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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翻大秦帝國的錢袋子

今天,《秦磚》終於要拿起「秦制」的最後一塊「磚」了,三解很興奮,決定用一個比較長的前言,為各位看官,講解一下來龍去脈(涉及一些概念辨析,姑妄言之姑妄聽之)

「秦制」在當下,並不是一個陌生的辭彙,有人講秦漢史用「秦制」,講明清史也用「秦制」來概括,那麼,「秦制」到底是什麼?這個概念是否被濫用了?如果「秦制」確實對後世的中國式帝國存在影響的話,究竟是哪一部分?

解答這一系列問題,恰是《秦磚》的初衷。

《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三解已經提到過一個關於「認識」的命題:

古代中國式的經驗主義邏輯思維。

說的「哲學感」十足,其實讀王安石《洪範論》講解萬物規律,看王陽明《傳習錄》自述「格竹」,就能發現,中國古代最精英的知識分子在面對「萬物」時的世界觀構建,非常「奇特」。

這種「奇特」更是對今人的歷史認知(實則也是世界觀的一部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三解總結起來,卻不過「高、大、全」三個字。

得益於外洋舶來的科學技術體系,以及各個時代教育中滲透的「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技法,今天絕大多數中國人,對「概念」、「範疇」之類的辭彙並不陌生,然而,一旦脫離自己的專業領域,就快速地向「高、大、全」靠攏。

僅就歷史認知而言:

所謂「高」,即「高逼格」,通俗地說,就是關注「意義」、「評價」,而非事實本身,甚至於「事實」本身沒有意義。

所謂「大」,即「大概念」,通俗地說,就是關注「關鍵詞」,將複雜的歷史事實以一個又一個的關鍵詞來進行概括,「關鍵詞」的組合成為事件本身。

所謂「全」,即「全覆蓋」,通俗地說,就是關注「規律平移」,將抽象出來的關鍵片語合之間的邏輯關係,提煉成所謂的「歷史規律」,放之歷史而皆準。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高、大、全」清楚地表現在歷史試卷上,如「歷史意義」、「人物評價」、「名詞解釋」和「歷史規律」,其根源卻遠在中國古代,而非舶來品。

經驗主義的認知方式,自然而然地走向「整體論」和「循環論」,其根基都是「不可知論」,就像王陽明在《傳習錄》中所說的:

遂相與嘆聖賢是做不得的,無他大力量去格物了。及在夷中三年,頗見得此意思,乃知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

因為「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所以,解釋「物」,多用「比喻」和「移情」,「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互相體會「平移」的「感受」就足夠了。

正因為如此,身旁反問,「知道這個有什麼用的」人就多有,因為「意義」既然是「賦予」的,我不接受你「平移」的「感受」,自然也就無妨。

這是大眾歷史傳播的基本點,更是一部分「專業歷史知識」與「大眾歷史認知」之間的「接駁點」。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治史」傳統,卻有新、老兩個問題深入骨髓,老問題早在梁啟超的時代,就已經在《新史學》中指出:

吾黨常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譜而己。其言似稍過當,然按之作史者之精神,其實際固不誣也。吾國史家,以為天下者君主一人之天下。故其為史也,不過敘某朝以何而得之,以何而治之,以何而失之而已,舍此則非所聞也。

以三解個人淺見,「舊史學」討論的「得失之間」,歸根結底就是「解釋學」,即為已經確定的事實提供一個符合「天理人心」的解釋,成為整個「解釋系統」中的一部分,這個「解釋系統」因為涉及的「概念」點過多,分別自成邏輯套路,而導致內容龐雜、邏輯混亂,甚至不能簡單以「儒學」概括之。

但是,得益於上文中的「高、大、全」思維方式,任何的具體問題在嵌入「解釋系統」時,都會削足適履,形成一個最終的「簡化版本」以供傳播,所以,就會出現只要進入具體問題研究,「簡化版本」就千瘡百孔的現象。

在此背景下,「新問題」應運而生,即「解釋學」邏輯和「事實」邏輯的瘋狂背離。

通俗舉例,近、現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本身是存在「科學」內核的,那麼,古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有沒有可能是「反科學」的?

當然不可能。

用「科學」的視角進行研究,和用「解釋學」的視角進行研究,最後呈現出的「現象」,會出現嚴重的背離,因為前者是基於「信息顆粒」的切割和科學重組,而後者則是基於「前人解釋系統」的文本結論,具體地說,就是「某某人曾經曰過」。

非常不幸的是,我們的諸多「歷史常識」,實際上就建構在這種大批量的「反科學」的邏輯之上而不自知。

「秦制」,正是這一系列「歷史常識」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個,也是諸多歷史講述的起始,對它的重新切割和去魅,將原本人們心目中由「統一」、「郡縣制」、「三公九卿制」、「軍功授爵制」等等概念構成的「大秦帝國大廈」,重新切割,分解為一塊塊「事實」的「秦磚」,正是三解的初心所在。

本文,將補齊最後一塊「磚」,秦帝國的經濟管理與財政。

在上一篇文章《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中,三解提到了三個秦朝的行政文書概念:「計」、「課」和「程」,並粗略講解了他們在秦帝國文書管理體系中的作用,其實,它們還是認識「秦制」經濟管理的一把鑰匙。

里耶秦簡中保留的「課」的「細目」最為詳細,也最能說明問題:

1、田課志

?園課

凡一課。

2、田官課志

田課

凡一課。

3、鄉課志

黔首歷課

寡子課子課

凡四課。

4、司空課志

舂產子課

船課

作務

……

5、倉課志

畜彘雞狗產子課

畜彘雞狗死亡課

徒隸死亡課

徒隸產子課

作務產錢課

徒隸行徭課

畜雁死亡課

畜雁產子課

6、畜官課志

徒隸牧畜死負、剝賣課

徒隸牧畜畜死不請課

馬產子課

畜牛死亡課

畜牛產子課

畜羊死亡課

畜羊產子課

凡八課。

7、尉官課志

卒死亡課

司寇田課

卒田課

凡三課。

8、課

產子課

凡八課。

9、課上金布副 園栗 縣官有買用錢/鑄段(鍛)

桼(同漆)課 採鐵 竹箭

作務 市課 水火所敗亡/園課 採金

畤竹 作務徒死亡 貲贖責(債)毋不收課

池課 所不能自給而求輸

這一段引用非常之長,又非常重要,基本不用翻譯,其共同點在於,所有的「課」都是對「數字」有要求的科目,比如「馬產子課」,實際上就可以替換為「馬產子數」,也就是典型的「數目字管理」承載。

共性談完,要談個性,比如帶「田」字的,竟然有兩個,一個是「田課」,一個是「田官課」。

《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講解了「田」和「田官」的區別,「田」是對編戶齊民進行耕種管理的吏,而「田官」則是對官有田地進行耕種的吏,前者偏管理,後者偏經營。

「田課」明顯印證了這一點,那就是其下只有「?園課」一項。

「?園」即「漆園」,即種植漆樹獲取生漆的園圃,在里耶秦簡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卅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桼(漆)三升,?(飲)水十一升,榦重八。

貳春鄉主?發。

這是一個秦始皇三十七年的支出報賬單,簽發人是遷陵縣貳春鄉的「主漆」,這肯定不算個官職,而是個「職分」,其內容是遷陵縣庫所屬的手工生產,收到並使用了貳春鄉的三升漆、十一升飲水,榦是支撐用的木材,具體用途不詳。

此處的亮點在於,「主漆」設在「鄉」一級單位,而能夠給「遷陵庫工」提供「飲用水」,就意味著,「庫工」是在貳春鄉工作並收受物資,也就是劃定了「漆園」的位置是在「貳春鄉」。

而「?園課」又屬於「田課」,也就意味著「?園」的上級主管單位是「田」,對「庫」這樣的縣屬平行單位簽發文書,卻並沒有上報縣中的「都田」或是由駐鄉的「田部嗇夫」簽發,對於認識「田」的身份,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直白地說,即秦朝的「田」實為「都田嗇夫」(見《二年律令·秩律》)的省稱,「都田嗇夫」之得名,即在於其駐所,應為「縣」之「都鄉」,也就是「縣廷」所在地的「鄉」,此處的「田部」配置是最齊全的。

