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輝斌:《孟浩然詩集箋注》志疑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的佟培基《孟浩然詩集箋注》(以簡下稱「《箋注》」),是近年來對孟浩然作品集或箋注或評註類成果中較好的一種。但是,其中也存在著諸多可供商榷與需重新考訂的問題。本節將這些問題歸類為「人物箋注」、「作品編年」、「地名誤注」三個方面,並擇其要者各舉五例以進行辨說,是為「志疑」,以供參考。
一、人物箋注商榷
現存孟浩然集所涉及的各類交遊人物,據粗略統計,約有150人之多(集中無,其它文獻涉及者不計其內,如王士源《孟浩然詩集序》中之鄭倩之等),弄清楚這些人物的身份以及孟浩然與其交遊的歷史真實,對於全面系統地研究孟浩然其人其作,雖然是大有裨益的。但《箋注》表現在這方面的箋注,不如意者卻甚多,下面茲舉五例,以窺一斑。
(一)裴迪與裴逈。
《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卷一有《從張丞相游紀南城獵戲贈裴迪張參軍》一詩,詩題中的「裴迪」,宋蜀刻本《孟浩然集》作「裴逈」。《箋注》認為應以「裴逈」為是,理由是《新唐書·宰相世系表·東眷裴氏》、《郎官石柱題名考》、《新唐書·地理志》,以及石刻游芳《任城縣橋亭記》四起材料,均不作「裴迪」。
按:複次遊方《任城縣橋亭記》一文,不僅作「裴迥」,而且遊方(與石刻作「游芳」異)寫是文的「開元二十六年秋七月旬有四日」[1],裴迥尚在任城官縣尉之職。而據張九齡《赴荊州長史制》一文可知,九齡「開元二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貶荊州長史[2],到任則當在是年五月前後,其辟孟浩然為荊府從事,至早也當在六月之際。《從張丞相游紀南城獵戲贈裴迪張參軍》詩有云:「歲暮登城望,偏令鄉思懸。」據此兩句,知孟浩然斯時已有歸歟之意。如此,則是詩的作年就必當在開元二十六年的「歲暮」。若如《箋注》所言在開元二十五年,孟浩然何得在腳根尚未站穩的情況下就「偏令鄉思懸」呢?此為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則是,張九齡此行荊州之任,乃系被貶所致,他又焉得在到荊州的當年「歲暮」時,就舉行如此大規模的「獵戲」活動呢?合勘此二者,是知此詩之作年,乃可肯定為開元二十六年的。而據上引遊方《任城縣橋亭記》之載,開元二十六年的裴迥乃在任城縣尉任上,此前又無材料證明其與孟浩然曾相識,孟浩然又怎麼能在荊州寫詩相「贈」呢?至於裴迥何時供職荊州,何時離荊州而改官任城尉,又何時與孟浩然及張九齡在何地相識等,《箋注》對此均無隻字相及,僅據宋蜀刻本是詩題作「裴逈」就認為應以其為正的舉措,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所以,是詩之題還是應以《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作「裴迪」為是。這是因為:其一,現存的劉辰翁評點本《孟浩然集》與元刊本《孟浩然集》,以及四種明刊本《孟浩然集》均作「裴迪」。其二,是詩中的「參卿有几子」,亦與詩題雲「裴迪張參軍」合;其三,據吳汝煜主編《唐五代人交往詩索引》[3]可知,裴迪不僅與張九齡、孟浩然有交往,而且還與王維、盧象、崔興宗、陸羽、儲光羲、杜甫等大批生活於「開天」時期的盛唐詩人關係密切,而裴逈或裴迥則不然。所以,遊方《任城縣橋亭記》中的任城尉裴逈或裴迥,不是孟浩然此詩中的裴迪,也即任城縣尉裴逈或裴迥,不曾供職於張九齡的荊州長史幕府。而《箋注》藉之以認為二人為一人,並以作裴逈」(或「裴迥」)為正者,實則甚為錯誤。
