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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業績補償必須建立明確的擔保制度

【錦心繡口】

要確保交易對手未來切實履行業績補償承諾,必須為此提供擔保,而且擔保物必須能充分覆蓋可能的業績補償額度。

熊錦秋

近日,投服中心就萬馬科技收購安華智能51%股權事項表示關注,希望就業績補償的可兌現性等三個問題向投資者充分釋疑。筆者認為,業績補償必須建立明確的擔保制度。

萬馬科技是創業板公司,安華智能是原新三板掛牌公司,此次股權轉讓對價為5087.25萬元,將由萬馬科技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交易對手)。當然乙方也為此提供安華智能在2019至2021年的三年業績補償承諾,為保障承諾的履行,乙方同意將其持有的安華智能1000萬股向萬馬科技質押擔保。萬馬科技公告還稱「乙方資信狀況良好,除持有的安華智能股份外,仍有多處價值較高的不動產,判斷履約能力強」。

投服中心對此提出疑問,安華智能目前總股本為5700萬股,51%股權每股作價1.75元,那麼乙方擬質押的1000萬股價值為1750萬元,遠低於本次交易對價5087.25萬元,擬質押股份無法覆蓋全部交易對價;投服中心建議業績承諾方增加質押股份,或通過其他擔保方式確保本次業績補償可以兌現。

投服中心提出的問題,其實就是如何確保交易對手的業績補償承諾能夠真正得到落實兌現,這個在《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等文件中並無規定。現實中,此前已經發生諸多試圖逃避業績補償責任的案例,比如,有的修改原承諾及盈利補償方式,包括延長業績補償期、逐年補償變更為累計補償、股份補償變更為現金補償等;有的交易對手則將所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予以質押融資,由於交易對手業績補償屬於上市公司債權,而在股票質押中、券商等資金融出方獲得的是質權,質權相比債權具有優先效力,這影響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筆者也認為,要確保交易對手未來切實履行業績補償承諾,必須為此提供擔保,而且擔保物必須能充分覆蓋可能的業績補償額度。銀行可為客戶提供小額信用貸款,但要提供大額貸款或許就需要有擔保,要不客戶不歸還本息耍賴怎麼辦?同理,上市公司對併購交易對手,又有什麼理由隨便相信它的資產、它的業績承諾就可隨便換取數千萬元甚至更多的交易對價,上市公司支付了巨大對價卻沒有對方的擔保,又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目前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還遠沒有達到可充分信任的水平。

本案萬馬科技認為「乙方有多處價值較高的不動產,判斷履約能力強」,但顯然,即便乙方擁有再多的資產,耍起賴來,上市公司也不能強搶這些資產,最終業績補償承諾仍可能成空;唯有讓乙方提供充足擔保物,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而且,交易對手提供的擔保物,筆者認為也有講究。比如本案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擔保物就是交易標的資產的股票,本來業績補償擔保物是為了防範未來標的資產業績風險的,假若未來標的資產巨虧,這些作為擔保的股票甚至是一文不值,談何擔保?為保障上市公司併購中的合法權益、防範業績承諾補償中的風險,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對策:

首先,上市公司併購交易支付的現金對價不脫離上市公司控制。上市公司併購若以現金支付對價,可為此建立上市公司、交易對手、併購中介機構等三方共管賬戶,若某年業績不達標,業績補償資金就從共管賬戶劃回上市公司,到最後扣完之後的賬戶資金再全部劃給交易對手。也就是說,此時現金作為交易對手履行業績補償承諾的擔保物。

其次,上市公司支付給交易對手的股票對價應質押給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從而起到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這可以防止交易對手將所獲得上市公司股票再質押給第三方、逃避可能的補償義務。質押期應與業績承諾期相同,但由於業績公布時間晚於承諾期,由此實際操作質押期也應適當延長;質押股票在扣除了業績補償應支付的相應股票之後,剩下才可解除質押、由交易對手完全控制。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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