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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新時代中國特色的環境法學「三大體系」

一般認為,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以環境為中介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環境法學(我國學科分類將其稱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則是以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交叉法學學科。環境法學關注的主要是生態環境污染、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和生態系統破壞等社會問題,因此具有非常強烈的問題意識。我國環境法學學科的出現始於20世紀80年代,1981年當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武漢大學設立環境法學碩士學位授權點是重要標誌。隨著時代發展和時間推移,環境法學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也慢慢在我國出現並逐漸興起。

歷經四十多年的歷史沉澱與歲月洗禮,不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環境法學儼然成為所有法學學科分支中發展最快的學科之一。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領下,我國處於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關鍵時期,面臨著複雜的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優質生態環境需求也日益提升和增加,作為對生態文明建設負有重要使命的環境法學,其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建設也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和新挑戰,有待不斷完善和加強。

完善我國環境法學的學科體系

一般來說,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實踐體系更加註重問題導向,更多運用法學理論解釋現行法律規定以解決環境問題;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嚴格以法律性質劃分法學學科體系,如將法學學科分為公法、私法兩大學科體系。不論是英美法系國家,抑或大陸法系國家,環境法學學科歸屬並不明確。我國將環境法學確立為法學二級學科之一,這種立場即表明我國在法學學科體系劃分上與上述國家存在顯著的區別,也體現出我國環境法學在我國法學學科體系分類中所具有的相對獨立性。這就要求我國環境法學學科體系建設既要以傳統法學學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作為理論依歸和制度來源,又要依靠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如哲學、管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提供研究視角,還要仰賴某些自然科學學科如環境科學、生態學等提供模型推演和數據參照。

考慮到我國環境法學發展過程中曾有「泛倫理化」的傾向,結合我國環境法學應有的功能和使用,完善我國環境法學的學科體系,應堅持「還原論」和「系統論」並行的路徑。所謂「還原論」是指通過傳統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對環境問題背後所涵攝的法律關係予以分析、闡釋和解讀,而「系統論」即是在對傳統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兼收並蓄的基礎上逐步挖掘、固化那些符合併具有環境法學學科特性和特色的理論與制度。「還原論」應當作為環境法學學科體系完善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不進行適當的還原,環境法學將因此失去作為法學學科的特有「光環」;而「系統論」應當作為環境法學學科體系完善的方向和目標,只談還原而忽略系統,將忽略環境法學學科所具有的特殊性。

加強我國環境法學的學術體系

學術體系是學科體系的根基,學科體系的特質只有通過學術體系的存續而體現,學科體系也將為學術體系提供應當關注的內容、路徑和視角。環境法學的學術體系主要包括環境法學的研究範疇、基本理念和理論、研究方法和研究素材等要素。縱觀全球各國環境法治理論研究和環境法治發展現狀,環境法學的視域範圍和關注對象呈擴展延伸態勢,如從傳統的污染防治,到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再到生態系統的維護,以及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生物技術、核安全等相關生態環境風險議題,不一而足。環境法學的理念也從「邊防邊治」「治理為主」「單向治理」逐步過渡到「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多元共治」等,層出不窮。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環境法學將更多地關注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如何平衡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如何防控日益增多的生態環境風險。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也要在緊緊圍繞規範法學研究範式基礎之上,適當引入社科法學如環境社會學、環境政策學、環境人類學等研究方法。環境法學的研究素材既包括國內和國際環境法律議題,也包括傳統環境法律議題和新興環境法律議題,還包括當代環境法律議題和未來環境法律議題。我國環境法學的學術體系,應當在此基礎之上儘快完善,並儘可能將其經絡打通、邏輯理順以便完成體系自洽。

強化我國環境法學的話語體系

話語體系作為學科體系和學術體系的平台和紐帶而存在,話語體系是否新穎、是否嚴謹、是否精深直接體現一國學科、領域研究實力、技術和水平的高低。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若干話語體系,如「生態文明」「人類命運共同體」「山水林田湖一體化」「堅持環境友好,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積极參与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建設,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等創新辭彙展開研究和實踐,逐漸得到了傳統法學學科的支持和認同,取得了不錯的法律、政治和社會效果,也開創了中國環境法治研究實踐的新氣象和新潮流。同時,我國環境法學也在國際舞台上更為積極地進行議題設置。例如,「生態文明」一詞作為我國對全世界生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作出的突出理論貢獻,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認可並作為官方文件名稱。這些事例也預示著我國環境法學話語體系從過往跟隨西方國家腳步而逐步轉變成為具有向心力、吸引力的引領者。上述創新話語表述也彰顯了中國在全球生態環境治理領域作為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和擔當。

為此,我國應當繼續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進一步強化我國環境法學的話語體系,一方面,積極吸收國外學術人品俱佳且對華友好的環境法學專家、學者來我國任教,錄取品學兼優的外國學生來我國留學進修;另一方面,利用留學基金委國家獎學金等國家和各高校計劃繼續大批量輸送優秀學生出國留學、優秀老師出國訪學交流等。在堅持以我為主的前提下,選用西方學者比較習慣的概念、邏輯和方式來傳播我們環境法治的觀點、主張和理念,善於利用國際舞台上更為積極宣講生態文明,比如可以利用我國主辦《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等主場外交的機會,通過論文著作、學術會議等多種方式宣傳我國在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義務、推動全球環境治理方面付出的努力。

綜上,我國環境法學最早也屬於舶來品,環境法學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多少都是繼受西方國家的環境法學。隨著我國環境法學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其中國特色日益明顯、自主性不斷加強。面對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建構和完善我國環境法學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不僅承擔著為我國環境法治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理論支撐的重任,更肩負著為全球範圍內環境問題的解決、環境法治的發展貢獻中國智慧、注入中國力量和提供中國方案的歷史使命。在此偉大進程中,環境法學者必須樹立高遠的理想追求、胸懷深沉的家國情懷、勇於攀登學術高峰,不斷攻堅克難,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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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黃琲 排版編輯:黃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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