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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經濟領域壟斷行為怎認定?最新規章給出三條針對性規定

對於互聯網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現象,有關部門將有相關規章予以規制。

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在會上表示,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領域競爭問題一直較為關注,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他說,首先需要說明,《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和認定,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領域進行監管。

其次,考慮到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特殊性,《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為回應社會各方面期待,適應執法需要,對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指標範圍。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依據因素。關於市場份額確定,《暫行規定》明確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為更加科學地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提供依據。

二是規定了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等列舉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的因素,有利於指導執法實踐中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是規定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特殊情形。《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定經營者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中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體現了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特點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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