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櫸木傢具全變成了雜木?76萬裝修費換來的卻是糟心事……

2017年底,麗水人章女士(化姓)在杭州市江干區的「城市之星」小區購置了一套房產,當時她想著要雇個靠譜的裝修公司好好裝修一下。

於是章女士找到了杭州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雙方經過溝通確認了傢具軟裝、地毯採購清單,總價76萬餘元,並簽訂了裝修合同。

但令章女士沒想到的是,在此之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裝飾公司提供的傢具、地毯是否符合約定材質多次產生了爭議,甚至還鬧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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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宣判。

經過法院調查,章女士原本與裝飾公司約定整屋傢具裝修基本採用櫸木實木的框架材質,地毯採用紐西蘭進口。

但章女士在裝修過程中發現,裝飾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傢具並非櫸木實木框架,有些甚至是質量很差的雜木;

地毯也缺乏進口證明材料,無法判斷到底是不是進口的。雙方就此多次協商不成,章女士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該裝修公司的軟裝合同,並由裝飾公司「退一賠三」。

而裝飾公司認為,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履行完畢了,即便章女士覺得傢具存在問題,也應該是減少相應價款,而不需要全部退貨。

據裝飾公司稱,章女士家裡裝修所用的傢具是他們向某傢具公司定作的(約定價款為20萬餘元),定作時約定的材質就是櫸木實木框架,所以裝飾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三倍賠償。

為了查明事實,法院追加了負責生產傢具的某傢具公司參加訴訟。傢具公司陳述,雖然當時合同約定的傢具材質是櫸木實木框架,但後期深化圖紙時,裝飾公司的工程師根據傢具的規格變更了傢具材質,傢具公司也是按合同約定生產的。

在審理過程中,案涉三方一起去了章女士的新房中對現有的傢具材質進行了確認,確認後發現有16件傢具約定採用櫸木實木框架,但實際不含櫸木;另有8件傢具約定採用櫸木實木框架,但實際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櫸木。

法院認為,被告裝飾公司自行對外定製有關傢具、採購配飾,賺取了56萬元的高額差價,應當承擔出賣人的合同責任。

同時被告裝飾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傢具材質與雙方約定的不符,屬於嚴重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對全部傢具的買賣合同應予准許。

此外被告提供的材質證明不足以證明案涉地毯材質系進口,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地毯採購買賣合同關係的主張,亦予以准許。

但雙方已經履行完畢的裝飾設計部分、硬裝部分,不應解除。此外,法院認為,被告裝飾公司向原告交付的傢具不符合雙方約定材質的傢具,顯然屬於欺詐行為,應當增加賠償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有關合同,裝飾公司返還貨款67萬餘元,並酌情判決裝飾公司增加賠償8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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