而此外的「鄉」則稱「離鄉」,「官佐」稱「離官」,見《秦律十八種·效律》:

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

「庫」的「離官」,上面的簡牘中有「庫工」,「主漆」自然就是「田」的離官,而「田」居於「鄉」者,並不像「鄉部」一樣每「部」都設嗇夫,而是以「田佐」、「田部史」這樣的「離官」掌握具體業務和文書,「主?」在名稱格式上類似於「縣令史」的「主某曹」,又負責簽發文書,極有可能是特定職責「田部史」的別稱。

關於「主漆」的具體管理,在《秦律雜抄》中有這樣一條律文:

?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這裡的「殿」和「比殿」,都是年度考課的結果,嗇夫會受到罰一甲的懲罰,是最大的責任人,而在他之上承擔連帶責任的是縣令、縣丞,懲罰要減等,只罰一盾,而需要注意的是「佐」,應該就是「離官」屬於鄉的「田佐」,再往下則是具體做工的「徒」,「絡組各廿」按照整理者的解釋也是「罰款」,即上交20條繩索。

「徒」呢,一般理解即為刑徒。

《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介紹過,地方的刑徒管理,有「司空」和「倉」兩個系統,當然也有比較悠久的歷史傳統,比如「司空」管理的「城旦」,其本意就是修築城牆的犯人,而「倉」管理的「隸妾」,則是官有奴隸。

這些刑徒和官奴,秦帝國是不會白養著的,除了給官嗇夫、令史派遣的「養」,也就是私人服務員之外,更多的是從事生產、經營工作。

而「田」所受的「徒隸」,在簡牘可見的部分,數量遠比「田官」要少,且「倉隸妾」和「小舂」,實際上都是「女性」,前者是女奴,後者則是未成年女性刑徒,也就意味著,「田」所轄業務的奴隸勞動相對較輕,也符合漆園的工作性質。

綜合來說,「田」的核心業務仍是對編戶齊民的「田政」管理,「刑徒勞動」只是對「漆園」這樣的特殊業務服務,因為其居住地、工作地都在「鄉」內,以「鄉」為經營單位,所以才由駐「鄉」的「田部吏」經營,屬於額外的附屬業務。

與之類似的還有「鄉課志」、「司空課志」、「尉課志」,都屬於管理部門,卻承擔著一部分「數目字」的考課。

當然,「鄉課志」中可以辨認的「黔首歷課」、「寡子課子課」、「司空課志」中可辨認的「舂產子課」和「尉課志」中的「卒死亡課」,肯定不屬於現代人理解的「經營」範疇,全部與「人」有關,比如「新生兒」、「死亡」。

《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引用了《秦律雜抄·牛羊課》和《廄苑律》的內容,分別展示了:

「生」和「死」的格式。

「生」有指標,如有10頭母牛,1年後必須有6頭生牛犢,10隻母羊,1年後必須有4頭生羊羔,否則主管的吏受罰。

「死」也有指標,滿10頭牛有1/3以上的死掉,不滿10頭,死3頭以上,主管的吏要受罰。

也就是說,「舂產子」、「卒死亡」,乃至於「倉」所管的「徒隸產子」、「徒隸死亡」和牛、羊、馬、豬、雞、狗一樣,都是有比例指標的!

如果說,徒隸、居貲是官奴隸、刑徒和債務奴隸的集合體,屬於「特殊階層」,在法律上視為「非人」,「卒」,卻是編戶齊民輪番擔任的,也就是「大秦帝國粉」口中的「大秦銳士」的主體,他們的生命,也有指標……

要啰嗦一句的是,秦漢「更卒制」下,「卒」在被徵發脫離了「編戶民」組織,進入了國家使用他的新組織後,已經剝離了「人」的生存方式,而變成了新組織主官被考「課」的一個數字,與牲畜無益。

《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一文中,三解為大家科普了「徭、使」的概念,一個編戶齊民的平民,從7歲開始,就註定進入了「為大秦盡義務」的系統里,這個年齡,倒是與刑徒平等的。

在人們眾多的錯誤歷史常識里,將明清社會生活平移到秦漢社會,是非常常見的謬誤。

明、清兩代的大部分時間裡,政權對於百姓的生活干預非常有限,從社會中獲取的資源也非常有限,「皇糧國稅」和「徭役」,也就是「稅」和「役」是最基礎的負擔,此外唯一可稱為大宗的「間接稅」就是「鹽利」(包括鹽稅和捐輸等)

而「秦制」政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圖景:

一方面,是對於編戶齊民的「賦」、「稅」、「徭」、「役」,根據不同的身份、年齡進行了精細的區分和制度安排,以達成更高比例的榨取;

另一方面,則是在編戶齊民之外,建設了一整套的「官營經濟體系」,比如上述的「課志」所及的業務,只有一小部分屬於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範疇」,絕大部分都屬於現代意義上的「經營範疇」,哪怕是那一小部分現代意義的「管理」,在秦漢法律意義上,一樣屬於「經營」,因為「人」,也是牲畜一樣的生產經營資源。

而「課」,就是對這些「生產經營資源」的經營成果進行統一制度性約束的「數字指標」。

「課」的評判,按照簡牘整理者的解釋是定期進行的經營成果評比排名老幺,則稱「課殿」,排名第一則稱「課最」。

根據就是《秦律十八種·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這裡的「大課」,讓很多研究者犯了嘀咕,甚至認為一個縣有多個田嗇夫,所以才會有「評比」的「殿、最」,其實,當我們看到上述種類繁多的「課志」之後,已經可以理解,「課」作為一種「指標考核」,最重要的評判是「達標」,而不是「比賽」。

所以,課「最」,實際上是「達標」,而「殿」則是「不達標」。

不過,正因為「課」的數字指標往往是「比例」性質的,所以,秦律中所見的「課殿」處罰,要比「不中程」的處罰低得多,根本原因就在於,前者的「比例」實際上是一個「經營行為」,屬於「增量約束」,而後者的「標準」則是一個「管理行為」,屬於「底線約束」。

比如《商君書·定分》中說:

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

這裡是對於「吏學法令」所設置的「程」,規定日數內,必須達成學習成果,否則要懲罰你。

再比如之前早已引用過多次的《二年律令·行書律》:

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

這個行書的「程」,實際上是預設了兩個常量,一個是速度,一個是距離,然後推導出每一件郵人行書的「程」的日期數,這個數字不是可伸縮的,是剛性的「底線約束」。

而其產生,可參考里耶秦簡的「御史問直絡裙程書」:

制書曰:舉事可爲恆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絡帬【直】書 手。

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舉事可爲恆程者上帬直。

「舉事可為恆程者上丞相」,翻譯過來,就是公事中可以定為長期管理標準的要提交給丞相,而「絡群直」的意思是「絡裙」,也就是軍裝的價格,洞庭郡要上報給丞相。

注意,這裡有「恆程」二字,也就說明有「不恆」,或者說臨時的、短期的管理標準,比如在《2000年的輕稅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中已經提到的「稅田」、「輿田」的「取程之制」,在秦漢算數書里,對於禾、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果實,稱「枲麻」,古時用以織褐編履。)、麥的程(計量單位產量)都不一樣。

哪怕是同一種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濕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總需要重新評定,正如嶽麓秦簡中《為吏治官及黔首》簡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這個「度稼得租」的本質是「田部佐」需要對轄區內的產區面積和作物產量計算出一個「常數」,為上一級管理部門的數字統計,提供一個基準值,作用還是維護文書管理,「好算賬」。

而「恆程」,就完全不同於上述的「干禾」、「濕禾」,放之四海而皆準,或者放之一郡而皆準、放之一縣而皆準,自此之後,就以這個「常數」計算成本、存量、達標等等。

所以,「課」和「程」的區別,最重要的特徵就是三點:

(1)性質不同,「課」是「經營性指標」,「程」是「管理性標準」;

(2)內容不同,「課」在不同單位間,是「變數」,「程」是「常量」;

(3)作用不同,「課」是「考核官吏的尺度」,「程」是「必須執行的標準」。

由於材料有限,我們現在很難確定「課」一定是上級下給下級的,以及「程」一定是上級要求下級上報,再由上級認可的,但是,從常理上推測,似乎應該如此,暫且擱置不論。

那麼,當我們確定了「課」的性質之後,能夠發現什麼樣的信息呢?

