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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丁憂制度有何作用?從清史檔案分析,探討滿漢丁憂制度的差異

丁憂制度在中國古代官制中一直都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實所謂「丁憂」是指為國家效力的官員們在遭遇親屬逝世之時,需要離任守制,以遵守孝道,「丁憂」又叫「丁艱」,丁憂守制期間,不得參與娛樂、朝會以及祭祀等活動。

清朝是以滿洲為主體的少數民族政權,因此在丁憂制度的制定上,清朝只好一部分借鑒前朝經驗,另一部分則是獨創,以體現出滿族的民族特殊性,而清朝又是滿漢大雜居,為了兼顧滿漢文化和傳統習俗的不同,清廷在丁憂制度上也進行了區分,就以其中的差異性,來進行仔細探究和總結。

清朝丁憂制度的發展歷程,凸顯出了少數民族政權的特殊性以及民族性,從中衍生出民族觀念上的差異和融合,對於研究清朝政權政治制度的特點有極大的幫助。

丁憂制度是漢人特有的制度,大清入關之前是沒有的,也就是說丁憂守制並非滿洲民族的傳統習俗,然而清政府統一中原,並任用明朝官員參政,就得參照前朝舊制來規劃和完善清朝的職官制度。

但滿官是否也要和漢官一樣丁憂,就成為了清廷關注的問題之一,順治十二年,漢官都察院監察御史陳啟泰上奏順治:「今漢臣仍尊往制,丁艱二十七月,滿臣不在丁憂之例。守制之禮,滿臣何獨與漢臣殊?」由此可以看出,清入關之初,漢官依舊延用明朝丁憂制度,而滿官則不用尊行的原則。

為此,陳啟泰建議,除了在軍律的滿官以外,其它的文職滿官要和漢官一體丁憂守制,順治十年四月,經過九卿會議,決定滿官按漢官例。一體離任丁憂,不過,僅僅過了一個月,吏部奏:「滿洲、蒙古、漢軍官員,有官旗下事者,有在部院理事熟練者,不便照漢官一例丁憂,議於在家局喪一月,即出辦事,仍私居持服三年」。

順治經過和官員討論後,同意調整丁憂制度,也就是說,滿官遇到親人逝世,並不需要離開職位,只需要在家丁憂一個月,就可以上任,而漢官則需要27個月。

在這之後,清廷依據滿族人的習慣,制定了更加詳細的丁憂制度,使其更符合滿族人的習慣,具體調整如下:

一、康熙三年規定,「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文官遇親父母,祖父母,與所後父母,祖父母亡故者,以故日為始,居喪三個月,奉差出征者,以到京日為始,亦准居喪三個月」,這次調整延長了滿官的丁憂期限,縮短了漢官的丁憂期限,也就有了清代文官常說的「百日」。

二、順治十年所定的滿族丁憂制度,只是規定在朝滿官的丁憂期限,由於當時統一戰爭並沒有結束,地方上行政事務的管理和軍事征伐都必須依靠滿官,所以在外任職的官員並沒有被要求進行丁憂守制,到了康熙十二年,統一了旗下服制,在外滿洲、蒙古、漢軍文官,不論親屬亡於何地,都要「令其解任,照漢官例,以聞喪日為始,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

三、康熙五年,專門修改了外任漢軍的丁憂制度,當時慶遠府知府李學禮的父母相繼逝世,於是就請辭官扶柩歸旗,並請照漢官例守制27個月,但是按照順治十年的丁憂制度,外任漢文官者,「父母在京物故,准回旗守制六月,其卒於任所者,守制一月,即起視事」,當時李學禮在外任職,父母在任所亡故,所以只能守一個月,和李學禮要守制27個月的請求衝突,不過李學禮的請求成為了修改外任漢官丁憂制度的契機,改為「以到京日為始,守制六個月」。

到了康熙十二年,將外任滿官、蒙古、漢軍官員的丁憂期限全部和漢官統一,不管親屬在何地去世,都要離開職位,回到京城守制27個月,至此,凡在外任漢軍官員遇到丁憂事件,都必須開缺離任,回京守制27個月,然而到了乾隆朝,再次修改丁憂期限,但不包括漢軍旗人。

嘉慶十六年,漢軍尚維侗百日孝滿後,向嘉慶帝請求回復原職,帝大怒:「凡漢軍大員丁憂,皆照漢員之例,守制二十七個月,並不奏請賞差之例」,從這也可以看出,清朝皇帝對待漢軍官員和滿蒙官員的態度是不一樣的。

那麼滿漢官員在丁憂期限上有什麼具體的不同?

