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嬪可以隨意打死宮女?且看乾隆帝惇妃毆斃宮女事件如何處理?
作者:史遇春
影視劇之中,常常會出現這樣的場景:
後宮之中,宮女們稍有過失,妃嬪們便可能將其打死。
這樣看來,似乎宮女們的性命輕如鴻毛,妃嬪們可以對其進行任意生殺。
妃嬪處死宮女後,實際情況究竟如何呢?
這裡,就來看一看清宮中的一個事件,讓大家了解一下歷史現實與影視劇的差距。
話說,乾隆帝後宮有一位汪氏,她的情況大體如下。
汪氏(公元1746年~公元1806年),生辰為農曆三月初六日,滿洲正白旗包衣,都統四格之女,比乾隆帝小36歲。
乾隆二十八年(公元1763年)十月十八日,汪氏被封為永常在。
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正月二十七日,汪氏被晉封為永貴人;十月初十日,又被晉封為惇嬪。
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乾隆帝在得知惇嬪懷孕之後,非常高興;本年九月十一日,汪氏被晉封為惇妃。
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正月初三日,汪氏在翊坤宮為乾隆帝生下了皇十女。這是乾隆帝最小的一個女兒,也是惇妃唯一的一個孩子。這一年,乾隆帝65歲,惇妃汪氏30歲。在皇十女出生之後,乾隆帝對這個盼望已久的孩子非常珍視。乾隆帝上一次有孩子出生,已經是九年前的事了。皇十女後來被封為固倫和孝公主,下嫁和珅之子豐紳殷德,這是後話。
產下皇十女之後,乾隆帝對這個的女兒的關愛超過了其他所有子女。他經常將世間稀有的珍寶送入惇妃宮中,賞賜給皇十女和她的母親。
倚仗著女兒,依恃著乾隆帝對自己的寵愛,惇妃漸漸被慣壞了。她不再像剛入宮時那麼謹慎小心,經常會為一點小事,就打罵宮女內侍解氣。
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汪氏一怒之下,竟然把一名宮女活活打死。
這下惹出了亂子。
須知,清代的宮女制度與前朝不同。
選入清宮的女子,一般有兩種:
一種是秀女;一種是宮女。
秀女是八旗官員的女兒,出身較高,地位也就較高。她們得到皇帝寵幸之後,便能直接晉封貴人。
宮女是內務府包衣佐領下的女子,地位較低,供內廷役使,即便是被皇帝寵幸,也還要從答應、常在起封,升進之路複雜艱難。如若沒有被皇帝寵幸,到了一定年紀,宮女也還要送回家嫁人。
由此可知,清代的宮女,並不是一入宮廷,便就此賣給帝王家的。
從汪氏自身曾為「永常在」的經歷來看,初入宮時,她大約也不過就是宮女而已。後來飛上枝頭,居然動手打死宮女,汪氏的行為可謂惡劣至極。
在汪氏將宮女毆斃之後,很快,乾隆帝便就此事向諸位皇子、軍機大臣降下了諭旨,相關處分大體如下:
一、前此,惇妃將在其宮中,將使喚的女子責打處罰致死,此事實屬駭見,想來你們全都聽說了。
二、惇妃毆斃婢女之前,在後宮妃嬪之間,偶爾也有人因為心性脾氣不好,痛打婢女而致使個別性情急躁者輕生的。即便是身在主位,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過於兇狠暴虐。此類情況,無論怎麼說,死者都是處境窘迫,自戕身死的,其情節尚且有可議之處。即便如此,只要這樣的事件發生,一經上奏聞知,朕也全都要求按照事件情節進行懲處。時至昨日,還從來沒有聽說過有妃嬪將所使婢女在毒打之下,立即死亡的事情。
三、現今,惇妃竟然將其所使婢女活活打死,這事如果不從重辦理,於法於情,都不能稱之為公允;如果不從重辦理,也無法讓備位宮闈之人,知道警惕和畏懼。
四、況且,此前,也有滿漢大臣官員,沒有按照律令,將其家奴婢女處置責罰、毆打責備,而致使其家奴婢女立即斃命者。這類情況,也全都按照事件的情節,分別進行了處分,相關大臣官員,重則革職,輕則降職調離,定例森然。比照此類情況而言,惇妃一事,不可稍存歧視,不能有所偏私。
五、惇妃立即降為嬪,以示懲儆。
六、命令宮中妃嬪人等,今後須將此事引以為戒,不能重蹈覆轍,不可自己將本身置於重罪之下。
七、惇嬪毆斃其所使之婢女,事關人命,她犯下的罪行本來就不輕,因念其曾誕有公主,所以,降級為嬪,已經是從輕發落了。如果僅就案情而論,即使馬上將她的所有位號擯黜,也算不上處罰過分。
八、諸位皇子,你們也都各有福晉格格,所以,家庭之事,不能稍有溺愛徇情。你們屬下也有官員太監,所以,不能稍有專恃偏護。諸如縱性濫刑、虐毆奴婢的事情,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發生。諸位皇子也要務必避免。
九、朕為天下之主,掌握生殺大權,從來沒有因為任一時之氣,便將閹豎輩立即打死在杖下的。之前,小太監胡世傑、如意等人、在朕跟前服侍,他們經常有惹朕生氣之事。對此,朕也不過予以薄懲,一般都是杖責二十,最多也不過杖責四十。諸位皇子倘若管教不嚴,或者自行任性毒毆,而致奴婢死亡,一旦被朕聽聞,必不輕饒。
十、惇嬪此案,相關人員處罰如下:
(一)本宮首領太監郭進忠、劉良,獲罪很重,著革去頂帶,罰錢糧二年。
(二)其總管太監,也難辭咎。桂元在奏事處、蕭雲鵬兼司茶膳房,此二人每日在御前伺候,不能再至宮內稽查。故而,此二人著免予議罪。
王成、王忠、王承義、鄭玉柱、趙德勝專司內庭,今惇嬪毆斃所使婢女,這些人不能事先進行勸阻;他們都是做什麼事的?著各罰錢糧一年。但是,這事終究皆因惇嬪所波累,著將他們應罰的錢糧,在他們各自名下扣罰一半;另外一半,也著惇嬪代為繳完。
(三)毆斃之女子,並著惇嬪受罰,出銀一百兩,給其父母殮埋。
相關處置,基本說完。
雖然,諭旨算是表面文章,但是,也可作資料一觀。
乾隆帝一番說教處置之後,沒過多久,他便撤銷對惇嬪的處分。
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臘月之前,汪氏已經被複封為惇妃了。
不過,須知,惇妃之所以沒有被廢,降嬪不久又復封為妃,這其中,與她的女兒皇十女得寵不無關係。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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