一個人地說過去,出了多少部。
問題是,除了結果不同之外,這一系列的人物手中的「大秦」,行事風格自始至終一脈相承,好大喜功、橫徵暴斂、窮兵黷武。
為什麼一個是賢君、法聖,另一個就是亡國孽種呢?
道理很簡單,他們只是踩在了一個「制度生命體」的不同階段,他們當然也在塑造和干預製度,但個人的力量,相對於制度的發育而言,根本不值得一提。
「秦制」的原初形態,並不是商鞅在一張白紙上塗畫出的空中樓閣,而是基於秦國國內的政治力量對比和王權需要進行協調而成的一個「妥協產物」。
「軍功爵」、「人口控制」、「中卒制」、「官僚文書制」、「內史 中尉制」、「國家授田制」、「刑徒經濟」等等關於「公家」的改造,確實是新的創造,但在西周和三晉,都早有模板。
整個制度的組合,並不是什麼「天才創造」而具備制度優勢,而是秦國的社會形態遠較關東各國落後,「王權不彰」、「商業落後」、「人口稀少」,才選擇了這樣一條既能壯大王權,又能獲取資源的制度道路。
具體來說,「秦制」與文獻記載較多的「齊制」的最大區別就是,「公家」如何與「民間」進行資源交流:
「齊制」的「資源交流原則」是「交換」,也就是通過貨幣手段對資源進行調動和「購買」;
「秦制」的「資源交換原則」是「劫掠」,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把資源的生產者「人力」貶為刑徒,驅使他們生產「公家」所需的資源。
「秦制」誕生的原因就在於它「沒得換」,一方面是對編戶齊民的制度性壓榨無從獲得以供交換的籌碼,另一方面在於社會和物流的不發達,沒有足夠的剩餘產出進入市場交換。
所以,「耕戰體制」並不是因為它「偉大」、「先進」、「優越」,而是它是「窮人的原子彈」,是無奈之下的替代品。
而這種體制的「副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就是巨大的管理成本。
遍布全國1000個縣、生產環境跨越粟作、稻作,甚至跨越溫帶、亞熱帶的生產單元需要「定指標」、「搞監督」、「算總賬」,直到年底才能合計整體盈虧的會計體系,理論上擁有1000個倉、少內物資的秦始皇帝,看似富有四海,其實根本無從利用。
道理很簡單,假設在賬面上有10萬匹馬的帝國,真正能夠在上郡可以調集的馬匹,仍舊只有周圍數百里行程的「近縣」,以遷陵縣向內史「傳兵」為例,總郵程是4444里,而傳送委輸的制度規定是,重車1日行50里,空車70里,徒行80里,也就意味著,去程押貨需走88.88天,回程空車為63.48天,總計152.36天。
在這半年的時間裡,這些人力即屬無從調用,就像遷陵縣向洞庭郡的哭訴一樣,在編51位官吏,竟然會因為「吏少」而難以維持日常運轉,因為「遷陵吏志」里除了缺編之外,還有35名官吏被「徭使」,占官吏總數的40.70%。
要知道,「遷陵縣」雖然是重要的交通樞紐,卻並不屬於人力和物資的主要輸出地,其稀少的人口,讓它充其量就是個轉運據點,按照里耶秦簡中的記錄,秦朝採取了諸多內郡與邊郡的點對點輸送,罰戍的去向基本上是定向規定。
而這些「內郡」,也就是中原的六國精華地區,才是真正的「重災區」,它們有人,有糧,自然就承受了這種跨區劃撥的最大負擔,所以,在武臣到趙地反秦動員的時候,特意提到了秦朝的兩大惡政,一個是父子告奸,另一個就是北戍長城、南征五嶺,轉運不絕。
如果秦帝國只是因為幅員遼闊而出現的問題,尚可解釋,但是,過往的歷史解釋往往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就是「關中」,這個秦帝國的根基所在,在秦國的擴張過程中,其實一直在被消耗彈性,直至「脆斷」。
正如上文中三解已經詳細拆解過的「秦制」財政,隨著擴張中的「設郡」,「內史地」的「太倉」、「大內」、「武庫」由區域性倉儲,走向了「國庫」,但,只承擔了「文書國庫」、「會計國庫」的角色,而並不是「物流」意義上的國庫。
秦帝國的財政制度,並非「統收統支」,而是「結餘上計」,也就意味著「內史」掌握的「國庫」自始至終常態的「收入」的只是「咸陽縣」的物資和關中44縣的物資結餘,可以肯定的是,隨著「都城」的「都官」和「屯兵」規模的膨脹,「內史」一定會調撥轉輸「近縣」物資填入「太倉」。
然而,待到秦始皇快速統一天下之後,六國宮室、美人在渭水河畔的興建和供養,乃至於為了修築驪山陵墓而送徒七十萬,總數已近百萬之眾,這數以百萬計的人口負擔快速地湧入「內史地」,而且還是「咸陽」周邊地區,對於財政系統的壓力,只能是毀滅性的。
不僅如此,高達十二萬戶的六國豪富被遷入咸陽,儘管後來還有向雲陽等地的人口分流,其所在的區域,仍是在「內史地」,他們作為戰國時代的「跨區域物流」的資本主導者,與被發南征的「賈人」一道,構成了整個六國地區的「物流網路」,結果被秦始皇分別摧毀,本身又成為了「物資消耗」的一部分。
但是,站在秦始皇的角度,維護「秦制」的優越性和純潔性,絕不算是什麼「昏招兒」,恰恰相反,對於這樣一套行之有效,賴以吞滅六國的「偉大制度」,他應該就像今天的「大秦粉」一樣深信不疑。
殊不知,所有「坑」都經他的手挖好,只等他治下的某一個「自己人」發難,道理也非常簡單,對於「秦制」這樣一個層層監視,等待鎮壓的體制而言,任何超過個人關係的組織都是在帝國治下的。
也恰恰因為這個,戍卒的統領陳勝、吳廣能夠首義,曾經的亭校長劉邦也早已聚眾芒碭山,而與秦朝有亡國之很的項氏宗族則在會稽郡為大秦主持「大徭役」……
歸根結底,這些「野心家」一直存在,他們等待的就是秦帝國「根本之地」的力量枯竭,一旦這個趨勢顯現,自然會群雄並起,逐鹿中原。
現實是,一個力求毀滅一切跨區物流,將之納入「公家」統治的政權,能夠養活多少人,對於當時任何一個有識之士都是可預見、可計算的,比如蕭何、比如劉邦、又比如項羽、張良。
正因為如此,之後的時代,才如此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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