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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後,秦國的死刑有多少種?梟首、斬、戮、棄市有何區別?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於商鞅在秦國頒布《墾草令》,拉開了秦國變法的大幕。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這對強勢的君臣為秦國打造了一套極其適合戰國那樣的大爭之世的發展模式,將秦國由一個幾近亡國的偏弱小邦一躍成為人人畏懼的虎狼之國。秦國為何會成為諸侯眼中的「虎狼」呢?自然還是因為商君之法。從古至今,秦法嚴苛以至於「暴」,是許多人的共識,不說其他其他酷刑,單單死刑一種,在秦法中就有坑、梟首、斬、腰斬、絞、戮、棄市、磔、車裂等等,如今讀之,依然讓人望而生畏。

在古代刑法中,斬刑是死刑中最為常見的刑法,秦法與後世並無二致,在此不做贅述。除此之外,秦還有梟首之刑,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有「長信侯毐作亂而覺……衛尉竭、內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的記載,意思是說隨從嫪毐叛亂的二十多人都判了「梟首」之刑,那梟首是什麼刑法呢?與斬刑有何區別?梟是一種鳥,傳說與貓頭鷹相似,被人們捕獲後,常常被懸掛在木杆上,故梟首之刑為「斬其首而懸掛木上」。

所謂「戮」也是死刑的一種,在後世「戮」與殺同義,但在戰國時期,「戮」並不僅僅是殺,它還包括了侮辱的意思。在《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譽敵,以恐眾心者,當戮」,意思是誇耀敵人的實力,來擾亂我方的軍心,應該受「戮」刑。而「戮」刑,就是在身心上侮辱犯人之後,再實施死刑,如果反而未受刑而死,就要「戮其屍」。「戮」不同與斬的地方在與他處決犯人的方式不限於斬,還可以是「絞」等。

所謂「棄市」,也同「戮」一樣含有侮辱的意思,但其處決的方式應是斬刑,處決的地點則要在人來人往的鬧市,和後世所說的「菜市口」有所相似,其目的在用恐怖的場面來震懾民眾,勿要違法。《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記載「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意思如果「甲」擅自殺死了自己的繼子,就要處以「棄市」的刑法。

在斬刑之中,除了斬首還有「腰斬」,這是一種更為可怕的刑法,是要除去犯人上衣,伏於鐵砧之上,行刑之人再加之以斧鉞。商鞅變法時規定「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傷,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意思是知道違法而不向有司舉報的就要判處腰斬之刑。「腰斬」之刑,並非秦國獨有,在《史記·孔子世家》有"孔子趨而進,歷階而登,不盡一等,曰,匹夫而營惑諸侯者罪當誅!請命有司,有司加法焉,手足異處」的記載,可見孔子在魯國是也實施過「腰斬」之刑。

如果說上面幾種刑法只是將犯人分成兩個部分的話,那麼「車裂」和「磔」就更為可怕了。「車裂」又稱為「轘」,是以四匹或者五匹馬拉車,將犯人撕碎,也即是人們常說的「五馬分屍」。根據《史記·秦本紀》中的記載,商鞅本人就被處以了「車裂」之刑,「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為反,而卒車裂以徇秦國」。而「磔」刑,則是要將犯人綁在木樁或者其他固定物上,以利刃破開胸腹,再任其風吹日晒,不許收屍,當然也有人認為他是將犯人分為若干個部分的刑法。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也有關於磔」刑的記載:「甲謀遣乙盜殺人,受錢十分,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在秦國中「坑」一種較為有爭議的刑名,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屠殺,也即是活埋的意思,也有人認為是用欺騙的手段殺死某些「犯人」。在秦法之中,沒有記載哪一種罪名適合「坑」刑,只是在一些事件中偶爾出現過,比如白起坑殺降卒,始皇帝在邯鄲坑殺仇人,焚書坑儒等等。

或許是因為亂世當用重典,亦或是早期的法家就是崇尚嚴刑峻法,秦法之中如此多的「死刑」,讓人聽著就毛骨悚然,可見當時在秦法治下的百姓是如何的膽戰心驚,這或許與秦國的二世而亡有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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