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能否稅前扣除?兩者處理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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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夏天,很多企業不僅按照規定向特定工作條件下的勞動者發放了高溫津貼,而且還向所有在職員工發放現金補貼或是實物形式的防暑降溫飲料。
那麼,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是否是一回事兒?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現金或是實物形式的防暑降溫費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今天,小編總結了幾個關於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相關的稅事兒~
01
高溫津貼因何而來?
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02
如何理解發放高溫津貼涉及的
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特定條件?
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三條規定: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03
用人單位能否以
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04
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津貼
能否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由上述4個問題可知,高溫津貼的支付範圍是符合特定條件要求的勞動者,非人人可以享受。然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通常也會以「高溫補貼」名義發放給所有員工防暑降溫費,而這種防暑降溫費屬於福利費的一種。
在實務中,諸如高溫冶煉企業等在勞保支出中也會出現防暑降溫費支出,那麼,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與勞動保護支出中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我們繼續往下看~
05
企業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
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6
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中涉及的
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釋義,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應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2、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3、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
本條規定的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綜上所述,企業勞動保護支出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防暑降溫費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工資用現金髮放就不能稅前扣除?原來一直弄錯了!現在看還不算太晚!
※緊急提醒: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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