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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90後女子「反殺」持刀砸門醉酒男!是否正當防衛引爭議

反殺,又一起反殺案。

路遇醉酒男,唐雪遭其攔車與辱罵。她和父親前往理論,三人首次發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門,她拿上家中「兩把刀」出門,兩人再次發生打鬥,醉酒男受傷後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發生後,2月10日,唐雪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她被檢方批准逮捕。該案之後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均補查重報。

8月25日,該案檢方起訴書曝光。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發生扭打,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唐雪行為具有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家屬認為:

唐雪屬於正當防衛

不接受以故意傷害罪被起訴

日前,唐雪的父親註冊賬號「唐某家屬」在社交媒體發言,表示無法接受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來起訴。

唐某家人目前委託殷清利認為,「唐某持刀行為完全具備防衛必要性。而且待受害人逃脫後,唐某並未追擊。這樣來看,唐某行為完全屬於正當防衛。」「從有利於防衛人的角度分析,從正當防衛的立法本意出發,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對於當地檢方的起訴意見

輿論頓時分成了兩撥:

一撥認為唐雪是正當防衛,有網友說,「半夜持刀砸門,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算正當防衛」;

另一撥卻不認同,「這個不算吧,人家也沒進門,完全可以不開門報警來解決問題。」言下之意,人家並沒有進到你家裡來,唐雪是沒有必要持刀出門的

雲南檢方今天回應了

8月26日,媒體報道的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醉酒男午夜持刀砸門,麗江90後女子帶刀反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已派人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法全面審查,指導案件辦理。案件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2019年8月27日

事情經過

據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永檢公訴刑訴〖2019〗186號)顯示,唐雪出生於1993年3月,身份為務工人員,高中文化。案發前,居住在永勝縣三川鎮中洲村委會下街村。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2月8日,春節,正月初四。

矛盾

·麗江90後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湘攔車和辱罵。她和父親找李某理論時,三人首次發生廝打。

2月9日凌晨1時許,

打架

·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

·唐雪在家中聽到砸門聲,起來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準備出門查看情況。唐雪打開大門上的側門後,站在門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上前與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鬥過程中,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湘打鬥。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換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揮舞。兩人被勸阻者拉開。

死亡

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

唐雪回到家中。

勸阻人員上前,發現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傷。

李某湘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爭議

唐雪的行為是

正當防衛?

還是防衛過當?

檢方是這麼認為的:

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唐雪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方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4條,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雪行為具有《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處罰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家屬:

女兒屬於正當防衛,不接受以故意傷害罪被起訴

日前,唐某的父親註冊賬號「唐某家屬」在社交媒體發言,表示唐家當天就已經給了李家家屬6萬元用於處理後事,「這是我們家最大的能力了,當時我把給外孫的壓歲錢都拆出來湊上了。」據他介紹,唐某主要是在麗水市區從事烘焙工作,案發時正是休年假回家。

唐父表示,無法接受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來起訴。他回憶了案發過程,2月8日唐某回家的時候,李某湘就對唐某恐嚇並吐口水到駕駛位玻璃上。第二天凌晨時,李某湘在砍砸大門並翻牆進入時,往唐某肚子上踹了一腳並揮拳擊打其頭部,「在這種持續被毆打的情況下,我女兒才從兜里拿出刀反抗的。」

唐某家人目前委託殷清利律師擔任辯護律師。殷清利認為,本案唐某所面對醉酒男子的滋擾、辱罵、毆打、持刀砍門等不法侵害具有複合性,受害人三次主動實施即是例證。醉酒男子第三次前往唐某住宅,使用菜刀砍門,現場還有攀爬痕迹,這說明其具有實施行兇、非法侵犯住宅之意圖。在此情形下休息的唐某,已經意料到對方持有工具,所以其攜帶刀具不應成為防衛過當之理由。

同時,雖然有人奪過受害人的菜刀,但此消息唐某並不掌握,待唐某開門並未出門時,受害人掙脫他人勸阻,腳踢唐某腹部,並相繼對唐某實施毆打,最終導致唐某便血、嘴唇、左臉、左膝部腫脹淤青。

殷清利稱,「此時唐某持刀行為完全具備防衛必要性。而且待受害人逃脫後,唐某並未追擊。這樣來看,唐某行為完全屬於正當防衛。」「從有利於防衛人的角度分析,從正當防衛的立法本意出發,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殷清利表示。

有網友認為這是正當防衛

也有網友認為:

死者沒有進門危害性不高

唐雪並不需要帶刀出門搏鬥

回應

今天,唐雪的父親在社交媒體上回應了部分質疑。

大家好,我是唐雪的父親,從我講述事情經過到現在將近12個小時的時間,我收到了很多熱心網友的評論以及私信,謝謝大家。其中有很多朋友和我女兒一樣,也是退伍軍人或者現役軍人的身份,我非常感謝大家能夠為我女兒發聲,也藉此向你們表達我內心的敬意,我從始至終一直以自己有這麼優秀的女兒而自豪。

在感受到大家的善意中,我也看到有朋友質疑,我想就我了解的事實情況說一下:

首先,我的女兒在打開大門時並沒有手持刀具,是在被持續毆打時才從睡衣兜里拿出紅色削皮刀的;

打鬥中使用的削皮刀(樣式相同)

第二,我和我的女兒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和李某本人及他的家人沒有任何的矛盾,我和李某的父親是一起長大的夥伴,而我女兒因為當兵常年在外,與李某並不熟識;

第三,在起訴書中,說到我主動帶女兒找李某理論,事實是我回家必須經過李某所在的位置,我只是跟他說了一下不要攔妹妹了,當時沒有發生衝突,我們已經回家的途中他突然打了我。

第四,有的朋友質疑我和我的家人為什麼在事情過去這麼久才發聲,我想說一下,如果可以,我想永遠不用把女兒暴露在大眾的審視之下,這件事對我女兒,我們全家都是最大的打擊,勢必影響我們一生;

第五,我看到有朋友說我女兒是退伍特種兵,有能力應對而不應該帶刀。我想說一下,我女兒在部隊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話務員,而且我覺得就像有的評論說的一樣,退伍軍人的身份不是唐雪的原罪。

唐雪的退伍證

昨夜,我像出事後這201個夜晚一樣,還是失眠,但今天唯一的不同是感覺身體充滿了力量,謝謝大家,真的謝謝大家了。也謝謝村裡村外知道情況的村民不懼怕幫我女兒發聲,說句公道話,謝謝,再次謝謝大家。

背景

目前各地對正當防衛尺度把握不統一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發文指出,要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總的看,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孫謙稱,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有的防衛行為本身複雜疑難,在判斷上認識不一,分歧意見甚至旗鼓相當、針鋒相對,這個時候司法機關無論作出什麼樣的認定,都易於受到不同方面的質疑。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專家高艷東副教授向記者表示,該案還應考慮男女力量的懸殊,「弱者有更大的自衛權。」其他女性在遇到此類威脅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時應該如何處理?高教授建議優先選擇報警處理,減少衝突擴大化,「在這個案件中,她錯過了兩次報警的機會,如果在第一次被攔車辱罵後就報警,或者在李某湘闖入家中的時候立刻報警,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他認為如果雙方第一次衝突後就選擇報警處理,保留證據,對後續案件的判決也將有極大的幫助。

有網友認為,當她選擇不反擊,

新聞里死的就是她了。

你覺得呢?

本文綜合自:經濟日報、封面新聞、南方都市報等

微信編輯: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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