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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暢:存世唐代告身及其相關研究述略

中國古代的告身,是官人任官授職的公文憑證。「告」作為一種文體,大約淵源於漢代,東漢劉熙《釋名》云:「上敕下曰告。告,覺也,使覺悟知己意也。」唐蘇鶚《蘇氏演義》記:「誥者,告也,言布告王者之令,使四方聞之。今言告身,受其告令也。」「身」,則強調這種公文用來標示身份,且需要給付至本人,與人「身」緊密聯繫。結合古代官制詳細而言,告身是在賜與新的職事官、散官、勛宮、封爵,或是在剝奪現有的官爵時,官方通過所規定的程序,採用《公式令》所定的公文格式交給本人的文書。

告身文書盛於唐宋。保存至今的唐代告身,主要可分為傳世和新出土兩類。告身作為政治、社會地位的象徵,唐人極為重視,在朝廷頒給告身原件之外,多請書法名家抄繕、複寫,並有刻石立碑者,故傳世告身多以碑帖的形式存留。而20世紀以來陸續出土的告身,以敦煌、吐魯番兩地為多,有紙寫本的告身原件及抄本,亦有告身刻石。傳世告身多引起金石學家、書法家的注意,而出土告身大多數為勛告,往往涉及西北邊陲的戰事,政治、軍事情況,唐廷授勛制度在邊地的實施等,從而引起中、外學者的廣泛關注,對每通告身涉及的政制、職官、人物、歷史事件進行考索,成為研究熱點。

告身作為選官文書,與銓選等國家核心政務密切聯繫,其製作、書寫、下頒,涉及政務運作的一整套流程,從以往對告身的研究個案中,我們未能知其詳。《天聖令》的發現,尤其是《雜令》關於告身抄寫、給付與交納告身錢的新材料,將唐代告身研究推入了另一個向度。相關學者已圍繞此展開探討。本文擬對存世唐代告身的情況作一歸納,並對圍繞其進行的研究加以概述,以期為從事唐代公文書制度、選官制度及相關研究的學者提供便利。

一、中日告身學研究情況及特點

除中國傳統金石學家從碑帖得以認識傳世唐宋告身的體式以外,日本學者較早開始注意告身。大庭脩曾利用傳世的建中元年朱巨川文散官朝議郎告身,以及其他兩通朱巨川告身討論唐代的考課制度、考課程序、官員的遷轉(《建中元年朱巨川奏授告身と唐の考課》,関西大學史學會刊《史泉》一一、一二、一八卷,1958、1960年)。日本學者最大的興趣,還在於藉助傳世文獻以及敦煌藏經洞發現以來陸續出土的告身實物,對這種公文進行文書學意義上的復原、整理和系統探討。以內藤乾吉對敦煌出土秦元勛告的復原研究為較早(《敦煌出土の唐騎都尉秦元告身》,《東方學報》第3冊,1933年。以下簡稱內藤乾吉1933),同年,仁井田陞藉助敦煌出土P.2819《公式令》內容的文書,完整復原了唐開元年間的制授與奏授告身式,大大推進了對告身書寫程式的認知與理解(《唐令拾遺》公式令第二十一,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3年)。隨後小笠原宣秀、大庭脩依據《制授告身式》對龍谷大學所藏吐魯番出土兩個斷片的張懷寂告身進行了復原(《龍谷大學所蔵吐魯番出土の張懐寂告身について》,《龍谷大學論集》359號,1958年。以下簡稱小笠原宣秀、大庭脩1958)。

1960年刊出的大庭脩的《唐告身の古文書學的研究》,可謂當時唐代告身學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在仁井田陞基礎上,總結了制授、敕授、奏授各式告身的體式,在「傳世唐告身之個別研究」部分列舉出20通唐代制、敕、奏授告身,並儘可能刊布了每通告身的圖版、錄文,梳理其研究情況。其逐一介紹存世唐人告身體例及立足文書本身的研究方法,深刻影響了後續日本學者的工作理路(西域文化研究所編《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法蔵館,1960年。以下簡稱《古文書學》)。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村裕一在陸續出版的《唐代官文書研究》(中文出版社,1991年;以下簡稱《官文書》)、《唐代制敕研究》(汲古書院,1991年;以下簡稱《制敕研究》)、《唐代公文書研究》(汲古書院,1996年。以下簡稱《公文書》)、《隋唐王言の研究》(汲古書院,2003年;以下簡稱《王言研究》)中,不斷致力於搜集更多的告身文書,並將文書殘片最大限度予以復原。其中《公文書》中共收集到傳世及敦煌、吐魯番出土告身32通(詳情見本文後附《存世唐人告身及其出處索引》),較36年前大庭脩的工作有了很大進步。

