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競爭中性原則推動制度型開放
我國應以實施「競爭中性」規製為切入點,逐步解決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的市場化這兩大核心問題。在雙邊、多邊貿易談判等外交場合中,更多地闡釋中國國企改革的實效,促使「競爭中性」規則儘可能反映和適用於新興經濟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此同時,我國政府要將更多精力集中於系統性地識別和發現新需求的制度發展過程,更加積極地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建設,為制度型開放經濟爭取國際經濟規則的話語權和制定權。
制度型開放是我國進入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從強調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向聚焦規則與制度層面的更高提升,更是面對貿易保護主義和單邊主義,推進全球經濟治理體系變革的主動作為。接納和參與國際通行規制的制定與完善是制度型開放的應有之義,而「競爭中性」原則在經濟政策體系中所具有的基礎性地位,無論對國內更好促進公平競爭,還是接軌國際競爭規則,均具有示範引領作用。因此,應積極推進「競爭中性」規制的出台與落地,以此促進位度型開放經濟發展。
優化對外開放營商環境
「競爭中性」原則最早提出的目的,是為保障一個國家內公共企業與私人企業平等競爭。後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其發展為,在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並存的情況下,確保國有企業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不給國有企業帶來額外的競爭優勢,其實質是要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使市場主體各歸其位、優勝劣汰,實現和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
而負面清單制度作為國際上重要的投資准入制度,正是「競爭中性」規制的具體體現。我國在負面清單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大成績,特別是2018年以來,出台新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外資限制性措施縮減了近1/4,發布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在文化、資源、種業、電信等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事項減少177條,壓縮幅度達54%,實現非禁即入。在2018年世界銀行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我國排名較前一年上升32位。而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對外商投資的准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進一步彰顯了我國對擴大開放的自信。但是,「放寬市場准入」「保護外商在華合法權益特別是知識產權」「允許更多領域實行獨資經營」等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具體要求,仍待進一步更好地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因此,完善「競爭中性」規制,應將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各類負面清單制度作為主抓手,不斷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凡是市場能自主調節的就讓市場來調節,凡是企業能幹的就讓企業干」。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建立一個更公平、更充滿競爭力的商業環境,吸引更多高質量的外國投資。
減少國際競爭中的制度摩擦
「競爭中性」原則之所以由國內規則不斷向雙邊、區域規則、國際規則演進,其動因是美國等發達經濟體力圖推行代表發達國家利益的高標準的貿易投資規則,約束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國有企業的經營行為,試圖重塑全球貿易投資規則,讓相應規則成為維護其在全球競爭地位的新工具。中美經貿摩擦中「國企對市場競爭的扭曲和不公平問題」成為一個焦點話題,就是例證。
《OECD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自2005年推出以來,在推動各國開展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改革、建立本國的治理規範和規則以及提高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美國卻熱衷於將「競爭中性」政策作為向貿易對手施壓的武器,利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投資協定、世界貿易組織(WTO)准入承諾和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等各種談判場合向貿易和投資夥伴施壓。尤其將中國曲解為「國家資本主義」,指責其有悖於現代國際社會「所普遍贊同」的競爭中性政策,遏制中國國有企業「走出去」的意圖尤為明顯。
其實,在世界主要國家,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仍然佔有重要地位。據OECD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底,世界主要國家中央政府共有2467家國有企業(數據不包括中國),特別是在能源、交通、郵政、電信、電力和天然氣、大眾傳媒和金融服務等基礎設施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領域,仍佔有較高的比重。各國政府也都十分重視國有企業發展。國際經驗顯示,如何在保證公平競爭環境下改善和提高國有企業的管理與運營效率,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面臨的治理挑戰。而2015年修訂的《OECD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為各國改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建立治理規則並制定監管政策,提供了一個重要參考。
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不公平競爭問題的必然選擇,符合我國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方向,也是對建設公平競爭的開放型世界經濟的負責任表現,有助於中國企業包括中國國企在世界範圍獲得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2018年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要加快國資國企改革,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和公平競爭原則,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改組成立一批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組建一批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改革方向,其與「競爭中性」原則的本質要求是相一致的。國有企業需要看到這一重大政策環境調整,主動適應國際國內「競爭中性」的政策取向,做出及時響應和主動調整,以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和發展空間,減少參與國際競爭帶來的制度摩擦。
提升開放經濟國際話語權
在以WTO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核心的國際組織為貨物和服務貿易、全球金融交易、跨國投資和國際技術轉移構建了一個開放的全球宏觀管制框架之後,隨著互聯網和交通領域技術創新的發展,許多公司生產經營空間和市場空間遍布全球。作為國際化生產和全球市場主要參與者的企業,無疑需要穩定、可預測和透明的全球治理規則。
然而,在現行宏觀管制框架下,類似的全球範圍的國際微觀治理框架尚未形成,從而導致微觀機制常常被少數發達國家政府部門或是私營部門所創建和掌控。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是規則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這些規則甚至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企業參與全球一體化生產體系和進入全球市場的障礙,規制制定通常成為行使權力和獲取優勢的工具。
因此,我國應以實施「競爭中性」規製為切入點,逐步解決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的市場化這兩大核心問題。在雙邊、多邊貿易談判等外交場合中,更多地闡釋中國國企改革的實效,促使「競爭中性」規則儘可能反映和適用於新興經濟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此同時,我國政府要將更多精力集中於系統性地識別和發現新需求的制度發展過程,更加積極地參與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建設,為制度型開放經濟爭取國際經濟規則的話語權和制定權。
(作者單位:湖南省社會科學院產業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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