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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兩代在地方官的設置上,有哪些顯著的區別?

清代官制沿襲明代,與明代相比,中央機構增設較多,而地方除廳的設置外,其省、府、州、縣的統治層級設官,基本與明代相同。但在統治制度上,清代比明代有更多完善和發展、補充,呈現出諸多特點,大致有十個方面的不同。

第一,按省設置督撫,事權歸一

督撫是明代所設,其設置的初衷也是為了事權歸一。明代的督撫,還多不是以省為單位的固定轄區長官,且軍事方面的職責較重。清代,督撫成為按省設置的最高長官、綜掌權力的封疆大吏,保證了省級重要權力的集中行使,避免了明代時事權分散的弊端,又統轄原布、按二司辦理省級事務,因而對地方的統治加強。

由於巡撫偏重文職、民政,總督偏重軍事而文職、財權輕,再加上清帝專制集權,控馭有方,所以雖然有集諸權於一身的督撫,但類似唐代藩鎮割據的現象並未重演。

至晚清,總督經辦洋務,有些督撫兼管外交,比如直隸總督、兩江總督等,權力大增,又漸露坐大端倪。不過這只是晚清的事情,終究未發展到割據的地步。

第二,政區化大為小,以便治理

主要體現在三個層級上,一是省級,把陝西分為陝西、甘肅二省,江南分為江蘇、安徽,湖廣分為湖北、湖南兩省;二是省下,大府化為小府,這主要是在雍正年間,實行的辦法就是分出一些州縣,以划出的州作為直隸州,管轄分出的縣,這個直隸州與府平級。

由大劃小的府如直隸的正定府,山西的太原府,山東的濟南府,四川的成都府等,這些府原來所轄州縣,一般在25個以上,最多的西安府為37個。劃為小府後,基本維持在16個以下,個別的有18個,規模減小了將近一半。

第三,府州縣官員深入到基層實行管理

府州縣的佐貳官分防下屬基層地方,以劃片對該地區鄉鎮村寨進行重點管理。設巡檢司巡檢巡緝,加強關津要害之地的治安管理。清代府州縣佐貳官的分防基層地方,與巡檢對關津要害之地治安管理的結合,深化了基層統治。其實省級藩臬的佐貳官分遣省下以分守、分巡,也是官員下派以加強管理的形式。

第四,以道行使對府、直隸廳、直隸州的巡察監督、盤查稽核及軍事統治職能,加強府級的行政管理及統治的穩定

清中期以後,凡是府及直隸州、直隸廳,其上基本都由較固定的某道統轄。另外,專業道像河道、糧道、鹽道等的職道也較穩定。這些都是比明代的道發展、完善之處。

第五,廳的大量、廣泛設置

廳是清代地方設置的特殊統治機構,主要設於事務複雜、特殊、較難治理的地區。內地直省之中,離府州縣治所遠、比較難治理地區專門設廳,以強化治理。

民族地區及移民聚居區、民族雜居區設廳,則是在清代民族地區版圖擴大、人口劇增,形成多處流寓民地區、少數民族雜居區的情況下,對新的複雜社會條件下的基層實行的特殊管理形式,是清代地方管理頗具特點的制度。

第六,推行保甲,加強對基層的管理

保甲制度在宋代王安石變法的時候實行過,但以後就不再實行了。明代也有保甲制度,現在所知道的,也主要是王陽明在贛南實行過,明末的其他地區也可能實行過。但是從總的情況來看,沒有清代推行的時間長、普遍,而且清代推行保甲的制度性比較強。

清代從入關的順治元年就下令在全國實行保甲制,以後,康熙、雍正、乾隆這幾個皇帝都曾下過詔令,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保甲制,並且制定下發了一些具體的規定,所以保甲制在清代的推行較普及,範圍廣。

第七,強化對基層百姓的思想統治,宣講《聖諭廣訓》、律條,而且把這種制度固定化

這種方式就是所謂的教化,歷代都對民眾實施教化,但是方式不一,明代也實行過,明初朱元璋也曾令地方官宣講大誥。清代把它具體化、常規化,定為常行制度,主要是宣講「聖諭十六條」,這十六條是康熙帝制訂的教化百姓的十六個方面,雍正時又把它進行闡釋,擴大為《聖諭廣訓》。乾隆以後,又刊印刻為印刷品,發到各個州縣鄉村,令州縣官組織鄉約定期宣講。

再有就是宣講律條,將基層百姓容易犯事的一些行為張貼在村寨中,另外也讓紳士、鄉約講這些律條。清代科舉制度中,還曾規定考生默寫《聖諭廣訓》,以此促使學子們掌握這些教化內容。

第八,八旗駐鎮要衝,綠營廣置直省,深入細微

八旗兵少,在重點地區、城市設置。綠營則在全國所有省份都設置,而且既有各省提督、總兵以及督撫統轄的營兵駐守各個大小城鎮,又將營兵化整為散,以「汛」的形式分散設置到各小市鎮、關津要害之處,甚至村寨。可以說是星羅棋布、細緻入微,這是對地方基層軍事控制的深入化。

第九,專項事務設官有所發展

這些專項事務主要是以下幾種:河務、漕務、學務、榷關。這幾個方面在以前的王朝地方也設置過專職官,清代之設官,一是較固定,二是所設官級別較高。另外,某些官設置廣泛。

河務、漕務官,明代也設,但很長時間內並不固定,有時候河務官和漕務官合為一人,至明後期萬曆年間才分設。清代開始就固定分為專職的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學務官,清代所設學政,在布、按兩司之上,級別較高。榷關方面,清代因商品經濟發展,榷關之官遠較明代設置範圍廣、數量多,晚清時又設置了一些洋關,數量也相當多。

第十,幕賓佐政,胥吏擴大

這是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清代地方長官衙署的佐雜少。如督撫、兩司、道、府州縣衙門,大多沒有佐貳官,有的設置又分防到地方去,所以清代地方長官大多雇幕賓佐理政務,以致清代有「無幕不成衙」的說法。

另外,清代地方書吏、胥役也大大增多。幕賓佐政,對行政作用影響可以說是利弊參半,而胥吏的大量增加,則加劇了地方吏治的腐敗。

以上的十個方面,基本上就是清代地方官制與明代的不同之處,不過這些都是一個粗淺的介紹,還有一些更為細緻的差別這裡就不多陳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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