答案很簡單:

「秦制」國家具有鮮明的「經營性特徵」。

也就是說,「縣」之下的「諸官」,以及「都官」中的一部分,比如在陝西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官印封泥中就有「郎中左田」、「郎中西田」、「鐵兵工丞」、「弩弓室」、「造工」等明顯帶有生產色彩的官職,都是當時的「官營生產單元」。

必須指出的是,後世的中國古代王朝並不缺少類似的「官營生產單元」,但是,這種「生產經營組織」下沉到「縣政府」之中,成為縣廷組成部門,就屬於「秦制」的絕對特色了。

當然,再加上《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一竿子捅到底的「上計」制度,「經營國家」 「文書國家」,秦始皇不但是個帝國的君主,還是一個分公司遍布近千個縣的企業家……

那麼,「分公司」都有哪些呢?

先上一下簡牘,《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中刊載的《遷陵吏志》釋文:

遷陵吏志:吏員百三人,令史二十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見]十八人。官嗇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見五人。校長六人,其四人缺,今見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見廿四人。牢監一人。長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見一人。凡見吏五十一人。

以遷陵縣所代表的秦代縣級機構來看,有如下幾個分類:

一,長吏,含縣令、縣丞、縣尉;

二,令史;

三,官嗇夫;

四,校長;

五,官佐;

六,牢監。

「校長」的職責,在《其實你一點也不了解劉邦》中已經細述過,屬於「治安官」和「職業軍官」合體;「令史」的職責,在《蕭何,人傑出「少年」》中也已經詳述過,屬於典型的「文書」和「會計」。

唯一沒有細說的就是「官嗇夫」和「官佐」所屬的「諸官」,當然也是最有意思的部門。

按照《遷陵吏志》中「官嗇夫」的編製,共有10人,參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的縣吏配置,包括:

司空、田、傳馬、候、廄、倉、庫、少內、校長、髳長、發弩、都市、都亭、都廚。

除去「校長」、「髳長」這種在秦朝應該屬於「校長」單列的治安職位,剩下12個,考諸秦律有「都倉、庫、田、亭」設離官於鄉,可知為常規配置,卻未及「都市」、「都廚」,且從里耶秦簡所見的糧食廩給來看,沒有「廚官」的痕迹,則其可能於秦代遷陵縣未設,也就剩下11個。

還有2個疑似未設的職位,「都市」和「傳馬」,前者因遷陵縣編戶人口稀少,相關的案例中並未見到「都市嗇夫」參與程序,後者則是因遷陵縣地處水網地帶,或許有「傳舍」,但未必有「傳馬」。

剪掉之後,還剩9個:

司空、田、候、廄、倉、庫、少內、發弩、都亭。

當然,這些只是西漢高後二年的「有秩」嗇夫,還有一些「斗食」嗇夫,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囂園宣深有斗食嗇夫、史各一人。

也就是說,秦代遷陵縣的10個官嗇夫編製,也有可能有「斗食」吏存在。

當然,這些不是重點,基層官吏秩級的問題,我們下文詳述。

重點是,「官嗇夫」的分職執掌,也就是進一步分類:

(1)司空、田、廄、倉、庫、少內、都亭,這是一類,即經營管理產生「效益」的部門;

(2)候、發弩,這是一類,即軍事(社會)管理,不產生「效益」的部門。

當然,前一類的部門職責,也存在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職能」,比如「司空」,就包含了對刑徒的管理,「田」也包括了對編戶民的田籍管理,「倉」也包含了對隸臣妾的管理……

但是,其共性在於,它們的業務對象,全部都是「公家」相關的事宜,如「官吏廩給」、「刑徒廩食」、「刑徒授衣」、「刑徒作務」、「公物收納」、「交易押金」、「馬牛飼養」,全部都是針對「公家人」,或是「公家物」。

這些「部門」,完全不同於現代政府機構,甚至不同於後世古代中國的政府機構,沒有「公共服務性」、也沒有「公共管理性」,而是純粹的「服務公家」(如車馬迎送、官吏廝養等)或為「公家」獲取「物資」(兵器製造、官田經營、官畜孳息等)

更弔詭的是,這些「縣廷」所屬機構,看似存在「管理」職能,後世王朝自編戶民身上獲取的資源的「最大頭」——「糧食」、「稅錢」和「力役」、「兵役」,這四個要素,只有「部分參與權」,比如「司空」涉及「發徭」,卻也只是「涉及」,而非決定。(見《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

真正的基層執行者,實際上是在「鄉部」。

《秦始皇為什麼那麼「累」?》一文中,三解詳細解釋了秦代「鄉部」的特殊性,以及這種特殊性在漢代的「繼承」,其許可權包括:

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役」之先後,「賦」之多少,這是數據定籍的任務,也就是帝國的基礎統計單元,「主民收賦稅」,就是執行徵收「賦稅」的任務,相當於在秦、漢時代,「鄉部」即履行了明、清縣政府中「錢穀」、「刑名」兩大職責中的一半。

這一事實,恰恰印證了三解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秦制」下的「縣廷」,實則為「周制」下「朝廷」的「簡配版」複製,其真正的「治民」許可權,根本上是下放到了「鄉部嗇夫」一級,而「縣廷」則是一個「無君之國」。

這個「無君之國」的建制原則就是「小而全」,是對「諸侯朝廷」的「細胞分裂複製」,而整個「秦制」的財政與經濟管理系統,正是以「一個大細胞周圍簇擁著無數一模一樣的小細胞」的方式集合存在的,自始至終,沒有出現後世王朝財政的「條線管理」或是「強幹弱枝」,乃至於「國庫」。

而在任意一個「小細胞」之中,被上級官吏以「課」的方式督導「經營效益」的「諸官嗇夫」,在「小細胞」的區域內建構了千絲萬縷的「分工協作」關係,比如上文所及的「漆園」為「庫工」提供原料,其成品數量,成為「諸官」上報「縣廷」原始數據,附上「課」要求的數字,就構成了「課志」。

原始數據以「課上金布副」,也就是「各種課」的副本抄錄上交「金布曹」這種文書形式進入「縣廷」,比如「漆課」就以一種單獨的「課」名,與之前的「田課志」中的「漆園課」重複,這也就意味著,「課」是有多份副本上交「縣廷」中不同的「曹」,同一個數據多處拷貝,一份備監察考核,一份備「上計」核算。

「課」的數據,實質上是「縣廷」對「諸官」的「經營效益」進行管理的依據和成果,看重的是「預計」與「實數」的關係,進行結果考評。

那麼,「縣廷」如何核實這些數據的真偽呢?

這就涉及到了「令史」的另一個重要許可權,就是里耶秦簡中所提及的「視平」,即監督物資出納。

具體的細節見里耶秦簡:

卅年四月盡九月,倉曹當計禾稼出入券。已計及縣相付受廷。

倉曹廿九年當計出入券甲笥。

這兩枚簡,均為「簡首塗黑」的簽牌,應屬於某個項目下的子類,但其作為「題名」的信息已經不少。

前者囊括的是秦始皇三十年四月到九月的「半年」總集,集納的是期限內的「倉曹」應「統計」所及的「禾稼出入券」,並已完成程序。

後者則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全年的「倉曹」應「統計」的「出入券」,還沒有完成程序,所以所有的「出入券」,類似今天的「收支單據」被存放在一個編號為「甲」的容器中,等待全年的集中統計。

也就是說,「倉曹」作為監督「倉」的物資收支的會計部門,以「禾稼出入券」或「出入券」作為「收支單據」,到一個統計周期末,要以之為根據,集中對賬。

至於說賬目本身,則有「月言簿」、「四時簿」等以「月」、「季」為單位的常規賬簿,提交上級。

也就是說,月、季、半年、整年,都有「計」,也就是要整理賬目,而並非專指年末的「上計」。

這條由「諸曹令史」主導的「計」業務線,是與「諸官嗇夫」主導的「課」業務線並行的,各自統計,並由「諸曹」在歲末對賬審查,也就是核對計算兩本「賬」。

作為「會計部門」,「諸曹令史」手中的「計簿」,才是真正意義的「某縣公司賬本」,或者說是「資產損益表」,只不過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並詳細分科。

