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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懸賞」嫌犯:「我沒有行賄,才整我」,當地稱其商業模式未報備

6月7日上午,陝西漢陰百萬懸賞嫌犯湯曉東再次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

隨後,漢陰縣委書記周永鑫接受新京報記者獨家專訪,披露案情細節,並一一回應了湯曉東的諸多指控。

採訪過程中,湯曉東拒絕了新京報記者勸他回國的建議,稱商業模式曾向漢陰縣委縣政府報備,被扣押資產足夠清償投資人,企業出問題在於未向當地公安局長行賄。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湯曉東說法有瑕,他被查時間比那位公安局長上任時間提前了一個月。

周永鑫一一反駁了湯曉東的說法。他否認湯曉東的商業模式向縣委縣政府報備過,且目前被扣押資產並不夠償付投資人。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湯曉東的協議問題明顯,名義上是投資入股分紅,但其並不符合投資入股分紅的法律要求,更傾向於是一種融資行為。一般來說,投資具有收益不確定性,入股的情況下分紅,肯定是賺得多分得多,虧損一起承擔,但湯曉東的協議中稱保障本金,實際上不符合規範投資入股要求。

湯曉東:在美國 不認罪 不回國

湯曉東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目前身在美國。

接受新京報專訪時,湯曉東多次表示,自己不認罪。他稱,目前,被漢陰警方扣押的資產總額達3億元以上。對於他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也不認可。

湯曉東還表示,公司的商業模式、股權證書、企業運作的資料在漢陰縣政府各部門都進行過報備,「但沒給我什麼收據,縣委書記都報備過」。

他說,自己在廣東發展很好,漢陰並不具備很好的資源條件,相關部門都表示對他的支持,他才返回漢陰投資。

新京報記者嘗試勸他回國,遭其拒絕。

他稱,自己於2014年在漢陰開了一家珠寶店,隨後3年,在安康、資陽、石泉陸續開了多家珠寶店,大力開發市場,而漢陰縣政府自2008年開始,每年都去廣東招商引資,每年都去他的公司考察。

湯曉東稱,2018年,鄺吉學出任漢陰縣公安局局長,當時漢陰縣委書記周永鑫曾提醒他,「要和鄺局搞好關係」,而湯曉東認為企業經營良好未向鄺吉學行賄,「2018年5月份我還在漢陰忙公司的事,結果6月份整改通知就下來了,就是因為我沒有行賄,才惡意整我。」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湯曉東說法有瑕,他被查時間比鄺吉學出任公安局長時間提前了一個月。漢陰縣政府官網顯示,經2018年7月31日漢陰縣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鄺吉學任漢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漢陰縣公安局局長。

▲湯曉冬接受新京報專訪。 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漢陰縣委書記:湯曉東的商業模式沒有報備過

6月7日上午,漢陰縣委書記周永鑫獨家向新京報記者披露案情細節,並一一回應了湯曉東的諸多指控。

周永鑫否認了曾提醒湯曉東「和鄺局長處好關係」。對於他自己和湯曉東的個人關係,他表示:「我沒有吃過他一頓飯,抽過他一根煙,沒有和他有任何交往,如果有什麼他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舉報給紀委反映,我經得起查。」

周永鑫說,在產業園區建設期間,政府積極支持珠寶產業發展,直至2018年6月,相關部門發現異樣後,立即責令其進行整改,令其必須通過正常的渠道創辦產業園,也曾在整改中提出建議,如招商引資,招收股東等,而不是從民間吸收資金:「當時我們並沒有確切掌握他做了多少,怎麼做的,所以才責令整改,直到2018年9月,他拿不出資金兌現給投資人的承諾,才引發大規模的群眾報案。」

周永鑫否認了湯曉東向政府報備過商業模式的說法,稱不可能同意其民間籌資。他表示,湯曉東偷換概念,將「入股」「眾籌」,與民間籌款混為一談,入股後,公司應修改章程,並工商局報備,但湯曉東並未如此,而是許諾百姓「保本又返利」,「哪個產業一下就能有15%的收益呢?顯然就是龐氏騙局」。

周永鑫透露,湯曉東除了在漢陰創建產業園,在多縣市都有珠寶店,目前經漢陰警方了解,漢陰縣有500餘人報案,涉案金額達7000多萬,對於其他地區有多少受害者及金額數量不甚清楚:「但肯定沒有他說的3億那麼多……現在這些資產應該不夠賠付。」

周永鑫說,湯曉東存在轉移資產行為,目前被扣押的財物只能通過法院判決後拍賣,按比例返還百姓。若賠付後還有餘款,也屬於湯曉東個人財產,不會被隨意侵佔。

周永鑫向新京報記者表示,警方依法查處,因此案涉及人數眾多,金額巨大,故採用百萬懸賞方式:「千方百計都是想他早點歸案。」

目前,警方已採用多種手段希望勸湯曉東早日回來。從民間角度考慮,為挽回損失,也希望能追回被他轉移的資產。周永鑫說:「記者也可以和他溝通,如果他能把資產還回來,兌付老百姓的損失,最後的判決可以減輕對他的處罰。」

截至發稿前,新京報記者未獲鄺吉學回復。

律師:湯曉東的行為不符合入股分紅法律要求

據受害者提供的協議書顯示,協議對年利率、期限等有明確規定。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鄧學平律師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通俗來說有4大特徵,第一,違法性,沒得到法律許可。第二,公開性,公開吸收社會資金,如果是私募就不屬於這個,第三,利誘性,包還本金給你固定利息。第四,社會性,面對社會不特定公眾,沒有特定人群,符合這些特徵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而湯曉東的協議中問題明顯,名義上是投資入股分紅,但其並不符合投資入股分紅的法律要求,更傾向於是一種融資行為:「入股一定是不講年限的,入股分紅一定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賺得多分得多,入股前還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開會等等。」

一般來說,投資具有收益不確定性,入股的情況下分紅,肯定是賺得多分得多,虧損一起承擔,但協議中稱保障本金,實際上不符合規範投資入股要求。

針對湯曉東所稱,企業出現問題與政府下令的整改通知有關,此前一直獲得政府支持。鄧學平表示,政府支持不是違法借口,政府領導並非法律專家或司法人員,企業家應找專業的法律人員做把關,做風控,對商業模式做合法性審查。

(WJ)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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