(二)張子容與張願。
孟浩然集中有《秋登張明府海亭》、《和張明府登鹿門山》、《同張明府碧溪贈答》、《奉先張明府休沐還鄉海亭宴集》、《盧明府九日宴袁使君張郎中崔員外》、《同張明府清鏡嘆》、《同盧明府早秋宴張郎中海園》、《張郎中梅園作》、《送張郎中遷京》等詩,其中的「張明府」、「張郎中」,陳貽焮《孟浩然事迹考辨》、拙作《孟浩然年譜》等,皆認為是孟浩然的鄉友張子容,《箋注》則認為是張柬之之孫張願。
按:《箋注》據以立論的材料,主要為《唐代墓誌彙編》中的《唐故秀士張(點)公墓誌並序》、《唐故朝散大夫著作郎張府君墓志銘並序》、《大唐谷城縣令故張府君墓誌》三文,以及《唐會要》卷七十之載。據這四起材料可知,張願確在開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始任奉先縣令,開元二十一年為駕部郎中。張願既然曾先後任奉先縣令與駕部郎中,其自然是可稱之為「張明府」與「張郎中」的。但將其目之為孟浩然集中的「張明府」與「張郎中」,則存在著以下兩個疑竇。首先,無論是孟浩然集還是現存的唐代墓誌等文獻資料,均無孟浩然與張願有過交往的記載。而據《新唐書·張柬之傳》、《唐代墓誌彙編·唐故著作郎張公墓誌》、岑仲勉《貞石證史·張柬之世系糾謬》,以及兩《唐書·高宗紀》、《中宗紀》等材料可知,張柬之在神龍元年(705年)七月「恩拜本郡」回襄州後,於翌年正月即被武三思「構」罪貶「新州司馬」(《舊唐書·中宗記》),至唐睿宗景雲元年(710年)始昭雪平冤。即是說,在神龍元年至景雲元年的五年內,以張柬之為首的張氏家族曾經歷了由「長安遷居襄陽,再由襄陽遷居長安」的大搬遷。但在此五年中,孟浩然時齡僅為十六歲至二十歲,在如此年齡段內的孟浩然要想在襄陽與張願父子相交,乃是根本不可能的,原因是一則孟、張兩家此前並不相識,二則孟浩然斯時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知名度。其次,在張願任奉先令的開元十七年十一月前,孟浩然雖曾到過長安,但斯時的孟浩然仍如前一樣不曾與張願相識,更不曾到過張願所供職的奉先縣,以此推之,孟浩然在長安期間應是根本不知道張願乃在奉先令任上的。而《唐會要》明載張願任奉先令的時間在開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以及《箋注》在該書《前言》中對《自洛之越》的箋注,認為孟浩然之自洛之越乃始程於開元十七年秋天的認識,又構成了對此最有力之佐證。這是因為,據《箋注》所言,張願之供職奉先縣令,乃是在孟浩然自洛之越的三個月以後,即孟浩然之越在前,張願任奉先令在後。既如是,孟浩然在《奉先張明府休沐還鄉海亭宴集》一詩中,又何得稱張、孟二人當時之境況是「自君理畿甸,余亦經江淮」呢?
更何況,開元十八年秋冬時節,孟浩然乃在由長安還襄陽的途中。孟浩然欲離長安之際,王維曾賦詩以送,其集中的《送孟六歸襄陽》一詩,即為確證。詩云:「杜門不復出,久與世情疏。以此為良策,勸君歸舊廬。醉歌田舍酒,笑讀古人書。好是一生事,無勞獻子虛[4]。待至南陽時,因大雪所阻,孟浩然寫《南陽北阻雪》一詩以紀之。詩云;「我行滯宛許,日夕望京豫。曠野莽茫茫,鄉關在何處。孤村煙際起,歸雁天邊去。積雪覆平皋,飢鷹捉寒兔。少年弄文墨,屬意在章句。十上恥還家,徘徊守歸路。」[5]這兩首詩是孟浩然開元十七年不曾「自洛之越」的最有力證據。考王維生平,其開元十三年由濟州還長安,開元十六年前後供職「淇上」為小吏,開元十七年還長安從道光學「頓悟」,開元十八年秋冬賦《送孟六歸襄陽》詩後,旋即「轉官吳越」,開元十九年春末北返[6]。王維的這一生平實況表明,其《送孟六歸襄陽》是絕不可寫於開元十七年秋或其前的;而孟浩然《南陽北阻雪》亦如是,因為據兩《唐書·玄宗紀》及《食貨志》可知,開元十七年的「是冬無雪」。