見里耶秦簡:

司空曹計錄: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計,凡五計,史尚主。

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

戶曹計錄:鄉戶計、徭計、器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鞫計,凡七計。

金布計錄:庫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錢計,凡六計。

在這之中,「數字單位」無數,有「頭」,有「匹」,有「錢」,有「日」,也有「件」,有「輛」,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資產損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們可以將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提取出來,僅五種:

贖計、貲責(債)計、錢計、租質計(也可能是糧食租質)、錢計

佔總項目數的5/28=17.86%。

涉及農作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禾稼計、貸計、田官計

佔總項目數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來:

徒計、鄉戶計、徭計、工用計

佔總項目數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船計、器計(4個)、畜計、器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漆計、兵計、車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

佔總項目數的15/28=53.57%。

以業務對象分,應有兩種:

面向編戶齊民的統計科目,包括:

贖計(贖罪錢、贖刑徒錢)、禾稼計、貸計(更卒貸口糧)、畜計、鄉戶計、徭計、租質計、田提封計、漆計(歸屬於田部)、鞫計(案件數)。共10項,佔總量的35.71%。

面向「公家」的統計科目,包括:

船計、器計、贖計、貲責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兵計、車計、工用計、工用器計、少內器計。共16項,佔總量的57.14%。。

另有2項缺字,未知所屬。

儘管「計簿」也像「課志」一樣門類繁多,並不局限於「公家」,也包括「民間」,只是「社會管理」的成分仍然極小,僅有「田提封計」和「鞫計」算是比較純粹的「社會管理」數據項目,「鄉戶計」、「徭計」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特徵。

也就是說,至少在財政功能方面,秦代縣級單位的「社會管理職能」只佔「全部職能」的1/7,即14.28%。

信息分解到這個程度,足夠指出秦朝財政與後世王朝財政的根本區別了,具體來說:

縣級財政單元的「諸官」都有「生產經營」功能,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成果」或稱「產品」,才是服務於「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縣級「公物」的「計簿」佔到總項目的53.57%。

如,水郵路需要的船、武庫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駕車用的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於武庫需要的竹箭、轉輸用的大車等等。

而這些內容,在後世王朝,往往是以「財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為「發役」、或為「購買」。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提到了,現存的「秦印」顯示,「朝廷」中的「諸卿」和「宮官」也各自擁有「生產經營」部門,這也是「縣廷」從「朝廷」復刻功能而塑造的一個證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與「縣廷」一樣是追求「自給自足」的財政單元,而非「統收統支」的「主從關係」。

當然,在農業社會中,所有生產的基礎就是「食」,獲取它的方式其實就是財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滿足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會管理組織」擴張和競爭所需調用人力資源的「徭」和「役」。

基礎的「食物」資源,取自於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通過對編戶齊民耕種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確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通過對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種所得的全部收穫,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種的全部收穫,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農作物「禾」、「麥」。

也就是說,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以將「秦制」下的基礎財政收入「兩分」考慮:

一部來自「編戶齊民」;

一部來自「官營經濟」。

但是很明顯,在一個財政單元之中,對基礎財政收入的收儲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麥等糧食與芻、藁等飼料,均進入「倉」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余之索而更為發戶。……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禾、增積如律令。

入禾稼、芻藁,輒為廥籍,上內史。芻藁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倉

翻譯過來就是,穀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餘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

……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均同上述律文規定。

穀物、芻藁入倉,都要立刻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於穀物的規定。

供養、維持「社會管理組織」所需的「財政收入」,儘管在各個「生產經營」部門中存在諸多分工,其收儲卻在一個點上交匯,那就是「少內」和「大內」。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金布

注意,哪怕是供給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餘超過10件以上的,要輸送「大內」,「大內」是「內史」的「物資出納」,又負責咸陽的徒隸褐衣的發放,其設置正好與「縣廷」的「少內」對稱,說明,縣中下發褐衣的應是「少內」。

而「余褐」的「余」字就說明了,縣「少內」的褐衣製造數量本身應有預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輸送「大內」,這個預算數字,自然會產生對「枲」這種存放在「倉」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會產生對「布」這種歸屬於「少內」的半成品的消耗,更會與「徒隸員簿」產生對應關係。

也就是說,「褐衣」這種「公物」的結餘,應該是由「少內」到「大內」的物流路徑,類似的還有其他的「公器」: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翻譯一下,即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鐵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畢。

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倉」和「太倉」(太也通大),「少內」和「大內」,從上述律文可知,並不是以「大小」區分,也不是以「高低」區分,而是以「都-離」區分,「內史」統轄者為「都」的收儲機構,而「縣」統轄者為「離」的收儲機構。

這種財政邏輯,並沒有因為秦國設「郡」而改變,一直到秦朝滅亡,「郡」一級都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單元,也就沒有與「內史」形成「都-離」關係。

這也是我們看秦朝的「上計」制度中,仍然存在「縣」向「內史」部分「上計」的原因。

在上期文章里,其實三解已經指出了,「郡」在「秦制」中就是個「軍分區」,在財政上,體現的尤其明顯,其可見的相關職責,往往與軍事有關。

不過具體的制度安排,非常奇特。

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吏先為?印,斂,勿令典、老挾戶賦錢。

這條律文在討論秦漢賦稅的文章中早有引用,本文的著眼點在於「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的說法,即,五月的戶賦16錢/戶,每年都要送往郡守處。

又規定了「勿令典、老挾戶賦錢」,也就是說,「戶賦錢」應為「鄉部」收取的。

僅僅十幾年後的西漢《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規定卻完全不同:

官為作務、市及受租、質錢,皆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叄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上中辨其廷。質者勿與券。租、質、戶賦、園池入錢,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注意,其中有「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的說法,「上二千石官」的不再是「錢」本身,而是「金、錢數」,也就是文書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中還有一條:

金布律曰:官府為作務市,受錢及受齎租、質它稍入錢,皆官為詬,謹為缿空,耍毋令錢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與入錢者叄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榆缿錢,及上券中辨其縣廷;月未盡而詬盈者,輒榆之。不如律,貲一甲。

這條之前也引用過的簡文與《二年律令·金布律》對照,基本一致,最大的區別就是「它稍入錢」和「戶賦、園池入錢」的表述區別,據整理者考證,「稍入錢」即少量多次的金錢收入,「園池入錢」應該可以計入,「戶賦」則完全不同性質。

此外,關於「戶賦錢」的徵收,《二年律令》編入了《田律》:

卿以下五月出戶賦錢十六,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

「田部」負責徵收的是「田租」和「芻藁」,其上家是「縣」,而「鄉部」負責管理人口,其上家是「郡」,也就意味著,「戶賦」的部門歸屬和使用流向在秦、漢之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由「郡」落到了「縣」。

其中的原因,自然要從「郡守」的職責來找,按《二年律令·置吏律》記載:

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恆秩氣(餼)稟,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

這裡面「郡守」的職責,實際上就兩個,一個是日常的官吏開支和刑徒供給,一個是物資調撥和輸送。

但是,在秦朝,這兩個職能,實際上都在「縣」中解決,前者已經很清楚,廩食來自「倉」,褐衣來自「少內」,「郡守」所在的也一樣是「縣」城,自然相應的配置齊全,無非是文書的「請」或告知,具體的運作完全不關「郡」什麼事兒。

至於物資調撥和輸送,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制詔丞相御史:兵事畢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予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勿令巨辠。令縣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為償,久昜(易)期,有錢弗予,過一金,貲二甲。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意思是,在統一戰爭結束後,秦始皇下詔書,要求各「縣」立刻兌現對從軍者的「購賞」和「免債」激勵,並必須給予「現錢」。但這只是理想的原則,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請求有所變通,即「縣」可以用「禁錢」之外的錢完成兌現的就儘快下發,如果不夠,先各自向「屬所執法」申請,由「執法」來負責調劑各縣的「現錢」,還不行,就上書御史大夫,請求使用「禁錢」貸給「縣」,「縣」回頭償還。

這段記載明確告訴我們,在秦朝的「縣」級財政之中,包括「禁錢」與「不禁錢」,「禁錢」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縣道官勿敢擅用」,有資格調用它們的,只有「御史大夫」,還是要以「貸」的方式,而非「撥付」,也就意味著「禁錢」實際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產」。

