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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實施為稅收征管帶來哪些變化?國家稅務總局這樣回應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卜祥來在8月2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稅務部門將從現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稅法實施有關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辦法、優化表證單書和征管信息系統,做好稅法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等事項,確保資源稅法明年9月1日順利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日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

談及資源稅法的實施給稅收征管服務帶來的新變化,卜祥來介紹稱,一是簡併了徵收期限,有利於減輕辦稅負擔。原條例規定的納稅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還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與大多數稅種的申報期限不統一、不銜接。新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這將明顯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二是規範了稅目稅率,有利於簡化納稅申報。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一規範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將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

三是強化了部門協同,有利於維護納稅人權益。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例如,稅法規定對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授權各省對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落實該政策的前提條件就是衰竭期礦山和低品位礦的認定。新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於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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