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財政補助如何處置?
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後,此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置?
7月12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發通知,明確此類情形下,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的清算方式及劃轉去向。
根據通知,財政部與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兩部門明確,《暫行辦法》適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行為。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適用《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在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清算組應當計算其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
計算公式為:
兩部門規定,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
同時,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的,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轉產轉業。
此外,涉及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劃轉的,清算組應當將劃轉情況反映在清算方案中,並將清算方案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做好相關財務賬目、原始憑證等資料移交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
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
財產處置暫行辦法
為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行為。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適用本辦法。
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補助項目及資金撥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的指導和監管。
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在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清算組應當計算其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總額。計算公式為:
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可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
因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的,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應當優先劃轉至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新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轉產轉業。
涉及剩餘財產中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劃轉的,清算組應當將劃轉情況反映在清算方案中,並將清算方案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做好相關財務賬目、原始憑證等資料移交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補助項目及資金撥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財政部網站、經濟日報、新京報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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