相比而下,中國學者對告身的研究,比較偏重於從此公文本身生髮開去,在復原工作進行的同時,對涉及的相關制度、史事、人物進行考訂。羅振玉、王國維介紹李慈藝告身的初衷就是如此。比如討論告身文書制度的起源,白化文、倪平《唐代的告身》認為告身起源於唐代的說法不合史實而應較早(《文物》1977年11期);朱雷《跋敦煌所出〈唐景雲二年張君義勛告〉——兼論「勛告」制度淵源》認為唐代軍中發給「公驗」以及勛告制度淵源應追溯至北魏盧同「黃素勛簿」、「勛券」的創製,而中間的過渡形態是北周勛官制度(《中國古代史論叢》1982年3輯,福建人民出版社。以下簡稱朱雷1982);王銘《告身文種勾陳》以告身之稱未見於兩漢三國,作為授官憑證公文始於南北朝,排梳了正史中所載南北朝和隋唐有關告身定名的史料(《浙江大學學報》2011年3期)。

告身作為一種官文書逐漸成熟和定型於唐代,其適用對象,朱雷以為包括命官授職和因立戰功而授勛兩種人群,因而可區分為官告和勛告。學者普遍認同,在唐代,不論流內或流外官,包括職、散、衛、勛,以及爵位、內外命婦、贈官等,凡是授官,都發給告身,也即《通典·選舉典》所言「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對於官告和勛告的區別,朱雷指出官告需在去官後收繳,而兵士在退役返鄉後其勛告則可自己永存(朱雷1982)。唐代告身的分類,除了官告、勛告之分外,依所授予人群任官品級、身份差別,可分為冊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補五類,這點白化文、倪平已指出,為共識。

告身的製作、發放是選官程序的末端環節,也是極重要環節。如《通鑒》卷二一記高宗時期唐朝官員補選之制:「大略唐之選法,取人以身、言、書、判,計資量勞而擬官。……然後類以為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之,不當者駁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奉行,各給以符,謂之告身。兵部武選亦然。」王永興、李志生(《吐魯番出土「氾德達告身」校釋》,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二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以下簡稱王-李1983),小田義久(《唐代告身の一考察——大谷探検隊將來李慈芸及び張懐寂の告身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苑》56號,2000年10月)等學者都對告身的製作、發給程序進行過復原,如制敕授官,由宰臣進擬某人「可某官」後,中書省宣奉行,由門下省署名審核,御畫可,下尚書省,由左右丞相、吏部尚書、吏部侍郎、尚書左丞等人署名,然後由書令史抄寫,以符文形式下發。文官、散、勛官告身由吏部發放,武官告身由兵部發放。

劉後濱指出銓選過官之後給告身,而正式告身加蓋吏部告身之印在開元二十三年以後(《唐代告身的抄寫與給付——〈天聖令·雜令〉唐13條釋讀》,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4卷,2008年)。唐星則對唐告身用印之制進行更細緻考索,聖歷二年之前僅吏部、兵部兩司有本司之印,目前所見屬於高宗或武周時的《令狐懷寂告身》中用「尚書吏部之印」,此後尚書諸司,如司勛,都有了自己的官印,到開元二十三年七月之後,印文加「告身」二字,形成了「尚書吏部/司勛/兵部告身之印」的固定鈐印製度(《釋令狐懷寂告身》,《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2卷,2011年)。到宋代的情況是,官告院掌吏、兵、勛、封官告,並鈐蓋四司告身之印。

二、對出土告身的個案研究綜述

上文言及,傳世碑帖中的唐人告身,從宋元以降,即有文人學者、收藏家關注,相關介紹散見於各類文人筆記中。而真正引起中外文書學、唐史學者注目的,主要是上世紀初從敦煌,六七十年代從吐魯番等地陸續出土的告身文書,這些文書與其他西域文書具有相似的命運,從被發現到真正被學界認知並進行科學的研究(對出土文書殘片進行拼接,對告身進行復原,對涉及的制度進行考索),其間屢經輾轉,構成相當豐富,乃至傳奇的研究史和學術積累。下面介紹出土告身發現、整理、研究的個案。

