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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前後忠烈祠的建立

撰文:姜良芹、朱繼光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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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時期,忠烈祠的肇建源於紀念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抵抗日本侵略而殉國的將士。國民政府內政部於1933年9月13日頒布了第一個相關法令《烈士附祠辦法》。1936年5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又制定《歷次陣亡殘廢受傷革命軍人特別優恤辦法全案》,在所附的《各縣設立忠烈祠辦法》中正式使用「忠烈祠」一詞。此「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凡抵禦外侮、北伐、剿赤各戰役死亡官兵之原籍屬於某縣者,即於某縣忠烈祠專祀之」。1937年七七事變後全面抗戰爆發,中國廣大官兵與民眾在抗敵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犧牲。1938年11月24日蔣介石在南嶽召開軍事會議。會上,許多將領在彙報各戰場戰況時,幾乎都提到陣亡官兵多「暴屍疆場」,不能掩埋的情況。蔣介石聽後異常痛心,認為「給敵人看了這種情形,他即有輕視我軍的心理」,是中國軍隊在士氣上暴露給日軍的一大弱點。另外蔣還認為如果「我們忠勇將士為國捐軀,竟至死不得收骸骨」,那麼將對不起犧牲的官兵,也無臉見人。在這次會議上蔣提出兩項改進辦法:第一,以後戰地上所有官兵遺骸,必須抬回掩埋。第二,在各師、團設立一組掩埋隊,規定其職責,在缺乏棺木時,要掘土將官兵骸骨埋葬,並且要立牌為標誌。這樣做「使一般將士的英靈得安其所」,對提高士氣也會有很大幫助。1940年蔣介石又親自下令:「令各省縣黨政機關從速調製在抗戰期內死難軍民姓名、尤其對於被敵慘酷殘殺之忠烈事迹更應注重記敘並籌備建坊立祠使地方官歲祠之。」在蔣介石的積極關注下,同年8月29日行政院即召集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進行新擬忠烈祠祀相關法規草案審查會,並於同年(1940年)9月20日由國民政府以渝文字第865號訓令,頒布《抗敵殉難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紀念坊碑辦法大綱》(共11條)以及《忠烈祠設立及保管辦法》(共13條),明令公布在全國各省市縣建立忠烈祠,並將原內政部所頒《烈士附祠辦法》與軍事委員會所制定之《各縣設立忠烈祠辦法》同時廢止。依此「大綱」,關於得入祀忠烈祠者列有如下之條件:

第二條 抗敵殉難忠烈官兵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勛者。

三、守土儘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抗敵行為足資矜式者。

第三條 抗敵殉難忠烈人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一、偵獲敵人重要情報者。

二、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三、刺殺敵人或漢奸者。

四、破壞敵人重要交通路線者。

五、焚毀敵人倉庫者。

六、破獲敵偽間諜組織者。

七、被擄不屈者。

八、救獲抗敵官民者。

九、組織民眾實行國民公約者。

十、其他忠勇抗敵者。

南嶽忠烈祠

江蘇省地方忠烈祠的籌建始於抗戰期間。七七事變後,日本為實現三個月亡華的戰略,又在上海挑起了「八·一三事變」,事變發生後戰線進一步擴大。為抵禦日軍的進攻,國民政府調集大批軍隊進行抵抗,但由於中日雙方軍力懸殊太大,再加上中國方面指揮失誤,中國軍隊付出了重大犧牲。江蘇地處華東抗日正面戰場,經過一年多的戰鬥,全省大部分地區為日軍佔領,軍民傷亡慘重。時值國民政府籌建忠烈祠入祀抗日忠烈的政策尚未出台,國民黨江蘇省政府於1938年8月31日向國民政府行政院呈文,詢問是否能將抗日烈士入祀省縣烈士祠。行政院於1939年2月1日向江蘇省政府發出指令,抗日烈士可以入祀省市地方烈士祠,「其範圍當不僅包括正規軍而言,所有地方警隊、民眾武力或個人為國犧牲而有事迹可考者,」「一律入祀,以示崇報」。這說明江蘇省在國民政府出台忠烈祠政策之前,是以烈士祠來入祀抗日忠烈,建祠時間大體從1939年開始。1940年9月國民政府忠烈祠「大綱」及「辦法」出台後,蘇省各地所籌建烈士祠遂改稱忠烈祠。