這一點,恰恰與《史記·平準書》所提及的:

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山川所出,其實就是手工業原料,變成錢,就是「官府作務市受錢」,也就是官營手工業銷售所得,園池市井租稅之入,正是市租、質錢、園池入錢,合在一起就是「天子」之「私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反觀「不禁錢」,其跨「縣」調動的權力在「執法」手裡,「戶賦錢」又直接輸送太守,則應該就剩下「贖刑錢」和「貲債錢」,其實這也符合戰國時代的常例,《荀子·議兵》中就提到:

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無本賞矣。

齊國人崇尚技擊之術,也就是個體的武藝,得一個斬首就賜「贖錙金」,這個「贖錙」其實通假「贖貲」,也就是犯法者掏錢贖罪掏的錢,這個過程,國家一分錢不出,所以稱為「無本賞」

類似的「賞賜」,後世的漢武帝也做過,見《史記·平準書》:

乃賜(卜)式外繇四百人。

對這個賞賜,《集解》引漢書音義曰:

外繇謂戍邊也。一人出三百錢,謂之過更。式歲得十二萬錢也。一說,在繇役之外得復除四百人。

也就是所謂的由此百姓到彼百姓,朝廷一分錢也不出,所以,「縣」財政能夠調用的貨幣資源,很可能也是類似的模式。

說回到「郡」的貨幣收入,郡守所收到「戶賦」,所起到的作用,其實就是漢代「算賦」的作用,見《漢書·高帝紀》「八月,初為算賦。」條下注引如淳曰:

《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齣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在之前的文章中,三解考證過,「算賦」就是《漢書·惠帝紀》中提到的「軍賦」,其用途就是「為治庫兵車馬」,而其產生的時間是在漢高帝四年,其任務卻不可能憑空出現,在這之前,肯定也有一項財政支出來執行這個任務,而我們結合上文可知,恰恰是在西漢建立之後,「戶賦」被劃歸了「縣」財政,也就意味著,秦朝的「郡守」極有可能是以「戶賦錢」來「治庫兵車馬」,因為這恰是秦朝「郡」級單位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現實是,秦國、秦朝的「武庫」與「太倉」、「大內」不同,並非只有內史的「獨一份」,而是有「郡武庫」的設置,見徐龍國《秦代武庫初探》(刊於《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3期)通過對出土兵器銘文的研究指出,秦國、秦朝都在咸陽有武庫的設置,其中的兵器由工室製造,具體來說,由少府工室、寺工、屬邦工、詔吏等部門主管,武庫本身也有兵器鑄造,其地點則散在「西」、「雍」、「櫟陽」、「咸陽」四處,也就是秦國的四個古今都城。

而地方的武庫,可以確認者,即「上郡武庫」,而「河東郡戈」上也有「庫」字,「蜀郡戈」上則有「武」字,或為武庫之省稱,另外,修武、商、上黨等地應有武庫,不過秦國、秦朝縣中也有「庫」,從里耶秦簡所見的遷陵縣「庫」的情況來看,有弩臂,有庫兵,同樣有大量的武器儲備,並進行跨縣,甚至跨郡的調撥,都說明「武庫」的設置很普遍,但「郡武庫」存在,毫無疑問。

在此條件下,「郡守」這個軍分區司令,通過「戶賦錢」的專項收入來「治庫兵車馬」,完全合理,之所以到西漢高後二年,「戶賦錢」入縣財政,根本原因就在於漢高帝已經以「特別稅」——「算賦」代替了「戶賦」的角色。

這一點,也可以在西漢景帝初年的鳳凰山10號墓中出土的「算簿」中得到佐證,這份「算簿」中徵收的「算錢」共有幾個事由:

(1)吏俸;

(2)傳送;

(3)轉費;

(4)繕兵。

正好是《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提到的「郡守」職責,只多出了一個「繕兵」,屬於「算賦」的「本職」,可見,絕非巧合。

在抓住了「倉」—「太倉」、「庫」—「武庫」、「少內」—「大內」這幾個核心收支條線之後,再來看秦帝國的財政,就能深刻理解它的配置原則,是以「內—外」、「此—彼」的思路,「圈套圈」構成的。

這個體系中,最核心的是為秦王、皇帝服務的「宮官」組織,他們擁有一套相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

與「宮官」組織並立的是地處咸陽都城的「諸卿」組織,他們只有並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比如「屬邦」就設有工室。

在都城之內,還有一套與上述組織不產生生產經營關聯的「咸陽縣」的組織,是按照諸縣的結構進行構造的,其大體上,只與「內史」產生物流聯繫。

在都城之外,則是一套獨立於「都城」體系之外的「內史」組織。在秦國時代,擔當了「國庫」的角色,包括「大田」、「大內」和「太倉」,整個「內史」轄區內的各縣日常開支所余物資,會就近「傳送委輸」到「大內」和「太倉」,成為都城之內的「宮官」、「諸卿」組織財政支出的來源。

在秦朝時代,完全繼承了上述「物流」規則,卻並沒有拓展到全國範圍,仍舊提交「內史」的不再是「物流」,而是包含倉儲清單的「文書流」。

也就是說,就財政收入的「物流」體系而言,秦統一之後,「咸陽」仍和統一之前一樣,是「內史王畿」的「物流中心」,而不是天下46郡的「總物流中心」,「統收統支」制度從未建立,匯總到「都城」的只有記錄「縣」級財政單元的「收支結餘」的文書。

這種制度的現實,也就意味著過往眾多秦漢制度史著作中對於「上計」制度的描述完全錯誤,以楊寬先生在《戰國史》中的描述為例:

按規定,當時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長,都必須把一年賦稅的收入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到國君那裡。國君把券剖為兩半,由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這樣,國君可以操右券來責成臣下。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到國君那裡去報核,這個報核就是所謂「上計」。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績不佳,便可當場收璽免官。高級官吏對下級官吏的考核,也是採取同樣的辦法。

可見,在里耶秦簡公布之前,學術界對於秦漢上計制度的理解,是「計課合一」的,其間,最大的錯誤在於對「管理邏輯」的誤解,即由「下級」提交預算,國君認可並責成完成,事實恰恰相反,「課」自始至終是自上而下的,其產生的依據是著於律令的「計算公式」,其適用的範圍也是「經營效益」,而非全局性的「社會管理」。

誠然,秦漢簡牘對地方發徭、興作、用卒有明確的地方上報預算制度記載,但這種誤解更大的問題在於,將「秦制」國家在「社會管理」層面的「預算管理」泛化到全局層面,也就完全扭曲了「秦制」國家的本相。

「秦制」國家的統治邏輯自始至終都是自上而下的。

「計錄」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直遞皇帝,意味著這種自上而下「權力」的絕對性。

「管理」和「經營」行為本身都不可能「上計」,皇帝對地方官員的考察,實際上是通過「監御史」的「計冣」來完成的,也就是作為「大會計」,對「都」、「縣」各處的「課」和「計」進行核算,得出「動態」結果後告知皇帝。

秦簡記錄表明,「諸曹令史」提交的內容包括:

上計冣(最)、志、郡(群)課、徒隸員簿

這裡的「計冣」,取《說文》中「積」的意思,也就是每個上計項目各自的「積數」,即「合計數」,不上繳原始的「出入券」和流水賬。

「志」,取的是「記」的意思,比如《遷陵吏志》就是人員編製記錄,其記錄的方式就是「編製數」多少,後為「實際數」多少,不符部分的「事由」說明,「課志」也應該是類似的格式,即前為年初「課」多少,年底「實際數」多少,未達成部分應說明「事由」,最終匯總總數。

「群課」,也就是「課志」下編列的種種「課」的名目,按照秦律的規定,「課」的文書必須符合「式」的要求,也就是說,「課」有專門的文書格式,而非流水賬或是合計數,而是依照編目原則,每一「課」單有文書,其作用在於,為「監府執法」提供考核官吏的「上攻」的依據,同時,對照「計冣」會計賬目真偽。