令狐懷寂勛告是敦煌文獻伯希和收集品,現藏集美博物館(編號EO.1208),為貼在一件精美竹製經帙背面的三張文書殘片。其中第二個殘片上鈐有印鑒,印文為「尚書吏部之印」,應為告身原件。1908年被發現以來,該經帙上的精美絲織品曾廣受關注,但其背面文書卻備受冷落。1989年,勞合·福奇兀(L.Fergère)首先刊出了經帙正背面的彩色圖版,但圖版太小,效果不佳(「The Pelliot Collection from Dunhuang」,Orientations,March 1989)。榮新江1994年在英國國家圖書館工作時注意到此文書,並於1996年指出「竹製經帙裡面裱糊的一件唐代告身文書,迄今似仍不為研究唐代官文書者所知」(《敦煌藏經洞的性質及其封閉原因》,《敦煌吐魯番研究》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2010年,唐星據榮新江提供的趙豐攝自法國的該經帙清晰照片,依據《制授告身式》及其他策勛告身,對該告身文書進行了復原,判定其為令狐懷寂護軍勛告。並據用印情況、文書中赫連梵任司勛員外郎的年代以及武周新字使用情況等信息,將該告身斷於高宗年間(除去龍朔二年到咸亨元年)到武周載初元年以前。

1941年張大千在莫高窟發現了張君義驍騎尉勛告,同時還有與張君義有關的三件公驗類文書。大庭脩曾對這些文書有錄文、研究並刊布圖版(《敦発凳見の張君義文書について》,《ビブリァ:天理書館報》20號,1961年10月)。後三件公驗現藏日本天理圖書館,而告身1962年由文化部從香港購得,1963年撥歸敦煌研究院,現藏敦煌文物研究所,《敦煌文物研究所藏敦煌遺書目錄》(《文物資料叢刊》第1期,1977年)著錄為341號。榮新江研究天理圖書館張大千藏品,指出應出自北區石窟,而北區石窟B47、B48窟皆出土與張君義告身、公驗相似的告、驗,則張君義四件文書亦應是北區石窟出土物(榮新江《〈敦煌莫高窟北區石窟(第一卷)〉評介》,《敦煌研究》2000年4期)。該告身是太子監國時所發布奏抄和奏授告身的實例,相應的「謹奏」改為「謹啟」,御畫「聞」改為「諾」,中書、門下省官員分別被太子東宮左、右春坊職員所取代。

朱雷從本件出發探討了勛告淵源,認為東晉、南朝、北魏,都行用過勛簿制度,唐代勛告,從記載和內容上看,類似於北魏之勛券,北周之勛官告身;他還分析了告身反映的磧西四鎮戰士的籍貫,除中原地區之外,尚有來自江南、四川者,亦有不少外籍士兵(朱雷1982)。

發現於吐魯番的告身文書,最早的是1912年3月大谷探險隊橘瑞超、吉川小一郎從吐魯番哈拉和卓一唐墓中掘得的開元四年李慈藝勛官上護軍告身。同年6月由橘瑞超攜返東京,16日在築地本院寺拍成4張照片。時任東京國民報社社長德富蘇峰收藏該照片,並寫簡要跋語。隨後,橘瑞超攜告身原件至神戶六甲的二樂庄彙報。1914年寓居日本的羅振玉曾往二樂庄參觀此文書,並抄錄,即羅福萇《沙州文錄》附錄「李慈藝酬勛告身」和王國維《唐李慈藝授勛告身跋》(《觀堂集林》卷17)所錄告身文字,但僅為部分抄錄,羅氏移錄製詞時僅記「梁大欽等一拾四人」即「並戰若風馳」,將制詞部分其他人名省略。此後該告身原件遺失,所拍4張照片亦不見。可據僅橘瑞超《新疆探検記》(1912年8月28日民友社出版)一書卷首的一張圖版,為授勛人部分列舉以及中書省官員連署,即今天重新發現的「相2」。由於羅振玉的遺漏,其所錄部分無法與橘瑞超刊布的相2吻合,實為一件的告身反而給人造成前後兩件的印象。此後,1929年石濱純太郎(《流沙遺文小記》,《龍谷史壇》2卷2號),內藤乾吉(內藤乾吉1933),大庭脩(《古文書學》)都嘗試重新研究此告身,內藤氏敏銳地推斷羅氏抄錄時可能省略了一部分,大庭脩將羅氏錄文作為告身甲,橘氏圖版(相2)作為告身乙,斷定其原為一件,並嘗試進行復原。

