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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維尓如何反思法國大革命

編者按:原文題目是《非公民的創生 ——論行政集權的後果》,馬勒茨(Donald J. Maletz)著,羅峰譯,林志猛校對,選自《古典詩文繹讀·西學卷·現代編(下)》,劉小楓選編,北京:華夏出版社,2009年,頁179-196。

人們通常認為,在當今美國社會,政治參與和社會參與的明顯式微,是個相對晚近的現象。在追溯人與公共事務領域(或更具流動性的日常社會生活環境)的關係逐漸弱化的跡象時,普特南(Robert Putnam)表明,提出以上看法很正當。[1]泰勒(Charles Tayler)注意到,較之以往——甚至在妨礙政治參與的大多數法律與社會障礙都不復存在的時期,對「自私自利的個人」而言,「私人生活的滿足」似乎更令其心馳神迷。[2]然而,無論是出於被迫,還是由於私人生活顯得更有吸引力,導致合理要求自發放棄公民身份,轉而退入私人領域,這種訴求一點也不新奇。人們早已將這視為現代民主的重要問題之一。即將到來的現代國家並不會簡單照搬古典共和主義,對那些認識到這點的人來說,在民主革命時代,參與民政與政治事務的能力及深度(新生民主國家的居民將會或應該參與這些事務),乃是重中之重的問題。[3]雖然上述問題正如普特南指出的,或許已成為當務之急,但在理論和實踐上,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令人困擾。

亞歷西斯·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

關於這些問題的討論,幾乎無不提及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對於新生民主國家中出現的公共生活的品質,托克維爾是最早進行探究的人之一,在研究美國民主的第一本著作中,托克維爾就注意到公民身份的弱化,並根據他後來對法國大革命諸根源的反思,更為深入地反思了這點。出現於現代民主萌芽時期的文獻表明,托克維爾的思想最恰如其分地預示了我們現在的處境。[4]本文旨在探討,托克維爾從他的法國研究中吸取了什麼教訓——該研究是關於行政手段對這個現代問題所產生的影響。

個人主義

並非托克維爾杜撰了「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這個術語,然而,似乎是他首先使該詞流行了起來。個人主義這個語詞出現在《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之前,我們尚未發現人們廣泛使用過該詞,托克維爾用它描述一種心態:個人主義導致人們退入私人生活,轉而對政治漠不關心,對政治自由無動於衷,並使他們對權威百依百順。《民主在美國》下卷一清二楚地展現了這種觀念:

利己主義(egoism)是一種對自己強烈而過分的愛,它使人們從自己出發來考慮一切,同時,愛自己甚於一切。個人主義則是一種心安理得地只顧自己的情感,它使每個公民疏離了同胞大眾,推入了親人朋友的小圈子;在建立起合自己口味的小社會後,他就樂於離開大社會而任其自行發展。[5]

理所當然,以上評論一舉成名,因為它最早嘗試確立一種新觀點:在美國民主中,以及在整個現代民主中,公共和私人生活切實可行,甚至還大有希望。[6]在私人圈子裡,個人主義者意義上的「個人」開始感到自足,不再熱心公共事務,不再積极參与其他相對較大的圈子,同時仍認為自己無疑是自由的。「利己主義」建立在犧牲他人利益、過度偏愛自身利益的基礎上,一向被看作是人類的罪惡之一;與此不同,個人主義似乎不僅僅是個新術語,而且是一種與即將到來的現代民主有些關聯新現象。人們可能認為,個人主義擁有某種堂而皇之的(prima facie)合法性,因為,它可以看作是反映了對私人生活的自由選擇,從這種意義上講,也可看作是建立在自由主義的核心原則上,自由主義使這種自主性得以可能。假如人人在原則上都自由平等,舊的社會種姓和等級束縛皆已廢除,並實行了代議制(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統治,那麼,關注自身以及跟自己最親近的人,或許才可視為合情合理。[7]倘若出於政治目的而與他人建立的聯繫,不大可能再產生什麼重大效果,那麼,這樣一種趨向就有可能更令人嚮往。或者,倘若政府或社會組織的新形式創造出有利於人們退入私人世界真實動機,那麼,個人主義或許才會合情合理。然而,與此同時,這種對公共事務的無動於衷,不僅犧牲了公民身上所具有的高貴潛能,而且導致了人們無力抵抗「利維坦式的國家」(leviathan state;《真實性的倫理》,頁113)。

在上述引文的同一章([譯註]《民主》下卷,第2部分第2章),托克維爾稱個人主義是「民主的產物」(《民主》,頁507)。在這章,托克維爾解釋說對社會平等的追求削弱了先前緊密聯接各組織成員的紐帶。對平等的憧憬,不僅激發人們夢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使他們想望個人的自足。[8]不過,這種臆想的自主性可用一系列形式來表現:從自主且負責任的公民道德感,到另外一個極端,即一種建立在孤立之上的對他人的冷漠或敵視。哪些因素決定了人們選擇後一種取向呢?托克維爾是否表明,無論在原則上還是在實踐中,這就是民主本身的內在特性呢?若果如此,可能就有必要訴諸非民主手段來抵消。若非如此,那麼,在尋找某種對抗個人主義的方法時,一併保護民主政治的各種形式,才可能合情合理。

《民主在美國》,1838年版的重印本

憑藉托克維爾在《民主在美國》中提出的觀點,無法解決這一問題。托克維爾於19世紀30年代考察的那些美國人,他是視之為這種個人主義的典範呢,還是視之為特別傾向於個人主義,我們一點也不清楚。托克維爾描述該現象的那些段落,皆泛泛而談且抽象難解;這些段落與對美國民主的考察沒有特別的聯繫。對上述問題,《民主在美國》以另一種方式提供了一種非常含混的分析。據托克維爾描述,個人主義有好幾種傾向。即便是最早的殖民地居民似乎也準備採納這個觀點:立法必須限定於保護私人利益,好像他們已認定,自利才是唯一合理的依據。此外,占統治地位的清教賦予其信徒某種「自主」感,倘若這種自主感得以廣泛伸展,便有可能為「個人主義」開闢道路。[9]最後,智育的某些東西助長了一種批判和懷疑的思想轉向:質疑學說和教條,並誘使所有人「依靠個人的努力和判斷」,去尋求「以自身作為判斷萬物的唯一理據」(《民主》,頁429、479[對觀頁527]、288、249)。

但同樣不可否認,存在一些重大的彌合傾向。譬如,公共精神強而有力:「美國人理所當然地認為,愛國心是某種經實際行動強化的宗教」,同時,「居民們都如關心自己的利益一般,關心每一項國家利益」。為政治和社會目的而聯合行動也司空見慣:「與世界上的其它所有地方相比,在美國,結社得到了更好的利用,用這種強有力的行動手段來實現的目標也更加多樣」。較之歐洲大陸國家,美國民主制更成功地保存了社區生活和真正自治的基本原則,托克維爾斷言,在歐洲大陸,「沒有一個國家理解社區自由」。他所謂的社區自由是這樣一種自由:身在其中的公民在一定程度上認為,為了共同目的,他們必須在政治上採取聯合行動。[10]通盤考慮這一切,這樣來讀《民主在美國》或許會更可取:與其說它表明了個人主義是民主本身或美國民主的必然結果,毋寧說它警示了個人主義的危險。[11]

