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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象徵身份,如果你有一百畝地,在宋朝能過什麼樣的生活?

宋代在軍事征伐中,屢遭不幸,常為野蠻國家包圍,然而它在文化和科學方面,卻已達到了前人所未曾夢想到的高峰。

日本學者以及涉及其後塵的西方學者把宋代的轉折點稱為一次復興和商業革命。

兩宋是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巔峰,田地成為當時商品交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伴隨著宋政府「不抑兼并」政策的實施,兩宋土地兼并現象十分普遍,貧富分化矛盾十分尖銳。

針對這一現象,宋代士大夫提出了用「井田制」來解決土地問題的策略,但是也不乏反對者。

宋代士大夫之所以提出這一策略,就在於他們既是當時經濟政策實行過程中的既得利益者,又對當時下層人民的生活有一定的了解。

宋代是一個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的轉折時期,它遠承漢唐近啟明清,具有顯著的時代特徵和高度繁榮的經濟文化,因此日本學者稱宋代為「中國近世」的開端。

法國已故宋史專家巴拉茲先生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特徵,到宋代已經發育成熟,而近代中國以前的新因素,到宋代已顯著呈現。

研究中國封建社會承先啟後的多種問題,宋代已具有決定性意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達到了中國封建社會史的第二個高峰。

正是商業使產品發展為商品,而不是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在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的封建社會,商業是引起並促進社會自然經濟多種變化的起點。

商業在宋代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可供交易的商品種類增加了

2、商品經濟的發展打破了傳統的坊市制度

3、都市的商業貿易更為發達;貨幣形態更為完備

4、宋代政府也一改前代對商業的控制,採取對商品進行管理和鼓勵的政策。

宋代商品經濟的進步,是其社會變化的基礎。宋代社會其他方面的特徵是以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為基礎產生和衍變而來的。

在高度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中,土地也成為其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買賣不是自北宋開始的,但土地買賣的盛行和土地私有權的頻繁轉換卻是在唐末宋初出現的經濟現象,這也是北宋土地制度演變的重要表現。

對於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情況,在兩宋的許多文獻中有大量的記載:「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

人們的經濟地位升降無常,在北宋初年,土地的買賣就顯示出重要的作用。

宋太祖時「杯酒釋兵權」十分具有戲劇性,歷史上未必真發生過,但這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卻是可能的。

宋太祖示意石守信、王審琦等功臣:

「所謂好富貴者,不過欲多積金銀,厚自娛樂,使子孫無貧乏爾。汝曹何不釋去兵權,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久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勸,以終其天年。」

這說明當時的土地買賣已成為「為子孫立永久之業」的重要途徑。

貨幣經濟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宋太祖正是用經濟利益換取功臣大將的政治軍事權力,這是一種交易,而這種交易只有在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基礎上,「至富」已能敵「至貴」的時候才會發生。

連石守信也認為人生在世,只不過是多求財富,生活適意而已。

太宗統治時期,北宋統治區內仍有不少地方「田廬荒廢」,故「詔有能占田而倍入租者與之」。

其主要精神是為了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而國家不再關心普通小民能否佔到田地,富家大戶可以憑藉自己的經濟實力廣為占田,「於是腴田悉為豪右所佔,流民至無所歸」。

自中唐到北宋,政府取消了對私家地主占田的種種限制,對眾多小農也不再進行田地授受,基本上放棄了對土地所有制總體結構上進行干預的傳統職能,這既是唐宋之際文人所描述的社會現象:「田制不立」, 「不抑兼并」。

這是唐宋之際土地政策的巨大調整,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眾所周知,土地是封建社會最根本的、最主要的生產資源。

土地佔有量的多少是封建社會區分財富的標準,這裡僅就土地的佔有情況來分析宋代的貧富分化問題。

宋代的農民階層是由客戶、主戶中的第四等、第五等以及大部分的第三等戶組成的。

而所謂的客戶,即為「佃人之田,居人之地」、「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無地農民。

宋代的戶等是根據稅錢貫佰、地之傾畝、家之積財的多少綜合定為五等的。

第三等戶與第一、二等戶並列為上三等戶,也可以與第二等戶合稱「中戶」,這部分人中除了一小部分小地主外,大多數為占田五、七十畝的較為富裕的自耕農,他們構成自耕農的上層。