194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統計處對全國各省忠烈祠建設情況進行了一次調查統計。截至到1942年9月底,江蘇省各縣市忠烈祠的籌建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抗戰期間江蘇省各縣市忠烈祠建設概況

資料來源:此表系根據《江蘇省忠烈祠實況調查整理表》整理而得,台北國史館藏內政部檔案:129-460。

抗戰開始後,隨著日軍入侵的擴大,江蘇大部分地區淪陷。蘇南地區因是日軍統治重點區域和汪偽政權所在地,所以國民黨幾乎失掉全部地方政權。在蘇中和蘇北地區,日軍由於戰線太長,兵力有限,沒有完全佔領。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在這些地區還控制著一些縣城和地方基層政權。1939年初新四軍開始向蘇中、蘇北發展,並在與日偽軍、國民黨地方勢力的鬥爭中,力量逐漸壯大。到1940年3月後,在新四軍的軍事打擊下,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又先後失掉一些縣城,如海安、東台、鹽城等地,其控制區域進一步縮小。抗戰期間,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就是在其能夠控制的幾個縣內實施烈士祠的籌建工作的。根據表1所列,1942年內政部統計處統計全國各省地方建祠情形時,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共上報了8個縣的情況。其中高郵與沭陽兩縣由於縣城淪陷,沒有籌建;其餘6縣全部籌建了忠烈祠。儘管抗戰爆發前江蘇省轄縣有62個,但根據當時江蘇省內日、偽、國、共的力量對比情況看,這8個縣應是國民黨江蘇省政府實際能夠控制的區域。就覆蓋面而言,建祠工作推展較好。

從已建成的忠烈祠的規模來看,6所忠烈祠共有房屋67間,佔地14.0市畝。其中如佔地面積最少的海門縣忠烈祠僅有1市畝,房屋2間;佔地面積最大的淮陰縣忠烈祠也不過8市畝,房屋9間。另外通過改建費用也可窺其一斑。根據表1所示,4所忠烈祠改建費用共計616元。個別忠烈祠改建僅花費幾十元,如揚中縣和寶應縣。從入祀忠烈祠之烈士數量來看,至1942年9月,6所忠烈祠入祀的抗日殉國烈士僅有57位。有些縣忠烈祠中,甚至根本就沒有烈士牌位,如揚中縣和淮陰縣。從以上忠烈祠建築佔地面積、改建費用、入祀的忠烈數量三個方面來看,這一時期忠烈祠的規模還是比較小的。

從建祠經費來源來看,據表1記載,6所忠烈祠中,其中載明建築費用的有揚中縣、海門縣、鹽城縣、寶應縣4所,其經費或由縣府提供,或由縣所轄之區政府提供。關於採取募捐方式來籌款建祠的縣市,在其他省份中是存在的,並且在有些省份數量還比較多,如浙江所報的36所中,有10所;湖南所報的68所中,有12所;四川所報的53所中,有15所;福建所報的50所中,有14所;廣東所報的51所中,有14所;廣西所報的72所中,有11所;雲南所報的60所中,有14所。在上述這些省份中通過募捐方式籌建的地方忠烈祠約佔各省建祠總量的15~28%不等,與全國通過募捐方式所建祠在全國建祠總量中佔18%的比例相比,至少說明一個問題:在這些省份中,募捐是這一時期一些省份中建祠的一個重要經費來源方式。因此,該時期江蘇省地方建祠經費來源與其他各省相比相對較單一,以地方政府提供公款為主。

從入祀對象來看,主要是抗日死難烈士。至1942年9月底,據統計6所忠烈祠中共供奉死難將士牌位65個,其中入祀的抗日死難烈士共有57員,即校官1員、尉官13員、士官11員、士兵32員。這些抗日死難烈士是原籍為江蘇所屬縣市籍貫的國軍官兵,犧牲後被原籍所在縣市入祀地方忠烈祠。由於這6所忠烈祠或是改建,或是直接利用舊有祠廟,所以除抗日死難將士牌位外,還有在抗戰前已經安放的其他時期的死難將士牌位,以及一些地方先賢或民間神位,如關公、城隍爺等。雖然在抗戰前有的祠廟裡供奉著民間神位,或先賢,或以往陣亡的將士牌位,但在這一時期,入祀供奉的主要為抗擊日軍而壯烈犧牲的將士。

