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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推進中 下半年將繼續審議修改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8月21日表示,下半年將繼續做好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

今年4月,證券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了三審,4月26日至5月25日,草案三次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間,共收到1437位社會公眾提出的4245條意見,還收到部分單位和個人的來信12封。主要是對證券法的適用範圍、關於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證券交易規則等提出了一些建議意見,同時還要求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對社會公眾提出的上述意見,臧鐵偉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在修改過程中認真研究。

自2015年4月初審至今,證券法修訂審議已經歷時四年多。與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科創板註冊制專節,並從證券的範圍、證券的公開發行、證券交易行為、投資者保護、證券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四年「三讀」,證券法修訂之路不平坦,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訂關係到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大局,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時間的法治方向,參與修訂者謹慎修法,市場參與者屏氣關注。市場普遍希望,本輪修法不僅能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四者的關係,還能把握適應創新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平衡點,滿足對投資者保護的精細化要求。更重要的是,還得有一定的前瞻性,為日後的制度設計留足法律空間。實現這些市場期盼,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市場監管體制需堅持「一龍治水」的理念。應將協同監管機制寫在總則里,提高監管效率。發行制度需進行改革,對主板、中小板、科創板都實行註冊制。只要法律責任到位,信息披露有效,註冊制並不可怕。

劉俊海指出,證券交易所本身的公司治理也需要完善,需升級行政監管體系,按照放管服要求,落實放權、維權、賦權。增加資本市場、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識別、預防和控制制度。充實投資者保護專章條款,取消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等。

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的責任定位,東北證券合規部總監王愛賓表示,應強調過程責任,加重發行人的責任,中介機構是把關人、守門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臧鐵偉指出,下半年將繼續做好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著力滿足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國務院提出了證券法修訂案草案的議案,已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將於2020年2月實施期屆滿,下一步將繼續做好審議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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