要想更充分理解個人主義問題,我們必須轉向托克維爾對法國的研究——《舊制度與大革命》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在此書中,托克維爾更具說服力地分析了這些處境:它們使人們享有各項權利和更自由的私人生活;但人們彼此之間形同陌路,甚至脫離了統治他們的政治制度。《民主在美國》警示了這種傾向,但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托克維爾考察了一個實例,涉及政府對公民身份狀況的置若罔聞,以及政府剝奪居民公共生活的系統舉措。從法國來看,問題的癥結與這兩者的相互影響有關,一方面是清除封建制度殘餘的政治動機,另一方面是現代行政國家之爪牙的產生。托克維爾的處女作傾向於認為,政治的現代化不僅關乎平等的發展,還關乎行政控制手段的發展,在推動個人主義這點上,這些手段所負的責任至少與平等原則相當。

個人主義與現代專制

《舊制度與大革命》成書比《民主在美國》晚二十年,在前言中,托克維爾更多地將「個人主義」與某些管理規則掛鉤,而非與民主或政治平等掛鉤。

專制「助長」了獨特的個人主義情感,使它們不可抵擋;因為專制奪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感情和共同需要、一切交流溝通的需要,以及一切共同行動的機會;專制將人們禁閉在私人生活中。人們原先就傾向於與他人分離:專制使他們彼此孤立;人們原先彼此就冷若冰霜:專制將他們凍結成冰。[12]

專制的形象與政治學一樣古老。然而,正如與「利己主義」對照時,「個人主義」呈現出了某些新事物,在此,托克維爾同樣指向了新事物。出於自身利益而可能大力倡導「個人主義」的「專制者」,並非古老的僭主。這是一種前所未有、更加抽象且更無人情味的專制。這種專制的面孔看起來相對和善,像是在追求進步,因為它推崇的「個人主義」可視為一種解放。托克維爾認為,由專制統治下的個人組成的現代社會,可以體現許多成就和優越性——包括巨大的權利。專制制度可以為「祖國不在塵世」的「好基督徒」提供一個家園,使他們即便「身處最敗壞的道德風尚、最惡劣的統治下」,也能生生不息(頁88)。現代專制制度既可以為權利辯護,也可以反對貴族特權。它可以偽裝成「慈眉善目」的「訓導者」,建立一種「井然有序、溫情脈脈、和平安定的奴隸制」;托克維爾在《民主在美國》的結尾部分預見到,在這種奴隸制中,人們以為自己享有自由,而欣然接受「行政專制」(administrativedespotism)的命令。[13]不過,這些制度明確排除了一種東西。它們永遠無法培育出「偉大的公民」,或相應地培育出「偉大的民族」。正是「公民」的道德和精神品質,彰顯了這些現代制度最匱乏的東西:「……只要平等與專制混為一體,精神與思想的水準就會不停往下走」(頁88)。

托克維爾研究處於啟蒙與革命時期的祖國,其核心目的是,追溯現代「個人主義」和現代「專制制度」的平行發展(確切地說,是各種錯綜複雜的聯繫方式),以及公民品德發展可能的相應弱化。不過,托克維爾的最核心主題並非關於革命時代本身,而是革命前的那段時期——舊制度(ancien région)統治下的法國最後一個世紀。顯然是非公民的「個人」,作為「專制制度」的產物出現在該背景中,這種制度的面孔看起來開拓進取、平易近人。

《舊制度與大革命》1866年法文版

《舊制度與大革命》的中心部分,闡明了為何法國大革命遠1789年之前就已開始。革命的強大推動力是舊制度的雄心壯志:它欲摧毀封建殘餘,為控制社會和政府建立一種新標準。這點毋庸置疑:在18世紀復興公民權,這一遠大理想一定程度上激發了那些引發所謂法國大革命的人。[14]他們對重要公民權的了解,部分來自描述古典共和政體的思想資源,部分來源於盧梭等人所促成的一場面貌一新的現代論戰:與共和主義理想的論戰。[15]然而,像其他許多情形那樣,在此,我們從托克維爾那裡了解到的關於萬物的看法,與其時代通常的自我認識截然相反。托克維爾認為,革命前的那段時期,並非是莊重的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新生之時,反而是它行將就木之時。新出現的統治形式為其居民提供的東西與真正的公民權截然相反。追溯這種新情況的發展與結果,乃是《舊制度與大革命》第二部分的主旨。

第二部分以法國農民這一人物形象開篇,法國農民可看作是現代事業的主要受惠者:在擺脫了封建制度的重重桎梏後,如今已是地產所有者。可用一種帶著優越感的目光,朝東越過萊茵河,投向德國和東歐那些鄉下農夫和村民——這些人的境況與中世紀農奴的生活相差無幾。從這種分析來看,法國農民和村民佔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理由有以下幾點。儘管從諸多方面來看,法國農民是受封建舊制度壓迫最深的群體,但在最近幾個世紀中,他們早已擺脫封建法律施加的一些最沉重的負擔。而且,他們人數眾多,散居法國各處,為城裡的革命分子提供了至關重要的群眾基礎,保證他們最終將反叛推向全國。最後,他們在1789年前夕的境況,深刻說明了這場革命的各種結果(發展中的現代國家對這些結果孜孜以求),並說明了組織這些人進行革命的方式——革命運動最為沉重地落在他們肩上。

讓·弗朗索瓦·米勒,《播種者》(1850年),波士頓美術博物館藏

遭棄的階級

在考察完舊制度行使的各種行政手段後,托克維爾回到農民的境況問題。我們了解到,作為托克維爾歷史研究起點的那些農夫和村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擺脫了封建制最不堪忍受的法律制度,卻仍生活在前所未有的政治和社會孤立之中。可以說,他們的確遭到了拋棄:那些稍有資產的鄉紳和貴族都遷到了鄉鎮和城裡,發跡的農民們也一樣。然而,人們在心理上和事實上都城鎮化了。托克維爾筆下的鄉村,根本脫離了法國社會和政治的首要因素,而導致某種「茫然若失」(absenteeism of the heart)。[19]從上下文來看,這種心態特指茫然若失的地主。但是,一種更普遍的心理和社會隔閡感應運而生,並強化了某種現存的等級觀念或「集體個人主義」,「集體個人主義為我們熟悉的真正個人主義作好了精神準備」(頁163)。

