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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群主踢出群起訴群主第一案,起訴狀、答辯、判決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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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山東律師柳孔聖因其被移出「訴訟服務群」,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該群群主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

【原告柳孔聖:被群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損害聲譽 索賠2萬元】

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柳孔聖陳述了其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柳孔聖稱,他被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至今無法進入該微信群,剝奪了他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予以裁判。在7月1日舉行的庭前會議中,原告索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起訴時的1萬元變為2萬元。原告的詳細訴求與理由如下:

原告柳孔聖宣讀起訴狀,柳稱,他被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至今無法進入該微信群,剝奪了他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

【被告劉德治:群為個人建立 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

針對原告柳孔聖的指控,被告劉德治辯稱,該群是其個人建立,目的是為了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原告移出群聊是其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被告答辯意見如下:

劉德治辯稱,該群是其個人建立,目的是為了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原告移出群聊是其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

【原告柳孔聖共提供6組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損 包括央廣新聞採訪報道】

7月1日,萊西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庭審中,主審法官歸納召開庭前會議情況,並出示原告提交的證據目錄。 原告柳孔聖共提供六組證據,其中包括自製錄像光碟1份,用以證實其在群內發表截圖是為了共同對違法的公權力進行監督。此外,原告提供的證據還包括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央廣新聞晚高峰8分鐘的採訪報道一篇、2月26日新聞縱橫節目7分鐘的視頻片段以及網路評論3篇,用以證實劉德治踢人行為不當,對柳孔聖的聲譽造成貶損。原告提供的證據目錄如下:

【被告劉德治:原告提供的證據恰恰證明了其在群內發布不恰當內容】

法庭調查階段,針對原告提供的第五組證據,被告劉德治補充質證意見稱,原告提交的證據恰恰證明了其用不文明的語言發表與群內討論無關的主題,在群主提醒原告後,原告仍持續發表不當言論,故此被群主移出群聊,被告的行為合規合法。隨後,法庭出示了被告提交的證據目錄:

【被告劉德治講述將原告柳孔聖移出群聊經過 原告柳孔聖:只是開玩笑】

法庭調查階段,主審法官宣布就案件有關事實展開調查。被告劉德治陳述了將原告柳孔聖移出群聊的完整過程。對於被告的說法,原告稱,他在群內的聊天都是友好的,只是跟群主開玩笑而已。

【 原告柳孔聖發表辯論意見稱,為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原告訴請應被支持】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柳孔聖稱,為喚醒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使這一案件成為展現全面依法治國成果的典型案例,原告的訴請應當得到支持。

【雙方就群聊所有權展開補充辯論 被告:群聊無論是什麼性質都不允許貶損他人】

隨後,被告發表辯論意見。在被告發表完辯論意見後,原告與被告就群聊所有權展開補充辯論,被告認為,不論群聊是什麼性質都不允許在群內隨意發表不當言論,隨意貶損他人,都不應該成為原告攻擊他人的平台。

【法院: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通過庭審,經合議庭評議,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且沒有侵權行為,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此外,法院認為,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許可權,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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