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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剛繳完酒駕罰款 晚上再次酒駕又被抓

剛交完罰款

又酒駕!

城陽一男子上午剛把第一次酒駕的違法行為處理完,不知悔改,晚上和朋友繼續喝,結果酒駕颳了車逃跑被抓獲。日前,城陽交警部門就查獲了這個不靠譜的酒司機。

7月29日晚21時30分左右,城陽中隊在薈城碩陽路周邊進行夜查,接到群眾報警稱在碩陽路發生了兩車刮擦的交通事故。民警迅速趕往現場處置。一駕駛員稱,對方司機刮車後棄車逃逸。民警迅速在周邊尋找,最終,在某小區門口發現了疑似逃逸的駕駛員,經調查,該男子供認不諱被當場抓獲,經測試酒精含量為62mg/100ml,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

據了解,欒某某47歲是城陽本地人。經查,欒某某於十幾天前因酒駕,酒精含量為68mg/100ml,被城陽中隊查獲。7月29日剛繳納1000元罰款、記滿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的處罰。晚上其約了幾個朋友一起吃飯,席間又喝了不少啤酒,飲酒後無證駕駛魯B7F5M0牌號轎車返家途中,酒勁發作與對方車輛相刮,欒某某棄車逃逸。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九條(一)項之規定:欒某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面臨行政拘留10天,並處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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