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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撞車事故責任認定,關鍵在於細節還原

備受關注的常州撞車事故最新通報出來了。當地公安部門稱,事故共造成13人傷亡,其中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0人正在治療中,無生命危險。經公安機關初步調查,駕駛員徐某無犯罪記錄,也排除酒駕、毒駕。徐某系個體汽車補漆修理工。據其供述,7月17日上午,夫妻兩人把剛補好油漆的賓士小客車送還車主,途中徐某出現暈厥,口吐帶血白沫,導致車輛失控,事故隨之發生。現場視頻顯示,他當時仰著頭身體疑似出現情況。

官方的調查,讓此前夫妻二人吵架、搶奪方向盤的謠言不攻自破,卻也引發了網民關於司機徐某事故責任的激烈討論。不少人認為,事故造成如此嚴重的傷亡,徐某再怎麼著也得追究刑責吧?不然怎麼對得起死傷的無辜路人及其家人。

應該說,這是一種樸素卻又原始的正義觀點。說是樸素,是因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一命償一命」的刑事傳統,符合大眾的正常認知。說是原始,是因為這樣的觀點源於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習俗,已與現代社會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當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後,對司機徐某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就是法律的事情了,需從技術層面操作,而不能簡單套用「一命賠一命」的等價演算法來判定其交通肇事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國刑法理論對交通肇事罪仍舊採取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其中,犯罪主觀方面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

具體到本案當中,有多種可能存在的情況:如果徐某此前未出現過突然暈厥的既往病史,或他不知道自己會出現這種情形,是在駕車過程中突發疾病,那麼就很難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因為徐某不存在任何過失行為,不是明知故犯,也不是疏忽大意。出現突然暈厥,乃至傷亡事故,是他自己也無法預料的事情。如果確是這種情況,本案只能算是一個交通意外,徐某無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但如果司機徐某有過突然暈厥的既往病史,他明知存在突然暈厥的危險還駕駛小客車送還車主,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危險駕駛行為,顯然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本案當中,由於還存在造成3人死亡的特別惡劣情節,可以判處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他還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是定紛止爭、斷人聲譽、決人生死的嚴格制度文本。當下中國,已邁過了「有法可依」的立法粗線條時代,立法過程中越來越精細化的類型表達,既是對現實社會不同案件類型的積極回應,也是對不同情形中法律責任追究的精準應答。

對於撞車事故,常州方面目前的通報仍是實時信息披露,且其依據也是涉事方的供述。接下來,靜待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包括對司機身體狀況的認定、事發路段監控視頻還原等,從而以事實證據明確司機徐某是否具備犯罪的主觀過失,這才是探討本案法律責任的正確姿勢。

□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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