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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自秦統一以來,歷代中央政府都面臨一個大問題:如何有效地管理地方?

因此歷代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不斷進行探索,不斷創新。

秦代的郡縣制、漢代的州制、唐代的道制,宋代的路制、元代的行省制等都是在探索道路上出現的創新成果。

其中宋代的路制,是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創舉。它總結了前代州制、道制的弊端,在功能和運行體制上都有重大的突破,帶有鮮明的權力分散、制約的精神,充分體現了宋代君臣的管理智慧。

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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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路制


一、路的設立:郡——州——道,吸取前代的弊端

中國的疆域從秦漢經唐到宋,一直在不斷變化,地方上各級行政機構也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

秦朝統一中國實行郡縣制,天下設36郡。到了西漢,由於不斷的開疆拓土,「大一統」局面真正形成,至西漢末年全國的郡達到103個。

從秦時36郡到西漢末103郡,郡的數量處於劇增的態勢。中央政府已經無法再進行有效的直接管理,在中央政府和郡之間必須要設置一個中間機構協調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於是西漢出現了州制。

漢武帝把天下分十三州,每州下轄數郡,設一州刺史負責對下轄各郡的監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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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州制

隨著時間的發展,州刺史地位不斷提高,集地方行政、經濟、軍事等大權於一身,引發漢末軍閥割據,群雄逐鹿的局面。而且到了唐初,全國的州數劇增300多個,州制已經不利於中央對地方的管理。

於是唐太宗實行了道制,將全國300多個州劃分為10道,進行監察。到了唐玄宗時基本固定為15道。

然而唐代的道制,最終重演了漢代州制的弊端,造成地方長官權力膨脹,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面,導致唐末出現五代十國的亂世。


唐季以來,戰爭不息、家散人亡者無他,節鎮太重,君弱臣強而已。今欲治之,惟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則天下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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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制

漢代州制和唐代道制給後世留下了深刻的歷史教訓,這個堪稱血淋淋的教訓本質上仍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機構的關係。

有鑒於漢唐的教訓,趙宋皇帝不得不費心探索一個能避免前代教訓的新制度。

這個制度就是路制。


二、路的運行體制:分權制約到極致

宋代的路和前代州、道最大的區別在於長官的權力。

宋代的路由分四個機構管理,地方權力大大削弱。

宋太祖統治時期,道制和路制尚處於交替之際,原後周統治區多稱道,新征服的地區多稱路,稱道或稱路並沒有嚴格的規定。

宋代路的出現起於北宋統一後蜀的征戰中,乾德二年(964年)宋軍征討後蜀時,稱呼西征軍的主力北路軍統帥為鳳州路都部署,稱另一路統帥為歸州路副都部署。

可見此時的路其實就是字面上道路的意思。


「乾德三年平兩川,並未西川路,開寶六年分峽路。」

這時候的路則變成了地區,具備了和「道」類似的含義。

到宋太宗時期,宋代還是沿用了唐代的道制。

直到至道三年(997年),宋太宗正式將全國分為十五路,至此路制徹底取代了道制。

此後路的區劃有所變動,十五路、十八路,二十一路、二十四路,到靖康之變前,「天下分路二十六」,達到兩宋歷史上路制區劃最鼎盛之數。

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從宋太祖征討後蜀時路的確定可以看出,路是以交通路線為主幹來劃分地方行政管理區域的,改變了漢代州制、唐代道制下固定的區域、固定的治所,有些地限制了地方依據山川地勢割據。

路制和州制、州制都具有監察的功能,但是宋代路制開始從監察機構向行政機構方向發展,具備了後世「省」(行省)的雛形。

每路設置四個機構: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使司。

轉運使司,也稱漕司,長官為轉運使,「經度一路財賦」。

提點刑獄司,也稱「憲司」,,負責一路的司法刑獄。

提舉常平司,也稱「倉司」、「提舉司」,掌常平倉、市易、河渡、水利等事,同時也「掌按察官吏之事」 。

安撫使司,也稱「帥司」,負責一路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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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制下的諸司

