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在外結婚生子、買房買車
現實生活有時遠比,影視劇更精(gou)彩(xie)。
自己的枕邊人,居然早在5年前就成了「前夫」,還和另一名女子結婚買房,並生了一個兒子。
小說都不敢寫的情節,竟發生在了路倩(化名)的身上。
為了拿回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路倩將另一名女子訴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2005年1月,男子齊仁(化名)與女子路倩登記結婚。
2007年,齊仁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相識,他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情況,對其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便陷入熱戀。2009年,齊仁的妻子路倩生下了兩人的兒子。
一次偶然的機會,柳月得知齊仁竟早已有家室。
為了安撫柳月,2010年5月,齊仁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柳月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是假證後,又和齊仁大吵了一架。
為了平復柳月心中的憤怒,也怕柳月做出什麼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齊仁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並登記在柳月名下。
為了進一步獲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齊仁攜帶妻子路倩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名長相和路倩相似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隔天,齊仁便與柳月登記結婚。
之後,兩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柳月一人名下,而對這一切,路倩始終不知情。
就這樣,齊仁不斷在兩位「妻子」間周旋。
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暴露後,他才向兩位「妻子」坦白。
2017年1月,齊仁與柳月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齊仁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後認為,柳月明知齊仁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齊仁的財產,侵害了齊仁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
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路倩將柳月訴至寶山法院,齊仁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被告人柳月辯稱,起初齊仁稱自己單身,戀愛後期又稱自己離異。
兩人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生育一子。
本案中,房屋的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車輛於2010年出資購買,也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為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歸屬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自己與齊仁共同生活期間,齊仁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自己負擔。
另外,被告柳月還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齊仁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適格的主體。
在實體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齊仁的過錯所致,自己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柳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齊仁述稱,同意原告路倩的訴請。
柳月和自己離婚是柳月提出的,協議也是柳月草擬的。
其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自己出資50萬元,柳月出資20-30萬元,以柳月名義貸款40-50萬元。
自己的公積金用於沖還貸11萬元,對系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柳月的愧疚,房屋才登記在她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齊仁的工商銀行賬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
被告柳月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
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系爭車輛的市值按一萬五千元,達成一致意見。
那麼在這段離奇婚姻中,房屋、車輛這些共同財產,究竟該歸誰呢?
寶山法院認為:由於被告柳月與第三人齊仁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齊仁在與原告路倩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路倩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人齊仁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路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柳月與第三人齊仁於2017年1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
系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柳月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齊仁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萬元,車輛折價款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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