然而到1999年前,李慈藝告身的研究只能停留在大庭脩水平,未能有所突破。中村裕一的錄文(《公文書》)與大庭脩幾近相同。是年11月,德富蘇峰紀念館在成立三十周年之際整理收藏庫時意外從一個白鐵皮大箱子中找到了4張照片,據其上蘇峰跋語,正是1912年攝於西本願寺的李慈藝告身全影。日本學者小田義久在2000年刊布了這4張照片並全新錄文,從照片看,4張照片共有44方「尚書司勛告身之印」,當為原件(《德富蘇峰紀念館蔵李慈藝告身の寫真について》,《龍谷大學論集》456號,2000年7月,錄文,照片一、二、三、四)。此後陳國燦據史書記載復原了相3結尾處3行,以及相3、4之間的闕文(開元四年正月到二月間的黃門監、黃門侍郎、給事中、吏部侍郎、尚書左丞),形成最新錄文(《唐李慈藝告身及其補闕》,《西域研究》2003年2期)。至此,李慈藝告身的完整面目終於問世。

學者們也圍繞該告身展開相關問題的討論,李慈藝參加的戰爭,應是開元二年春北庭都護郭虔瓘率瀚海軍反擊東突厥及同俄特勤侵擾之戰,諸家皆無異議。陳國燦還討論了此役的活動區域。小田義久分析了授勛士兵的籍貫。作為制授勛告的典型,小田義久藉此詳細解說了該制告經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各種手續,再交付本人的過程,並與開元公式令的制授告身式相比照(小田義久上揭文)。本告身最大的難點大概是告身記授勛總人數485人,而按後列各州人數相加僅455人,少30人,對此小田義久以為當時邊境軍功授勛數量大,人數確認時難免產生誤差;而陳國燦則以為吏部要同時繕寫485份告身,時間緊迫,在給個人的抄寫本中,存在漏抄的可能(陳國燦上揭文)。

日本所藏吐魯番出土唐代告身,還有大谷1063、2833號兩個斷片拼合的長壽二年張懷寂告身,現藏龍谷大學附屬圖書館。小笠原宣秀、大庭脩最早將其復原。其中對於中書省宣奉行的復原,大庭脩將「鳳閣侍郎」前加「鳳閣令」一項,中村裕一以為不確,應改為「內史」。小田義久對張懷寂作為高昌國貴族身份、唐平高昌後內徙的經歷,以及歷官情況進行了細緻分析(《唐代告身の一考察——大谷探検隊將來李慈芸及び張懐寂の告身を中心として》)。

1959—1975年,新疆博物館文物考古隊和吐魯番文管所對吐魯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進行了前後13次發掘,出土的告身文書有:

1965年阿斯塔那346號墓出土的乾封二年(667)郭醜勛告(65TAM346:1),為墓主人下葬時抄本。郭戰功授勛事,其中揭示了七世紀中葉西域形勢,該告身是麟德、乾封公式令規定的詔授告身式的重要史料,可據其復原敦煌出土同年的氾文開告身。相關研究有孫繼民《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三次行軍考》(《武漢大學學報》1988年1期)。

1968年阿斯塔那100號墓出土的永淳元年氾德達飛騎尉告身(68TAM100:4、68TAM100:5),延載元年氾德達輕車都尉告身(68TAM100:1-:3)。同時出土還有氾德達墓誌以及象牙、笏板。無官印,其中永淳元年告身用武周新字,足證其是下葬時抄本(氾久視元年九月卒)。永淳元年告身是太子監國時令書樣告身代表,宣奉行的中書省官員和審核的門下省官員分別由太子東宮官員(左右春坊)所替代,更有「令書如右請奉」、「令付外施行」、「令諾」這樣的公文術語。