以上的考述表明,孟浩然集中的「張明府」與「張郎中」是否為張願,《箋注》並無直接材料證實,而僅僅是在兜圈子而已,因而是難以成立的。但張子容則不然。據孟浩然集中《尋白鶴岩張子容隱居》、《晚春卧疾寄張少府宅》、《送張子容赴舉》、《除夜樂城張少府宅》、《永嘉上浦館逢張八子容》、《峴山亭寄晉陵張少府》、《越中送張少府歸秦中》等詩,以及芮挺章《國秀集》、計有功《唐詩紀事》、辛文房《唐才子傳》等材料可知:(1)孟、張兩家在襄陽為通家之好;(2)張子容及第後曾先後任晉陵、樂城尉,孟浩然在詩中多稱其官銜;(3)張子容曾由樂城入京。將此三者合勘孟集中關於「張明府」、「張郎中」之詩,則知張子容入京後又曾先後任奉先令、戶部郎中、義王府司馬等職。張子容任戶部郎中,可從趙鉞、勞格《唐尚書省郎官石柱題名考》略獲之,是書卷十一「戶部郎中」第四行有「張□容」,其前為姚珽,後為唐從心[7]。據兩《唐書·姚珽傳》等材料,知此二人生活的年代均在神龍、開元期間,與張子容正合。而傅璇琮等《唐五代人物傳記資料綜合索引》又表明,在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名「張□容」者,只有張子容一人,則「戶部郎中」中之「張□容」為張子容,當可遽斷。
雖然如此,但張子容何時曾任奉先令,則還有待作進一步之考察。
(三)袁左丞與賀侍郎。
《孟浩然集》卷二有《秦中苦雨思歸贈袁左丞賀侍郎》一詩,其中的「袁左丞」與「賀侍郎」,《箋注》以林寶《元和姓纂》、《新唐書·張九齡傳》、《舊唐書·賀知章傳》三起材料為據,認為其即袁仁敬與賀知章,並系是詩於開元十六年,實則大誤。
按:複次林寶《元和姓纂》卷四「襄陽袁氏」與《新唐書·張九齡傳》,其中確有「唐尚書左丞袁仁敬」的記載,而賀知章於開元十三年也確曾「遷禮部侍郎」,但此並不能證實袁、賀二人就是孟浩然是詩中的「袁左丞」與「賀侍郎」。其原因在於,袁仁敬何時任尚書左丞,林寶《元和姓纂》等均無明載,而《舊唐書·賀知章傳》載賀知章開元十三年遷禮部侍郎後,乃是「俄屬惠文太子薨,由是改授工部郎兼秘書監同正員」。檢《舊唐書·惠文太子傳》有云:「惠文太子范……(開元)十四年,病薨。」則賀知章的「改授工部侍郎兼授秘書監」,至遲在開元十四年底者,即可論斷。又據《舊唐書·職官志一》,秘書監為「從三品」,工部侍郎為「正四品下」,若孟浩然詩中的那位「賀侍郎」為賀知章,孟浩然在詩題中本應稱其為「賀秘監」的,其何得棄高就低稱其為「賀侍郎」呢?此為其一。其二,從版本學的角度講,《文苑英華》著錄孟浩然是詩「袁左丞」作「袁中丞」,而明人凌濛初刻印劉辰翁、李夢陽評點本《孟浩然集》,日本明治間近藤元粹本孟集,於是詩之題均無「賀侍郎」三字。這一實況表明,孟浩然此詩究竟應以何為正者,尚屬於一個需加考察與辨證的問題,但《箋注》在未對此弄清楚的情況下,即認定「袁左丞」與「駕侍郎」為袁仁敬、賀侍郎的舉措,顯然是既不嚴肅也不嚴謹的。其三,《箋注》為系是詩的作年在開元十六年,並以之證實孟浩然在是年前即開元「十五年冬,赴京師長安」一次,乃僅引了《新唐書·五行志》的一則記載:「開元二年五月壬子,久雨……十六年九月,關中久雨,害稼。」但《箋注》的作者殊不知,兩《唐書·玄宗紀》、《裴耀卿傳》、《食貨志》等,還記載了開元二十一年秋天長安地區曾下過一場成災久雨的事實。假若孟浩然是詩寫於開元二十一年秋,則斯時不僅袁仁敬已辭世數年,而且賀知章早已與「侍郎」無涉;如果《箋注》認為是年的長安久雨乃非孟浩然詩中的「秦中苦雨」,就應以確鑿的材料對其予以證實,然其卻隻字未及。
綜以上三者,是知《箋注》認為此詩題中之「袁左丞」與「賀侍郎」為袁仁敬、賀知章的說法,顯然是缺乏材料上的依據的,則其不足據信者,乃顯而易見。
(四)錢八與薛八。