在本章,用於描述農夫和村民境況的那些語詞,構成了對舊制度的批判,其嚴厲程度堪比公開反抗舊制度之人的任何批判。那些受益於舊有世襲特權的人拋棄了村民,村民們又受到了新的「壓迫」。農民在新的不平等中淪為「遭棄的階級」,這種不平等是一種隔離和蔑視,相比之下,它使封建時代的不平等看上去倒還有幾分人情味。另外,儘管封建制的嚴酷法規早已廢棄不用,它們卻憑藉另一種理據重新出現在18世紀。那種名為「徭役」(corvée)的強制勞動制度又死灰復燃。先前屬於地方和領主的(seigneurial)徭役,如今成了由巴黎直接管轄的「皇家徭役」,並延伸到各種被認為關乎整個國家的公共事務。貴族向中央政府的行政官員讓渡自己的管理職能後,通過貴族或以貴族名義徵收的稅種便得到了保留。那些負有服役和納稅義務的人,完全有理由認為,貴族的徵稅特權不再與神聖義務有關聯。如此一來,托克維爾認為,較之14世紀,在某些方面,18世紀村民的境況甚至更糟糕。與其將村民境況的惡化歸咎於服役時間的延長,或強制勞動的繁重,不如歸咎於管理他們的制度毫無人性。村民們的勞動由中央統一部署,而與負責管理他們的領主全無瓜葛——他們本來可以指望領主稍微關心一下他們的福利(頁187、183[比較頁190-91]、186-87、182)。

托克維爾注意到一種更精巧的剝奪。在「社會秩序因啟蒙運動而聲名遠播」時,鄉下農夫卻像中世紀農奴那樣,處於愚昧無知的狀態。身處藝術天才濟濟一堂的18世紀,這些農民毫無「進取心」,而且,在這個其它地方皆光輝燦爛、文明開化的世界裡,他們卻尚未得到啟蒙。就連他們的農藝也遭到忽視。托克維爾引證了一位英國農學家,這位農學家聲稱,他所見到的法國農業像是停留在10世紀的水平(頁189)。但即便如此,啟蒙運動的懷疑和批判思想還是傳到了鄉下。書里有段話,生動無比地描繪了鄉村的舊習俗與法國現行文化風尚的脫節,在這段話里,托克維爾描述了舊制度為達成共識而採取的一種方法:

農民就生活在這道孤立窮苦的深淵中;他們深囿於其中,似乎密不透風、與世隔絕。在天主教崇拜未作反抗就遭廢除,教堂忍氣吞聲地遭受褻瀆之前不到20年,為了弄清一區的人口,政府有時便採取這樣的方法:本堂神甫在聖桌上點出參加復活節的人數,再加上小孩和病人的估計數,得出的總和就是居民總數。了解到這種情況後,我吃了一驚,幾乎感到不寒而慄。然而,時代的滾滾思潮已從四面八方深入到這些粗野人的心中;它們通過條條隱蔽的地下渠道進入,在這些狹隘晦暗的處所,有時採用的是光怪陸離的形式。但從外表上看,沒有發生任何變化(頁189-190)。

農民從受壓迫的過去解放出來,卻未被帶入新秩序;農民先是獲得解放,受人利用後又遭到拋棄。他們被排除在新文明的主流之外,新文明的主流本質上屬於城市、富人,以及為國家辦事的官員們。僅在名義上,農民還是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儘管這種秩序聲稱孜孜於平等權利與公民道德的理念。農民與這種人毫無政治關聯:他們依然有權要求得到一部分資產,並進行家長式管理。

歐仁·德拉克羅瓦,《自由引導人民》,1830年

不過,農民並非真的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孤立無援。如果自力更生,他們可能早已回到鄉鎮——一種「深植於自然的聯合方式,只要有人聚集就能自行組織起來」(《民主》,頁62)。在中世紀,到處都是自治鄉鎮、鄉村和教區。在法國封建時期,這些社區往往是名符其實的「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s)。[20]在托克維爾的時代,這些地方性的自由遺風,依舊受到農民和村民的敬仰,而且,這些自由是「所有公共自由當中,唯一真正為農民所理解的」。然而,這種向古老政治習俗的回歸,受到中央行政集權的阻擾,行政機構染上了官僚習氣,對所有「自行關注公共事務」的外部人士,皆懷有「強烈的仇恨」(131139)。農民們雖然已從封建制度中解放出來,但他們之中鮮有人成為城裡人、自由的有產者,也鮮有人成為小鄉鎮的自治公民或鄉村社區的成員,當然,他們也沒成自然人,作為前政治狀態素樸的體現。相反,他們成了潛在的革命者。農民的境況向托克維爾說明,現代政體的改革不僅帶來了解放,也帶來了隔閡。在擺脫舊束縛後,作為上級行政監護的接受者,以及藝術與科學進步之剩餘物的消費者,農民們生存在一個罕見的非政治國度里。無論從哪種意義上講,他們都沒有實行自治;因此,他們完全沒有獲得自治的經驗,要使民主的發展避開革命,這種自治經驗必不可少。[21]現代政治學說的那些抽象理論,隨時都可能喚起他們,但結果呢?托克維爾指出,鄉下農民至少駕輕就熟地掌握了一套技術。應徵到國王軍隊中服役的農民,能夠得心應手地使用武器。對農民處境視而不見的資產階級,托克維爾冷嘲熱諷地評論道:

只有當資產者把武器交給農民時,他才意識到,自己在無意中已喚起了民眾的激情,對此他既無力控制,也無力引導;他曾是激情的鼓動者,不久就會成為激情的犧牲品。[22]

分而治之術

這種體制的的根源,首先應從「各種制度緩慢而持續的變動」中去找,所謂的「各種制度」,托克維爾主要指,革命前政府的各種行政運作方式(頁181)。這也是造成分離心態的集權行政採取的毫不起眼的手段,它們產生了隔閡和互相猜疑的風氣,使得在18、19世紀的法國,發動革命輕而易舉,而創造有效的公共生活卻又舉步維艱。

在《民主在美國》中,托克維爾將「結社的學問」(science of association)稱為民主國家的「主要學問」。正是這種學問或藝術(在稍後幾頁中,他如是稱)決定了其他一切學問。[23]當這種學問或者藝術得到恰當使用時,出於共同目的的行動就會得到促進。「共辦這種小事情的次數越多,在不知不覺中,人們就會不斷獲得共辦大事業的能力」。

在公民生活中,嚴格說來,人人都覺得自己能夠滿足自己的要求。但在政治生活中,他就不會這樣認為。因此,當人民參與政治生活時,結社的念頭和願望,便會成為每個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結社的獨特優勢在於:「在民主國家,應當代替被身份平等所消滅的個別能人的,正是結社」(《民主》,頁520-21、516)。托克維爾壓根就不認為,強有力的結社會讓封建制度死灰復燃,回復到一種不平等的體制。相反,民主國家的結社藝術與這些狀況有關:它們使人們認識到公共利益,並按此行事。為共同目的而與他人結成社團,不僅大有裨益,而且具有教育意義,它能提升一種認同感,即與己有關的事,可能與同胞乃至全人類有著緊密的關聯。在托克維爾看來,大革命前政府的所作所為,助長了與之針鋒相對的觀念:

實際上,[對於舊制度下法國],我剛剛描述的幾乎一切罪惡,幾乎一切錯誤,幾乎一切致命的偏見,其產生、持續和發展,均當歸咎於我們的大多數國王為了更絕對地統治人民,而採取的分而治之的手法。[24]

舊君主制採用的行政手段,為教科書提供了這種分治之術的實例:它劃分並分離了社會諸要素,使人們無望採取一致行動,這樣一來,至少從理論上講,就更容易駕馭人們了。

托克維爾細緻入微地研究了大革命前的法國,這使他認識到這一制度的深刻影響——受更引人注目的國王和貴族之社會威望迷惑的人,對這種制度幾乎熟視無睹。這種制度是以御前會議(Royal Council)為中心的行政體制。它由一幫「行政官」(Intendants)組成,負責向國王進諫,實際上,這些人已成為管理國家的主體。御前會議是:

所有權力。它是最高法院,因為它有權撤銷所有普通法院的判決;它又是高級行政法庭,一切特別管轄權歸根結蒂皆出於此。作為政府的委員會,根據國王的意志,它還擁有立法權,討論並提出法律,制訂並分派捐稅。作為最高行政委員會,它確定對政府官員具有指導作用的總規章。它決定一切重大事務,監督下屬官員。一切事務最終都由它處理,整個國家就從這裡開始轉動。御前會議的行動通常無聲無息、不引人注意,它始終有權而不聲張。如此一來,它自身也就毫無光彩;或者不如說它消失在其身旁的王權的光輝中。御前會議如此強大,無所不達,但同時又如此默默無聞,幾乎不為歷史所注意。[25]

然而,隨著在所有行政事務中,御前會議及其官員取得壓倒一切的權利,一些封建制因素也保留了下來。貴族的政治角色雖大為弱化,但還未消失殆盡。御前會議擴張性行政任務的邏輯理應暗示出,法國社會的封建殘餘必將與政府一道走向滅亡。從御前會議的行政功能來看,貴族享有的那些特權,尤其是特別免稅權,毫無意義。然而,君主制及其官員缺乏掃除封建體制殘餘的意志或權力。尤其是,由於堅信必須通過行政手段來管理國家,君主制從未想過要廢除貴族特權,或許,這乃出於他們懼怕,平等訴求可能會讓君主制本身受到質疑。就這樣,種種陳舊過時的封建體制殘餘,便繼續在法國保有一席之地。雖然負責自己轄區大多數事務及人員的封建領主(即貴族)成了一股無足輕重、僅次於行政部門的管理力量,但他們仍保留了相當重要且有利可圖的特權。最重要的特權是,可以免除一種名為租稅(taille)的繁重稅種,並有權向自己以前的農奴和佃戶強制課稅。這些引發不滿的、的確不菲的稅款,乃是封建秩序的重要財政餘款。這些特權不負有管理義務,因此,它們存在的理由已蕩然無存,只不過是轉入新時代的古代特權。政治方面的特權已經消失,只有財政方面的特權保留著,而且有時還激增115)。

讓·弗朗索瓦·米勒,《拾穗者/八月》(1857年),巴黎奧賽博物館藏

托克維爾如是描述最終的情形:雖然國家體制歷經了改革和現代化,但「封建制依然是我們所有民事制度中最強大的一種,儘管它已不再是一種政治制度[26]君主制及其工具,即行政部門或官僚機構,成了獨一無二的重要管理機構。新制度從封建制的衰亡中產生,但實質上,儘管新制度已從內部革新了封建制,它卻缺乏意志、策略以及遠見卓識,將改革堅持不懈且大張旗鼓地推行下去。

在這樣的情形下,舊制度的統治方式成了分化和孤立社會的諸因素之一。森嚴的等級劃分為封建制所特有。然而,與此同時,在各式各樣的政治制度中,等級劃分也就出現了,這些制度有時會強制不同區域、階層與階級採取聯合行動。譬如,過去的自由鄉鎮提供了某種體驗共和制的機會。

直到17世紀末,我們還能發現,[這些鄉鎮]一如既往地組成一個個小型民主共和國,行政官由全體人民自由選舉,對全體人民負責,公共的自治生活活躍,城市依然為自己的權利感到自豪,對自己的獨立無比珍惜。

在1692年「普遍取消選舉制度」時,政府對這類習慣漠不關心(頁124-25)。雖然為了增加收入,政府偶爾會將舉行選舉的權利回賣給鄉鎮,但有一點完全可以確定:這些鄉鎮早已喪失了獨立,由此也喪失了民主自治的可能。站在他所在的19世紀中期的立場上,托克維爾得出結論,在舊制度中,占統治地位的家長制變得如此普遍,以至於:

在舊制度下,像今天一樣,法國沒有一個城市、鄉鎮、村莊、小村、濟貧院、工場、修道院、學院能在各自的事務中擁有獨立意志,能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當時,就像今天一樣,政府把全體法國人置於自己的監管之下;如果說「家長制」這個蠻橫字眼當時尚未造出,至少它在事實上已經存在了。[27]

由於鄉鎮的自治權受到壓制,教區與鄉鎮的內部就變得更加四分五裂。就他們保留的些許地方權力來說,他們傾向於推行寡頭政體(oligarchies),除了關心財富,其它一概不聞不問。新型中央集權政府接管了這些職能,即通過採用集體自治的各種形式,阻止新型自治形式的出現,在自由鄉鎮和鄉間教區行使的那些職能。新政府試圖成為支配者、慈善家、發展的推動源,以及統一規範化的源泉。它養成了某種青睞「數據」的品味,鼓勵發放一些「預先印妥的表格」,叫各省的下屬官員填寫。新政府展示了即將成為強大行政體系的普遍趨勢:防止一切不在中央行政控制下的團體活動出現的雄心。結果產生了「一種集體個人主義,它為我們熟悉的真正個人主義鋪平了道路」。[28]新體制導致的結果是社會各階層非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以及管理職權轉歸於管理精英administrative elite)。

非公民化的進步

托克維爾對革命前那段時期的分析,深化了他對介於這兩者之間的要素的理解,即提高平等復興公民身份。在考察美國的民主時,他發現了一種政治秩序,其主旨與法國革命運動的某些主旨如出一轍。這種秩序擁護某些激進思想,即人民主權論(popular sovereignty)、平等思想,以及有關個人的重要性和優先權(primacy of right)的思想。從某種程度上講,美國政體看上去不僅不屬於前現代的共和政體,也脫離了提倡個人利益從屬共同利益的思想和制度。然而,托克維爾注意到,實際上,美國社會仍保留著古老的政治形式,這些形式限制、教化並訓導了現代自由主義固有的個人主義道德準則。鄉鎮自治依舊是事實;自製的「道德觀」和謙恭禮讓也經久不衰;宗教是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這種現代力量與傳統力量的結合,是一種穩固的混合體嗎?