第四、五等即是所謂的下戶,第四、第五等戶佔地較少,他們構成自耕農的下層。

而第五等中佔地較少的則實際上屬於半自耕農階層,為了生存,他們常要佃中部分土地,有的還要充當上戶的傭工,還有的要向上戶或高利貸者舉債度日。

第四、第五等戶大約佔北宋總戶數的43.3%至58.5%,取中數,則佔百分之五十左右。

主戶中的第一、二等戶,以及第三等戶中的一小部分組成了富人階層,大商人、高利貸者同屬於這個階層。

這個階層在戶口構成中所佔的比例不大,不超過百分之十。

土地佔有不均現象顯得十分突出,貧富分化的矛盾顯得十分尖銳。

同時,北宋以土地佔有多少作為劃分主客戶的主要依據,主要是方便國家賦役服務,但客觀上也揭示了當時土地佔有不均和財富佔有嚴重分化的事實。

宋代的土地兼并嚴重,貧富分化加劇,這不但在最高階層中引起震動並推出一些相應的解決措施,在一向以「天下為己任」的士大夫階層中也引起了強烈的震動。

他們紛紛提出解決土地問題和貧富分化的措施。他們解決土地問題的策略是「井田論」,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者都是圍繞「井田論」而展開爭論的。

《平士書》是李覯論述土地問題的專書,在他的其他一些作品中也論述了解決土地問題的具體辦法。

首先,李覯從分配的角度看問題,認為平士不但可以達到均貧富的目的,而且人無遺力,地無遺利,從而促進生產的發展,土地兼并造成了土地分配的嚴重不均,是百姓食不果腹的根本原因。

他認為:「土非其有」是由於土地兼并,農民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資源,而土地兼并的禍害之所以如此猛烈,皆由於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長,貧者日削。」

李覯認為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調整土地的佔有,抑制土地兼并,實現土地分配的平均:「平土之法,聖人先之。」

因此,他提出理想的解決辦法是復井田:「井田之法,生民之權衡乎!井地立則田均,田均則耕者得食,食足則蠶者得衣,不耕不蠶,不饑寒者希矣。」

李覯的土地思想發展到後期,不再單純地從土地分配角度來看問題和批判土地兼并現象,而從生產的角度提出土地兼并對生產力的束縛和阻礙。

他認為土地高度集中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使「地力不盡」,因為有田人不耕、浪費了土地資源,有力者則沒有土地可以耕種。

所以要解決當時社會上的土地問題,不但應重視土地的分配,更為重要的是解決社會上勞動力和土地的結合問題,最大限度地發展農業生產,達到「人無遺力,地無遺利,一手一足無不耕,一步一畝無不稼。」

蘇洵認為必須重視普通人民的物質生活問題,而對人民生活有根本影響的是土地問題。

由於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廣大人民的生活困苦。土地國有的井田制度被私有制所代替,使人民貧困而又使地主不滿,必須加以改革。

而改革的目的是要實現井田制的原則,使無地農民獲得土地,而不再使地主佔有過剩的土地。

蘇洵認為井田制是最為理想的田制,當然時移而事異,在當時的情況下要恢復井田制是不現實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確定一個不太高的占田限額,規定以後百姓的占田不得超過這一數目;

對於現在占田超過規定數目的地主,國家並不以行政的力量來進行剝奪,田主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再買進土地。

他們的田地會因為子孫的不肖而賣出,或者由於諸子均分田產而細分,個人佔地自然減少,其子孫後代每個人佔有的土地也自然會逐漸減至限田數額之下。

這樣,他的井田精神就可以實現了。

張載關於復井田的主張和理論在當時是很有特色的。

宋代談論田制的人大都贊同井田制,但他們大都認為井田制是不可復得只是一種最高理想。

而張載不但認為井田制是一種理想的田制,而且認為井田制在當時的社會現實下是可以恢復的。

張載認為井田制是養民的一種最好方式,是消除財富分配不均和貧富分化的根本性措施。

張載認為,平均是治天下必須遵循的根本法則,「周道止是平均」。

如果物質財富佔有不均,人則會「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而「治天下不由井地,終無由得平」。

