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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修改兩融交易實施細則 涉及維持擔保比例條款

滬、深交易所8月9日發布公告,分別對兩交易所的《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中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

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的通知

時間:2019-08-09

深證會〔2019〕28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做好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簡稱《實施細則》)中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4.9條修改為: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 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 其他擔保物價值)/(融資買入金額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客戶經會員認可後提交的除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會員與客戶約定的估值方式計算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被暫停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二、第4.11條修改為:

「會員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客戶資信和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審慎評估並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其他擔保物。

「會員可以與其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三、第4.12條修改為:

「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時,客戶可以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但解除擔保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

「本所對提取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或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第4.14條修改為:「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五、本次修改的《實施細則》施行前,會員與客戶已簽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會員可以根據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要求,與客戶協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調整合同相關約定。

六、各會員單位應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以當日收盤價計算A股股票靜態市盈率,並按照規則要求調整和公布相應的折算率。調整後的折算率於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七、根據本通知,本所現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於2016年12月2日發布的《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4.2條、第8.1條的通知》(深證會〔2016〕370號)同時廢止。

請各會員單位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年8月9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的通知

上證發〔2019〕84號

各會員單位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做好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涉及維持擔保比例若干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 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 其他擔保物價值)/(融資買入金額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公式中,其他擔保物是指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客戶經會員認可後提交的除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以外的其他擔保物,其價值根據會員與客戶約定的估值方式計算或雙方認可的估值結果確定。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二、《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客戶資信和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審慎評估並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依法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其他擔保物。

會員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三、《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四條 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僅計算現金及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時,客戶可以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但解除擔保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會員與客戶約定的數值。

本所對提取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或解除其他擔保物的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本次修改的《實施細則》實施前,會員與客戶已簽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會員可以根據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要求,與客戶協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調整合同相關約定。

五、各會員單位應當於每周最後一個交易日,以當日收盤價計算A股股票靜態市盈率,並按照規則要求調整和公布相應的折算率,調整後的折算率於下一個交易日起生效。

六、各市場參與人應當認真做好此次《實施細則》修改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調整工作,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七、修改後的《實施細則》全文附後,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於2016年12月2日發布的《關於修改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的通知》(上證發〔2016〕77號)、2015年11月13日發布的《關於修改第三十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5〕89號)、2015年8月3日發布的《關於修改第十五條的通知》(上證發〔2015〕69號)及2015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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