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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利寶上市公司股東:對平台無賠償義務

7月23日,已立案P2P平台網利寶的上市公司股東——鴻利智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鴻利智匯 」,證券代碼 :300219 )發布《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下簡稱「公告」)。 ? 公告就公司於2019年7月16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鴻利智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19〕第220號的有關問題作出回復。 ? 公告中提到,公司的間接持股的子公司鴻利(BVI)有限公司持有WangLiFinanceCorporation(以下簡稱「開曼網利」)10%的優先股,開曼網利通過在香港設立的網利金融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全資子公司北京網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利信息「),網利信息通過協議控制北京網利。公司人員經現場查看確認,北京網利的辦公場所已經關閉。 ? 網利寶2019年5月16日在其網站發布通告,內容為「對於近期的回款延遲,給各位用戶帶來不便,公司深表歉意。近期,網貸行業變化加快。北京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於近日召開了《鼓勵網貸機構行業內、跨行業、機構內整合優化》以及《鼓勵國資背景機構入股、整合網貸機構》的工作會議。公司基於整體考慮,正式開展公司整合重組的工作。在此期間,平台加大力度對借款人催收,陸續回款,並暫停增發新標」。公司是僅持有開曼網利10%的優先股股東,由於公司不參與北京網利的經營管理,且無法與趙潤龍或北京網利其他人員取得聯繫,目前公司無法準確獲知網利寶的具體經營情況。 ?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深交所問詢是否對網利寶承擔平台項目有關賠償義務時, 鴻利智匯回應稱,2015年5月,公司間接持股的子公司鴻利(BVI)有限公司以1000萬美元認購開曼網利10%的B類優先股,鴻利(BVI)有限公司是開曼網利的優先股股東,開曼網利的子公司通過協議控制網利寶的運營主體北京網利。公司僅投資了開曼網利,也不參與網利寶平台項目的運營,並不存在對平台項目逾期債務兜底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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