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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自由主義之外,還有經驗主義,此領域這個人無法避開

每個人天生就具有自由、生命實現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基本權利是不可剝奪的。

——霍布斯

自由在於法律的沉默。

——霍布斯

整體看,霍布斯的思想是有矛盾之處的,他一方面認為萬物都處於機械唯物主義的統領之下,宇宙是所有機械運動著的廣延物質的總和,人的邏輯思維、情感、慾望,都遵循著機械運動的原理和規律,但同時他又極力提倡自由,認為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

關於他的機械主義,經驗主義,今天咱們先放下不談。對於他的自由觀,咱們就來一起詳細了解和探討下。

霍布斯認為我們每個人天生就具有自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的這些基本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但如果缺少相對應的法律與制度的保障,自由就會很輕易的被剝奪。所以如何維護人們天賦的自由的權利是近代政治思想家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

霍布斯生活在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他的思想深受時代和個人經歷的影響。他的《利維坦》是其關於政治哲學的代表性著作,也被公認為西方現代政治哲學的奠基之作。霍布斯關於自由的分析本身不僅具有獨創性,而且還對自由主義的自由概念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把自由定義為「外部障礙不存在的狀態」,在這裡,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他認為不論任何事物,如果由於受束縛或被包圍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間之內運動,而這一空間又由某種外在物體的障礙決定時,我們就說它沒有越出這一空間的自由。也就是說,只有當我們的身體被某種物質障礙所阻擋,導致我們完全無法進行某種活動時,才能說我們缺少進行這種活動的自由。這種阻礙只能是來自外界,而跟個人的能力大小或做這件事情的力量無關。

很明顯,霍布斯的自由觀是有一定時代局限的,因為他只強調了人的外在自由,忽視了人的精神自由,而後者恰恰是我們現代人最需要的。

對於人的內在自由,霍布斯把這個任務交給了上帝。他說,上帝所願的是我們所願的,人們的個人自由只不過是上帝自由的體現,人們之所以自由的原因是因為上帝的自由。人們做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慾望沒有一種不是以上帝的意志為原因的,即上帝的力量成就了我們內在的力量。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說,為了和平,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生命,像製造了國家一樣,人們也製造了由相互訂立的信約聯繫主權者和臣民的若干鎖鏈,這些「鎖鏈」即是法律。臣民的自由就是針對這些「鎖鏈」而言的,是「在法律未加以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霍布斯認為臣民的自由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天賦自由中所不可剝奪的那部分,即為了自我保存而做出的行為;一個是法律所未禁止的那種自由,即所謂的法律沉默的地方的自由。任何法律和個人都無法剝奪自我保全的權利,這是因為建立國家主權就是為了保證個人的生命安全,人們之所以相互轉讓自己的權利達成契約就是要保有這種生命存活和延續的權利。對於自己生命安排受到威脅,人們有反抗的權利,這是最基本的自由。

下面是霍布斯關於國家法律和人們自由之間的關係方面,所總結的幾個要點:

1

人們有時害怕監禁而還債,同時由於沒有人阻攔他不還債,所以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為。人們按照法律去做某件事情,並不是因為法律本身成為一種外在的障礙,而是因為人們害怕破壞法律後帶來的危險。人們在國家之內由於畏懼法律而做的一切行為都是行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為。如果公民在法律的命令之外什麼都不能做的話,那他們就喪失了進取心;而如果不存在法律限制或懲罰的話,那他們就是放蕩無羈的。

2

法律雖然帶走了自然狀態下個人所擁有的自由,但同時也帶來了國家賦予的臣民自由。如果自由沒有收到法律的限制,那麼就連自然狀態下的那種自由也很難得到保障。法律一定意義上是主權者意志的體現,自由的程度又和法律限制的多少有著必然的聯繫。所以,即使是在君主專制國家,如果主權者是開明的,人們所享有的自由也許並不比民主國家少。主權者所擁有的權力是每一個臣民所授予的,主權者並不受到契約的限制,如果主權者用這種權力制定了一些嚴格的法律來限制人們的自由,那麼臣民便會遭受一些十分嚴苛的待遇。法律的產生正是為了保障人們最基本的自我保存的權利,也就是天賦自由中不可剝奪的那些部分,而臣民的自由又需要由法律來劃分和予以保障。如果沒有法律,人們的自由只能是那種時刻受著恐懼威脅並隨時可能消失的天賦自由,有了法律,人們自我保存的權利方能得到保障和延續。

3

在法律未加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在法律禁止的行為之外人們可以做任何事情。而在國家狀態下,自由就是人們可以通過訂立契約來規定臣民可以做什麼或者免於做什麼,即通過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某件事情來確定自己權利的行使與否。

4

人的自然慾望和自私自利不可避免地導致人類的戰爭狀態。而同時,人又具有自然理性和公理心,都在尋求避免因暴力造成的死亡帶來的恐懼,因此,人們通過訂立契約,放棄自己行使自然權利的自由,而以公共權威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建立了帶有社會契約的國家制度和國家機器。在國家的統領下,每個人都有按照自己願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保全自己的生 命的自由。由於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使用自己自然權利的絕對自由,而這種自由必然導致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為了避免這種戰爭狀態,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制定法律,形成公共權威,來限制個人的自由,因而個人的自由就體現在法律沒有限制的範圍之內,這就使得自由處於一定的政治秩序之下。

5

人的自由不再是一種特權,不再是少數人的自由,而是一種普遍性的自由,是每個公民每個個體的權利,國家和法律都依賴於這項權利而得以產生。國家的產生是為了避免由於人的自私本性導致的戰爭狀態,國家的職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平秩序。個人先於國家產生,國家、社會和政府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某項權利而形成的人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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