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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侵權首案獲賠7000元,短視頻風口之上警惕音樂版權風險

短視頻火熱的風口上,創作者可以在平台曲庫的勁爆背景音樂中扭著海草舞,但也可能隨時面臨被原創音樂版權所有者起訴的法律風險。

近期,MCN(Multi-Channel Network,一種多頻道網路產品形態)商用音樂侵權第一案一審判決出爐,北京互聯網法院第五次開庭並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papitube公司構成侵權,賠償原告版權方VFine Music及音樂人Lullatone經濟損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計7000元。

VFine方面告知第一財經記者,將圍繞侵權價值和維權成本的賠付金額問題繼續上訴,希望給音樂行業知識產權保護起到參考作用。截至記者發稿,papitube方面對第一財經記者回應稱,將在近期對外發布短視頻版權白皮書,但不具體針對該案判決作出回應。

當下,包括抖音、快手等短視頻風口正盛,音樂作為BGM(Background music,背景音樂)火熱於各個用戶的作品中,但短視頻作品中的音樂版權問題一直未被業界正視。通過此案可以管窺行業前景——到底哪一類BGM的使用屬於侵犯版權?短視頻製作者該如何保護自己免遭版權法律訴訟?音樂人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出路在哪裡?

侵權易維權難,成本高賠償低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此案中的原告VFine Music(原V.Fine Music)成立於2015年,是國內音樂版權商業發行平台,擁有音樂授權、監測、確權等版權管理業務,於2018年併購豆瓣音樂業務,包括豆瓣FM、豆瓣音樂人等;被告papitube是由短視頻創作者papi醬與泰洋川禾創始人楊銘於2016年4月成立的短視頻MCN機構,幫助簽約作者進行有效推廣、垂直化運營以及商業變現。

事情原委始於獨立音樂廠牌Lullatone於2018年得知其原創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被博主Bigger研究所用作商業視頻的BGM,Bigger研究所系papitube公司旗下博主。其後,據Vfine方面人士告知第一財經記者,通過多層熟人輾轉,2018年12月,Lullatone找到並委託VFine跨國代理該案件,要求papitube賠償音樂版權方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2019年1月,Vfine開始與被告溝通,無果後,3月啟動訴訟程序,4月正式立案,8月30日於北京互聯網法院第五次開庭並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papitube公司構成侵權。

但在具體賠付金額上,Vfine表示無法認同、選擇繼續上訴。Vfine方面稱,國內流媒體平台等機構在侵權事件上的一般最低賠付標準為千次點擊一元,本案涉事侵權視頻播放量近600萬次,按照千次點擊一元的賠付標準也不止本案一審判罰的4000元;另外,Lullatone的過往商業合作金額平均為1500美金。綜合比較下來,Vfine方面選擇繼續上訴。

4000元的賠付金一定程度上折射當下音樂行業維權艱難的現狀。上海瀚元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趙智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維權金額是音樂版權界內很多年都沒有解決的問題,因此當下業內有個說法叫做「侵權易維權難,成本高賠償低」,這也直接導致侵權行為越來越多。

另外,作為原創視頻製作者,趙智功表示,其作品背景中的音樂或存在演唱、演奏、翻唱他人音樂作品的部分,如果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涉嫌版權侵權,會面臨兩個風險:一、被平台警告的風險(版權方通過平台投訴,或平台自查視頻下架);二、被權利人直接權利主張的風險(版權方通過發送律師函或法律起訴的形式主張權利)。

趙智功建議稱,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原創視頻製作者最好做到——第一,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二,引用比例必須適當,引用不應當超過評論、介紹或者說明;三、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四、引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短視頻BGM版權界限模糊

《中國網路視聽發展研究報告》顯示,截止到2018年12月,網路視頻用戶(含短視頻)規模已達到7.25億,佔網民總數的87.5%。其中,整個視頻內容行業的市場規模在2018年達到1871.3億元,同比增長52.8%,短視頻市場增速最快,同比增長744.7%,達到467.1億元。

Vfine副總裁陳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短視頻音樂作為BGM的使用情況主要分為兩類——第一,用作非商業用途,使用者需註明來源,若未標註清楚時被作者投訴,需進行刪除;第二,用作商業用戶,一方面需要獲得作者授權、標註來源,若未註明且被投訴,需刪除並進行賠付。

但陳鑫稱,當下短視頻中BGM多數處於法律模糊的邊緣地帶,比如MCN機構或個人一年發布1000條短視頻,但其中900個是用來打造個人影響力而非商業用途,這在主觀上實際也算商業推廣、但在法律上未被明確規定。

針對於後者,趙智功稱,實際該類音樂作品的使用都存在潛在的利益——如個人影響力提升、潛在的銷售機會、個人人氣的打造、帶動商業變現等,理論上該類BGM使用是應該支付費用的。

另外,以抖音為例的短視頻平台實際屬於UGC平台,他們作為公眾作品的上傳平台,很難作為侵權主體去推動該行業的進步。趙智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由於機制的缺失以及「避風港原則」,平台方的確會出現該類問題。所謂「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時,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總之,就「原創視頻或短視頻中使用他人原創音樂作為BGM是否侵權」這個問題,趙智功稱,基於當下版權保護環境及現有音樂版權管理制度,回答這個問題類似於在全國人民家裡還沒有黑白電視機的時代,給大家普及iPhone的使用知識。

但他稱,解決辦法也存在,例如YouTube很早便開通了視頻音樂版權服務:音樂版權的所有者通過YouTube平台提供的Content ID對自己的音樂及權利進行管理,允許平台將版權音樂用於官方視頻和用戶生成的視頻中,並分享這些視頻在YouTube 平台上賺取的廣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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