在紐約展出的《獨立宣言》草案

對保存這些影響力量的開放態度,出於如下事實,即美國民主受益於這種的特色——在托克維爾看來,這種體制的出現或許出於偶然,但結果卻意義非凡:政府集權(governmental centralization)與行政分權(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合而為一。[29]政府集權意味著立法權的統一。托克維爾認為,較之歐洲,美國政府更為集權,因為它沒有受到諸如教會這樣的勁敵,或自視為實體的特權階級的根本挑戰。而行政權主要關心的是,如何「特殊照顧」本國「某些地區的利益」。如托克維爾在新英格蘭鄉鎮中注意到的,那些與地方性事務休戚相關的人執掌了支配地方性事務的基本權力後,行政權便分散了。在早期論述行政權時,托克維爾就賦予分權以重要意義。存在兩種選擇:要麼通過「主要相關人員達成自由共識」(亦即通過參與達成共識)來管理各項事務;要麼以維持統一和秩序為宗旨,由中央自上而下進行管理。托克維爾並未否認,後一種方式可能產生更連貫一致的政府行動,能更理智地使用資源,並通過鎮壓「小規模的騷亂和輕微的違法行為」,為民眾提供更多安全保障,然而,由此導致的政治後果是,「屈服於它的人民萎靡不振,因為它在不斷消磨人民的公民精神(civic spirit)」(《民主》,頁91、88)。此外,在警示了美國多數暴政的危險後,接著在一番頗具啟發性的題外話中,托克維爾指出了行政分權的另一種好處。行政權的分散使多數人難以全面聯合,完全控制所有權利機構,這樣一來,也就減少了多數暴政發生的可能性。[30]上述因素表明,通過確保政府集權與行政分權融為一體,民主時代有望到來。

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托克維爾更深入地考察了現代化進程,並考察了這項事業的訴求:解放先前被壓迫的階級,並將之整合進現代民主制。這一事業出現在以抽象難懂的形式論述平等與權力的新學說中,旨在取代封建等級制度;這些學說支持個人獨立,在托克維爾看來也確實如此(頁96、100-101、140)。這項事業也出現在新型的管理制度中,為了推行改革,17、18世紀逐漸引入了這些制度。這些制度可視為訴諸政府集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民主制的含混」(ambiguities of democracy)。但是,他們同樣要求行政集權嗎?[31]《舊制度與大革命》提供了種種論據,全面地批判了對行政集權的選擇。

為了決定支持還是反對行政集權,一個必須問的重要問題是個人主義問題。無論如何,封建制已失去存在理由,封建機構也日薄西山,並且,封建制的敵人對他們意欲反對的事物也頗有信心。然而,關於誰將取代封建地主和農民這一點,是否也同樣一清二楚呢?托克維爾的觀點表明,法國實際的結果是,它必將創造出有利於「個人」的各種條件,「個人」將享有合法權利,特別是財產權。但同樣是這些條件,一再阻礙「個人」發展為「公民」,只有公民才與政治秩序連為一體,並具有公民義務感。從表面上看,行政集權變得遙遠、官僚且專制,但實際上,它以一種令人最不堪忍受的方式,微弱地保留了傳統的不平等遺風,亦即,脫離了與莊重行政職責的一切聯繫。在行政集權機構的官員的干預下,地方性政治活動遭到了徹底破壞。結果,在新環境中,鄉鎮結社與自治的各種自然形式無法自行重組,同時,與新環境相符的新型政治結社,也無法構建出來。[32]最終不是政治自由的重生,而是出現了革命即將到來的「革命前」跡象,革命無意中使以上向中央集權發展的趨勢留名青史,這些趨勢雖不引人注目卻強來勢洶洶,托克維爾將之描述為現代舊制度的核心因素。[33]

托克維爾的分析使他認為,若舊制度因循守舊,那麼,舊制度及其後繼制度要想擺脫各種困境,就可能沒有根治的良方。如果說這種有分寸的分析中暗含了某種良方,那就是,建議在那些自治的鄉鎮和村莊中恢復「民主共和國」。在封建時期以及現代早期的法國政治生活中,只有這些小型共和國,才保留了一些對培養公共精神必不可少的政治自由因素。

公民身份問題與現代民主

從一開始,托克維爾的如下信念便指導了他的思想,即通過透徹考察現代民主這兩個最突出的範例,我們能最深入地理解現代民主:他在北美觀察到的運行中的民主,以及他所探究的與法國大革命(既指最初的革命,也指後來的革命)息息相關的民主化。通過採用抽象的術語對觀這兩種不同形式的民主,《民主在美國》的「前言」將托克維爾的首批讀者帶入了問題之中。兩種民主的差異,似乎引發了一些涉及到不同政治文化的問題——這些文化為這兩種民主形式所創造。一種民主似乎能夠從這些人誘發出自覺的自製: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開始相信,「為了享受社會權利,必須履行社會義務」。另一種民主形式顯然與法國有關聯,「恐懼」是第一推動力;「人民蔑視權威,卻又懼之萬分」,「武力是當下的唯一對抗方式,或是未來的保障」(《民主》,頁14-15)。儘管第一種政體可以說在人們的「意料」之中,它卻不與托克維爾在1830-1831年遊歷期間目睹的那種民主共和制和諧一致。

總體而言,在評估美國民主是否會走上康庄大道時,托克維爾可謂小心謹慎。他比美國人本身更敏銳地察覺到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他也是最早認識到這點的人之一:為何歐洲啟蒙運動前的某些有益制度能保留下來,甚至在殖民地蓬勃發展,並保持著這個勢頭。[34]然而,同樣是在《民主在美國》中,托克維爾第一次描繪了「個人主義」的種種危險。對美國民主的深入反思使他認識到,這些東西將來都有可能走向衰亡:如鄉鎮自治制度,法律界的准貴族習慣,以及某些宗教信仰與習俗的職能。托克維爾注意到,東西方的差異越來越大,在東方,某種秩序井然的社會依舊存在,而在奉行個人主義的西方,文明社會的那些習俗卻氣息奄奄(《民主》,頁200、225)。總體來看,托克維爾認為,美國的例子毀譽參半,它為現代民主的優缺點都提供了例證,並認為,美國民主的最終發展方向難以預料。

通過考察法國的舊制度,並展示擺脫舊束縛的人民與新興的行政集權截然分開所帶來的危機,托克維爾證明,地方行政機構對改革計劃想要形成的結果具有影響力。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法國的現代化運動將臣民從封建秩序中解放出來,但除了解除古老的束縛這一目標外,另外一個目標就是行政控制,而非獲得任何形式的共和自由。[35]法國的現代化運動並不清楚如何創造出一種新環境,在其中可以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公民」。它也沒有認可這種目標的正當性,因為,該運動旨在為下述這種人創造一個社會:們雖獲得了自由,卻也樂意受政府「管理」——政府作為「公共生活獨一無二且必不可少的代理人」,由此也「取代了上帝」。[36]這種環境需要的不是古典意義上的「公民」,而是另一種人,他們與政治秩序的關係是一種與眾不同的關係。

