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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如何鼓勵研究和創製新葯?國家葯監局回應

8月26日上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葯監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稱,全國人大在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的過程中,總結改革經驗,借鑒國際經驗,廣泛聽取意見,在藥品管理法總則就明確規定了國家鼓勵研究和創製新葯,同時增加和完善了十多個條款,增加了多項制度舉措,為鼓勵創新,加快新葯上市,滿足公眾更好地用上好葯、用得起好葯釋放了一系列制度紅利。

劉沛表示,藥品管理法的具體制度主要為以下六點:

一是明確了鼓勵方向,重點支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對人體疾病具有明確療效的藥物創新。鼓勵具有新的治療機理,治療嚴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見病的新葯和兒童用藥的研製。

二是創新審評機制,強化審評機構能力建立,完善與註冊申請人的溝通交流機制,建立專家諮詢制度,優化審評流程,提高審評效率,為藥物創新提供了組織保障。

三是優化了臨床試驗管理,過去臨床試驗審批是批准制,改為了默示許可制,臨床試驗機構的認證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提高了臨床試驗的審批效率。

四是建立關聯審評審批,在審評審批藥品的時候,將化學原料葯、相關的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調整為與製劑一併審評審批,同時對藥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標籤和說明書也一併核准。

五是實行了優先審評審批,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葯、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葯、兒童用藥開設綠色通道,優先審評審批。

六是建立了附條件審批的制度,對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藥品,臨床試驗已有數據顯示療效,並且能夠預測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審批,以提高臨床急需藥品的可及性,這個制度縮短了臨床試驗的研製時間,使那些急需治療的患者能第一時間用上新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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