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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曹長儘管軍銜低但雙手沾滿抗戰軍民的鮮血成了被嚴懲的戰犯

二戰時期 ,日軍軍銜體制由軍官、士官和士兵組成。將級軍官包括少將、中將和大將;佐級軍官包括少佐、中佐和大佐;尉級軍官包括少尉、中尉和大尉;士官包括准士官、曹長、軍曹、和伍長;士兵包括上等兵、一等兵和二等兵。

其中,大將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的上將、大佐是日軍聯隊長相當於上校團長(但比上校團長所率的兵力遠超)、大尉相當於上尉。

准士官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的准尉、曹長相當於上士、軍曹相當於中士、伍長相當於下士。

日軍曹長,在其軍中擔任的職務為分隊長、小隊副等;日軍的小隊,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的排級作戰單位;分隊相當於班級作戰單位,因此,日軍的曹長既可以是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的副排長,也可以是班長。

戰時,分隊,是日軍最小的戰術單位,一個分隊由齊裝滿員的13人所組成,包括1名分隊長、4名機槍組成員,以及8名步槍兵。

擁有一挺歪把子輕機槍(或96/99式輕機槍),輕機槍小組編製4人(組長、射手、兩名攜彈藥的副射手),這四人配備自衛手槍,在戰鬥中有時也攜帶步槍,當然,輕機槍射手除外。

8名步槍兵,每人攜帶一支三八式或九九式5發栓動步槍,攜彈120發;特別加強的部隊中,加強班會多配置一個2人所組成的89式擲彈筒投擲小組。

綜上,日軍曹長軍銜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上士,在軍中的職務最高為小隊副,相當於其他交戰國軍隊的副排長;或者是分隊長,相當於其他軍交戰國軍隊的班長。

至於日軍的憲兵,是一個特殊的軍種,二戰時前後800餘萬日軍中,憲兵大概只有3萬餘名,在日軍中可謂鳳毛麟角,在1935年前,日軍憲兵規模只有1000餘人,東條英機成為日本憲兵司令以後,才開始大規模擴招憲兵部隊。

憲兵是日軍中最精銳的部隊,選拔兵源非常嚴格,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體重、體能都有嚴格的要求,經警務和諜報專業培訓,最後下放部隊經一年鍛煉,才有資格成為一名日本憲兵,都是日軍百里挑一的人才。

由於憲兵資源的稀缺性,每個陸軍師團的憲兵人數也只有百人,憲兵享受著高過普通士兵的待遇,工資是普通士兵的七倍多,人手一把軍刀,一把南部式手槍,穿日本軍官服飾。

憲兵,作為陸軍軍紀的代表,擔任軍內軍紀的巡查和檢察的任務,監督軍人的日常品行;同時兼任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並且隸屬於內務、司法、海軍這三個部門。

但事實上,直到二戰結束,日軍憲兵都管不了海軍,海軍是日本軍隊中最西化洋氣和牛哄哄的軍種,豈是陸軍這般土包子可比的。

日軍憲兵下設司法、警務、治安、特高、軍事等機構,憲兵隊維穩的作用大於維持軍紀,前方野戰軍攻城略地,憲兵則用來維持地方治安,相當於日軍的治安部隊外加蓋世太保。

憲兵,是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混合體,既是有軍銜的軍人,同時又像是執法的警察,在維持地方治安時,對佔領區實施了白色恐怖,抓捕殺害了許多抗日武裝人員,也殘害佔領區的老百姓,搜刮掠奪了許多國民財富,令佔領區的百姓民不聊生,對中國軍民犯下了滔天罪行,雙手都沾滿了抗日軍民和普遍老百姓的鮮血。

因此,抗戰勝利以後,除了嚴懲日軍中犯下戰爭屠殺罪行的高級將領以外,同時也嚴懲了日軍中的憲兵,在處決的戰犯中包括了20名憲兵。

在長沙市抗戰檔案中,湖南省會警察局控訴古川武戰犯罪行文書報告,根據檔案記載,古川武,時任日本長沙憲兵隊曹長,長沙淪陷期間,殘酷殺害多名情報人員。

抗日戰爭勝利後,古川武等戰犯被國軍第27集團軍抓捕,並從長沙押解到武漢,交由武漢行營漢行庭負責審理,被嚴厲懲辦,以慰忠魂,而揚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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