「徒隸員簿」,不必細說,就是刑徒、奴隸的員額簿冊,參照西漢的《南郡卒更簿》,其記錄方式也是分類數字,而非具體的名單。

按照秦律規定「縣官上計執法,執法上計冣皇帝所也就意味著,在「執法」的層級,上述文件、賬目即必須完成複核,最終形成分類「合計數」,上送皇帝。

秦始皇看到的,就是全國近千個縣的「計冣」,哪怕科目再少,也不止上文中引用的28項「計簿」,也就是近3萬份「數據」節略。

將這些「縣級」單位的「計冣」,與諸卿、宮官諸令(尤其是少府令)治下的諸多產業的「經營效益」與開支的數據「計冣」相加,再加上「內史」掌握的「太倉」、「太內」、「中央武庫」和「郡武庫」出入數據的「計冣」,基本上就是秦朝狹義財政的「總賬簿」。

廣義的財政,還要將「發徭」、「興役」、「行戍」這些人力資源的調動,與「郡守」調配的「戶賦」綜合計入,視為「支出項目」。

當然,這只是「賬本」,也就是靜態結構的描述,當帝國內部的「物流網」開始運轉之後,動態結構所產生的成本,全部被忽略不計,成為「淹沒的成本」,伴隨著帝國疆域的擴大,空間距離的幾倍、幾十倍放大,這些成本給民眾所造成的負擔,總量根本無法計量。

通俗地說,紙面上完美無缺,實際上卻是怨聲載道。

對於大秦帝國而言,這一缺陷仍只是一小部分,更大的問題出現在「內—外」的邏輯是,即作為帝國的統治者,「天子的私奉養」確實「不領於天下之經費」,但其生產、經營和變現,全部是通過「公家」的「吏」來實現的,也就是說,賺錢我要,成本你背。

這種「公私不分」的財政組織形態,遍布著整個「秦制」,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如下記載:

泰上皇時內史言:西工室司寇、隱官、踐更多貧不能自給(糧)。議:令縣遣司寇入禾,其縣毋(無)禾當貣者,告作所縣償及貸。西工室伐榦沮、南鄭山,令沮、南鄭聽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二年曰:復用。

內史言:斄卒從破趙軍,長挽粟徒壹夫身貧毋(無)糧,貣縣官者,死軍,為長……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這兩條簡文最重要的價值就在於明確了一個學術界爭論已久的問題,「秦制」下的「服徭黔首」到底要不要國家供應糧食?

答案是,無論是在「工室」中服役的「踐更者」還是為軍隊「長挽粟」的「徒」,這些編戶齊民身份的服徭者,全部都要「自帶乾糧」,如果沒有,只能向「縣官」借貸,也就是說,雖然你做的是「公事」,因為你的身份,你就沒資格吃「公家飯」,只能自己吃自己。

對於「黔首」而言,唯一可以吃「公家飯」的機會,就是「入屯」,按照秦律的規定,「入屯」為兵後,就可以享受「廩食」。

上述的現實都表明,「秦制」財政的「公共性」完全是殘缺的,在「君」、「公」、「民」三者的關係里,一直是「君」通過「公」的手段對「民」的利益進行侵佔,這種侵佔,從經濟利益甚至蔓延到了人身自由。

秦律通過繁苛的財產懲罰條款,讓「秦制」下的貴族、官吏、黔首,有錢的交錢,沒錢的交命,高效地生產「刑徒」、「居貲」等官營經濟所必須的人力資源。

關於秦朝「刑徒經濟」的研究並不少,但是由於具體數據的罕見,使得人們在明知「秦制」下刑徒、居貲、隸臣妾在「都」和「縣」普遍存在,並參與了全部官營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仍舊無法估量「刑徒經濟」在整個秦帝國經濟中的佔比,只能從一些細節中管窺一二。

見《里耶秦簡牘校釋》: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耐為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仆、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廿五年為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於奏。及蒼梧為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 (假) 守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

由於司空厭沒有及時上報徒隸缺少的情況,而延誤了耕種,導致遷陵縣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耕田數量,導致土地荒廢沒有產出。司空厭因此而被耐為司寇。

這個懲罰的根據是國家的「令」,其中明確提到了「徒隸」的工作分配種類,包括:

吏仆、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

除此之外,就是「田」,也就是進入「田官」進行勞作,而且比例早有設定,就是總數6人要有田徒4人,即從事農業生產的田徒要佔總數的2/3。

如果徒少或者無徒,要向「治虜御史」申請,由「御史」平均分配,而採取的文書方式是「簿移」,而非「上請」,也就意味著這個「治虜御史」應該設在「郡級」單位,所以才能「均予」,以其名稱來看,其本職應該是管理「戰俘」。

當然,以上都是大原則,在刑徒的具體分配上,有非常繁雜的情況,見《戰國秦及漢初的「徒隸」與農業》(作者:李亞光,刊於《中國農史》2018年第3期)的歸納:

由里耶簡中的材料可見,在一次調撥分配87人的時候,田官分得的人手最多為24人,其他的部門如畜官(2人) 、都鄉(2人) 、貳春鄉(4人)、尉(3人)、少內(2人)、啟陵鄉(2人)、倉(3人)、庫(2人)。

其他人從事具體事務,有:稟人、求翰羽、徒養、市工用、與吏上計、除道沅陵、取芒、守船、司寇、捕羽、傳徙酉陽、為笥、為席、治枲、上省、作廟、作務、作園等。

除上列各項以外,還有:載粟輸、取角、伐竹、為庫取灌、收雁、廷守府、守園、司寇守、治傳舍、牢司寇守、行書、上事守府、伐牘、為蒲席、捕爰等。

被分配的人員包括:受倉隸妾、受司空城旦、隸妾系舂、隸妾居貲、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隸妾、受倉大隸妾、受倉小隸臣、城旦司寇、貲責。

如果對中國古代基層政府組織有一定了解的話,就會發現,在明、清政府中所有「派役」解決的工作,在「秦制」下,全部都為「刑徒」、「奴隸」承擔。

至於人力使用上的關係,里耶秦簡中的一條公文,可以為我們解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 (即) 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 (也) ,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令守府。大夫以下有訾(貲)者……

這裡是說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洞庭郡守下文,因洞庭郡的兵器要輸送到內史,還要給巴郡、南郡、蒼梧輸送兵器,需要大量的輸送民夫,要求卒史、假卒史和屬三人查閱「縣卒簿」、「徒隸簿」、「居貲贖責簿」、「司寇簿」、「隱官簿」和「踐更縣者簿」,發動他們去傳送甲兵,不興黔首。

「縣卒」,對應「令」中的「乘城卒」,「踐更縣者」對應的自然是「踐更縣者簿」,「徒隸」對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也就是終身刑徒、奴隸,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則是有刑期的債務、輕罪奴隸。

「乘城卒」徵發優先,甚至超過了「刑徒」、「官奴隸」,意味著他們屬於即發即用,本身就在城中屯駐,而「踐更縣者」排在最後,意味著他們是在縣「踐更」,可能已經分配了其他的「輕徭」,所以需要抽調和協調。

可見,所謂「田時也,不欲興黔首」,並不是道德評價式的「不擾民」,而是不願意破壞制度運行的常態秩序,否則「乘城卒」和「踐更縣者」也是「民」,怎麼不考慮他們的「田時」?