氾德達兩通告身研究較多,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勛級的計算,氾德達的授勛不是前後累加的,第一件飛騎尉為三轉,而第二件並沒有加入前面三轉,對此唐長孺先生認為,可能在第二次授勛前前勛已被剝奪(《唐西州差兵文書跋》,唐長孺主編《敦煌吐魯番文書初探》,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王永興、李志生也注意到此問題,但並未能解釋(王-李1983)。朱雷則首先引《唐會要》記載證明,證唐廷至開元十七年才有加轉敘勛制度,開元前尚不能累加(朱雷1982),後來學者皆沿襲這個解釋,如馬志立(《唐前期勛官的授予流程及勛的累加》,《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22輯,2005年)。二是氾德達作為西州白丁,在十餘年中參加了唐軍對西突厥的兩次軍事行動,勛告中的相關記載,尤其是垂拱二年「金牙軍拔于闐、安西、疏勒、碎葉等四鎮」,透露唐在西域的重要軍事信息。吳震先生據此討論了王方翼築碎葉城所在,認為碎葉是唐重要邊鎮(前揭吳震文);王永興、李志生認為告身提及垂拱二年曾廢四鎮,說明在傳統認為的咸亨元年棄、長壽二年復之前還有一次四鎮廢置過程。關於此點中日學者引起激烈爭論,中村裕一以為「拔」為奪回安西四鎮(《官文書》),而內藤みどり《西突厥史の研究》主張是年放棄四鎮(早稻田大學出版部,1988年)。中國學者薛宗正認為是重置四鎮(《新疆歷史辭典》,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而余太山(《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關係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劉安志(《唐代西州的突厥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17輯,2000年)都持放棄說。

1973年出土於阿斯塔那506號墓的天寶十載張無價游擊將軍告身(73TAM506:051)。張無價與張懷寂一樣屬高昌名族張氏,學者們指出張無價參加的正是天寶九載安西都護高仙芝攻石國、九國胡、突騎施的戰爭。這場戰爭繼而引起了中亞歷史上有名的怛羅斯之戰。

三、《天聖令》發現以來的告身研究

前兩部分對傳世唐代告身及其研究進行了概述,而那些提到的中外學者的研究,或對其進行整理、復原、錄文的文書學工作,或在此基礎上對告身進行注釋,對其涉及的史事、職官、軍事等各項制度進行考索。1999年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的發現,其中與告身相關的規定,為將唐代告身問題的研究推向深入提供了契機。《天聖令》中提及告身,大約有3處,一是《賦役令》宋6條,關於任官免課役,需驗告身的規定;二是《獄官令》宋45條「諸犯罪,須驗告身」的規定;三是《雜令》唐13條,關於勛官、三衛等特殊人群告身抄寫和給付的規定。既涉及唐令,也涉及宋令,借宋令以復原唐令,打開了探討唐宋之際選官文書及政務運行機制變遷的新視角。

其中對於《雜令》唐13條的討論最多,以往對告身的研究,多是對其內容本身及公文制度的靜態考察,也曾從告身簽署入手論及其製作流程(見第一部分回顧),但在尚書省製成省符後如何下頒,經過怎樣的路徑,則無法搞清楚。吳麗娛對告身、簽符的發給、領取略有論及(《唐高宗永隆元年文書中「簽符」、「樣人」問題再探》,《敦煌學輯刊》1999年1期)。而本條唐令直接涉及告身的抄寫、發給。由戴建國最早錄文(《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雜令〉復原研究》,《文史》2006年3輯),黃正建在整理《雜令》時,將戴初錄中的「番」改為「蕃」、「迓遠人」改為「邊遠人」、「有京官識」改為「有京官職」,並重新加以標點,錄文作:「諸勛官及三衛諸軍校尉以下、諸蕃首領、歸化人、邊遠人、遙授官等告身,並官紙及筆為寫(其勛官、三衛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邊遠人附便使及驛送)。若欲自寫,有京官職及緦麻以上親任京官為寫者,並聽。」(《天聖雜令復原唐令研究》,《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正: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