從原則上並無不同,可實際施行起來,卻明顯有區別對待。漢官如果遇到親屬亡故需要丁憂者,必須開缺離職,回原籍守制27個月,但滿蒙官員遇到丁憂事件時,只需離職,不需要開缺,也就是說只是暫時離職,職務還在,而且只需要居喪百日即可,不需要27個月。

其次,外任漢官和外任滿官在丁憂期限上也有不同,乾隆十四年之前,大清律令在規定上,二者在丁憂期限上的規定並沒有任何不同,乾隆十四年之後,外任漢軍官仍保持和漢官一致,但滿洲、蒙古官的丁憂期限卻縮短為了3個月,而且期限一滿就可以入京任職,由此可見,漢官和旗官因為身份不同,在丁憂期限上遵守著不同的原則。

不過清代的丁憂制度還是比較靈活的,特殊情況和特殊地區都可以有相應的變通,在盛京地區以及中央太醫院等衙門,由於可替代的人員不多,所以盛京等處的文官,遇到丁憂時,在任守制三個月,在京故亡者,或來京守制,或在任守制,「聽其自便,不解任」,其次,欽天監官員,穿孝27個月,在此期間,停止升轉,扣資三個月。

在宋元之後,武官的丁憂制度基本被廢除,明朝也不允許武官丁憂守制,其實這也很好理解,武官多半需要保家衛國,離職的時候往往給敵人可趁之機,所以從朱元璋立下武官不丁憂的制度後,明朝歷朝皇帝都恪守洪武帝之制,武臣不丁成為了定製。

清朝開始時也承接明制,順治至康熙朝中期,武官都不丁憂,直至康熙二十四年,四川提督武官何傅上奏希望武官也丁憂,康熙帝認為「孝者,治天之本,理應丁憂。且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鎮,皆由久典兵權之故耳,丁憂之例既定,自不致久任......」

於是在康熙二十五年,經過九卿會議,定文武一體丁憂,且規定武官在丁憂期限上「二十七月期滿,始行補用」,而且無滿漢之分,乾隆十二年,乾隆帝修改丁憂成例,將滿武官丁憂原則改成與滿文官劃一,也就是「持服百日,期滿即行當差,並不二十七月」

和明朝對比,清朝的武官不僅和文官一體丁憂,並且還在原職,乾隆覺得滿官如果三年沒有差使,又沒有習俗制約,閑散定居,對此管理上會有問題,且有騎射荒廢之虞,所以讓滿官丁憂只需滿三個月。

那麼,丁憂期間,滿漢官員的待遇又是否相同?

滿漢丁憂期間是否領取俸祿,在清代政書當中,都沒有明確的記載,只能通過一些零散材料進行分析。

乾隆在丁憂之所以會給滿官有特殊規定,一是為了讓官員盡禮盡哀,以盡到孝道,但由於滿官比漢官少,許多職位上又不能讓漢人擔任,所以滿官如果離職太久,就會讓政務辦理缺人,進而導致公務懈怠。

而且還有另一個原因,「滿洲官員及世職,俱籍俸祿以養家口,如皆令離任開缺,無以為養家之資」,由此可以看出一個問題,滿官由於不種田,離職後就沒錢養家,所以,遇到丁憂時,官員在丁憂期間是不領取俸祿的,乾隆的這措施,是對中國古代俸祿制度的一次大改,也是幾千年來丁憂制度的大改動。

而且對於丁憂不領俸祿這一原則,乾隆極其堅持,即使對最信任的漢官大臣,也不動搖丁憂不食俸的成例,至於為何不願在丁憂期間發放俸祿,乾隆如此寫道:「此非為節用,乃教孝之大經也」,其實乾隆就是利用了儒家推崇的「束其言、其行、其身」來達到政治目的。

由上可以看出,丁憂制定對滿官的仕途和前景,甚至是生活都沒有太多影響,但對於漢官而言,影響極大,甚至會造成前途毀滅,政壇歷經三年早已經物是人非,人事的變動對於丁憂官員來說,就意味著仕途的蹉跎。最為殘酷的是,三年丁憂期間,不能夠領取俸祿,這讓漢官在升職上很難有優勢。

清朝廷之所以讓滿漢官員遵守不同的丁憂制度,其實是有很深刻的政治目的。

首先,漢人本就比滿人多,乾隆曾說:「以旗員人少,若皆守三年,則公事必致有誤,亦出於勢之不得已」,為此便偏袒滿人,以減少職位空缺,其次,清朝時滿臣本就比漢臣地位高,他們不僅僅只是皇帝的臣子,更是皇帝的屬民,這也導致滿臣必須時刻聽從皇帝的差譴,不能長期離開朝政。

最後一個原因則是為了保障滿官的經濟來源,按照清朝俸祿制度規定,官員只有在任職期間才能領取俸祿,若遇到丁憂,就必須停止發放俸祿,乾隆朝之前,旗人較少,全靠國家來養,讓其維持生計,但至乾隆朝,旗人數量非常多,加上不能從商從工,為了解決旗人的問題,乾隆也是費勁腦汁。

這也是為何乾隆要修改旗人丁憂制度的原因,甚至可以說是主要原因,就是為了省錢,甚至到了嘉慶朝,旗官在丁憂期間也可以領取最低的俸祿,相當於低保,可對於漢人,必須遵守丁憂不能領取俸祿的原則,由此可見,皇帝在經濟上對旗員是有特殊照顧的。

丁憂制度雖然是清朝職官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實質上卻是文化習俗以及道德觀念的約束,統治者之所以刻意強調滿官和漢官丁憂原則的不同,是為了保障本民族的屬性和文化特製而作的規定,從丁憂制度上,也可以看出清統治者對漢人的歧視,光是丁憂上的差異就如此大,在別的地方,滿官和漢官的待遇差異就更加顯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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