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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無權私自將土地流轉出去,在沒有農民的委託下操作,可維權

原創文章,嚴禁轉載

如果大家有關注我們國家的兩會,並且還會在日常生活中去跟進,那應該就有了解,就在今年的兩會時,我們的人民代表就提出了一項「關於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建議」,現在已經過去了一段時間,農業農村部門在研究過後,如今是給出了答覆。

他們在網站上面發布了一份《答覆》,就是給兩會上面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此次的答覆,最主要的就是規範好農村土地在經營權流轉上面的爭議,同時非常明確地指出,那些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沒有得到農民允許之前,絲毫沒有權利去決定流轉農業所承包下來的承包地。村委無權私自將土地流轉出去,在沒有農民的委託下操作,可維權!

一、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

為了能夠整條村一起進行管理,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關於租賃農地的准入制度。在2014年的國務院下發下來的《意見》上,已經寫到,關於農民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就是屬於農民自身的家庭,至於要不要流轉、在流轉的時候形式和價格如何規定、流轉收益等等事項,都由農民家庭自身去進行決定。這就說明,基層幹部不允許在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時候,暗中插手,以謀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准入制度一旦建立起來,農民的流轉就會進入全程受人監督的狀態,土地流轉必須嚴格去規範。

二、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管制

當遇到了受讓人不按照合同上面的規定,私自去改變土地的用途的時候,承包方完全是可以單方面的去解除合同,重新要回土地的使用權。國家都已經明確地發表過很多次聲明,任何人都不可以改變土地原有的用途,否則就會當作是違反規定去處理。這受讓方依舊不按照規定去辦事,承包方為了不讓懲罰牽涉到自己身上,當然可以選擇單方面解除。土地流轉之後的用途一直都受到國家的關注,一旦發現是非農化,責任就會追究到相關負責人,一個都逃不掉。

三、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轉合同機制

現在,除了是「承包方把自己的土地交給受讓方的時間不足一年,可以根據規定不簽訂合同」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流轉,都需要有書面的合同進行支持。許多農民說是礙於面子,沒有辦法跟自己熟的人簽強制性的合同,現在這樣的想法即便有,也不可能口頭答應了事,必須要有統一的關於土地流轉的合同,否則此次的轉移就是不合法的。村委無權私自將土地流轉出去,在沒有農民的委託下操作,可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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