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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怪象:為什麼父母允許的「兒童拐賣」事件頻發?

日本怪象:為什麼父母允許的「兒童拐賣」事件頻發?

近年來,日本媒體報道了許多夫妻離婚時,其中一方父母帶走孩子,另一方父母再也見不到孩子的問題。

日本的傳統性家庭觀是,母親照顧孩子,父親工作賺錢。因此在日本,即使父母雙方分開後,父母也沒有共同監護子女的想法,因此日本的警察和司法部事實上處於允許一方父母「拐騙」子女的狀態。表面上的理由是,懲罰「拐騙」自家孩子這件事,會給孩子帶來不好的影響,所以就採取了默許的措施。

父母允許的「兒童拐賣」事件頻發

在日本所謂的「連れ去り」,在英語中是「abduction」,通常會翻譯成誘拐、綁架。但是,在日本,這種行為與誘拐和綁架又是不同的。專攻兒童精神分析的東京國際大學教授小田切紀子說:「一方父母在沒有另一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帶走孩子應該叫做「拐賣」。如果一方父母帶走了子女,法院和警方將不會介入。但如果另一方父母想要找回孩子,警方才會介入。在這個體系中,最先帶走孩子的父母是有利的。被帶走的時間越長,另一方父母的處境就越弱。

一位日本男性馬先生表示在去年11月5日與妻子發生口角後,妻子帶走了兩個孩子。從那以後,他與孩子見面時間被規定為30分鐘。

孩子們住在離他家不到兩公里的地方,但卻不被允許見面。其中一名孩子患有慢性疾病,離家後在馬場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住院兩次。患有失眠的馬場先生放棄了工作,現在在晚上做計程車司機的工作。目前,雖然向琦玉家庭法院提出要奪回孩子的訴訟,但是對於能見到孩子的可能性並不怎麼樂觀。實際上,馬場先生自己也是在15歲時被父親帶走,在父親教導下他開始討厭母親。他說:「到能再見到母親花費了36年。」

另一名日本父親,5年前因妻子悶悶不樂,帶著6個月大的孩子回到了老家。他急忙去了那裡,但他卻只被允許見兒子四個小時。在那之後的一年零七個月里,都沒能見到兒子。

雖然父親支付撫養費,但父親每個月只允許和孩子見面兩個小時。雖然父親向法院請求監護權,但是法官拒絕了他的要求,認為母親的「誘拐」不違法,繼續讓母親進行監護養育符合子女的福利要求。如果妻子再婚,她的新丈夫在沒有子女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成為子女的監護人。

這兩個父親的案例,只不過是在日本發生的幾千件案例中的兩例而已。

這樣的「拐騙」中,多數情況下,通過分居,被帶走孩子的那一方就會失去接近孩子的機會。事實上,帶走孩子的父母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與另一方父母會面等。如果帶走孩子的一方拒絕會面,那麼即使另一方父母得到了會面權,也就只有1個月內的2、3個小時,有時候根據場合的不同還會在帶走孩子的那一方父母的監視下會面等,都是在非常嚴峻的條件下進行會面。圍繞著監護權和會面而發生爭執的情況下,會面往往只能更加受到限制。

為什麼「拐賣」事件頻繁發生?

「拐賣」事件頻繁發生的背景,大概是因為在日本離婚後的共同監護權不被認可。因此,即使是與撫養孩子有著密切關係的夫婦,卻只有一方可以獲得100%的撫養權,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小田教授指出:「日本每年約有20萬對夫婦辦理離婚,父母離婚的孩子數量與離婚人數大體相同。其中有三分之二的孩子再也見不到自己的另一個父母,這對孩子來說是無比痛苦的。」

許多日本父親至今都覺得這樣的情況是無可奈何的。但是,隨著很多女性開始工作,三分之一的夫妻婚的情況下,難以使單獨監護權制度正當化。如果要保護身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父母和子女,有時需要獨立撫養權,但即使子女的父母同意共同監護權也得不到承認,怎麼想都覺得奇怪吧。

也有一方父母片面主張家庭暴力的情況。藝術家米納子小姐也是因為前夫的這種主張而苦惱的一個人。她說:「前夫說我給孩子們吃藥過多,把孩子從我身邊帶走了。他一直都是這麼主張的,並從醫生那裡得到了證明。日本對家庭暴力的虛假主張未能做出適當的應對。」

在民法第766條中,要求根據「子女利益」來決定離婚後的監護,但是專修大學的早川真一郎教授指出:「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共同監護權是最好的。」但要想改善當前日本國內的「兒童拐賣現狀」,實現離婚後雙方共同監護絕非易事,可能還需要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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