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太空發生命案,那麼誰有控制權和管轄權?
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但是或許這麼做的理由有很多。
或許,是一個陷入三角戀的宇航員消除競爭對手;
或許,在星際飛行中被困在宇宙飛船里,導致一名機組成員失控,最終由於心態崩潰而謀害同事;
又或許,為了讓同謀在地球上獲得一份保單賠償,把死亡弄得像一場意外,而事實卻是蓄謀已久。
考慮到人類在世界各地的暴力傾向,這樣的事情遲早會發生。
一旦發生,我們終究要找出兇手並將其繩之以法。但這並不容易。
在太空中調查一起命案,要比在地球上調查一起犯罪案件複雜得多,困難得多。
為了能解決超出地球範圍的法律問題,執法機構和法院不得不處理棘手、複雜的司法問題,該如何制定新的規則呢?
法律管轄權延伸到太空
一些國家已經擁有了超出地球範圍的法律管轄權。
1967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第八條對此進行了規定:當條約的締約國之一發射宇宙飛船、衛星或空間站,進入太空,或建立在天體上後,該國仍對其擁有管轄權和控制權。
因此,若一個國家的宇航員被指控謀害另一名宇航員,那麼該國家有權利逮捕這名嫌疑犯,並將他帶回地球進行審批。
如果命案發生在國際空間站上,而且兇手和受害者是不同國家的公民,事情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
根據1988年締約國之間的政府協定二十二條規定,當違背上述國際條約時,管轄權和控制權應當讓給犯罪嫌疑人國家,若受害者或空間站涉及多個國家,那麼相關國家必須進行協商,由哪個國家來提起訴訟。
如果未來一家私營太空「酒店」發生一起命案呢?
人們登錄各種星球的夢想終將實現,而有人的地方,就會有「酒店」。
從司法管轄的角度來看,事情可能會變得更加複雜,這種情況也更有可能發生。
如果太空中有400名平民,那麼犯罪不可避免地就會發生。我們可以把最自律、最健康、最優秀的人類送到國際空間站,但是對於太空「酒店」,我們不可能強加同樣的標準,畢竟酒店是私營的且需要賺錢。
犯罪,可能從偷手錶開始,最後演變成謀害。
若按照1967年的條約規定,那麼酒店的「啟動國」就擁有管轄權。
但是這麼宏大的太空「酒店」往往是多國協作。
例如,A國是經營這家酒店的公司,B國是建造酒店的國家,C國是運輸部件進入太空的國家,而C國的發射台是由D國提供,那麼是否這四個國家都有管轄權呢?
因此這個條約,是非常模糊的。
最終,這樣的太空犯罪,往往是需要各國進行外交談判,決定由誰負責。
我們需要太空警察嗎?
考慮到犯罪現場和潛在的證人都在地球之外,調查犯罪並立案將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這時,我們或許需要增加一個全新的職業——太空警察,但是僅僅為了調查一樁命案就把人送上太空,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畢竟送人上去需要耗費很多資源。
而且在太空收集證據變得更加困難。
在地球上,我們一直用DNA和指紋來確定罪犯,但是在外太空,例如在火星,大氣層較薄,暴露在太陽輻射下的時間更長,DNA和指紋的採集幾乎不可能。
最後
太空命案將是我們需要重視的問題,為了防止這樣的事情發生,航天器中的每個房間都有攝像頭,宇航員受到了全方位的監控,對於防止罪犯或者取證來說,確實非常有效,遺憾的是,這樣做,無法保證宇航員的隱私。
因此,很多人呼籲,我們應該加強溝通,共同合作處理未來太空犯罪,並達成新的國際協議,而這種制度應該隨著管轄區域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