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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解決執行難的法理辯思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為落實中央決定,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研究制定了《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明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總體目標。近3年來,全國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一目標,開展了一系列執行會戰,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徹底解決執行難不是法院一家能夠解決的。需要各級黨政部門、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共同解決認識層面上的問題、憲法法律層面上的問題、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誠信體系等諸多問題,解決執行難是一個系統工程。

執行難問題的誤區與再認識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第一次出現「執行難」的說法,至今已有30年。對於執行難的認識,社會各界多有誤讀。主要是混同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概念。只要生效判決未能執行,一律認為是遇到了執行難問題,社會上也有了「法律白條」的說法。在這一認識下,將所有執行不能的責任壓給了法院和政府。在我國出現執行難的說法,主要原因是:分析社會面因素,普遍缺乏誠信意識,未能形成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導致隱匿、逃避債務的問題非常普遍;分析法院執行工作方面的因素,法院執行工作相對落後,消極執行、亂執行和司法腐敗問題時常發生;分析立法層面,沒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不夠完善,執行救濟制度不夠周延等。正因為民事執行領域存在上述問題,放大了實際執行率不高的問題,容易將客觀執行不能也視作執行難範疇,一味指責法院執行不力。在這一時期,沒有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單純以提高執結率為目的,各色執行會戰此起彼伏。但執行到位率並沒有得到顯著提升,執行懲戒體系、執行協助體系等基礎性工作並未得到有效加強,導致對執行難的質疑愈演愈烈。有些人僅僅因為在國外未聽聞執行難問題,在未考證的情況下,想當然地認為國外的執行率要高於我國。有些人則從比較法視角,分析出我國的群眾法治意識、社會誠信體系及司法現狀落後於西方,從而根本上否定我國的民事執行體制。但截至目前,沒有一份公開資料或者研究結論能夠支持國外的執行率要高於我國的觀點。

其實,執行難問題不是我國特有的現象,西方國家也存在執行到位率低的問題。如公開資料顯示,美國新澤西州,在1987年對轄區11個郡進行的調查表明,已發布的民事執行令狀中只有25%得到了全部執行,得到部分執行的則為7%,而其餘的68%卻完全沒有得到執行。德國柏林夏洛登堡法院執行率只有15%—20%。與此同時,英國議會、歐洲議會均討論過執行到位率低的問題,並出台了相應措施,試圖改善這一問題。日本、韓國等國,在制定本國民事執行法時,亦將提高執行率作為立法、修法的重點內容,制定了符合本國國情的強制執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國外不是不存在執行難問題,而是沒有執行難這一說法。但在認識和觀念層面上,國外基本容忍執行率不高的現狀,認為法院和執行官只是當事人可以利用的程序工具。判決的執行從法律制度和社會意識上看,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不應是法院包攬的。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有40%的執行案件存在客觀執行不能的問題。客觀執行不能的後果是債權人應當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不能轉嫁到國家。不能通過無限強化執行權,一味滿足債權人的需求。一言以蔽之,執行不能的後果不能由國家來承擔,國家只負責提供公開公正、具有一定執行效率的執行程序,不負責執行結果。

民事執行制度的功能與定位

薩維尼認為,法律是民族意志的體現,馬克思則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意志的本質就是人對於自身行為關係的主觀反映。人們的認知趨同,則集體意志更加明晰,相應法律規範亦能更好地得到執行。執行難問題是社會各界反映非常強烈的問題,社會大眾對執行難問題認知自然會延伸反映到立法及司法層面上。努力提高執行率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這與我國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並無二質。人民群眾對民事執行持什麼態度和期待,這非常重要。債權人期待通過民事執行,及時全部兌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債務人期待規範文明執行其債務,並保障其基本生存權。買受人期待交易安全,案外人期待不受執行程序不當侵害。民事執行應滿足以上司法需求,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事執行制度。

民事執行制度的功能可以概括為:第一,迅速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停止執行。第二,依法保護債務人的生存權,依法規範執行。第三,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途徑,依法保護案外人不受執行程序不當侵害。第四,保證執行程序公開透明,保護買受人權益善意取得之利益。民事執行程序的四個功能中,保護債權人權益,迅速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首要價值,但保護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是底線,法律不能出現「黃世仁逼楊白勞賣女」的問題。如何認識和處理迅速實現債權人債權的功能與保護債務人和案外人基本生存權和合法權益的功能,是民事執行理論長期探索和爭論的問題。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保護債務人的生存權上,存在比例原則。可以認為,迅速實現債權人的債權,依賴於不斷強化民事執行措施來保障;保護債務人生存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則需要設定周延的救濟程序,限制民事執行權濫用。在兩者之間,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現狀,以問題為導向,合理適用比例原則,使我國民事執行程序更加科學合理,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民事執行制度中適用比例原則

首先,比例原則形式側面。為體現比例原則,立法上各國普遍存在以下規定:第一,執行適度原則。法律規定,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和生活必需品,這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再如撫恤金、撫養金等關係到人身依附性的其他權益不能執行。第二,周延的執行救濟制度。如執行異議、執行複議、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表之訴等救濟制度。

其次,比例原則的實質側面。民事執行制度存在比例原則的實質是:國家權力有限干預民事流轉原則和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前者意味著國家禁止私力救濟,對侵害當事人民事權益的,應提供公力救濟。但有關風險不能由國家來承擔,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後者意味著只有債務人的財產才能作為執行標的,排除了案外人財產和債務人的人身作為執行標的的可能。

最後,比例原則背後的深層次機理。客觀確定執行不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法律上可以規定,客觀執行不能的應當從程序上終結執行程序。國家不能動用刑事手段調整民事糾紛,這是基本原則。民事領域情況複雜,財產所有類型多種多樣,是否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情況,理論上需要動用刑事手段才能客觀查實。根據公開資料顯示,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共辦理執行案件2000餘萬件,涉及被執行人上千萬人。客觀上查實執行不能,首先要大規模擴大民事執行機構和司法警察隊伍,而債權人僅僅因懷疑債務人存在隱匿轉移財產而申請國家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在極端的情況下,會使每年有上千萬人面臨刑事調查的危險。

綜上,徹底解決執行難不是簡單的一味提高實際執行率。實際執行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社會誠信體系的發展現狀。改善法院執行機制,提高法院執行工作質效,並不能無限提高實際執行率。當前,我國的執行措施,特別是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方面,已很嚴厲。對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的打擊力度亦是空前。在此背景下,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後,應當通過執行立法,更加關注保護被執行人的生存權、人格權、隱私權,更加關注案外人不受執行行為侵害。因此,要重新審視民事執行制度的功能定位,理性分析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司法需求,在充分權衡利弊的基礎上,使得民事執行制度中比例原則更好地發揮作用,通過建立長效機制,持續解決執行難問題。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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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胡雪菲 排版編輯:胡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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