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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將崗位編製稱為「官缺」,名目繁多複雜,但其制度卻十分合理

清代將中央及地方的各衙門崗位編製稱為「官缺」,官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官缺,僅指官的缺額,如某崗位某官設幾名即缺幾缺,哪個職位暫時無人,稱之位出缺。廣義的官缺是指哪種官位由什麼人充任,如何分配,如滿洲缺、蒙古缺、漢軍缺等。

為了更好的了解清代的官缺制,現將幾種性質類別的官缺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一,固定授予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之人的官缺。

滿洲缺,也稱滿缺,是授予滿洲旗人的官缺。蒙古缺,是授予蒙古旗人的官缺。漢軍缺,是授予漢軍旗人的官缺。內務府包衣缺,是授予內務府包衣旗人的官缺。宗室缺,是授予滿族皇族中的宗室人員的官缺。漢缺,是授予漢人的官缺。

以上漢缺之外的幾種官缺,都是授予旗人、滿族宗室的官缺,這種設置與分配,主要實行於中央各機構中。內閣大學士、學士,部院寺監機構的長官尚書、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卿、少卿、祭酒、司業、監正、監副等,均為滿漢等額設缺,即滿漢雙軌制。

其下分支機構的中下級官員,如部院各司等官職,滿漢缺並設,一般是滿缺多於漢缺。這種官缺設置,是保障滿族主體統治、滿漢聯合的政治措施。滿族舊有的機構,理藩院職官為滿洲缺,兼用蒙古旗人。八旗各種機構所設官,為旗人官缺,內務府,除包衣缺外,高級官員也是滿洲缺。

地方直省,大部分地區不實行滿漢官區別任用,只是某個時期個別省如陝西、四川的高級官員曾一度定為滿缺。另外,邊區的某些道、府、廳、州、縣,有定為滿缺者,其餘所有省以下至縣的官缺也可以稱為漢缺,不過所有旗人都可以出任。知州、知縣及各級佐雜官,主要是由漢人充任,這體現了直省地方基層以漢治漢的統治特點。

邊疆民族地區的駐紮大臣,則為滿洲缺,如駐藏大臣、西寧大臣,蒙古地區的參贊大臣、庫倫大臣,新疆地區的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

直省及邊疆八旗駐防官,也是以旗人擔任。諸種官缺還有互相調劑的制度,如中央機構長官中的滿洲缺,宗室人員、蒙古旗人、漢軍旗人、內務府包衣旗人也可以選補,此外漢軍旗人還可以選補司官以上的漢缺。

外官,包括直省、邊疆地區的官缺,蒙古旗人可用滿洲缺,滿洲、蒙古、漢軍、包衣旗人,皆可用漢缺,而漢人不可以用旗人官缺,偶有充任者也是極個別的例子。這種情況到了光緒後期以後,才有所改變,中央各部的尚書、侍郎取消滿漢雙軌制,不再實行滿漢分缺。

另外,乾隆以後,京城的八旗高級武官,如領侍衛內大臣、八旗都統、各兵營統領等,也選蒙古王公擔任,其理藩院的額外侍郎一缺,乾隆以後則是蒙古王公的專缺。邊疆地區的駐防將軍、駐紮大臣,也有任命蒙古王公擔任的。

二,按官職重要程度所劃分的官缺。

這種情況主要實行於地方的道、府以下的職官。清代以沖、繁、疲、難四個標準來衡量府、廳、州、縣的重要程度和治理難易,並據此劃分官缺的重要程度,將其定為最要缺、要缺等名目。

沖,是指地理位置最重要,地處要衝;繁,是指需要辦理的政務繁多;疲,是指賦稅不好徵收;難,是指民風彪悍難以治理。如果這四個字全部佔全的為最要缺,佔三個字的為要缺,兩個字的為中缺,一個字或一項也沒有的為簡缺。有的府或州縣占字雖少,但考慮到其他因素,也有定為最要缺、要缺的。

