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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後向碰撞預警」行標徵求意見稿發布「GGAI標準」

根據2018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的安排,由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牽頭起草的行業標準《營運車輛後向碰撞預警系統性能要求和測試規程》(計劃編號:JT 2018-18)已完成徵求意見稿。

預計,今年12月底該標準將形成報批稿。該標準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未能及時發現前方的碰撞危險狀況,未及時採取安全措施避險,從而發生了追尾碰撞事故。

從行業角度,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要求強制安裝前向碰撞預警系統和自動緊急制動系統,而營運車輛的後向碰撞預警(RCWS)可以對後方存在與自車有碰撞趨勢車輛進行警告。

同時本標準規定的後向碰撞系統與前向碰撞預警系統和自動緊急制動系統互為補充,共同搭建營運車輛的安全防護體系。

從技術角度,本標準規定了RCWS的最小檢測區域,只包括自車所在車道後方區域不包括臨車道後向區域,與變道輔助系統(LKA)和盲點檢測系統(BSD)的定義進行區分。

從後向碰撞事故中提取了三種後向碰撞危險工況:前車靜止、後車追尾,前車低速後車追尾和前車減速後車追尾。根據這三種後向碰撞危險工況對後向碰撞預警測試進行設計。

但考慮到前車減速情況下,制動燈亮起對後車駕駛員已經進行了提醒,同時目前檢測場並不具備對此工況檢測的能力,故只保留前車靜止後車追尾和前車低速後車追尾兩種碰撞危險工況。

此外,標準提出了RTTC指標,通過檢測自車RCWS發出警告時刻的RTTC值,判定RCWS報警時刻是否滿足標準要求。

同時,本標準規定RCWS所能夠檢測到的目標車類型應包括道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考慮到非機動車輛和行人與營運車輛後部發生碰撞事故較少,未做詳細規定。

在上述標準制定過程中,慧雲天成、護航實業、騰視科技分別提供了基於毫米波雷達、激光雷達和視覺的RCWS系統測試安裝與驗證。

本標準的主要使用者依次為檢測機構、整車廠、零部件廠。

檢測機構按照本標準對整車的後向碰撞預警系統進行測試與評價,整車廠對照本標準對後向碰撞系統進行採購,零部件廠對照本標準進行後向碰撞預警系統進行研發。

標準的功能要求章節主要從自檢及自診斷、人機交互、RCWS功能解除、後向目標車檢測區域、後向碰撞報警、數據備份六個方面分別規範相關參數指標及功能要求。

在具體的一些參數要求方面,受制於當前的技術水平,激光雷達、毫米波雷達、攝像頭等感測器均無法準確識別近距離目標,但最小可檢測距離直接影響RCWS對近距離目標的作用效能, 因此採納了GB/T 33577-2017《智能運輸系統 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系統 性能要求和測試規程》和ISO 22839-2013標準中規定「最小可檢測距離不大於2m」。

此外,RCWS檢測後向目標車輛的工作時的最大相對車速為100km/h,換算成最大檢測距離要求為204m,結合當前感測器技術水平,選對後向目標車輛的最大檢測距離=150m,隨著感測器技術的進步最大檢測距離要求應有所提高。

RCWS在最大檢測距離位置應能對車道內的所有位置的車輛進行識別,我國車道寬度一般不超過3.75m,因此提出RCWS對目標車輛在最大檢測距離位置的最小檢測水平橫向寬度=3.75m。

註:關注高工智能汽車公眾號,對話框回復:後向碰撞預警獲取完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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