初期,一路只有轉運使,轉運使的權力極大。宋太祖宋太宗曾賦予轉運使按察轄區內地方長官的職權。


「令諸路轉運使,兼採訪之名,令覺察部內州、府、軍、監長吏。」

這樣以來轉運使便具有「監司」的職權,轉運使司也常被稱為「監司」。

轉運使權力不斷擴大,一度使得轉運使成為一路最高長官,一路的政治、經濟、軍事等事物幾乎無所不掌。

這樣一來,轉運使大有成為之前一直防備的節度使的苗頭,與趙宋王朝的初衷相悖。

於是皇帝「疑其權太重」,便開始分權,便有了之後先設立了另外三司。

一路四司,是長時間的探索才出現的,而且其中有過反覆廢置的情況,從歷史經驗、到形成再到實踐,期間複雜艱辛,不是一蹴而就的。

一路的四司互不統屬,長官地位相當,各自擁有獨立的機構和官員系統,隸屬於不同的中央機構。

轉運司隸屬尚書省戶部左曹,提舉常平司屬尚書省戶部右曹,提點刑獄司隸屬御史台,安撫使司則隸屬樞密院。

此外一路四司的辦公地點也不在同一個州內。

為了防止諸司徇私舞弊,貪污欺瞞,朝廷還頒布《諸路監司互查法》,規定諸司若是違法不公,要相互揭發舉報。

可以說,為了防止地方權力太大,宋代將分權做到了極致。


諸州置知州事一人,屬縣事令垂不能決者, 總而治之,又不能決 ,則集於監司 。

路制形成後,宋代地方行政便是「路——州——縣」三級行政機制。


三、路制的影響

為防止重演唐季以來分裂割據的悲劇 , 在州之上設置路級行政層次,是在當時生產力、交通、通訊等落後的情況下能尋找到的最好的方法。

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路制的建立,提供了行政效率,極大強化了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管理,鞏固了中央集權。


朝廷以一紙下郡縣,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無有留難,而天下之勢一矣。

諸司並立,將地方政權、財權、司法權、軍事權完全分割開來,使得地方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權力中心,自然也無法獨立對抗中央政府,地方割據的因子被牢牢限制,割據難以成勢。

宋代路制下的四司分立,互不統屬,各司其職的運行體制,使得北宋避免了漢唐以來的「節鎮太重、君弱臣強」的致命缺陷,避免了藩鎮割據和軍閥混戰的悲劇。

兩宋三百多年,地方都沒有出現足以對抗中央政府的勢力,解決了漢唐軍閥割據的弊病,路制的意義不可謂不大。

而路制下的分權體制也被之後的元明清三朝所沿用。元代的行省制、明清的三司也都吸納了宋代路制的運行原理和分權精神。

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元代行省制

不過,宋代路制有完美解決漢唐以來地方割據痼疾的優點,也有一些負作用。

其一:諸司分立,互不隸屬,相互牽制又相互推諉,導致行政混亂

漕司、憲司、倉司、帥司,諸司的權力都不完整,都受到另一個部門的限制,難免出現各執己見的情況,導致地方行政混亂。

舉例說明,地方要做一事,各司都行文要求地方照做,但意見不一,地方官不知道該聽誰的。


從漕司則違憲司,從憲司則違提舉司。

若是某事不好做或出了問題,各司會相互推諉,不該我管,我不該管,相互踢皮球。

而且分權太甚,地方行政缺乏統一性,難以整體上協調做事。

其二、導致地方貧弱,失去活力

為了防止地方割據,趙宋王朝對地方嚴加限制,軍事、財政、司法刑獄都被收歸中央,這在消除了地方割據隱患的同時,也導致地方貧弱。

中央富強而地方貧弱,時間一長地方生機消失。

就如朱熹所言,「兵也收了,財也收了,賞罰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救困弱。」

而一旦地方有事,如發生農民起義或外敵進犯,往往是如入無人之境,地方無法有效應對。

因為地方「兵也收了,財也收了」,無力應對。

中央高度集權的結果自然是地方無權。

宋代路制:宋代統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設計

北宋中心區域圖

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從秦朝郡縣制到漢代的州制,到唐代的道制,再到宋代的路制,對地方的管理探索從未停止。

宋代的路制,避免了漢唐以後地方尾大不掉之勢,化解了地方反叛、割據導致國家分裂走向混亂的弊病。

而路制下的分權精神和地方運轉體系,在我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史上稱得上是劃時代的轉變,是一個體現宋人政治智慧的創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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