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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不養棄家父,孝子不養下堂母

這是兩個真實的故事,就發生在筆者的身邊。筆者有一個遠房表哥,他的母親是我的家族裡面的姑姑。姑姑與我父親是堂姐妹關係,表哥結婚的時候,我爹還以舅舅的身份,去坐上席喝喜酒了。

表哥的老婆,是一位遠嫁而來的女孩子,她與表哥是大學同學。表嫂不要車不要房不要彩禮,跨越千山萬水嫁給表哥,並且生了兩個兒子。表嫂生育之後,辭去工作在家帶孩子。

表哥在外面倚紅倚翠,最後拋妻棄子,和小三結婚了。我現在下雨天不敢和表哥靠太近,原因很簡單,我怕老天爺打雷霹他的時候,誤傷了我。

表嫂捨不得兩個兒子,只能帶著兩個兒子回到老家,現在過得怎麼樣,筆者無從知曉。按照現行的法律,若干年後,表哥老了,他去起訴兩個兒子要贍養費,可以說是百分之百的勝訴率。

我們這邊有個男的吳某,屬於老實有餘浪漫不足的類型。那個男的娶了老婆,還自己賺錢蓋了房子。他的老婆王某不本分,跟村裡的一個男人那啥了。

王某想離婚,改嫁情夫。吳某為了挽回婚姻,承包了家裡所有的家務,還把工資卡交給王某。王某把吳某幾年的工資全部捲走,經過兩次起訴之後被判決離婚。

王某拋棄了丈夫和兩個孩子,想改嫁情夫,結果情夫不要她了。王某現在40歲,在外面過著浪打浪的生活。按照現行的法律,等王某老了浪不動了,她如果起訴兩個孩子要贍養費,可以說是百分之百的勝訴率。

現在的法律,對拋妻棄子的渣男和拋夫棄子的浪女,可以說是保護得很好,好到讓老實人無語的地步。筆者看了身邊的兩個渣男浪女,想起了古代的名言:」孝子不養棄家父,孝子不養下堂母「。

孔聖人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這裡的」教「,指的是」五教「,分別是」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孔聖人認為:」父親要承擔起當爹的責任,母親要對子女慈愛,哥哥要對弟弟友愛,弟弟要對哥哥恭敬,子女要對父母孝順,這才是孝道的根本。「

在傳統的儒家文化中,雖然強調」以孝治國「,但是也沒有讓子女無條件對父母敬孝。傳統文化當中,一直有」父母養我小,我養父母老「的說法。五教中的」父義「,就是強調父親的責任和義務。父親有養兒子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父親在孩子小的拋妻棄子,就是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和義務。既然為父不義,就休怪子女無情了。

在古代的時候,像我遠房表哥那種拋妻棄子的渣男,是沒有資格要求子女贍養的。他那樣的渣男穿越到古代,就算是進京告狀,也打不贏官司,討不到子女的贍養錢。

五教中」母慈「,也是強調母親要對子女盡到」慈愛「的責任和義務。古代的人結婚,要」六禮而聘「,然後才能拜堂成親。一旦拜堂成親了,婚約就受朝廷律法保護,只要正妻沒有犯」七出之條「,丈夫就不得無故休妻。

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之條,丈夫就有權休妻。休妻之後,女人就下堂了。古代的人,一直在強調」糟糠之妻不下堂「,」富不易妻,仁也「。如果妻子沒有犯七出之條,但是被丈夫無緣無故拋棄,就是丈夫拋妻棄子,就不算是"下堂之母"。

下堂之母的前提條件,是女人犯了大錯,被丈夫休了。或者是丈夫死了,妻子拋棄孩子改嫁了。或者是女子嫌貧愛富,拋夫棄子跟別人跑了。只要有這三種情況出現,就算是」下堂之母「。

不管是女人犯大錯被丈夫休了,還是丈夫死了女人改嫁,或者是女人拋夫棄子跟別人跑了,只要是母親是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就算是沒有做到」母慈「。既然下堂之母沒有盡到」母慈「的義務,就休怪子女不孝,子女就沒有義務贍養她了。

像本文提到的王某那種浪女,如果穿越到古代,是沒有資格要求子女贍養的。她就是告狀告到皇帝老兒那裡,都沒有勝訴的可能,都討不到子女的贍養費。

古代的時候,生產力低下,碰到了災年,父母養不活眾多的子女,就會出現棄嬰,或者賣兒賣女的現象。按照傳統文化,只要是父母拋棄子女,就沒有盡到」父義、母慈「的責任,子女就與父母恩斷義絕了。

被拋棄或者賣掉的子女長大成人了,他們只需要贍養養父養母就可以了。生父生母沒有盡到養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是沒有權利要求被拋棄的子女贍養的。這種情況,就算是生父生母告狀,也沒有勝訴的可能,也討不到子女的贍養費。

晉朝的時候,有個著名的孝子李密(不是瓦崗軍的李密)。李密有一篇孝感動天的《陳情表》,成了千古傳頌的孝道典範。李密的父親早死,母親在他四歲的時候就改嫁了,李密是祖母劉氏撫養長大的。

朝廷徵召李密入仕,李密上了《陳情表》。《陳情表》的中心思想,就是:」祖母劉氏撫養我成人,我要給祖母養老送終之後,才能入仕侍奉陛下。(臣密今年四十有四,祖母今年九十有六,是臣盡節於陛下之日長,報養劉之日短也。烏鳥私情,願乞終養。)」

《晉書》把李密樹立為孝子賢孫的典範,重點褒揚李密贍養祖母劉氏,卻沒有李密贍養下堂之母何氏的記載。原因很簡單,在傳統文化當中,孝子不養下堂母,孝子不養棄家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李密贍養了撫養他成人的祖母劉氏,就當得起正史樹立的孝子典範的光輝形象。

筆者覺得,現在的法律,應該學一學傳統文化,對拋妻棄子的渣男和拋夫棄子的浪女,應該限制他們獲得子女贍養的權利。

參考書目:《孝經》《陳情表》《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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