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卷中有《夜泊牛渚趁錢八不及》一詩,《箋注》認為,此錢八「又作洛八,薛八,名不詳」,乃屬失考。
按:孟浩然此詩之題,應以《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為是,即其正確者應作《夜泊牛渚趁薛八船不及》。這是因為,一則現存的幾種明刊本《孟浩然集》著是詩之題皆與《四部叢刊》本同,另則孟浩然集中尚有《雲門寺西六七里聞符公蘭若最幽與薛八同往》(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作《雲門蘭若與友人同游》)、《廣陵別薛八》二詩,以紀孟浩然與薛八之交遊。又,岑仲勉《唐人行第錄》於「又薛八」中在列舉了孟浩然集中與薛八相關的三首詩後,說:「惟毗陵集一《三月三日自京到華陰水亭獨酌寄裴六薛八》,疑與孟之薛八為同一人。」 [8]徐鵬《孟浩然集校注》卷一於薛八則注云:「獨孤及有《三月三日自京到華陰水亭獨酌寄裴六薛八》詩,又有《送薛處士業游廬山序》,言其『敦於詩,困於學,敏於行。時然後言,言而寡尤。口弗言祿,祿亦不及。』《唐詩紀事》錄存薛業詩兩首,其一題為《晚秋贈張折衝》,浩然亦有《與張折衝游耆閣寺》詩,兩人均與張沖折有交遊,疑此薛八即薛業。」 [9]岑、徐二說,皆認為孟浩然集中之薛八即獨孤及詩中之薛八,亦即其文中的薛業其人,良是。《箋釋》未及,實屬遺憾。
(五)辛諤與辛之諤。
宋蜀刻本《孟浩然集》有《都中送辛大》、《送辛大不及》、《夏日南亭懷辛大》、《張七及辛大見尋南亭醉作》等詩,《箋注》認為其中的「辛大」,皆為《西山尋辛諤》中的「辛諤」其人,故於《都下送辛大》一詩的「箋注」中認為:「辛大疑即辛諤。」
按:《箋注》此之所箋乃為誤,蓋因唐代並無辛諤其人。其實,孟浩然詩中的「辛大」、「辛諤」,皆為孟浩然的鄉友辛之諤,即「辛諤」乃辛之諤之訛。辛之諤其人,《新唐書·藝文志四》著錄其《敘訓》二卷,有注云:「開元十七年,辛之諤上《敘訓》二卷,授長社尉。」徐松《登科記考》卷七,即據《新唐書·藝文志四》此之所載,考訂辛之諤為開元十七年「上書拜官五人」中之一人。所以,《箋注》關於「辛大疑即辛諤」的認識,其實是因未諳《新唐書·藝文志》、徐松《登科記考》皆載辛之諤事迹而致誤。
二、作品系年辨誤
《箋注》在以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為底本進行「校」、「箋注」、「按」的同時,於具體的「箋注」中還對孟浩然集中的有關作品進行了系年,但其中的某些系年,不僅缺乏文獻依據,而且還頗多錯誤,故乃大有辨正之必要。為便於認識,這裡亦舉其錯誤五例如下,或可獲窺管見豹之效。
(一)《宿永嘉江寄山陰崔少府國輔》。
《箋注》認為:「此詩當作於開元十九、二十年間,孟浩然經會稽、永嘉赴樂城尋張子容,而崔國輔時任山陰縣尉,正奉使北上長安。」
按:《箋注》的這一系年,純屬自說自話所致,原因是現的存見之有關崔國輔生平的各類材料,均無其在任山陰尉時曾「奉使北上長安」的記載。其實,此詩的正確作年,乃在開元二十三年春。考徐松《登科記考》卷八於開元二十三年的「牧宰舉」列崔國輔名,並有云:「《新唐書·藝文志》:『國輔應縣令舉,授許昌令。』縣令舉,疑即此牧宰舉也。」[10]徐松所說的「此牧宰舉」云云,所指為唐玄宗在開元二十三年春正月所下的一道詔令,對此,《舊唐書·玄宗紀上》乃有載,其云:「其或才有王霸之略,學究天人之際,智勇堪將帥之選,政能當牧宰之舉者,五品以上清官及軍將、都督、刺史各一人。」 [11]正因為崔國輔在開元二十三年春因「牧宰舉」而入京,故孟浩然是詩乃有「我行窮水國,君使入京華」之謂。所以,是詩作年非如《箋注》之所言,乃在「開元十九、二十年間」,而是在開元二十三年的春天。
