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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從何確定一夫一妻制的?又經歷了怎樣的變化發展?

《中國法制史》第三版中其中一條:夏商法律在確立婚姻關係上,明確的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商代允許男性王族在確立一夫一妻外,大量納妾。這說明從中國古代歷史的源頭起,我國就倡導著一夫一妻制。

那麼,在朝代更換、滄海桑田中,最初的一夫一妻制又經歷了怎樣的變化發展呢,與建國後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又有什麼不同呢?

從記載資料上來看,一夫一妻制存在歷史已久,不管是一夫一妻制,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從本質上來講都是本著以一男一女結成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態的原則,男子的其他伴侶則一律稱之為「妾」。

而三妻四妾的說法,字面的意思解釋為妻妾眾多的意思。古時所謂的三妻四妾主要是指封建時期的一種婚姻制度,是一種對女子的迫害;同是喪偶,男子再娶為續弦,女子再嫁是壞節;男尊女卑,於是出現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從一而終。所以說,我們可不能被表面意思蒙蔽了雙眼,「三妻」是包括續弦的結果。

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實是社會分化的產物。在建國後頒布的《婚姻法》之前,我們可以看看,哪些人才會有一妻多妾?毫無疑問,皇室、位高權重者和富商,講究「門當戶對」的是一夫一妻,而妾只是附屬品,處於正房地位的妻子可以隨便處置,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同時,社會底層的貧苦大眾,活著本已經就艱難萬分,找不找得到「門當戶對」的糟糠之妻都不好說,又怎敢奢望多妾呢?所以說,過去的制度也是社會發展不完善的體現。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去了社會主義新時期,社會制度得以完善。隨即在1950年《婚姻法》中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度,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一夫一妻」制,「多妾」被徹底剔除。而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重婚和納妾歷史遺留問題,1953年頒布的婚姻法解釋規定:在解放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頒布之後,未提出離婚的,他們的婚姻關係應予以維繫。

又如,1952年12月,廣東省婦聯副主席古大存在《宣傳婚姻法的一點意見》中寫道: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否離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來決定,我們不能強迫其離大或是離小。

如果婦女一方要求離婚時應立即批准,並照顧其離婚權利。如果女方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讓他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關係。總而言之,所有在解放之前就已經成親的妻妾,只要女方自己願意留在丈夫身邊,就不會被強制性離開。

對於建國之後這些法律的頒布,我們也看到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一面:首先,一改以往男性主權社會,把選擇權交到了女性手上,男女平等;其次,這樣的結果該是最好的結果,因為「妾」這一群體,大多沒多少文化與見識,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一直以來都是依靠丈夫生活,離開了丈夫,如何生活也將成為一大難題。現代女性講究自立自強、自尊自愛,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也是歷史帶給女性的沉重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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