劉後濱在黃錄文基礎上,又加以修正、標點外,又將錄文改回「有京官識」,錄文作:「諸勛官及三衛、諸軍校尉以下、諸蕃首領、歸化人、邊遠人遙授官等告身,並官紙及筆為寫(其勛官、三衛、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邊遠人,附便使及驛送)。若欲自寫,有京官識及緦麻以上親任京官為寫者,並聽。」劉將令文中由「官紙及筆為寫」告身者的範圍分為三個單元,四種身份,並分別探討了唐前期衛、勛的選任,諸蕃首領、歸化人、邊遠人(以其與南選有關)的授官程序,認為後三者皆屬遙授官,而所有身份的共同特點是,皆不經吏部與兵部銓選而得官,故而其告身的製作需本人出錢或自寫(正式銓選授官者告身不需額外納錢)。他指出「官紙及筆為寫」相當於要交納告身錢,要免交這筆費用,則需自寫。制敕、奏抄作為抄寫告身依據,不可帶出官府,只能到吏、兵部抄寫,因而這些官員只能委託任京官的親戚、相識代為抄寫,並保證寄達本人(《唐代告身的抄寫與給付——〈天聖令·雜令〉唐13條釋讀》,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4卷,2008年)。

劉後濱在另一篇文章中側重討論了本條規定的不同身份告身通過何種管道送付到受官者手中。他首先歸納了與告身相近的任官文書尚有敕符、攢符、簽符、蠲符等,皆以尚書省符的名義下發,其中告身必須送達本人,而簽符等只需至州府一級,南選人簽告由專使送付,勛官、衛官告身由朝集使送,另有便使及驛送情況。中晚唐五代進奏院承擔了送付告身的職事,對於本條《雜令》不行於宋的原因,劉以為主要是勛、衛官制度在唐宋間發生了巨變,而宋代官告製作制度趨於嚴密(《任官文書的頒給與唐代地方政務運行機制》,《文史》2010年3輯)。

對於劉後濱文,台灣地區學者賴亮郡提出不同意見,他再次詳細考察了勛官、三衛、諸軍校尉選補的相關規定,指出其選授必須經過法定程序,並非不經過吏、兵部銓選,他還認為遙授官並不是諸蕃首領、歸化人、邊遠人的中心詞,而是與其並列的另一種身份。而對於「邊遠人」,又主張改回戴建國最初所錄「迓遠人」,考察了古代文獻中「迓」字出現的場合,多與外交事務相連用,認為令文中「迓遠人」當指在地方政府、邊防軍事單位供職,但須處理涉外事務的第一線外交人員。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新的錄文,作:「諸勛官及三衛、諸軍校尉以下、諸蕃首領、歸化人、迓遠人、遙授官等,告身並官紙及筆為寫(其勛官、三衛、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迓遠人,附便使及驛送)。若欲自寫,有京官職及緦麻以上親任京官為寫者,並聽。」(《唐代特殊官人的告身給付——〈天聖令·雜令〉唐13條再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43期,2010年)。賴氏在另一文中,認為五代北宋,告身製作、發放以及與告身相關的法令都與唐代不同,藉助唐令,討論了唐宋告身制度的改易與變遷,宋元豐五年《告身式》成立的歷史意義(《唐宋告身制度的變遷:從元豐五年〈告身式〉談起》,《法制史研究》18期,2010年12月)。

《天聖令》問世以來的唐代告身研究,走向唐宋比較,走向公文運行和制度運作,是一派流動與開放的視野,與以往角度殊為不同,但目前的研究還很有限。另外與告身相關的幾條令文尚未得到充分討論。我們期待著更多的學者能加入到這個研究隊伍中來,在搜集唐代告身的同時,也關注宋代,尤其是北宋前期(元豐改制前)的存世官告,比較唐宋告身書寫體式、頒發程序、適用範圍的異與同,則我們對於唐宋之際的政治、社會變化,當有具體而微的體認(相關研究參考劉後濱《唐宋間三省在政務運行中角色與地位的演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年1期;《「正名」與「正實」——從元豐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學學報》2011年2期)。

本表縮略語(不見正文的部分):

《北圖拓片》=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

《英藏》=《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

《真跡釋錄》=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

《大谷文書》=小田義久編《大谷文書集成》,法蔵館,1992年。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國文物研究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圖錄本)四冊,文物出版社,1992、1994、1996年。

《忠義堂帖》=宋拓本顏真卿書《忠義堂帖》,西泠印社出版社,1994年。

《北區石窟》=彭金章、王建軍《莫高窟北區石窟》第一卷,文物出版社,2000年。

《法藏》=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國國家圖書館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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