歸根結底,秦制的政務邏輯是「程序第一」,能不多事,就別多事。

因為就「人」的福祉而言,「秦制」之下「貧困」的編戶齊民,未必就比「徒隸」幸福。

見趙岩《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糧食收支初探》(《史學月刊》2016年08期)一文,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則少食2/3斗,嬰兒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則少食25/6升。以平均每月每個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約需供應口糧粟米450石,一年則需供給口糧粟米5000餘石。

反觀遷陵縣的編戶黔首,其戶均土地佔有量為34.84畝,標準畝產量為1.5石,假設均為糧食作物,則年收成為52.26石,根據里耶古城北護城壕出土的「南陽里戶籍簡」,每戶包含臣僕、奴婢的戶口比為1/6,不計入奴婢的戶口比為1/5.8,寬裕地算,1戶6口人,口均年收入是8.71石,每口月均分攤是0.7258石,只到刑徒平均水平的48.38%。

問題是,這是總收成,還沒有稅、賦、徭、役的成本,也沒有計入口糧之外的任何生活成本,比如衣服,而這玩意兒,刑徒是配發的。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

大褐衣值60錢,中褐衣值46錢,小褐衣值36錢,而且是一年兩次「授衣」,也就是至少兩件。

遷陵縣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米價應為1石140錢,秦始皇三十年左右,該地稻1石價格為20、21錢。

依統一後穩定物價來算,哪怕是1家人衣不蔽體,只穿6件小褐衣,也要10.29石稻米。

也就說,哪怕不考慮任何稅負,遷陵縣的貧民,日子比起刑徒來,絕對算是水深火熱了。

反向計算一下,一個三口之家的小家庭,要想達到刑徒的生活水平,其口糧就要54石,衣物為(60 46 36)/21錢=6.76石。

另有戶賦為全年32錢,加田芻60錢(見《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算錢忽略不計。田租為收成的1/12,如果1個男丁1年內踐更4次均不出縣境,則可以節約行程口糧,如果為1次遠行,則額外需要往返3石的口糧。

則全家佔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畝。

問題是,秦朝遷陵縣的戶均土地佔有隻有34.84畝,這還沒有算人均,人均就更慘了,再看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中的《鄭里廩簿》,民戶共25戶,田數相加為617畝,每戶平均田畝數僅為24.68畝

當然,一般說的「一夫作百畝」,其實是說的「周畝」,換算到「大畝」,也就是30畝左右,但無論如何,一個秦朝的「自耕農」的生活水平,遠不能與「吃公家飯」的「刑徒」相提並論,雖然對方失去了自由和一系列的政治參與可能性。

對於早已對純正的「血統社會」感到陌生的中國人而言,「奴隸」生活的水深火熱早已成為滲入骨髓的「常識」。

然而,正如奧斯曼土耳其的南歐奴隸們能夠擔任總督甚至宰相,強悍的武士和工匠們更是過著遠比本族平民更優渥的生活,美國黑奴也有遠超英國曼徹斯特工人的肉食攝入量,哪怕是俄羅斯的「工廠村」農奴們,也有著不願意擺脫奴役的優越生活……

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認知」,讓很多人對秦帝國擁有的巨大數量「刑徒」無法理解,甚至幫忙找理由,比如遷陵縣是邊地,比如糧食無法供養等等。

然而,正如上文中連篇累牘地講述,秦帝國擁有規模巨大的「官營經濟」,所有的「手工業」,除了滿足「社會管理組織」日常所需的成本,所有進入市場的「收入」,都是皇帝的私產。

也正因為如此,在遙遠的《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一文中,三解辨析了一個老問題,就是秦國、秦朝對於商業的態度和管理,很多讀者不明所以:

為什麼「重農抑商」的秦國、秦朝會有「市」,這些「市場」從里耶秦簡的記錄可見,交易還非常活躍,甚至連武器都有銷售,而秦國百姓的精神世界也無比渴望財富,並毫不排斥從事商業行為。

原因很簡單,「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市場一方面是「公家」獲取物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又是「皇帝」獲得收入的必須孔道。

所以,「秦制」瘋狂抑制「行商」的物流交流,因為他們的低買高賣會破壞地方的經濟秩序,甚至會影響社會秩序。而對於全民百姓在官方「市」的交易行為,「秦制」已經完全佔有了「山川園池」這些生產原料所在地,又完全控制了「市井」這種交易場所,哪怕一分一毫,也不會流出指縫,自然樂見其成。

至於「刑徒」的數量,現在沒有任何直接的數字能夠給我們答案,但從秦律展示的秦帝國組織結構來看,「刑徒」的存在,滲透於整個「秦制」的方方面面,不僅僅在生產經營之中,在社會管理組織的服務層面,也有大量的刑徒參與。

甚至可以說,整個官僚組織的供養,都依賴於刑徒。

還是以遷陵縣為例,其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墾田總數是5295畝,田租是677石,而整個遷陵縣的官吏包括:

總編製為103人,其中令史28人(徭使10人、在崗18人),官嗇夫10人(缺編2人、徭使3人、在崗5人),校長6人(缺編4人、在崗2人),官佐53人(缺編7人、徭使22人、在崗24人),牢監1人(在崗1人),長吏3人(缺編2人,在崗1人),合計缺編15人、徭使35人、在崗總數為51人。

秦代的秩級無從確認,只能參考《二年律令·秩律》,其最低的「縣令」秩為六百石,丞、尉半之,即三百石,遷陵縣長期只有「縣丞」在崗,也就是三百石。

在它之下的秩祿,還需要討論一二,因為秦朝並沒有像漢初一樣對「縣」的級別進行細緻的劃分,如洞庭郡遷陵縣,這個戶口只有100多戶的小縣,其「司空」設置也為,「司空有秩乘車」,進而代理「守丞」。

這就說明,漢代對「鄉部、田、司空」的秩石數級別劃分,在秦朝可能是以「有秩」、「乘車」這種加銜來對應的,而非以縣的上、中、下來配置對應的級別。

那麼,秦朝的縣級機構的職務級別應該是這樣:

有秩乘車——司空、田、鄉部、傳馬、廄、候

有秩毋乘車——鄉部、官嗇夫(倉、庫、少內、都市、亭、廚)、校長、髳長、發弩

斗食——(斗食)官嗇夫、令史

佐史——官佐

具體地細究很難得到數量,只能得到數量級,在崗5個官嗇夫,假定均為一百六十石,在崗2個校長,均為一百二十石,則總數為1040石。

「斗食」,據《漢書 ·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名秩簿》:

佐史月俸八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計日而食,全年為43.2石,1斛約等於0.384石(《漢書·律曆志》),則月俸十一斛就是50.688石。令史在崗有18人,共約777.6石或912.4石。

佐史的全年為36.86石,在崗24人,共約884.73石。

需要指出的是,顏師古注月俸實際上是漢武帝時代「錢穀」混發時代的數字,秦朝時為「全谷」的「秩石制」,則其月俸數要比這個數字多。

不過,正如牢監級別不明只能擱置一樣,上述可視為底線值,大體上,遷陵縣官吏年消耗糧食量為300 1040 777.6 884.73=3002.33石,另一面就是300個左右的刑徒的口糧,約為5400石,總計8402.33石,而全縣田租收入只有677石。

結論是,靠田租,哪怕是遷陵縣這種官吏嚴重缺編的縣政府也會餓死。

那我們來看一個編製齊全的「縣」政府:

長吏:600 300 300;官嗇夫:160*10;校長:120*6;令史:43.2*28;佐史:36.86*53。

總計:6683.18石。

這個規模,需要53465.44畝的墾田納稅才能養活,按照遷陵縣的戶均墾田,也就意味著要1535戶編戶百姓養活,問題是哪兒來這麼多百姓,編戶民絕不可能憑空產生。

反過來說,從秦律規定的徒隸比例來看,2/3的田徒,1/3參與政府服務,則遷陵縣的300刑徒應該有200人進入「田官」耕種,以男女1:1為「1戶勞力」計算,養活全縣的官吏、刑徒的耕地總面積不過5601畝,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56.02畝,完全不超出能力範圍哪怕是編製齊全的「遷陵縣」,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80.55畝。

也就是說,「刑徒經濟」單獨供養整個「公家」綽綽有餘,遠比通過正常的編戶齊民財政獲取物資更加「經濟實惠」,所以,本質上,「刑徒」的數量是與官僚組織配套的,而「秦制」的縣一級組織編製,不計入「鄉部」、「郡」和「都官」,放大到全國,就已經數以十萬計。

按照《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的西漢中晚期數據:

吏員自佐史至丞相,十三萬二百八十五人。

總數達到了130,285人,相比秦朝其實仍是小巫見大巫,因為從尹灣漢簡所見的「吏簿」來看,西漢中晚期的官僚組織有很大數量的「自辟」崗位不計入編製,而其正式編製又將秦朝的「田部」、「發弩」、「校長」、「執法」,以及絕大部分的「生產經營」崗位和「令史」崗位都儉省掉了,考慮到這些業務序列的編製規模,則秦朝的官吏總數,應該會達到20萬人以上。

為了養活這些官吏,哪怕不考慮任何其他支出,也需要「20萬戶勞力」,也就是40萬以上的成年「刑徒」才能勉強夠用,再計入未成年和老年的刑徒,這個基礎數量規模絕對要到50萬人以上,而這個數目,僅僅是「基礎運營底線」。

