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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人士:暴力犯罪 必須追究到底

「在香港,踢別人一腳都構成襲擊罪,幾十人圍毆該當何罪?」

在香港國際機場的非法集結事件中,暴徒肆意阻撓、推撞旅客,有內地旅客及記者被暴徒捆綁、毆打、凌辱。多位香港法律界人士接受採訪或撰文指出,暴徒所為已如同「瘋狗」,罪責難逃。根據香港法律,有關人等已涉嫌觸犯非法禁錮、襲擊、暴動等罪,屬於嚴重罪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這批暴徒或干犯的罪行包括非法集結、暴動、非法禁錮及傷人等罪行。暴徒在攻擊內地旅客時搶奪他的背包,更將其身份證明文件拍照上傳網路,已涉嫌侵犯個人隱私。由於當日所有參與圍毆者已被視頻記錄,在疑犯身份核實後,受害人完全可向他們進行民事索償。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傅健慈告訴本報記者,暴徒的行為「野蠻、粗暴,毫無底線」。他們把付國豪的雙手捆起,對其暴力圍毆,又極盡侮辱,涉嫌干犯非法禁錮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罪行。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黃英豪說,從當日的視頻中很明顯可看到,暴徒可能已干犯了襲擊罪。「在香港,踢一腳都可以構成襲擊罪,何況數十人圍毆兩位受害者!」他說,施暴者涉嫌干犯非法禁錮,這是很嚴重的罪,是可以告到香港高等法院的。

黃英豪指出,受非法集結影響者,在香港可以循民事途徑索償,特別是兩位被襲擊的受害人。其他人只要能證實因有關人等的違法行為引起了損失,例如旅客因這些違法者的攔阻不能登機而需要另買機票,就可向有關方面追討。

香港執業律師黃國恩博士指出,在中國的國土香港,竟然有國民被這樣侮辱、打傷,簡直是一種恥辱。這些人滿口粗言穢語,行為暴力,蠻不講理,甚至公然違法動用私刑,極盡羞辱,此等行為與禽獸無異,視法律如無物,必須追究到底。

黃國恩撰文細數了暴徒或已干犯的多項刑事罪行,包括非法禁錮,最高可判監7年;非法集結,最高可判監5年;普通毆打,最高可判刑一年;傷人,最高可判3年監禁;刑事毀壞,最高可判監10年;襲警,最高2年監禁。根據香港《航空保安條例》第十五條,關於危害機場安全的罪行,最高更可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特區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激進示威者在機場的惡行,受到有良知之人的鞭撻。他說,這些人對內地人心懷惡意,不斷侮辱和威嚇來港購物或旅遊的人。這次機場圍毆兩位內地人士,是他們發泄怨恨的最新動作,他們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江樂士強調:「我們絕不可向脅迫勒索屈服,特區政府必須堅守立場。」

香港機場管理局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後,香港律師林耀強表示,這次禁制令的情況與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情況相似,如果有任何人干擾和阻礙機場運作,都會視作藐視法庭,任何人在機場參與示威,都將被視為違反禁制令,有可能被監禁。

香港調解師協會會長鄧川雲表示,這些激進暴力分子在沒有獲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向機場旅客進行盤問、搜查身體和財物以及暴力毆打,都是違法行為。他指出,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竟以「公民逮捕權」來美化此等不法行徑,企圖把違法變為合法,這簡直是荒謬,是無法無天,是典型的指鹿為馬的歪理。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對本報記者說,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機場暴行涉嫌干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尊重法律、有效執法、違法必究等均是香港的法治精神和核心價值,暴力絕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她促請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儘快將暴徒繩之以法,還香港法治、公義,還受傷者一個公道。

(本報香港8月16日電 記者 連錦添 陳 然)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9年08月17日 第 03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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