井田制是平均的最好方法,可以達到「使民相趨如骨肉,上之人保之如赤子,謀人如己,謀眾如家,則民自信」。

同時也可以解決國家的財政問題。因為實行井田制實際上是兵農合一,國家不養兵,自可財源豐富。張載提出用政治權力換取經濟剝削的思想。

在土地問題上,蘇軾提出「均戶口」的思想,認為人口與土地之間應保持適當的比例關係。

古代的井田制是最為理想的田制,人地關係也相對和睦合理,使「民均地有餘」。

但是井田制被廢除後,特別是他所處的時代是「夫中國之土足以食中國之民有餘也」,然而人們常感土地不足,主要原因在於經濟的發展。

蘇軾認為「賦斂不可以不均,刑罰不可以不平,守令不可以不擇,……誠足以至天下之安危而可畏者也。」

平均賦役是他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措施,因為他認為井田制只是一種理想的制度,而從當時的情況看是不可能實現的。

社會上土地兼并的現象又十分嚴重,已經危及到了社會的安定。到了不解決不行的地步。因此蘇軾把解決土地問題的側重點放在解決財政負擔的不平均上。

林勛提出的井田方案在當時士人階層中引起了極大地反響,使他獲得了很大的名聲。

連朱熹、陳亮等大儒對林勛的井田之策也讚不絕口,可見林勛的井田方案在當時是很有市場的。

林勛的井田方案與以前不同之處在於:

「一夫占田五十畝」。這是對原來井田制所作的重大修正。因為自有井田、井地的說法以來,分配給小農的土地數量均為一夫百畝。

林勛的井田方案中並沒有公田,這又是對以前井田理論的一個重大修正。

可以說林勛的井田已經不是井田,而是一個大方塊,原來井田制理想的勞役地租成為貨幣地租,因此公田也就從他的井田制中消失了。

林勛的井田方案是只佔田而不授田,他許民「一夫佔五十畝」,「有羨田之家,無得市田」。原有的土地可以保留,還把「無田與游惰末作者」作為「隸農」。

本來井田制的特點是以國有土地對無地農民授田,但林勛並不主張對無地農民授田。林勛的井田方案有抑兼并之意義,對土地超過規定的「無得市田」。

林勛認為實行他的井田方案則不但可以使國家財賦充足,兵強馬壯,而且還可以緩和土地兼并的矛盾。

葉適反對復井田的辦法解決當時十分嚴重的土地問題。他不但認為現實條件下井田制不可復,而且還認為井田制本身也不是什麼理想的土地制度。

井田只能與封建並存,那時各國的範圍小,諸侯世襲統治,有可能實行井田制,「井田、封建,相待而行」。

他認為也沒有必要復井田,現行的土地制度「使民自養於中」,與古代相比比不遜色。井田制與當時的 相比並不具有優勢。

因為從穀物的產量上看,井田的產量並不比當世高;從養兵的角度看,當時的土地制度適應社會實際。

當然葉適也認識到:「而今也不然,使之窮苦憔悴,無地以自業」。

這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他沒有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只從人口分布不平衡的角度提出:「去狹而就廣,……田益墾而稅益增。其出可以為兵,其居可以為役,則不理而自富,此當今之急務也。」

井田論無論在當時思想界還是實際社會中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如林勛的井田理論,深得當世大儒朱熹的高度讚揚,成為井田理論在當世的代表,史稱「朱熹甚愛其書」。

而陳亮更是認為:

「勛為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可謂勤矣。世之為井牧之學者,孰有甲於勛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成順致利,則民不駭而可以善其後矣。」

這種方案雖在人們的心目中產生重大的影響,對當時的實際的經濟政策卻沒有多大的作用。但它對於後世經濟思想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元代、明代相繼有人提出井田論,就是在宋代基礎上的發展。

明代方孝孺等人主張井田,認為「井田之廢,亂之所生矣。欲行仁義,必自井田始」。

在明代末期土地兼并嚴重的時候,社會矛盾趨於激化,井田製作為一種士人心裡的永恆理想又被提出,成為一種解決當時嚴重的社會問題的主要方案,也是受了宋代井田理論的影響。

明清之際的黃宗羲、清代的李塨都主張實行井田制。

宋代的井田制是在當時商品經濟發展、土地所有制發生變化和國家賦役政策調整的基礎之上提出來的,宋代的士大夫對後世的思想具有開風氣之先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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