崇明縣民眾捐資建造抗日陣亡烈士紀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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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後,為使抗戰期間犧牲的廣大將士及民眾能夠「以垂永久,以慰忠魂」,國民政府內政部於1945年12月26日發出渝禮字第1471號公函,要求「光復各省市政府應籌設忠烈祠」。1946年3月12日國民政府又公布了《褒揚抗戰忠烈條例》。江蘇省政府相應要求地方各縣市遵照辦理。江蘇省地方建祠進入第二個時期。

抗戰結束後,江蘇光復,但國民黨江蘇省政府並沒有完全控制江蘇地方各縣市。國民黨政權在蘇北蘇中兩地僅控制徐州、新海連(今連雲港)、揚州、泰州、南通等少數城市,其他地區均為中共建立的解放區。在蘇南中共解放了溧陽、金壇、溧水、句容、高淳、宜興等縣城,以及南京近郊的湖熟、秣陵關等城鎮。從戰後初期形勢看,江蘇有近2/3的地區為解放區,中共力量很強大,顯然不利於國民黨政權的重建。1945年9月,中共中央為進軍東北,作出了「南撤北進」的戰略決策,從江蘇抽調新四軍第3師黃克誠部去往東北。粟裕則率江南新四軍撤離蘇南,於10月中旬到達蘇中。至此蘇南各縣又重歸國民黨統治。從1945年10月到1946年6月,國共雙方在蘇中共集結15萬兵力,處於對峙狀態。1946年7月,國民黨軍在蘇中地區挑起內戰。到1947年1月份,蘇北蘇中的交通幹線及縣城,甚至農村的大中型集鎮都重歸國民黨政權控制。因此從1945年10月至1947年7月,國民黨政權在江蘇處於相對優勢時期。國民黨江蘇省府依照國民政府指示,訓令地方各縣市大規模籌建忠烈祠。

1947年下半年,當中共三路大軍挺進中原時,華中軍民也在江蘇主動出擊。8月,華東野戰軍攻克蘇北重鎮鹽城,開始向國民黨江蘇政權發起局部進攻,打亂了其全面防禦。到1948年初,國民黨軍隊在江蘇轉入分區防禦。國民黨江蘇地方各縣市建祠環境逐漸走向惡劣。

1948年3月,中共華東野戰軍組建蘇北兵團。5月中下旬,粉碎國民黨軍追剿計劃。從6月中旬開始,蘇北兵團和中共地方武裝開始反攻。7月底,原蘇北、蘇中解放區基本恢復。10月,沭陽、阜寧、漣水、泗陽、宿遷、東台等縣先後被中共解放。到淮海戰役前,國民黨在蘇北蘇中僅固守少數軍事據點,處於日漸崩潰的局面。由於許多縣城被中共解放及政治形勢的日益明朗化,國民黨江蘇地方各縣市建祠基本處於停滯狀態。

根據該時期江蘇地方各縣市與省府民政廳有關籌建忠烈祠往來公文及電報,將江蘇地方建祠概況綜合列表如表2、表3。

表2 江蘇地方各縣市完成忠烈祠籌建概況統計表(1946.1-1948.9)

資料來源:根據江蘇省檔案館藏民政廳檔案:1002-2937(《各縣籌建忠烈祠及公墓》)、1002-2938(《各縣籌建忠烈祠及公墓有關資料》)、1002-2939(《忠烈祠實況調查表》)、1002-2957(《入祀忠烈祠》)各卷中往來公文及電報資料整理而得。

表3 江蘇地方各縣市未完成或未籌建忠烈祠概況統計表(1946.1-1948.9)