(二)《同儲十二洛陽道中作》。
《箋注》箋此詩云:「……《儲光羲集》卷五《洛陽道五首獻呂四郎中》。此即和儲詩而作。時在開元十七年春。」
按:是詩的作年非為開元十七年,《箋注》此系誤。考《全唐詩·儲光羲集》中有《大酺得長字韻》一詩,其題下有注云:「時任安宜尉。」 [12]儲光羲詩題中的所謂「大酺」,是指開元十七年八月五日唐玄宗為慶賀其生日,乃詔令天下諸州宴樂並休假三日,對此,《舊唐書·玄宗紀》有載,茲不具引。而開元十七年春,孟浩然乃在長安,其集中的《長安早春》乃可證之。詩有云:「關唯東漠,城池起北辰。咸歌太平日,共樂建寅春。雪盡青山樹,冰開黑水濱。……何當桂枝擢,歸及柳條新。」[13]又,孟浩然《題長安主人壁》云:「久廢南山田,叨陪東閣賢。欲隨平子去,猶未獻甘泉。枕籍琴書滿,蹇帷遠岫連。我來如昨日,庭樹忽鳴蟬。促織驚寒女,秋風感長年。授衣當九月,無褐竟誰憐。」[14]據「猶未獻甘泉」、「庭樹忽鳴蟬」諸句可知,此詩乃寫於開元十八年的春天,其題既作「題長安主人壁」,可知開元十八年的春天孟浩然仍在長安。而此,也可確證孟浩然的「自洛之越」,是並非始於開元十七年的秋天的(詳上對「張子容與張願」之志疑)。
又,《全唐詩·儲光羲集》有《貽鼓吹李丞時信安王北伐李公王之所器也》一詩,表明儲光羲至洛陽之時為開元二十年。是詩題中的「信安王北伐」,據兩《唐書·玄宗紀》、王溥《唐會要》、司馬光等《資治通鑒·唐紀》所載可知,乃在開元二十年春,始程地則為洛陽(儲光羲此詩有「出車發西洛」之句)。儲光羲斯時既以是詩替其友人「鼓吹李丞」送行,則其春在洛陽即可遽斷。又據《舊唐書·玄宗紀上》,開元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唐玄宗與文武百官均在洛陽,時為都官郎中的呂向(參見岑仲勉《郎官石柱題名新考訂》、《翰林學士壁記注補·玄宗》),自當隨駕至東都。此則表明,儲光羲《洛陽道五首獻呂四郎中》組詩,只能是寫於開元二十年春之洛陽。而孟浩然既「同」儲光羲此詩,其所表明的則是,斯時孟浩然亦在洛陽,如此,其《同儲十二洛陽道中作》一詩之作年,為開元二十年的春天,也就甚為清楚。
(三)《赴京途中遇雪》。
《箋注》認為「此詩當作於開元十五年冬」,乃誤。
按:上引是詩有云:「迢遞秦京道,蒼茫歲暮天。窮陰連晦朔,積雪滿冊川。落雁迷沙渚,飢鳥集野田。」檢兩《唐書·玄宗紀》、《五行志》、《食貨志》,開元十五年的「秦京道」根本無下雪之記載,則是詩非作於開元十五年者,乃甚明。按要詩之題,凌濛初刻印宋劉辰翁、明李夢陽評點本《孟浩然集》、朱警嘉靖十九年輯刻《唐百家詩》本《孟浩然集》、王維、《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均作《赴命途中遇雪》。所謂「赴命」,即奉命入京,亦即奉詔入京。關於孟浩然曾奉詔入京的史實,計有功《唐詩紀事》卷二十三有載:「明皇以張說之薦召孟浩然,命誦所作。」[15]考張說生平,其於開元十一年四月「正除中書令」,大權在握,而其平生又喜識拔後進,且此前又與孟浩然頗具交誼[16],則其薦孟浩然於玄宗就當在開元十一年。而據《舊唐書·玄宗紀上》記載,開元十一年冬天的「秦京道」恰好下過一場大雪:「是月(十一月),自京師至於山東、淮南大雪,平地三尺餘。」詩史互印,事實確鑿,則此詩作於開元十一年冬天,即可肯定。而此,又可表明,《箋注》於其有《前言》中認為孟浩然在「開元十五年冬,赴京師長安」的說法,亦乃為誤。
(四)《永嘉別張子容》。
《箋注》於此詩之「箋注」中說:「張子容時任樂城縣尉,開元十九年冬末,孟浩然至樂城會晤故友,二十年春初同游永嘉,後北歸返襄陽,(寫)此詩相別。」