這些缺名所指的官缺,是府州縣的長官知府、知州、知縣等缺。劃分這類官缺,以決定不同人選,因才選職、因地授官,目的是加強對重要府州縣的統治管理。

另外,邊遠省份的煙瘴地區、苗疆及沿海沿河地區,因有特殊因素、某種特殊事項,雖所佔沖、繁、疲、難四項少或沒有,也定為最要缺、要缺等。見下述。

三,特殊地區之官缺。

凡邊遠省份、民族區域、沿海等地區府廳州縣,因條件惡劣,或煙瘴、險阻、荒涼,或民情複雜難治,其職官定為特殊之缺。所以又有了邊疆、海疆、夷疆、苗疆及煙瘴等項要缺。如雲南省元江、開化、廣西、廣南四府,廣西省南寧、太平、思恩、慶遠四府,廣東省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縣,皆定為煙瘴地的官缺。

雲南、貴州、廣西、湖南等省的所謂苗疆地區的府州縣,定為苗疆缺。雲南省昭通府、東川府知府,大關、中甸、維西、魯甸等廳,貴州省糧驛道,貴陽、安順等七府知府,長寨、郞岱、八寨等廳及某些州縣,稱為「夷疆極邊各缺」或「夷疆各缺」。

福建沿海之閩縣、侯官、福清、晉江、南安、惠安、同安、龍溪、漳浦等縣,浙江之樂清、寧波府海防同知等,則定為海疆缺。

以上所列的官缺一般劃為要缺,在任用上挑選幹練之人,在提升年限上比其他官缺時間要短,多為三年,也有兩年者,年滿即升。而內地其他官缺一般是任滿五年才有提升資格,而且不一定立即提升。

四,專職官缺。

有些專職官,用職務性質命名,以強調其職責。如河務官,有的是專職河缺,有的又兼任地方官事務,而以河缺稱之,以強調其主職是河務。如乾隆二十年,山東東平州的州同「改歸河缺」,分管運河,仍兼地方事務。二十六年,通惠河的慶豐、通流兩閘閘官「改為河缺」。

而有的河務官原本就是河缺,如江南河道總督、河東河道總督,專職管河道的道員,河廳的同知、通判。而負責漕運的直隸、山東、江蘇、浙江、湖北等八省衛所官,專職運輸漕糧,則稱為衛缺。其他如漕運總督、學政、鹽政等,也是專職官缺。

五,按選任方式劃分的官缺。

1,請旨缺。此類官缺,由皇帝決定人選,相關機構只能提供所出缺的官職、有入選資格之人,開列其名單給皇帝。劃歸請旨缺的,都是較高級、擔任重要或某些特殊職能的官職。

2,題缺、調缺。此類官缺,是一般道、知府缺及中央、地方中下級官員中的較重要的職官。中央機關題缺又稱留缺,由各部院長官於本機關屬員中選取兩名候選人,地方則由督撫於本省屬員中選取一名候選人,均提交吏部審查資格,中級官員引見皇帝批准。

其中,題缺和調缺又有區別,調缺是同品級的官員中選取,即所謂的同品調缺,題缺則可於稍低品級的官員中選取升用。

3,揀授缺。此類官缺主要是在資格、才能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職官,在較大範圍內挑選,皆須引見皇帝批准。

4,考授缺。指某些官職須有某種特殊才能,需經過專業知識的考試選拔。

5,選授缺。凡不屬於以上官缺者,都歸為選授缺,由吏部選取。劃歸選缺者,多為中下級官員中較次要的職官。

除了上面的官缺外,八旗武職也有自己的一套官缺體制。如公缺、左右翼缺、旗缺、佐領下缺。因為本文的重點在於說明文職官缺,因此就不深入說明了。

清代官缺的區分與命名,是從多角度進行劃分的,每一職官可能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缺名,其重要目的,是規定某種官須什麼人才可入選,不同級別、性質的職官由誰主選,如何選任。如理藩院尚書,屬於滿洲缺,戶部兩個尚書中有一個是滿洲缺,規定了是從滿洲旗人中選任,此職官又是請旨缺,規定了它必須由皇帝主選,而且又是請旨缺中的「開列」,由吏部開列所有應選者提供給皇帝,由皇帝選擇。

清代的官缺制較為複雜,也體現了清代選官制度的細緻與深化,這一制度是在沿襲明制的基礎上,不斷增定、變化形成的。

從總的趨勢上看,皇帝在選官權上擴大、強化,吏部的權力不斷縮小,乾隆中期以後又有軍機處分割其權力。此外,地方督撫被賦予了一定選官權在行政上又具有某種合理性。清末時,這種制度被嚴重破壞,地方實權派督撫權力膨脹,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朝廷的選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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