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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讓章瑩穎案兇手逃過死刑,卻能讓一國元首被剿殺,還挺冤

章瑩穎案的兇手逃過了死刑判罰,原因是他「雖不可原諒,卻不足以死刑。」陪審團未就死刑判決達成一致意見。

美國是個講「民主、法制」的國家,有一個人不同意,哪怕是罪大惡極、證據確鑿的罪犯也能逃脫最合理的懲罰。但這只是對美國人的,對外國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眾所周知的是,在2006年,美國人將一位前他國總統送上了絞刑架。這個人是伊拉克的前總統薩達姆。無論如何這是一位在一個主權國家執政了24年的前總統,美國就這麼判了死刑?他們不是最反對死刑的嗎?美國人說:NO,NONO。這不是我判的是他們伊拉克人判的,這是伊拉克人民的意願。所以我們有必要再回顧一下對薩達姆的死刑審判。

薩達姆的罪名反人類罪和謀殺罪,審判他的法庭是伊拉克臨時政府特別法庭。審判不是很順利,因為薩達姆「狡猾且頑固」,堅決不認罪,這讓法庭很勞神。他的身前還有一個國際律師團,拿著雞毛當令箭,一碰就說法庭這裡不正規、那裡不合法,甚至連這個「法庭」的合法性都敢質疑。還動不動就以拒絕出庭作威脅,整理好的證據還反覆要求再鑒定,說什麼鑒定方和起訴方都是一個衙門裡的人,不能算數。

漫長的審批過程中薩達姆是相當地不配合。不但拒不認罪,不簽字,沒事兒就抗議,還公然在法庭上聲稱他受到美國人的虐待。幸虧他當時無法提供證據,否則你讓這個「特別法庭」怎麼辦?審判美國人嗎?

薩達姆太難纏了,所以臨時法庭的首任法官辭職不幹了。當然,辭職的原因是個人原因,和薩達姆沒什麼關係。緊接著沒多久,伊拉克改朝換代的弊端顯露出來了,太亂。亂得導致為薩達姆提供辯護的主要律師都某明奇妙的被「犯罪分子」綁架後撕票了。

2006年11月5日,這是對薩達姆的宣判的日子。他因謀殺和反人類罪被處以絞刑。12月下旬,上訴法庭駁回了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並稱審判結束,再無更改(別鬧了,還有完沒完,最後的結局是確定的,心裡頭沒數啊?)。12月30日,薩達姆被處以絞刑。

可這裡面有個問題,美國人出兵伊拉克的原因是他們擁有「大規模殺傷武器」。這個「武器」呢?反正到2010年美國撤兵時也沒找到。不過沒問題,沒找到不代表沒有,也許有呢?中國歷史上有個詞叫「莫須有」,美國人也學會了。反正薩達姆也被幹掉了,戰略意圖成功,指控中的「大規模殺傷武器」雖然沒找到,但有人為此負責嗎?需要為此負責嗎?

你的「拳頭」不硬,「民主、法制」自然離你也有些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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