資料來源:根據江蘇省檔案館藏民政廳檔案:1002-2931(《入祀忠烈祠(一)》)、1002-2937(《各縣籌建忠烈祠及公墓》)、1002-2938(《各縣籌建忠烈祠及公墓有關資料》)、1002-2939(《忠烈祠實況調查表》)、1002-2940(《忠烈祠及紀念塔碑有關資料》)、1002-2957(《入祀忠烈祠》)各卷中往來公文及電報資料整理而得。

1948年11月6日淮海戰役開始,到1949年2月,蘇北蘇中除江浦縣外全部解放。從1949年4月21日渡江戰役開始到6月2日攻克崇明縣,蘇南大陸部分全部解放。至此,國民黨江蘇省府除沿海島嶼以外,其餘地方政權全部垮台,各地建祠工作不了了之。

抗戰勝利後,國共雙方在江蘇由相持對峙走向激烈爭奪,特別是蘇北蘇中成為雙方爭奪較為激烈地區。受政治、戰爭及其誘發因素等影響,這一時期江蘇地方建祠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建祠數量相對較多,但絕對數遠低於戰時。抗戰勝利後,國民黨在國共內戰初期,曾再度控制江蘇大部分地方政權,因此建祠的區域相對抗戰時期較廣。江蘇省各縣市在國民黨中央政府和省府的統一指導下通過新建或利用舊有祠廟建築改造,共建成16所忠烈祠。從數量上看,與抗戰期間6所相比確實有所增加。但這與內戰初期國民黨軍在戰場上的軍事優勢密不可分。隨著國民黨軍在內戰中不斷敗退,以及軍事失利誘發的不利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給地方建祠造成了很大阻礙,使得許多地方因轄境不穩、經濟困難或形勢嚴峻無力也無心從事忠烈祠建設。據表2、表3,截止至1948年底,江蘇有14個縣市完成建祠,有19個縣市或地區因種種原因未建,另有6個縣市未完成籌建。與戰時國民黨江蘇省政府控制的8個縣市中有6個縣市完成籌建的情況相較,這一時期的建祠絕對數量遠低於戰時。

二、祠堂建築規模較大,給建祠工作帶來相當的困擾。這一時期忠烈祠的建築規模較抗戰期間呈擴大趨勢,並且其設置有一套相對固定的模式。該設置包含正殿、兩廂、紀念塔、坊碑、烈士公墓、陳列館、亭榭、園圃、石台石凳、祭祀用具等。各縣市實際進行建祠也大抵依此而建,如銅山縣忠烈祠設置有「大殿五間,碑亭及門樓各一所,門房兩所等」。由於建築規模宏大,需龐大經費,以致許多縣市因經濟困難經費不足,未能完成建祠或用舊祠廟建築一改了之。如寶山縣建祠預算在1946年4月時為788,800元。後因物價上漲,超支太多,最後採用沒收來的敵偽神社改建了事。江浦縣忠烈祠「籌建工程原預算約需額四億元」,後因財源短缺,經費困難,只能一拖再拖。江都縣因必須依照中央規定製式興建,非其現政府所能計劃辦理,結果因經費困難,遲遲未能籌建,最後只好以史閣部祠附設忠烈祠。崇明縣也因「部頒忠烈祠圖樣,規模宏大」,籌建困難,一時無法遵行,要求緩辦。還有一些縣或地區只計劃籌建塔、碑或公墓,但由於種種原因仍沒能完成。

第十九路軍淞滬抗戰陣亡將士紀念碑

三、就建祠經費來源而言,這一時期,忠烈祠除地方政府主持籌建外,還出現了一些私人出資建祠的現象,如南通縣一家公司的經理陳琛捐資建立私人忠烈祠;崇明縣鄉紳蔣思賢為蔣煌洲烈士紀念祠捐獻一片土地。但因這一時期忠烈祠修建規模龐大,費用較多,公款仍為主流,甚至有些縣市,政府也無法解決。如表3所示,因經費缺乏而未建和沒完成的縣就有14個。而以募捐方式為渠道的只是個別縣市。如江陰縣3所忠烈祠都是由募捐建成的。江浦縣採用募捐作為經費輔助來源,但因貨幣貶值,物價猛漲,人民生活困難,募集款項寥寥。