這種新式民主國家的個人,是一名權利享有者、財產所有者或者潛在的財產所有者,還可能具有選舉權。然而,如托克維爾所言,在這些新解放的個人與社會管理機構之間,這些身份並沒能建立起恰當的政治關聯。結果,在朝平等邁進的現代進程中出現的「茫然若失」,便愈演愈烈。更糟糕的是,人們由此變得對政治的漠不關心。統治者渾然不知究竟是什麼推動了人民;當1793年「迫在眉睫」之時,他們對形勢一頭霧水,實在是一番「可笑而可怕的景象」。那些討論新秩序的人彌合了不同團體間的鴻溝,然而,他們的思想旨在思考抽象概念,而非培養自治的實踐。在法國,這些抽象思想

不止存在於書本中;它們滲透到一切人的精神中,與道德風尚融為一體,侵入習俗,到處傳播,甚至擴展到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認為,若是國家不介入,什麼重要事務也搞不好(頁190、197、143[比較頁197])。

正是因為缺乏嚴肅的政治生活,才導致這種真空狀態:以抽象學說取代政治生活和實際經驗。

或許,與其說托克維爾提出的觀點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問題,不如說它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問題本身。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托克維爾對「偉大公民」的政治重生寄以厚望;與盧梭不同,托克維爾抵擋住了誘惑,並不擁護回歸古典共和制的諸條件。[37]現代民主的典型做法是,拒絕對強大公民權的強烈訴求,而支持較為溫和的請求。[38]然而,托克維爾最早發現,為何連這種較溫和的公民參與訴求,也遭到這類看似無關緊要之事的徹底根除,比方說,現代政府採用的行政手段。倘若行政的政治維度遭到忽視,倘若共同體的日常事務變得無關緊要,僅僅是藉以推行行政集權的契機,那麼,現代民主試圖保護的個性,有可能變為極端孤立的「個人主義」。《民主在美國》向我們警示了這種「個人主義」,但只有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托克維爾才全面分析了這個問題。

注釋

[1]參Robert D. Putnam,《獨自打保齡:美國社區的衰落與復興》(Bowling 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New York 2000),以及Robert Putnam,「買進與賣出:美國社會資本的神秘消失」(Turning In, Turning Out: The Strange Disappearance of Social Capital in America),載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28(1995),頁664-83。

[2] Charles Tayler,《真實性的倫理》(The Ethics of Authenticity,Cambridge 1992),頁9-10;Robert A. Dahl,《美國的新政治秩序和無序》(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Dis]Order,Berkeley 1994),頁13-16。在《使民主運轉起來》(Making Democracy Work,Princeton 1993)中,Putnam探討了該問題更深刻的根源。關於參與和退出各自的優點,有個與眾不同的看法,參David Riesman,《重新思考個人主義及其他》(Individualism Reconsidered and Other Essays,Glencoe,IL 1954),尤其注意與書名同名的那篇論文。

[3] 參Judith N. Shklar,《美國的公民權:尋求接納》(American Citizenship: The Quest for Inclusion,Cambridge 1991);Shklar闡明了何為現代民主國家中的「好公民」,頁5-6、63-65。亦參J. G. A. Pocock,Michael Ignatieff,及George Armstrong Kelly的論文,收於《理論化的公民權》(Theorizing Citizenship,Ronald Beiner編,Albany 1995);Harvey C. Mansfield Jr.,《負責任的公民:古代與現代》(Responsible Citizenship, Ancient and Modern,Eugene, OR 1994);John Gray,《自由主義》(Liberalism,第二版,Minneapolis 1995)。

[4] 正如Tayler指出的,參《真實性的倫理》,前揭,頁9-10。亦參Peter Augustine Lawler,《焦慮的心靈:托克維爾論人類自由的起源與永恆》(The Restless Mind: Alexis de Tocqueville on the Origin and Perpetuation of Human Liberty,Lanham, MD 1993),尤其注意論「托克維爾與歷史的終結」(Tocqueville and the End of History)一章,頁159-73;另參Stephen G. Salkever,「自由民主的危機:自由與民主國家的公民身份」(The Crisis of Liberal Democracy: Liberality and Democratic Citizenship),收於Kenneth L. Deutsch和Walter Soffer編,The Crisis of Liberal Democracy,Albany 1987,頁245-68。

[5] Alexis de Tocqueville,《民主在美國》(Democracy in America,J. P. Mayer編,George Lawrence譯,Garden City, New York 1969),頁506-7(比較頁527)。引文皆出自該版本,下文簡稱《民主》(Democracy),為了更貼近原文,我在有些地方潤飾了語言。我所使用的法文版本,參J. P. Mayer編,《托克維爾全集》(Oeuvres Complètes,Paris 1951);法文版《民主在美國》(De la Democratie en Amérique)在這個版本卷一第一、二部分。本文凡引《舊制度與大革命》(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之處,皆參Alan S. Kahan譯本,附有Fran?ois Furet和Fran?oise Mélonio所撰導言和索引,Chicago 1998。法文版《舊制度與大革命》(L』Ancien Région et la Révolution),收於《托克維爾全集》,前揭,卷二。[譯按]《民主在美國》見董果良譯本,商務版1988;《舊制度與大革命》見馮棠譯本,商務版1992,下文凡引此書,皆隨文注頁碼。

[6] 關於托克維爾「個人主義」一詞的新穎之處,參George Armstrong Kelly,《人類的喜劇:永恆、托克維爾與法國自由主義》(The Humane Comedy: Constant, Tocqueville and French Liberalism,Cambridge),頁40-41。Matthew Mancini稱托克維爾為「使用這個新術語的首位政治自由主義者」,參氏著,《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New York 1994),頁63,亦參Thomas L. Pangle,《民主的高貴》(The Ennobling of Democracy,Baltimore 1992),頁79-80。在Pléiade版托克維爾作品集中,(《托克維爾全集》,卷二,Paris 1992,Bibliothèque de la Pléiade,頁1113,注1),編者評論說:「個人主義」是反革命者所使用的語詞,他們「旨在抨擊那種啟發了《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哲學」。與此相反,在de Maistre和Bonald看來,「托克維爾認為,個人主義是民主而非革命的產物;社會由個人組成,而不是相反,這些個人僅僅反對個人主義的種種幻想和過激行為」。亦參James T. Schleifer著,《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的創作》(The Making of Tocqueville』s Democracy in America,Chapel Hill 1980),第18章;以及Jean-Claude Lamberti,《托克維爾與兩個民主國家》(Tocqueville and the Two Democracies,Arthur Goldhammer譯,Cambridge 1989),第7章。

[7] 參《民主》,頁429-33,討論了美國採取的「哲學方法」中隱含的一些個人主義設想。亦參Pierre Manent,《自由主義的知識史》(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Liberalism,Rebecca Balinski,Princeton 1994),頁67-74。

