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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每天13:00不見不散

每天很多人因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進入循環加班模式。公司的領導也沒說讓員工加班,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必須加班才能完成。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呢?

員工每天自願提前上班,推遲下班,算不算加班?

案例1

小黃是某公司員工,自從入職以來,小黃一直是兢兢業業,每天自願提前四十分鐘上班推遲半個小時下班。問,小黃的這種自願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加班?

分 析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延長工作時間都是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者加班的主動性,可分為自願延長工作時間和被動延長工作時間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屬於加班。

但是,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的批准,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本案中的小黃就是屬於後者。

出差適逢雙休日是否應當認定為加班?

案例2

陳先生是單位的技術員,陳先生受單位指派至貴陽出差半個月,半個月中正好有兩個雙休日。這兩個出差中的雙休日應當認定為加班嗎?

分 析

出差與客戶聯繫或完成其他任務,時間即由個人掌控,同時還要考慮出差人員的吃飯、休息等實際情況,應相當於短期的不定時工作制。在此情況下,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加班費應該視具體情形而定。

第一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提供了勞動,應該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要麼安排補休,要麼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形,若該雙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而是處於休息狀態,儘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質量與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畢竟未為單位創造任何效益,因此該雙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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