四、入祀對象多元化。截止到1948年底,江蘇省民政廳明令准予入祀的共有84人,其中抗日殉國官兵、特務人員、基層地方官員和普通民眾有70人;內戰中陣亡官兵及死亡的各級政府官員有12人;因特殊事故殉職的軍政人員2人,其中戰時、戰後各1人。與抗戰期間入祀的人員相比照,增加了內戰陣亡官兵及因特殊事故殉職人員,折射出社會環境的變化。從入祀主體上看,抗日殉難將士仍占絕對比例,內戰陣亡和殉職人員也佔了一部分。從入祀對象身份上看,不僅有官兵,還有特務機構人員、中下層政府官員及民眾。這些都反映了新的建祠環境下入祀對象的多元化、多層次的發展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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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傳統的信仰、儀式和象徵不僅影響著佔中國社會大多數的一般民眾的思維方式、生產實踐、社會關係和政治行為,還與國家上層建築和象徵體系的構造形成微妙的衝突和互補關係。在前述江蘇省忠烈祠籌建的過程中,隨著國民政府忠烈祠功能的嬗變,越發體現出這種關係,並對地方上忠烈祠的籌建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以後,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各地方籌建忠烈祠。其目的有二:一是利用其具有的傳統祠廟的祭祀功能,紀念抗日殉國的將士和民眾,以告慰亡靈;二是利用其政治功能,激勵中國廣大民眾的抗日熱情,象徵對抗戰勝利的信心。因此這不僅僅是通過傳統意義上的祭祀儀式來告慰抗日殉國的亡靈,表達紀念之情。更重要的是對活著的中國軍民的一種精神激勵與動員方式。關於這一點,從前述國民政府頒布的《抗敵殉難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紀念坊碑辦法大綱》中第二、三兩條即可看出其設立忠烈祠的良苦用心。即在抗日艱難時期,通過籌建忠烈祠來喚起中國廣大民眾的民族主義熱情,使之成為抵抗日寇侵略的重要精神力量來源。

通過國民政府頒布命令,由國民黨地方政府主持建立,從國家行為說明忠烈祠的正統地位。另外,國民政府在這一時期對入祀者的多層審核程序具有相當的嚴肅性。即使是張自忠這樣的高級將領也不例外。入祀其中,使忠烈遺屬感受到一種與民間自發所建祠廟的不同層面的榮耀。同時,由地方政府按照國民政府統一規定,每年定期舉行祭祀,以示政府對犧牲者所做功績的肯定及褒揚,對地方民眾和軍中原籍子弟兵,都將是一種鞭策和鼓勵。籌建忠烈祠,還有一層涵義,即國民政府通過建祠所體現的信念,一種通過對為國捐軀官民的尊崇所表現的對未來的信念。如果政府對未來的勝利喪失信心,修建忠烈祠也就沒有多大意義了。這也就不難理解在國共內戰中三大戰役以後,國民黨政權在大陸敗局已定,為什麼各地忠烈祠的籌建也就不了了之。