[8] 關於現代民主理論與托克維爾對自主性與社會紐帶間的僵化關係的獨到見解,參Pierre Manent,《托克維爾與民主的性質》(Tocqueville and the Nature of Democracy,John Waggoner譯,Lanham, MD 1996),頁23-28。Manent強調了現代平等主義強大的個性化力量,以及民主國家建立新的社會關係來戰勝這股力量的必要:「民主國家……的任務是,創造貴族社會中產生的東西」(頁26)。托克維爾無疑認為,人類傾向於與他人結合併一致行動,沒有比這更「自然的」了,然而,他旋即修正了這一論斷,他指出,與他人結社的權利「幾乎」和個人自由一樣不可或缺(《民主》,頁193)。關於美國早期對這些問題的看法及其解決之道的全面探究,參Barry Alan Shain,《美國個人主義之謎:美國政治思想的清教起源》(The Myth of American Individualism: the Protestant Origins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 1994)。

[9] 《民主》,頁88。根據《舊制度與大革命》的觀點,基督教同樣暗含著與公民身份的某種分離,前揭,頁88、174。關於宗教影響力的另一種觀點,參Stephen Kalberg,「托克維爾與韋伯論公民身份的社會起源」(Tocqueville and Weber on the Sociological Origins of Citizenship),載Citizenship Studies, 1 (1997),頁199-222;另參Sanford Kessler,《托克維爾的公民宗教》(Tocqueville』s Civil Religion,Albany 1994)。

[10] 《民主》,頁69、95、188(比較頁509-17)、62。例子可參關於殖民地「鄉鎮」(townships)(「社區」[communes])的研究,頁62-70。保留鄉鎮自由的重要原因,托克維爾的這一斷言或許已有所暗示:美國的例子幾乎展現了民主的「各種自然限度」(頁18、32、196、208),同時,那個原因不僅涉及到更自由的個體,還涉及到活躍的結社(頁193)。另一方面,法國因「行政集權」的成就而備受「歐洲」景仰,「行政集權」無異於廢除鄉鎮自由(《舊制度與大革命》,前揭,頁118、124-31)。

[11] John Patrck Diggins認為,托克維爾發現了「美國人性格中某種本質的利己主義和個人主義」。參氏著,《美國政治學所遺失的精神》(The Lost Soul of American Politics,Chicago 1984),頁11。但這樣一來,也就把兩種不同(儘管有關聯)品質的不同道德價值觀混為一談,並把托克維爾僅視為潛在的危險,描述為根本缺陷。

[12] 參《舊制度與大革命》,頁87。《民主在美國》也注意到個人主義與專制的關聯,但對此只是泛泛而論。參《民主》「導言」中對法國的評論,頁15-6。亦參對古代晚期專制的評論,以及那章眾所周知的論「多數的暴政」(頁314、246-61)。Hannah Arendt深入闡發了個人主義與現代專制的關聯,參氏著,《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Claveland 1958),頁311-23。Kalberg注意到,韋伯認為,「原子化」(atomization)是「官僚理性主義(bureaucratic rationalism)而非民主制導致的結果」。參「托克維爾與韋伯論公民身份的社會起源」,前揭,頁219。

[13] 《民主》,頁691、692(比較頁735-36)。托克維爾首次描述這種新型的溫和專制,是在《民主在美國》下卷結尾幾章(頁690-702)。那幾章表明,現代民主普遍面臨危險,而非美國民主形式面臨危險。

[14] 有關托克維爾對革命者這方面動機的認識,參《舊制度與大革命》,頁85-86。亦參Simon Schama,《公民》(Citizens,New York 1989),頁169-74。

[15] Roger D. Masters,《盧梭的政治哲學》(The Political Philosophies of Rousseau,Princeton 1968),頁10-15、23-24、92-95、246-47;Judith N. Shklar,《人與公民:盧梭政治理論研究》(Men and Citizens: A Study of Rousseau』s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 1969),頁15-22、59、94、160。亦參Daniel E. Cullen,《盧梭政治哲學中的自由》(Freedom in Rousseau』s Political Philosophy,DeKalb,IL 1993),頁x,9-10,117-67。另參Mark Lilla,「自由時代的正當性」(The Legitimacy in the Liberal Age),收於Mark Lilla編,New French Thought,Princeton 1994,頁8。

[16] 比較這個觀點:「新發現個人財產的前景」在法國復興了(《民主》,頁10)。關於財產對心理的影響,亦請注意這一評論:繼承者的「平分」原則影響到「地主的靈魂」(頁52)。

[17] 比較《舊制度與大革命》第3編第4章,此處描述了國家財產的不斷增長,以及在醞釀1789年大革命的20年中,政府所抱有的改革熱情。「有人會說,法國人的處境越好就越覺得無法忍受……革命摧毀的政權幾乎總是比它前面的那個政權好,而且,經驗告訴我們,對於一個壞政府來說,最危險的時刻通常就是它開始改革的時刻」(頁222)。亦參Arendt,《極權主義的起源》,前揭,頁4;以及James C. David,「革命理論的探討」(Toward a Theory of Revolution),載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7(1962. 2),頁5-19。

[18] 托克維爾所指的「舊制度」,我們很難知其確切含義。他曾用該詞指涉一個需要十代人不懈努力的漫長過程,以清除貴族制與封建制的殘餘(《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06)。Furet注意到,在一般的歷史,「舊制度被認為有終無始」,而「大革命卻有始無終」。參Fran?ois Furet,《解讀法國大革命》(Interpre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Elborg Foster譯,Cambridge 1981),頁3。

[19]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80(「某種茫然若失」[une sorte d』absentée?sm du coeur])。對18世紀美國「紳士」的一種描述指出,紳士是「有機的社會共同體的一分子,靠強有力的個人關係,與低其一等的人聯繫起來」;「由於具有優越感及居高臨下的感覺,他們不覺得脫離於社會,也不覺得是站在民眾的對立面……他們是個體……但他們不是個人主義者,不是對其社會身份憂心忡忡的人」。參Gordon S. Wood,「美國對立戰爭中思想的民主化」(The Democratization of Mind i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收於Robert H. Horwitz編,The Moral Found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第三版,Chalottesville 1986,頁113。

[20]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24。這些正是托克維爾所說的,由歐洲傳入美洲殖民地的政治形式(頁129)。關於早期美洲殖民地實行的共和制,參《民主》,頁44。

[21] 《民主在美國》,頁70;比較《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79,在此,托克維爾注意到,在舊制度下享受的那種「自由」,使法國「比其他民族更無力」提供一種「自由而安寧的法治國家」,以取代舊制度。亦參udith N. Shklar對自上而下強制改革的另一種嘗試看法,參《美國的公民權:尋求接納》,前揭,頁55。

[22]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91-92。農民與貴族在新秩序中的兩極對立,似乎闡明了黑格爾如下論斷的涵義:「文明社會展現了奢華與需求的景象,也展現了與此相應的身體與道德的雙重墮落」。參《法哲學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T. M. Knox譯,Oxford 1967),頁185。[譯按]《法哲學原理》見范揚等中譯本,商務版1979。

[23] 《民主》,頁517、521。關於結社的學問或藝術的作用,參Harvey C. Mansfield Jr.的評論,見《美國的憲法精神》(America』s Constitutional Soul,Baltimore 1991),頁191。亦請注意《民主》中「結社的精神」(l』esprit d』association),頁522。