按:孟浩然集中有《送張子容赴舉》一詩,述寫了孟浩然在襄陽與張子容分別的事況。斯時,張子容赴京應試,孟洗然則賦是詩以送。據徐松《登科主考》卷五,知張子容先天元年及第,則孟浩然在襄陽相送並寫是詩之時間,就當在是年前一年即景雲二年。又,孟浩然集中有《除夜樂城張少府宅》一詩,記述了孟浩然與張子容自襄陽分別後於樂城之再見,其中有云:「平生復能幾,一別十餘春。」孟浩然與張子容再會於樂城的時間,若如《箋注》所言在開元十九年冬,則由是年上數至二人襄陽相另的景雲二年,其間乃整二十年,按理,孟浩然應將此詩句作「一別二十年春」,方可與事實相符,然其作「一別十餘春」而不是「一別二十春」者,所表明的是二人之樂城再會,乃絕非如《箋注》所言是在開元十九年冬的。如此,則知《箋注》認為《永嘉別張子容》寫於開年二十年的說法為誤,也就不言而喻。
(五)《自洛之越》。
《箋注》於此詩之「箋注」有云:「此詩作於開元十七年秋。」而其於《前言》中,則有孟浩然開元「十七年秋,自洛陽經汴水往游吳越」云云,即是據此而為,實則乃誤。
按:據是詩,知孟浩然確曾「自洛之越」一次,但其時間卻並非如《箋注》所言是在開元十七年的秋天。孟浩然集中有《久滯越中貽謝南池會稽賀少府》一詩,其中有云:「兩見夏雲起,再聞春鳥啼。」此二句詩所表明的是,孟浩然寫此詩時,已在越中度過了兩個夏天一個春天即三個年頭,故其才有「久滯越中」之謂。以此勘之《箋注》認為孟浩然「自洛之越」始於開元十七年秋天的說法,則孟浩然寫是詩時,就當在開元二十年春。而《箋注》又認為孟浩然集中的《歸至郢中作》一詩,「為孟浩然漫遊吳越返鄉途中所作」,則孟浩然此行還襄陽最早當在開元二十年的夏五月前後。然而《箋注》的這一結論,卻和開元二十年春孟浩然在洛陽與儲光羲過從的事況(詳上對《同儲十二洛陽道中》詩系年之志疑),乃大違其背,則是詩之作年非在開元十七年秋者,即已明若觀火。
三、地名誤注訂正
在包括《箋注》在內已問世的六種孟浩然集整理本中,《箋注》對於地名的「箋注」,是屬於用力較勤的一種,然其亦多有誤注或誤箋,下面特例舉五端以訂正之。
(一)香山。
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卷上《尋香山湛上人》詩有云:「朝游訪名山,山遠在空翠。……願言投此山,身世兩相棄。」《箋注》注此「香山」引《京山縣誌》云:「香山在(京山)縣北八十里,即今湖北京山,地處襄陽東南。孟浩然已久居襄陽鹿門山,至此訪友在情理中。」
按:今湖北京山縣之香山,遠距襄陽約400公里左右,且其由襄陽至此山,古今均無路相通(今由襄陽始程,須經宜城、鍾祥、京山、山陽,方可至香山),此為其一。其二,《尋香山湛上人》詩明言「朝游訪名山」,表明孟浩然所訪之香山,乃為一座「名山」,而京山香山並非名山。其三,詩題中的「湛上人」即僧人書法家湛然,考湛然生平,其從不曾涉足唐之京山縣境,更不曾隱居斯地。其四,孟浩然一生足跡亦不曾至京山,更不曾至此香山。綜此四者,是知孟浩然此詩中的「香山」,應以徐鵬《孟浩然集校注》、曹永東《孟浩然詩集箋注》所注之「河南洛陽香山」為是。
(二)竹東山。
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卷中有《行出竹東山望漢川》一詩,《箋注》注「竹東山」引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認為此山乃「竹山縣東之山」,亦即坐落於湖北竹山縣「東南三十里」的方城山,實則為誤。