張自忠墓

抗戰期間,忠烈祠的修建體現了中華民族精神指引下的民眾與國家之間關係的互補。國民政府通過對抗日殉國將士的入祀及肯定,使活著的中國廣大民眾對其代表國家利益的合法性給予認可和支持。對為國捐軀者的祭祀和褒揚,即是對民眾忠於國家和民族的激勵和獎賞。這樣一來,形成了以忠烈祭祀為紐帶的民眾、政府和國家互相認同的統一系統。由於都出於保家衛國的一致利益,忠烈祠得到國民政府與廣大中國民眾的認可。這種情況之下,對江蘇省各縣市忠烈祠在抗戰期間的籌建是有利的。國民政府對忠烈祠的設立及經費、規模都作了一定的規定,基本上還是以戰時的現實情形為依據的。國民黨所控制的江蘇省各縣市政權基本也是依照此辦理。在建祠方式上,多採用改建或利用地方上原有的祠廟,沒有重新建設。在經費來源方面,基本上按要求由地方政府出資,但花費較小,基本可以接受。就規模而言,所建成的幾所,面積比較小,陳設簡陋。正是由於符合激揚民族精神的要求,也沒有過分損害民眾利益,因此抗戰期間江蘇省忠烈祠的籌建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順利的。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再次下令全國光復各省市地方籌建忠烈祠。據其頒布的《褒揚抗戰忠烈條例》,從抗戰結束到蔣介石挑起的國共內戰爆發初期,國民政府建祠的目的應主要是紀念「抗禦外侮忠勇義烈之官兵人民」。但在政治功能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由激勵民眾的抗日熱情,發揚抗敵禦侮精神,轉向追尋中國民眾對國民黨政權重新認可的深層內涵。這是國民政府重建國民黨地方各級政權在廣大民眾心理層面合法地位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後,隨著國民黨軍在內戰中的逐漸失利,國民政府對忠烈祠的政治功能進一步嬗變,通過入祀內戰中向其效忠而戰死的官民,試圖再次發揮忠烈祠對民眾的精神激勵和士氣振奮功能,動員民眾為其效力打內戰,消滅異己。但這一詮釋與廣大民眾在八年抗戰勝利之後,要求和平,希望休養生息的心理需求背道而馳。從而造成民眾與國家在象徵體系內涵的構建上產生衝突。也即忠烈祠籌建的目的,是使國民黨專制政府獲利,廣大民眾利益嚴重受損。因此,隨著忠烈祠政治功能的逐漸複雜化、利益化,從為國家服務逐漸轉向為一個黨、一個政府服務,而置國家、民眾利益於不顧,那麼對民眾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逐漸弱化,甚至起反作用。

國民政府在抗戰勝利後對入祀者審核的不嚴肅性也損害了忠烈祠在民眾中的神聖地位。如對軍統局局長戴笠的入祀,首先根據入祀的「大綱」和「條例」,戴笠都是不符合的;其次戴笠在民眾中影響太差,而國民政府卻以特準的方式將其入祀。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對入祀者的生死沒有嚴密審核,鬧出「活人入祀」又出祀的笑柄。這些都是不利於取得民眾支持的。此外,在戰後籌建忠烈祠的規模上,國民政府內政部所頒布的樣式規模也過於宏大。雖然在建設初期也進行了勘察和預算,但因內戰所引起的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等因素,最初的預算落空,無法完成建祠。隨著國民黨軍在軍事上的節節失敗,有些國民黨地方政府政權都朝不保夕,對忠烈祠的修建顯然是不可能有很大興趣的。

抗戰結束後,國民黨江蘇省地方各政府即是在此複雜的社會政治環境之下從事建祠的。對於規模宏大的忠烈祠建設,地方上通過對舊有的祠廟加以改建或直接利用,或借口正在籌建而一拖再拖,或借口因經濟困難經費無著而直接表示未建。對於建祠經費問題,國民政府依然要求依《抗敵殉難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紀念坊碑辦法大綱》第六條規定經費由地方政府支出。由於長期受戰爭破壞,江蘇省地方各政府多財政拮据,面對規模龐大的祠堂建制,拿不出所需款項。有的縣只得採用募捐方式,如江浦縣。但由於當時通貨膨脹,法幣貶值,募捐所得也是杯水車薪,於事無補。個別縣市甚至出現強制攤派、拘捕商民事件,最後不得不由江蘇省民政廳出面干涉。有些地方建祠時,還強征民眾土地,引起當地民眾與政府的糾紛。再加上入祀一些因「內亂」而成烈士的內戰陣亡者,使得原本忠烈祠之「忠烈」涵義——主要應指於抗敵作戰保家衛國的戰爭中犧牲小我的壯烈行為——層次降低。這些因素預示了忠烈祠籌建的最終結果。

總之,國民政府在抗戰期間與國共內戰期間前後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根據變化了的社會、政治環境,對忠烈祠的功能進行了有利於自身的詮釋。但忠烈祠功能的嬗變,使民眾與政府之間在國家象徵體系的構造上,產生了或互補、或衝突的關係。這種關係與錯綜複雜的各種社會因素相結合,對忠烈祠的籌建產生了深層影響,從而導致了不同的建祠結果。

(作者授權刊發,原文首發於《抗日戰爭研究》2011年第1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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