[24]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91,關於君主制國家曾發起的嘗試性改革,因分而治之而失敗的例子,參頁237-38。Lefort注意到,現代極權主義試圖壓制社會「內部分治」的所有形式,並試圖在社會內部產生「同質化原則」(principle of homogeneity)。Claude Lefort,《現代社會的政治形式:官僚主義、民主主義與極權主義》(The Political Forms of Modern Society: Bureaucracy, Democracy, Totalitarianism,Cambridge 1986),頁297-98。反對「分治」也就是反對階級,當然,也是反對其它形式的結社。按照托克維爾的觀點,它旨在創造那種直接服從國家權力的獨立個體。從這個意義上講,「同質化原則」實際上需要分治術,在舊制度改革的成效中,這種分治術已得到說明。完全有可能使人與人變得更相似,同時又擴大人與人的差異。參Fran?oise Mélonio和Fran?ois Furet,《舊制度與大革命》「前言」,頁28-41。

[25]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19。關於1789年嘗試改革這種行政制度之所以失敗的解釋,參《舊制度與大革命》第3編,第7章。在此,托克維爾注意到,這種制度一旦完全確立,欲通過改革中央行政集權制,而使地方性自治發展起來,將難如登天。

[26]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17。亦參Montesquieu,《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卷二,第4章。[譯按]見張雁深中譯本,商務版1961。

[27]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31。在《美國民主之謎》中(頁78-80),Shain指出,試圖建立中央或最高統治權來支配地方事務的做法,與激起新英格蘭的反叛精神息息相關。比較Montesquieu,《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Anne M. Cohler等譯,Cambridge 1989)卷八,第6章,頁116:「……當君主逐步取消了現存的團體[prerogatives du corps]或鄉鎮的特權後,君主政體也就腐敗了」。在《托克維爾》(Tocqueville,Oxford 1994)中,Larry Siedentop注意到,托克維爾的祖父梅爾歇布(Malesherbes)抗議王室摧毀地方性自治,托克維爾早年對此興趣盎然(頁3-4)。亦參Sheldon S. Wolin,《兩個世界間的托克維爾》(Tocqueville Between Two Worlds,Princeton 2001),頁230-40,565-68。

[28] 參《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63。Mléonio和Furet,《舊制度與大革命》「前言」,頁31-32,72。

[29] 參論述「美國行政分權的政治效果」一章,《民主》,頁87-98;但也比較《民主》,頁668-89。Daniel J. Elazar強調,托克維爾後期對聯邦制的研究很重要,參氏著,《探索聯邦制》(Exploring Federalism,Tuscaloosa 1987),頁146、148、262-63。亦參Donald J. Maletz,「托克維爾論兩個民主國家的精神」(The Spirit of Tocqueville』s Democracies),載Polity,30(1998春),頁513-30;Larry Siedentop,《托克維爾》,1994,頁55-58;以及Larry Siedentop,《民主在歐洲》(Democracy in Europe,London 2000),頁7-10。托克維爾集權觀與麥迪遜(Madison)及傑弗遜(Jefferson)集權觀的詳細對比,參Barbara Allen,「托克維爾論美國聯邦民主制的盟約傳統」(Alexis de Tocqueville』s View on the Covenantal Tradition of American Federal Democracy),載Publius: The Journal of Federalism,28(1998春),頁1-23。托克維爾對美國集權的辨析,其內在困難的詳細闡述,參John Koritansky,「托克維爾『新政治科學』中的分權與公民美德」(Decentralization and Civic Virtue in Tocqueville』s 「New Science of Politics」),載Publius: The Journal of Federalism,5(1975夏),頁63-82;亦參Delba Winthrop,「托克維爾論聯邦制」(Tocqueville on Federalism),載Publius: The Journal of Federalism,6(1976夏),頁93-115。

[30] 《民主》,頁262-63;亦參David Maletz,「重新思考托克維爾論多數的暴政」(Tocqueville』s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Reconsidered),載The Journal of Politics,64(2002.8),頁741-63。

[31] Claude Lefort,《民主與政治理論》(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David Macey譯,Minneapolis),頁26。

[32] Kelly引用了哈貝馬斯(Habermas)一個恰如其分的論點:「行政手段無法重建那些對合法化至關重要的傳統要素」。參George Armstrong Kelly,「誰需要公民權理論?」(Who Needs a Theory of Citizenship?),收於《理論化的公民權》,前揭,頁79-104,引文見頁99。

[33] 比較《舊制度與大革命》,頁216,論述了這兩者的觀點的一脈相承:1750年行政集權的擁護者與托克維爾時代的法國人。

[34] Allen注意到,托克維爾更恰切地理解並辯護了這點:美國的開國元勛們解決某些政治緊張的方式是,「肯定但不保留」殖民傳統的某些重要方面。參「托克維爾論美國聯邦民主制的盟約傳統」,前揭,頁3。

[35] 在《國家視角:改善人類處境的某些計劃何以未竟》(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New Haven 1998)中,James C. Scott認為,啟蒙運動「展望了一系列集中而理性的改革,這些改革會把法國轉變為一個民族共同體,在那裡,將四處盛行相同的成文法、準則、習俗及信仰」。這種單一的民族社會,「由內而外公開透明」(頁32)。他也注意到,關於平等的公民權在人權上所取得的一切進步,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大進步也粉碎了國家與公民的隔閡,史無前例地使國家可以親近自己的臣民」(頁365,注61)。亦參Daniel W. Martin,「似曾相識:美國公共行政中的法國先例」(Déjà Vu: French Antecedents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載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47(1987.7/8),頁297-303;Michael W. Spicer,「普魯士『開明專制』下的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 Under 「Enlightened Despotism」 in Prussia: An Examination of Frederick the Great』s Administrative Practice),載Administrative Theory and Praxis,20(1998.3),頁23-31;另外,注意對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集權的強調,Fareed Zakaria,「非自由民主國家的崛起」(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載Foreign Affairs,76(1997.11/12),頁32。

[36] 《舊制度與大革命》,頁142、144。現代君主制的目標與霍布斯(Hobbes)推行的計劃相當一致。Manent注意到,「霍布斯式國家指的是人造的上帝」。參《自由主義的知識史》,前揭,頁31。

[37] Jean-Claude Lamberti注意到:「盧梭為公民而犧牲了個人。托克維爾獨具慧眼,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現代哲學的核心問題:如何在尊重個人的同時保留公民」。參《托克維爾與兩個民主國家》,前揭,頁188。Salkeve富有說服力地指出,托克維爾反對訴諸於由古典主義激發的共和主義,相反,他試圖在不同種類的現代民主的框架內,闡明嚴肅的公民身份的可能性。參「自由民主的危機:自由與民主國家的公民身份」,前揭,頁257-63。

[38] 例子可參Shklar對更強烈的公民權思想的駁斥,見《美國的公民權》,前揭,頁12-1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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