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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用現金髮放就不能稅前扣除?原來一直弄錯了!現在看還不算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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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工資稅務扣除問題,最近大家都在問!一起來學習一下!

01

聽說工資用現金髮放

就不能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2.發放時間要求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3.合理工資薪金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摘自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4.工資薪金總額範圍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5.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綜上述,沒有文件要求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能付現金。工資用現金髮放就不能稅前扣除,這是謠言!!!

02

白條也可以稅前扣除?

買東西沒拿到發票,最後用收據入賬,這就是「白條入賬「!

1、看看這張白條支出吧

支出項目:修理電腦的費用

支出金額:200元

支出對象:王師傅個人

取得單據:收據(收款憑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修理費 200元

貸:庫存現金 200元

3、總結

這張白條列支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4、提醒

支付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發票。

03

發票備註欄該填

但是未填寫能否稅前扣除?

案例:某公司收到一份房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備註欄該填但是未填寫,能否稅前扣除?

目前公司財務已經認證做賬如下: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萬元

答覆:

屬於不合規發票,上述10萬元費用不得稅前扣除。而且取得了不符合規定的專票,進項稅額1萬元不得抵扣。

提醒:

對於房租發票,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否則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稅以及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參考: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

(五)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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