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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佔有這隻狐狸?

我國古代《慎子》中講述了這麼一個故事。一隻野兔在街市上奔跑,一百多人在後面猛追,樂此不疲。然而在集市上有一百多隻兔子被叫賣,卻無人問津,什麼原因呢?作者接著分析道,野兔是沒有主人的,誰抓到就是誰的;而集市上的兔子是有主人的,要想得到集市的兔子,必須拿銀子來買。

從這個故事裡,我們可以明白這樣一個道理:商品交換的前提是商品的所有權必須是確定的,如果物品的所有權不確定,將會引起人們的激烈爭奪,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這裡,我們有一個問題需要繼續思考,對於無主物我們應該根據什麼規則來斷定它歸誰所有呢?下面我們來看看美國早期的一個案例。

1805年的某一天,風和日麗,波斯特先生牽著獵狗在一處無主的海灘邊遊玩。突然,他發現不遠處有一隻狐狸,便放開自己的獵狗去追捕。不料此時,附近另一個正在遊玩的人皮爾遜也看到了這隻狐狸,他先下手為強,舉槍打死了這隻狐狸,並佔為己有。這下波斯特不幹了,他認為,這隻狐狸是他先看到並進行追捕的,所以他應該擁有這隻狐狸;皮爾遜當然不會輕易讓出戰利品了,他認為,這隻狐狸是他先打死並先得到的,因而這隻狐狸應該歸他所有。

雙方爭執不下,乾脆打起了官司。波斯特首先向紐約市皇后區法院起訴,要求獲得這隻狐狸,結果竟然勝訴了。皮爾遜覺得這簡直是豈有此理,不服一審判決,向紐約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受理該上訴案件的法官共5位。其中多數派意見認為,該案的訴訟標的是一隻野生動物,此類無主物只有通過佔有才能取得始初財產權。由於皮爾遜射死並第一個實際佔有狐狸,因此享有對該無主物的始初財產權。這種觀點獲得了多數法官的支持。於是,一審判決被推翻,一個確立佔有規則的先例誕生了。

我們繼續思考這個案例,誰應該佔有這隻狐狸,其實可以有兩種規則:一種規則是誰先看到這隻狐狸或者先追逐這隻狐狸誰應該擁有這隻狐狸;另一種規則是誰先實際佔有這隻狐狸誰應該擁有這隻狐狸。我們知道法官拋棄了前一種規則,選擇了後一種規則,為什麼呢?因為如果選擇前一種規則,就會導致沒完沒了的糾纏。如果有人說,他前幾天曾經追過這隻狐狸,法官如何是好呢?如果以後會不斷地有人跳出來這樣做,應該怎麼辦呢?

為了一隻狐狸,這樣的可能性比較小,如果狐狸變成了巨額的財產,那就是比較現實的問題了。我們如果按照這樣的規則去確定無主物的所有權,那社會成本就太大了,所以法官不得不放棄這種規則。如果以佔有規則去確定這種無主物的所有權,比較容易取證,社會成本也比較小。

這個案例看起來好像微不足道,但對美國的財產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在美國的早期歷史中,它是一個領土不斷擴張的歷史。特別美國的西進運動中,老百姓可以無償地獲得一塊土地,土地糾紛在所難免,誰應該擁有土地的初始財產權呢?英國沒有這樣的判例,美國也沒有這樣的判例,我們知道英美是普通法國家,它們需要這樣的判例。於是,本案就提供了這樣的先例,所以我們說它對美國的財產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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