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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見危不救罪」有多嚴重?既違背道德,又違反法律

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古往今來的所有事物都不是一蹴而就完整的,從出現到完善,需要不斷地發展才能變成我們現在所見到的樣子。民族和國家,在古時候的人們眼裡根本沒這個概念,何謂國家?何謂民族?在金錢利益面前,國家民族皆可出賣。在晚清時期,西方列強入侵者攻打中國城池,有些民眾嫌麻煩不夠大,竟幫入侵者扶攻城梯。鴉片戰爭清英雙方海上交戰,廣州等沿海地區的百姓像看戲一樣說說笑笑。直到新中國成立,國家民族的概念才深入人心。

古代的刑法同樣是如此,從夏商周的奴隸制,視奴隸如貨物物品,到唐宋元明清都不允許有奴隸,殺害家中奴僕都會有官府問責、及相應的處罰措施。「見危不救」是最近幾年常常談到的一個話題,關於「見危不救」到底入不入刑成罪呢?眾多學者討論得非常激烈,對「見危救人」是否應當成義務,「見危不救」構成犯罪,意見相當不一致,這在正處於「不太重視人權」的封建時代而言根本不是問題。

秦朝律令有言:若有人在大道上劫掠殺人,距離百步以內的路人不加以救援,當貲(zī)二甲!這樣一來,「見危不救」就成了犯罪,見義勇為被律法明文保護,變成一種義務,是每個秦人都應盡的義務! 貲是罰款的意思,一甲為1344錢,二甲則是2688錢,貲二甲相當於當時三百多石小米,相當於普通秦人家中兩百畝地一年的總收成。

「見危不救」是犯罪,有刑罰處置;「見義勇為」呢?有獎勵。抓住一個犯罪的盜賊有十四金,8064錢的獎勵,可以換成三百多石,近兩萬斤的穀子。這算重金報酬了,當然風險也是極大的,稍不留神就會被反殺,丟了性命。秦律有很大一部分脫胎於《法經》。自秦漢到明清,歷朝歷代都立有「見危不救罪」。

《宋刑統》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碎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大明律例》規定:「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者,杖八十。」說不定哪個是否變輕了,因為實打實的「杖八十」,絕對會讓一個壯年男子在床上躺半年之久,再下點狠手,命喪當場也不一定。

古代犯了「見危不救罪」,不僅是違反法律,還違背道德,會被鄰里朋友所不恥。道德屬於內在制度,法律屬於外在制度。古時候將「見危不救」立為刑法,就是因為這類「見危不救」的情況太多了,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王朝的統治,這便是封建統治者們立「見危不救」的根本原因。

古代的「見危不救罪」是較為嚴重的刑法,有的給錢了事,有的皮肉受苦,有的流放苦寒之地,有的甚至丟掉性命。這一輩子差不多算是完了,科舉入仕基本是不可能,蓋因名聲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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