按:是詩有云:「猿聲亂楚峽,人語帶巴音。……坐欣沿溜下,信宿見維桑。」所寫乃為峽江一帶的風情風俗。據此,知孟浩然此行乃是乘船順長江而下,待至「漢川」(漢水入此長江處),而寫此詩以紀之。但《箋注》據《行出竹東山望漢川》這一詩題則認為,此詩乃寫於「竹山縣東之山」一帶。然需指出的是,今湖北竹山縣,北距漢水約180公里,南距長江約500公里,且南北兩途之間皆崇山峻岭,是地不僅無「人語帶巴音」之俗況,而且根本不能「坐欣沿溜下」。另外,綜孟浩然一之行蹤可知,其從不曾至今湖北竹山縣境,又如何會在斯地「行出竹東山」呢?而且,古今竹山縣,壓根就沒有所謂的「竹東山」(「竹山縣東之山」為方城山,但其並不能稱為「竹東山」)。而就全詩之所寫言,此詩之題應以《文苑英華》作《行至漢川作》為是。另從版本學的角度審視,《文苑英華》較之宋蜀刻本《孟浩然詩集》是更具版本學價值的。而此,也是《文苑英華》後的明銅活字、《唐百家詩》本、《四庫全書》本、《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等,乃皆作《行至漢川作》的原因之所在。
(三)秦嶺。
孟浩然《越中送張少府歸秦中》詩云:「試登秦嶺望秦川,遙憶清明春可憐。仲月送君從此去,瓜時須及邵平田。」《箋注》注其中的「秦嶺」,引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云:「秦山,一名秦嶺,在縣東南五十里。南入商州,西南入華州。山高三千丈,周回三百餘里。」
按:《箋注》將此「秦嶺」箋注為「商州秦嶺」者,實則大誤,這是因為,時在「越中」的孟浩然及其友人「張少府」,均不可能去「試登」遠在數千里之處的「商州秦嶺」而「望秦川」的。所以,此詩中的「秦嶺」,只能是在越州而非商州。考穆彰阿等《大清一統志·浙江·杭州府》有云:「秦望山,在錢塘縣西南四十二里,陳顧野王《輿地誌》:『秦始皇東遊,登此冊瞻望,能渡會稽,故名』。」 [17]此越中之秦望山,孟浩然不僅曾經登臨過,而且其集中還有詩載之,可見,「試登秦嶺」之「秦嶺」,當即是山無疑。而此,亦與詩題「越中」吻合。又,李景白《孟浩然詩集校注》、徐鵬《孟浩然集校注》、趙桂藩《孟浩然集注》等,均注「秦嶺」為此秦望山者,又可為之佐證。另,此詩第二句的「清明」,《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以及明銅活字本等四種明刊本《孟浩然集》均作「青門」,是,蓋因其與第四句的「瓜時須及邵平田」正相叩合。按青門在長安,為邵平種瓜處,《三輔黃圖》有載,不具引。《箋注》對此既未校勘,亦未箋注,實屬不的。
(四)龍興寺。
《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卷二有《登龍興寺》一詩,《箋注》將其編在「集外詩」內,並注「龍興寺」云:「在岳州,《輿地紀勝》卷六九《荊湖北路·岳州》:『法寶寺,唐曰龍興,下瞰氵邕湖。《李太白集》卷一九《與賈至舍人於龍興寺剪落梧桐枝望氵邕湖》。」
按:岳州有龍興寺,李白集中的「龍興寺」即此龍興寺,均屬正確,但孟浩然集中的「龍興寺」是否亦為此龍興寺,則頗值懷疑。這是因為,李白在詩中明確交待了其與友人所登龍興寺的地理背景及其所在地,而孟浩然詩則未能如此。考蘇頲《陝州興龍寺碑》可知,唐中宗神龍元年,曾「制天下州盡置大唐龍興寺」,陝州則以「宏福寺為之」 [18]。其中之「制」表明,自神龍元年及其後,當時的全國各州均「置」有龍興寺,所以,宋代岳州的法寶寺,在「唐曰龍興」者,即與此相關。而李華《揚州龍興寺經律和尚碑》中之揚州龍興寺,陸微《吳地記》所載之今杭州城北龍興寺,等等,即皆與蘇《碑》所載之「制」不無關聯。由是而觀,可知《箋注》認為孟浩然集中的「龍興寺」在岳州的認識,顯然是十分草率的,因為當時的情況是,全國各地皆以「制」為據,「盡置大唐龍興寺」。
(五)鹿門山、鹿門寺。
《箋注》卷中有《夜歸鹿門寺》(《四部叢刊》本《孟浩然集》作《夜歸鹿門歌》)一詩,題中的「鹿門寺」,《箋注》注云:「在襄陽宜城縣鹿門山,參見前《題鹿門山》注。」
