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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將推出,是不是意味著不用還錢了?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聯合其他1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發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目標是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其中,重點提到個人破產制度。

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據中國證券報獲悉,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表示,個人破產制度如果能儘快落地,將可有效完善我國破產制度,對推動企業破產退出,尤其是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退出,將有積極作用。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將倒逼金融機構審慎發展個人信貸消費業務,既有助於提升金融機構信貸安全水平,也有助於避免過度刺激消費者超前消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人們常說中國只有「半部破產法」,就是因為中國缺少了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對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更要有債務豁免機制。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清理市場信用垃圾,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應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李曙光建議,下一步應建立豁免制度、財產轉移欺詐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對個人家庭價值的保護等問題,從制度設計上需更多地考慮老人、婦女和兒童利益。這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豁免的標準,比如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豁免債務,而「假破產」則將會坐牢。此外,個人破產的適用範圍,如何防止惡意破產以及失信名單制度的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個人破產制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義大利與英國得到較大發展。1978年,美國破產法將消費者破產納入其中。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目前,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破產法中,均已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地區也建有個人破產制度。

為什麼推出個人破產制度?

第一,幫助資不抵債的人度過難關。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資產不斷增長,個人和家庭參與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貸款超前消費的比例越來越高,年輕一代的超前消費意識越來越強,加之互聯網借貸、現金貸無處不在、無孔不入,砍頭息、手續費,高利貸隨處可見,貸幾萬花幾百萬的屢見不鮮,為此跳樓的大學生、賣房還錢的父母的案例太多,因次,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個人破產,理論上避免讓一個人的悲劇成為一家人的夢魘,能有效幫助那些超前消費但沒能還貸的人度過由信貸危機而導致的生活困難。

第二,科技的發展,對於批產管理有了新的方法。大數據應用到個人信用管理上,讓躲債、逃債越來越難、成本越來高了,可以有效避免濫用破產制度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現象。

部分國家個人破產制度對比?

美國個人破產制度

債務人在自願清算申請或強制清算申請提出時擁有的全部財產均屬於破產財產。確定破產財產的時間期限是破產申請的提出。債務人的財產變成破產財產後,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即失去對其控制,而暫時由託管人代替債權人享有對破產財產的權利。但凡是清算申請提出後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均歸債務人所有,而不屬於破產財產,除了三種例外。第一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天內債務人所繼承或有權繼承的財產;第二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天內債務人獲得的人壽保險賠償或類似收益;第三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天內債務人取得的離婚財產分配或類似收益。

英國個人破產制度

對於凡不能清償債務而有欺詐行為者,無論是否是商人,皆適用個人破產制度。英國破產法授權大法官以及其他被指定的官員取得債務人的財產,予以變賣,並在債權人中根據他們的債權數量按比例分配收益,建立起平等按比例分配原則。對於個人利益的保護中規定,以債務人無欺詐行為為條件,將免除債務期限從3年縮短為最長12個月;淘汰明顯過時和不必要的限制,以減少破產人失敗後的恥辱感。

澳大利亞個人破產制度

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並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於變賣以沖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後,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託人的批准。

中國香港個人破產制度

申請破產個人必須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後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後,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

破產人的生活還將受到諸多限制: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傢具,改用普通傢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計程車、出國旅行、到高級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幣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雖然受到諸多限制,但與被人一天到晚追債相比,個人破產後的處境要好得多,因為有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債務問題。不過破產對個人聲譽可能產生損害,一些對個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職業更不允許破產的人影響行業的形象。很多專業行業不允許破產人繼續持牌執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保險代理等。破產人也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能擔任太平紳士。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破產並不等於免責,並不等於不用還債不用還花唄。據北京商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能將個人破產等同於「逃廢」個人債務。徐陽光表示,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目前國內的個人破產制度剛剛宣布,具體配套細則還有待時日,根據已推出個人破產法律的各國來看,都會有相應規則來規範個人破產行為,希望制度不會被濫用,保護好人、懲罰壞人,讓個人破產成為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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