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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貨車中的道路殺手,標配主動安全為何慎之又慎?「GGAI視角」

「兩客一危」是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防範措施除了在管理上下功夫,還要在安全技術層面上進行升級改造。

此前出台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要求,就對運輸車輛做出了規定,增加了部分客車應裝備車道保持輔助系統和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的要求,《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1094—2016)也對相應客車安全技術提出了標準。

營運客車的安全技術在得到提升,未來也會繼續隨著新的標準出台繼續升級,那麼對於威脅道路安全的另一大安全隱患「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標準方面有什麼樣的進展?

一、危險貨物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草案推出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指設計和製造用於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半挂車及半掛汽車列車,通常分為EX/II、EX/III、FL、OX、AT及CT型等類型。

EX/II、EX/III型車輛適用於爆炸品運輸。EX/II和EX/III型車輛配載限額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FL、OX和AT型車輛適用於罐式運輸,包括罐式貨車、罐式半挂車、罐式集裝箱運輸半挂車、用於牽引罐式半挂車或罐式集裝箱運輸半挂車的半掛牽引車等,其載貨容器為罐車罐體、罐式集裝箱或可移動罐櫃,容器的容積大於3m3。

CT型車輛是除了EX/II、EX/III、FL、OX和AT型車輛以外的用於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主要用於中型散裝容器、包件危險貨物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等的運輸。

危險貨物指列入GB12268並且符合GB6944分類標準,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需要滿足一定的運輸條件後方可運輸的物質或者物品。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於2018年1月委託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關於委託組織起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組織標準的制定工作。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與普通貨運或客運車輛有明顯的不同,車輛上所載運的危險貨物是關注的重點,相關安全技術是否適用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尚需要進一步研究與明確。

為進一步提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本質安全水平,強化車輛生產環節與使用環節的銜接,編製組向全國道路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行業標準制定計劃,得到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部門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的批准,計劃號JT2018-17。

本標準與國際規章《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歐洲公約》(ADR)進行了良好的銜接,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分類實現了與國際主流接軌,對按照貨物的危害特性,對車輛進行了合理分類,將車輛按照所運輸貨物性質的不同進行了類型劃分,提出了針對性的技術要求。

標準適用的範圍為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半挂車及半掛汽車列車,不包括全掛汽車列車、中置軸列車等。危險貨物的相關名詞術語與JT/T617保持一致。

本標準與國家標準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JT/T1178《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系列標準等車輛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保持一致,並根據危險道路運輸的需求和特點,對車輛進行了分類並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

車輛相關安全技術術語與JT/T1178.1、JT/T1178.2等保持一致。滿足JT/T1178.1和JT/T1178.2的規定是由本標準的定位所決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屬於營運貨車的一部分,JT/T1178規定了車輛成為營運貨車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是在JT/T1178系列標準基礎上針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要求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於本標準與JT/T1178系列標準的關係,因此本標準主要基於JT/T1178系列標準開展的實車驗證試驗,相關要求與其保持一致。該標準主要是針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本質安全提出的。

標準中安全裝置配備及相關限值的提出是基於現有車輛技術條件並綜合國外車輛發展的相關趨勢提出,具有良好的可實施性。

二、主動安全預警系統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草案中,對主被動安全的相關技術做出了一些要求。

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具備車道偏離報警功能、車輛前向碰撞預警功能和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功能,預警功能的測試方法和相關要求如下: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主動安全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至少包括車輛前向碰撞預警、車道偏離預警、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等功能。當發生前向碰撞預警、車道偏離預警、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時,預警信息應通過聲音、視覺等方式提醒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

系統計算依賴的車速信號應來源於車輛本身行駛速度。速度數據應通過車輛CAN匯流排或者車輛速度脈衝信號採集。

對於EX/II、EX/III、FL、OX及AT型危險貨物車輛,系統應具有JT/T1076附錄B所規定的數據災備存儲功能,應至少記錄存儲器停止工作時間點30min前的主動安全預警數據及關聯視頻數據。