按:《箋注》於《題鹿門山》注引《輿地紀勝》卷八十二《襄陽府》云:「鹿門山,在宜城縣東北六十里,上有二石鹿,故名。」這條材料所表明的是,坐落於宋代「襄陽府」境內的鹿門山,其東南距宜城縣為「六十里」,並沒有說鹿門山「在襄陽宜城縣」。所以,《箋注》認為鹿門寺在「襄陽宜城縣鹿門山」的說法,顯然為誤。另據清人王萬芳《襄陽府志》的記載,鹿門寺所在的鹿門山,距襄陽縣「東南三十里」,是地古今均與宜城縣無涉。所以,鹿門山不在「襄陽宜城縣」,而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十一「襄州·宜城縣」無鹿門山之載者,又可為之佐證。
以上的十五條「志疑」,誠如本節開首所言,主要是立足於《箋注》的「人物箋注」、「作品編年」、「地名誤注」三個方面的。而除此三個方面外,《箋注》中還有另外一些類型的「箋注」,也是需要加以辨證與證偽的,如對有關典章制度與職官稱謂之「箋注」的互為矛盾,或前後抵牾等,即為其例。因此,我們殷切希望《箋注》在再版時,《箋注》作者能對存在於其中的各類錯誤予以逐一檢核與訂正。
注釋:
[1]遊方《任城縣橋亭記》,《全唐文》卷三六五,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
[2]張九齡《赴荊州長史制》,《張九齡集校注·附錄·誥命》,中華書局2008年版。
[3]吳汝煜主編《唐五代人交往詩索引》,江蘇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4]王維《送孟六歸襄陽》,《全唐詩》卷一二六,中華書局1966年版。
[5]以上所述王維開元十三年至開元十九年行蹤,且體參見拙作《王維轉官吳越考略》一文,載《山西大學學報》2004年5期。
[6]孟浩然《南陽北阻雪》,《四庫唐人文集叢刊》本《孟浩然集》卷三。
[7]趙鉞、勞格《唐尚書省郎官石柱題名考》卷十一,中華書局1992年版。
[8]岑仲勉《唐人行第錄》,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
[9]徐鵬《孟浩然集校注》卷一,人民文學出版社1989年版。
[10]徐松《登科記考》卷八,中華書局1984年版。
[11]劉?等《舊唐書·玄宗紀上》,中華書局1975年版。
[12]儲光羲《大酺得長字韻》,《全唐詩》卷一三九,中華書局1966年版。
[13]孟浩然《長安早春》,《四庫唐人文集叢刊》本《孟浩然集》卷二。
[14]孟浩然《題長安主人壁》,《四庫唐人文集叢刊》本《孟浩然集》卷一。
[15]計有功《唐詩紀事》卷二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
[16]《全唐詩·孟浩然集》中之《望洞庭湖贈張丞相》、《荊門上張丞相》二詩中的「張丞相」,所指皆為張說,可參看。又,據拙著《唐人生卒年錄》(貴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張說」條,張說卒於開元十八年,則孟浩然與張說過從於是年前者(即此二詩皆寫於是年前),即可論斷。
[17]穆彰阿等《大清一統志·浙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18]蘇頲《陝州興龍寺碑》,《全唐文》卷二五七,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
(本文原載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孟浩然研究》,2019年7月略作修改)
本文系網易新聞·網易號「各有態度」特色內容
如需參與古籍相關交流,請回復【善本古籍】公眾號消息:群聊
歡迎加入善本古籍學習交流圈


TAG:善本古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