如果在加上《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說到的:

始皇初即位,穿治酈山,及並天下,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

也就是說,秦朝全國的「刑徒」總數至少要在120萬人以上。

但是,這個模型沒有計入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秦朝的「刑徒」沒有刑期,也就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刑徒」屬於終身制的負擔,而秦帝國的「收孥連坐制」其實是在源源不斷地生產新的「刑徒」的機制,上述的數字,只能算作「基本數」。

結語

坊間對大秦帝國的討論,自始至終沒有脫離一個「好制度為什麼快速滅亡」的窠臼,因為在大部分人的腦子裡「壞制度」就「必然該滅亡」,一旦進入了「必然」也就失去了討論的興趣。

然而,在三解看來,明晰一個制度為什麼「壞」,遠比從秦律的字縫中摳出它的環保主義、程序正義、維護良俗之類的「優越性」關鍵詞更有意義,惟其如此,才能知歷史之何以至此。

制度的本質,就是權力運行的規則,也是一個獨立的生命體,它會自我發育、自我膨脹,乃至於自我毀滅。

而這,才是打開大秦帝國興亡故事的正確方式。

在我們的史書之中,一個個關鍵人物粉墨登場,他們的「權術」和「智慧」似乎煊赫一時,也是歷史敘述的主體骨架。

放在秦國的故事裡,秦孝公、商鞅、秦惠文王、張儀、宣太后、魏冉、白起、秦昭襄王、范睢、呂不韋、嫪毐、帝太后、秦始皇、李斯、趙高、蒙恬、扶蘇、胡亥,就幾乎是故事的一切,君不見《大秦帝國》的小說,就是這樣一個人一個人地說過去,出了多少部。

問題是,除了結果不同之外,這一系列的人物手中的「大秦」,行事風格自始至終一脈相承,好大喜功、橫徵暴斂、窮兵黷武。

為什麼一個是賢君、法聖,另一個就是亡國孽種呢?

道理很簡單,他們只是踩在了一個「制度生命體」的不同階段,他們當然也在塑造和干預製度,但個人的力量,相對於制度的發育而言,根本不值得一提。

「秦制」的原初形態,並不是商鞅在一張白紙上塗畫出的空中樓閣,而是基於秦國國內的政治力量對比和王權需要進行協調而成的一個「妥協產物」。

「軍功爵」、「人口控制」、「中卒制」、「官僚文書制」、「內史 中尉制」、「國家授田制」、「刑徒經濟」等等關於「公家」的改造,確實是新的創造,但在西周和三晉,都早有模板。

整個制度的組合,並不是什麼「天才創造」而具備制度優勢,而是秦國的社會形態遠較關東各國落後,「王權不彰」、「商業落後」、「人口稀少」,才選擇了這樣一條既能壯大王權,又能獲取資源的制度道路。

具體來說,「秦制」與文獻記載較多的「齊制」的最大區別就是,「公家」如何與「民間」進行資源交流:

「齊制」的「資源交流原則」是「交換」,也就是通過貨幣手段對資源進行調動和「購買」;

「秦制」的「資源交換原則」是「劫掠」,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把資源的生產者「人力」貶為刑徒,驅使他們生產「公家」所需的資源。

「秦制」誕生的原因就在於它「沒得換」,一方面是對編戶齊民的制度性壓榨無從獲得以供交換的籌碼,另一方面在於社會和物流的不發達,沒有足夠的剩餘產出進入市場交換。

所以,「耕戰體制」並不是因為它「偉大」、「先進」、「優越」,而是它是「窮人的原子彈」,是無奈之下的替代品。

而這種體制的「副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就是巨大的管理成本。

遍布全國1000個縣、生產環境跨越粟作、稻作,甚至跨越溫帶、亞熱帶的生產單元需要「定指標」、「搞監督」、「算總賬」,直到年底才能合計整體盈虧的會計體系,理論上擁有1000個倉、少內物資的秦始皇帝,看似富有四海,其實根本無從利用。

道理很簡單,假設在賬面上有10萬匹馬的帝國,真正能夠在上郡可以調集的馬匹,仍舊只有周圍數百里行程的「近縣」,以遷陵縣向內史「傳兵」為例,總郵程是4444里,而傳送委輸的制度規定是,重車1日行50里,空車70里,徒行80里,也就意味著,去程押貨需走88.88天,回程空車為63.48天,總計152.36天。

在這半年的時間裡,這些人力即屬無從調用,就像遷陵縣向洞庭郡的哭訴一樣,在編51位官吏,竟然會因為「吏少」而難以維持日常運轉,因為「遷陵吏志」里除了缺編之外,還有35名官吏被「徭使」,占官吏總數的40.70%。

要知道,「遷陵縣」雖然是重要的交通樞紐,卻並不屬於人力和物資的主要輸出地,其稀少的人口,讓它充其量就是個轉運據點,按照里耶秦簡中的記錄,秦朝採取了諸多內郡與邊郡的點對點輸送,罰戍的去向基本上是定向規定。

而這些「內郡」,也就是中原的六國精華地區,才是真正的「重災區」,它們有人,有糧,自然就承受了這種跨區劃撥的最大負擔,所以,在武臣到趙地反秦動員的時候,特意提到了秦朝的兩大惡政,一個是父子告奸,另一個就是北戍長城、南征五嶺,轉運不絕。

如果秦帝國只是因為幅員遼闊而出現的問題,尚可解釋,但是,過往的歷史解釋往往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就是「關中」,這個秦帝國的根基所在,在秦國的擴張過程中,其實一直在被消耗彈性,直至「脆斷」。

正如上文中三解已經詳細拆解過的「秦制」財政,隨著擴張中的「設郡」,「內史地」的「太倉」、「大內」、「武庫」由區域性倉儲,走向了「國庫」,但,只承擔了「文書國庫」、「會計國庫」的角色,而並不是「物流」意義上的國庫。

秦帝國的財政制度,並非「統收統支」,而是「結餘上計」,也就意味著「內史」掌握的「國庫」自始至終常態的「收入」的只是「咸陽縣」的物資和關中44縣的物資結餘,可以肯定的是,隨著「都城」的「都官」和「屯兵」規模的膨脹,「內史」一定會調撥轉輸「近縣」物資填入「太倉」。

然而,待到秦始皇快速統一天下之後,六國宮室、美人在渭水河畔的興建和供養,乃至於為了修築驪山陵墓而送徒七十萬,總數已近百萬之眾,這數以百萬計的人口負擔快速地湧入「內史地」,而且還是「咸陽」周邊地區,對於財政系統的壓力,只能是毀滅性的。

不僅如此,高達十二萬戶的六國豪富被遷入咸陽,儘管後來還有向雲陽等地的人口分流,其所在的區域,仍是在「內史地」,他們作為戰國時代的「跨區域物流」的資本主導者,與被發南征的「賈人」一道,構成了整個六國地區的「物流網路」,結果被秦始皇分別摧毀,本身又成為了「物資消耗」的一部分。

但是,站在秦始皇的角度,維護「秦制」的優越性和純潔性,絕不算是什麼「昏招兒」,恰恰相反,對於這樣一套行之有效,賴以吞滅六國的「偉大制度」,他應該就像今天的「大秦粉」一樣深信不疑。

殊不知,所有「坑」都經他的手挖好,只等他治下的某一個「自己人」發難,道理也非常簡單,對於「秦制」這樣一個層層監視,等待鎮壓的體制而言,任何超過個人關係的組織都是在帝國治下的。

也恰恰因為這個,戍卒的統領陳勝、吳廣能夠首義,曾經的亭校長劉邦也早已聚眾芒碭山,而與秦朝有亡國之很的項氏宗族則在會稽郡為大秦主持「大徭役」……

歸根結底,這些「野心家」一直存在,他們等待的就是秦帝國「根本之地」的力量枯竭,一旦這個趨勢顯現,自然會群雄並起,逐鹿中原。

現實是,一個力求毀滅一切跨區物流,將之納入「公家」統治的政權,能夠養活多少人,對於當時任何一個有識之士都是可預見、可計算的,比如蕭何、比如劉邦、又比如項羽、張良。

正因為如此,之後的時代,才如此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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