系統應包括主動安全預警數據管理軟體(以下簡稱「管理軟體」)。當預警發生時,系統應將預警信息以及預警發生前後各10s的與預警行為相關的視頻信息進行採集、標記,並可以根據參數或指令將其記錄到管理軟體。

管理軟體應具有主動安全預警數據導出功能,應支持按時間段、預警類型等條件導出預警數據,並包括預警發生時車速、與前車的車距和關聯視頻信息。

在道路交通標線清晰可見的情況下,前向碰撞預警、車道偏離預警、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的準確率應大於95%,誤報率、漏報率均不得超過5%。系統應能夠在不同天氣(晴天、雨雪)、光照條件(白天、夜晚、黃昏)、道路條件(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環境下正常工作。

系統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檢測方法應包括實驗室測試,以及時間不少於1個月、測試里程不少於10000公里的實車應用測試。

前向碰撞預警技術要求

前向碰撞預警功能應符合GB/T33577-2017中第4章規定的要求。系統應能識別、預警前方靜止障礙車輛。前向碰撞預警輸出形式包括視覺、聽覺等方式,非EX/II、EX/III、FL、OX、AT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可採用GB/T33577-2017中4.5.2中自動制動預警。

系統應具備碰撞風險提示功能(即GB/T33577-2017中3.2預備碰撞報警),碰撞風險提示的閾值(距離或時間)可以通過參數設置。

對於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碰撞風險提示功能應滿足GB/T33577-2017中4.6所規定的III類系統的要求。其餘類型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前向碰撞預警、碰撞風險提示功能應滿足GB/T33577-2017中4.6所規定的II類系統要求。

系統工作時的最高車速應不低於22.2m/s。對於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縱向靜止前車辨識能力測試時碰撞時間(TTC)應不小於2.7s。

車道偏離預警技術要求

車道偏離預警功能應符合GB/T26773-2011第4章規定的要求。GB/T26773-2011中4.1的抑制請求、車速測量功能為必選功能。

對於FL、OX、AT型危險貨物車輛,在曲率半徑≥125m的道路上,行駛速度≥12m/s時系統應具備車道偏離預警能力。其餘類型的危險貨物車輛,應符合GB/T26773-2011第4.2所規定的II類系統要求。當駕駛員有轉向傾向並正確使用轉向燈時,系統不應發出車道偏離預警信息。

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技術要求

系統應具有智能視頻識別功能,能夠識別駕駛員行車過程中看手機、單次閉眼睛超過2.7s、接打電話、抽煙、雙手脫離方向盤等不規範駕駛行為。系統應支持通過聲音、視覺等方式向車組人員提示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信息。

具體試驗方法,前向碰撞預警功能測試按照GB/T33577的要求進行,車道偏離預警功能測試按照GB/T26773的要求進行,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功能測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

三、危險貨物運輸的特殊性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因為運輸物品的特殊性,在速度和主被動安全技術上多有限制,具體的條例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應符合GB/T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不應超過80km/h,本條款與GB7258要求一致。

車道偏離報警和車輛前向碰撞預警,根據現有的國家標準GB/T33577及GB/T26773的指標要求,確定了車道偏離和前向碰撞預警的要求及檢測方法,同時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特點,提出了適用環境的要求。

不規範駕駛行為預警條款,是根據多次行業調研及研討,梳理得知看手機、閉眼睛、接打電話、抽煙、雙手脫離方向盤等行為對運輸安全影響較大,部分行為存在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監測準確率較高,因此將其列入本標準預警的範圍。

目前對上述功能的檢測尚無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規定,只有江蘇省團體標準進行規範。因此,檢測方法暫設置為符合相關標準,屆時按照行業管理部門指定的規範或新制定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進行檢測。

AEBS的交通行業標準還在制定中,尚未發布實施。同時,罐式車輛採用緊急制動時,可能會導致罐體內的液體晃動產生風險,因此本標準推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選裝AEBS,待該技術進一步成熟與驗證後再考慮強制性配備。

也因此,在該標準的草案中,僅列出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宜採用符合該標準要求的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以為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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