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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傳」《反恐怖主義法》重點解讀!

第一看點:什麼是恐怖主義?

經常發生恐怖活動後,有一些朋友很不解,為什麼某某人的活動,就是恐怖活動,某某地方的類似事件,就只是刑事案件?反恐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解釋,因為恐怖主義至少有兩個特徵,一是有恐怖的手段,二是有政治、意識形態的目的。

【反恐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第二看點:什麼是恐怖活動?

同樣是反恐法第三條,寫得很清楚,就不解釋了。

【反恐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第三看點:恐怖主義與宗教關係?

眾所周知,現代恐怖主義,與一些極端原教旨主義思想有關,因此反恐法對這種思想予以了特別關注,但同時也強調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

【反恐法第四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反恐法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四看點:誰是最高反恐機構?

答案是:設立反恐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感覺應該是國家反恐辦,類似現在的國台辦、網信辦。

【反恐法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五看點:重點防範機構有哪些?

反恐一要反,同時還要防。哪些是重點防範機構,通過的反恐法明確要求對這些機構備案,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但沒有明確具體是哪些機構。其實,查反恐法草案,對這些重點機構有明確界定,分10類。雖然通過的反恐法捨棄了這些,但知道一下,還是必要的。

【反恐法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反恐法草案: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重大活動;

(二)人員密集的車站、碼頭、機場、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兒園、學校、醫院、市場、商場、廣場以及餐飲、住宿、旅遊、娛樂場所;

(三)關係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食品、藥品、水、能源資源、金融、廣播電視、電信、互聯網、交通運輸等行業有關單位、設施、重要網路和信息系統;

(四)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險品,核材料、核設施、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的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購買、使用單位;

(五)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建築物、建設工程;

(六)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

(七)監獄和看守所;

(八)重要國家機關和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儲存單位;

(九)駐外外交機構特別是駐戰亂或者恐怖襲擊多發國家、地區的外交機構;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動威脅的重大目標。

第六看點:美國最反對什麼?

這應該是指反恐法第八十四條。在外交部記者會上,有記者就問:美國國務院擔心中國反恐法將影響美對華貿易和投資,也會使中國的言論和宗教自由受到限制。該法案還要求外國企業,特別是科技公司向中方提供關鍵數據,外國企業是否有理由對此感到擔憂?

對此,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回答如下: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中,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是完全合理的。這一規定不會限制企業的合法經營活動,也不存在留「後門」問題,不會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或者公民網路言論自由。希望美方尊重中方正常的立法活動,不要搞「雙重標準」。

【反恐法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第七看點:設立反恐情報中心

美國911事件、法國11·13恐怖襲擊,一個重大疏漏,就是反恐情報工作存在失職,所以反恐情報工作非常非常非常重要。有鑒於此,反恐法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條規定,在反恐辦下設反恐情報中心,統籌反恐情報工作;同時,還要有更多的「朝陽群眾」。

【反恐法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工作,對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反恐法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八看點:優先保護什麼?

答案自然是保護人身安全第一,這也是以人為本。

【反恐法第六十條 】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反恐法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發生後,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八)組織志願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採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准;採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看點:什麼時候開槍?

以前一些恐怖事件造成重大傷亡,一個原因是遲遲不開槍。但隨後有關部門即採取了有效的針對措施,一些果決行動也極大打擊了恐怖分子。反恐法對於使用武器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反恐法第六十二條 】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兇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看點:不當信息傳播要坐牢

以前反恐信息發布比較簡單,指定某些媒體報道,或者乾脆國社獨家報道,其他媒體採用。但隨著媒體格局的變化,自媒體興起,有時恐怖事件發布後,相關信息會在網路上迅速傳播,當然,其中也不乏虛假信息。但根據反恐法,傳播虛假信息和不當信息,是犯法的,會被拘留5-15天!切記切記

【反恐法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反恐法第九十條 】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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